三亚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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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三亚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决新型工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强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三亚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根据《决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资金)是指为了促进三亚市工业发展设立的政府筹措资金。
第三条申请使用工业资金的主体:
(一)三亚市范围内各类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投资工业项目的其他法人组织,在三亚市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工业资金;
(二)三亚市范围内的事业、社团、企业、机关法人单位,其实施的促进三亚市工业发展
的重要公共服务It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工业资金补助。

二、工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原则第四条工业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于工业技术配查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二)市本级工业国有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及支付各种费用后结余的资产转让收入或经营收入;
(三)有偿使用工业资金所收回的本金和收益;
(四)其他来源。
第五条工业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工业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工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三)工业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市产业
政策,优先扶持国家、省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
(四)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先安排经济效益高的工业项目;
(五)坚持量入为出,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使用资金。

三、工业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工业资金投资的工业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三亚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
(二)对全市工业产业升级或结构优化具有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各出资人按规定出资到位;
(四)项目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
第七条申请工业资金贴息的技术改造及新建工业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三亚市重点技术改造、新建工业项目计划,并且对三亚市工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二)工业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It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三)项目竣工后,经项目立项审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八条以下重要公共服务项目,可申请工业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一)工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相关重大课题的调研;
(二)工业招商引资活动;
(三)公共工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如网络信息服务平台;
(五)对全市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四、工业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使用工业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使用工业资金由工业项目单位提交用款申请及可行性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使用工业资金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及可行性方案;
(三)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筛选使用工业资金的项目,经商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业资金的年度预算,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条使用工业资金的申请和受理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审查工作于n月底前完成,预算编制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业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设立工业资金专户,并对其进行专户管理,年终结余本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工业资金的额度控制:
(一)每个工业项目使用工业资金的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资本金的五分之一;
(二)工业资金用于贴息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每个工业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借款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三)工业资金对单个公共服务It项目的补助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工业资金投资的回收办法,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与受托投资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委托投资协议中约定。
第十四条使用工业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实行项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年终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主管部门编制工业资金的决算报告。
第十五条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资金项目的管理,对工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保证工业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工业资金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工业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确保工业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在检查、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受托投资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按委托投资协议和所投资企业章程规定,负责对受托投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凡列入使用工业资金的工业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时开工建设,在合理的工期内竣工,实际投资总额与计划投资额应当基本相符,否则,取消并追回使用的工业资金。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工业资金的用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行为:
(一)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工业资金;
(三)截留或侵占工业资金;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立即停止工业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检查,直至纠正;
(三)收回已取得的工业资金;
(四)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一条在工业资金项目审查、审批和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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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8〕233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2008年全保会精神,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不断提升行业竞争力和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能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工作要点如下:

  一、以内控监管为重点,强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一)强化内控监管,提升寿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

  一是持续开展内控评价和检查,进一步摸清寿险公司内控状况,完善内控机制。选择1-2家公司开展自下而上的内控检查,从各保监局选调力量参与,重点检查业务、财务问题。二是加强培训,提升行业内控评价水平。借助行业协会平台,建立内审人员后续教育机制,加强培训和交流,不断提升行业内控评价水平。三是将缺陷整改作为内控监管的重点。通过后续检查等手段,持续跟踪内控缺陷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或屡查屡犯的公司负责人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大力推进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联合保监局力量,继续全面推进寿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制定监管计划,确定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度、力度、范围和重点,实施分类监管。二是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监管系统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公司档案标准化和非现场监管信息化,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三是持续监测行业风险,强化风险预警。对各公司业务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尤其要密切关注投连、万能险的发展动态,分红、传统险的退保情况,满期给付高峰的应对情况,加大对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三)规范短期意外险市场秩序

  联合保监会相关部门及保监局力量,全面开展短意险市场规范工作。一是统一监管尺度,明确保险公司经营短意险业务的基本标准。二是强化与保监局的联动机制,以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为重点,从建意险、煤意险、学平险等重点领域入手,组织各保监局重点检查撕单、埋单、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检查延伸至中介机构。三是坚决打击违规行为,对违规经营机构进行处罚,加大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的追究力度。

  (四)强化偿付能力监管

  加强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分析,加大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执行力,密切关注并敦促偿付能力不足或可能不足的寿险公司有效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二、创造良好的监管政策环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寿险业科学发展

  (一)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

  进一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措施,稳步审慎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个别险种展开试点,推动寿险费率改革和产品创新。

  (二)推进小额保险试点,鼓励经营模式、产品设计、销售渠道创新

  一是出台小额保险发展指导意见,加强与银行、邮政部门的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寿险公司进行小额保险试点。二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费率低廉、以保障功能为主、适合低收入人群需要的产品;鼓励渠道创新,降低农村地区小额保险代理人准入门槛。三是探索建立小额保险独立评价体系,定期分析业务质量和财务质量,推动小额保险健康发展。

  (三)加强外部协调,争取合理制度和政策,促进养老、健康保险发展

  一是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延税型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和细则,在天津滨海新区、浦东开发区等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团体和个人养老保险税优政策试点。二是配合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健康保险经营规律研究,加大《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贯彻力度,制定保险业开展健康险委托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三是争取养老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获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资格,推动保险业积极稳妥地参与企业年金、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总结并宣传典型经验,不断拓宽服务领域。

  三、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推动建立寿险业服务标准。组织行业力量,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规则,研究制定寿险业销售、承保、保全、理赔等重要环节的行业服务标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二)加强消费者教育。进一步强化投保提示制度,帮助消费者准确理解保险产品;在保监会网站开辟人身保险知识教育专栏;推动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积极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加强消费者教育。

  (三)完善寿险公司关键指标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以标准保费衡量业务质量、以内含价值衡量经营效益、以风险保额衡量社会责任的寿险业关键指标评价体系,引导科学理性经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完善精算基础建设。推进精算外部审核监督,从技术层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健康保险精算规定,启动疾病发生率表的研究工作;支持外币投连险和人民币投连险境外投资的发展,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落实《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治理和防范风险中的作用。

  (五)完善产品监管制度。出台《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推动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等标准条款;推动行业协会制定伤残标准和给付比例表;研究出台未成年人死亡保额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犹豫期的规范性文件;为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保险条款,方便消费者比较和购买保险产品。

  (六)完善寿险公司董事高管培训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举办1-2期董事高管专业知识培训,完善培训内容和形式;完善董事高管任职测试制度,与保监局合作加强题库建设;做好分支机构批设的总体规划,将公司治理情况、偿付能力动态指标、已设机构运营情况等因素与分支机构审批有机结合,鼓励公司到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七)研究制定电话、网络等新型销售渠道规范性文件。针对电话、网络等新型销售渠道反映出的保险合同成立要素、销售区域界定等新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发挥其在成本、效率方面的优势,促进新型渠道业务创新与规范发展。
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额的确定方法

唐青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额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
  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5、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6、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