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化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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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化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绿化资金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合理提取绿化资金,加强对绿化资金的管理,加快我省造林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城乡绿化事业。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绿化资金也应有所增长。
第三条 林业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应按规定用于宜林荒山荒地的绿化和更新造林。
第四条 各地征收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费中每年应有一定的比例(一般在百分之十二左右)用于城镇绿化事业。具体比例由各地城建部门根据当年绿化任务安排。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按设计规范规定进行绿化设计,并列入工程概算。
第六条 各类煤矿每产吨煤提取零点一五元绿化资金,其中三分之二用于营造坑木林,三分之一用于矿区绿化。统配煤矿及省属煤矿所筹资金由矿务局管理,地(市)、县(区)、乡(镇)煤矿所筹资金由当地的地(市)、县(区)煤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造纸、火柴生产、木器制作等以木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每消耗一立方米木村提取十元绿化资金,用于营造原料林。
第八条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收取的水费中按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提取绿化资金,用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堤防、渠道、水库、涵闸等水利工程的绿化。
第九条 电力部门管理的水电站每年从电力销售收入中按千分之一的比例提取绿化资金,用于造林绿化。
第十条 铁路部门从线路养护和维修费中按百分之一点五左右的比例,公路部门从征收的养路费中按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绿化资金,分别用于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建设。
第十一条 冶金、农垦等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提取一定的绿化资金,用于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山场造林绿化所需资金由群众自筹。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予扶持。
第十三条 群众的责任山、自留山及其他荒山荒地应限期绿化,在期限内未绿化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向责任者按每亩每年十五至二十五元征收荒芜费,作为造林绿化资金。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皖部门应安排适当的绿化经费进行庭院绿化。对未达到规定绿化标准的单位,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应责令其限期进行绿化,逾期仍未达到绿化标准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按每平方米每年二元征收荒芜费。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资金的管理。财政拨款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办法管理;部门和单位提取的绿化资金,由部门或单位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荒芜费由绿化委员会管理,统一安排用于绿化建设。
各项绿化资金的管理单位,应编制用款计划,按计划安排使用,并接受同级绿化委员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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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资发[2008]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适应外资统计和管理工作的形势发展,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吸收外资统计原则的基础上,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5年12月修订版)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

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 说 明
(一)总则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
(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四、附录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
(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四)附则

一、 总 说 明

(一)总则
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3、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4、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5、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外商投资审批数据和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可作为外商投资统计的基础数据。
6、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外商投资审批网络管理系统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提高外资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
2、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
3、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自由港投资按实际投资者国别/地区确定来源地。
4、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其中:
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内容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内容一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投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
(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人员、进出口方面的指标。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1、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时须在外商投资批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从企业批准设立或批准协议、合同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3、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商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商务部汇总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银行、证券、保险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汇总,并报商务部。
4、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外商投资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5、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 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出时期 页码
外资统基1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 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即时 6
外资统基2表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月后7日内 11
外资统基3表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年报 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年后180日内 13
外资统综1表 外商投资分方式统计表 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月后7日内 15
外资统综2表 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 月报 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企业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月后15日内 17
外资统综3表 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年后180日内 18

三、 调 查 表 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

表 号:外资统基1表
填报单位: 制表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地方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 号
有效期至:2010年8月
单位:万美元

企业名称 中文 邮政编码
英文
注册地址 经济区划
经营年限 进出口企业码 项目性质 〇鼓励类 〇允许类 〇限制类
企业类型 〇合资 〇合作 〇独资 〇股份公司 〇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〇其它
项目类型 〇高新技术企业 〇投资性公司 〇投资性公司投资 〇合并分立 〇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 〇其它类型
〇创业投资企业 〇研发中心 〇中西部优势产业 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〇境内投资 〇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 〇BOT 〇TOT
〇并购 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 〇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 〇非国有股权并购 〇国有资产并购 〇非国有资产并购
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免税进口设备金额 万美元
投资总额 折 万美元 本次增资额 折 万美元
注册资本 折 万美元 本次增资额 折 万美元
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 折 万美元 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 折 万美元
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 折 万美元 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加额 折 万美元
投资者名称 注册地 出资额 折万美元 所占比例 本次增资额 折万美元 股权受让/并购支付的对价 折万美元
中方投资者
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合计:
折 万美元 其中技术出资额:
外商投资性公司
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合计:
折 万美元 其中技术出资额:
外方投资者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合计:
折 万美元 其中技术出资额:
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技术引进数量 万美元
经 营 范 围
生产规模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总经理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发证原因: 原批准号: 批 准 号: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签 发 人: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的明细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即时报送商务部。

填表说明:
一、行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
二、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它”。
三、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其中“鼓励类”项目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四、是否先进技术企业:系指依据《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在企业成立后确认考核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新发批准证书时可不填写。
五、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投资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3、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4、合并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5、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6、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7、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的研发中心。
8、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
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0、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外商投资统计。
11、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12、BOT: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
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
“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13、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
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14、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为便于统计,股权并购分为国有股权并购和非国有股权并购,国有股权并购进一步分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分为国有资产并购和非国有资产并购。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它类型”。
六、审批机关: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
七、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八、折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九、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
十、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提供的贷款。
十一、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
十二、投资者名称: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
十三、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减少,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减少;或者指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
十四、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如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股权并购对价交割已完成并有相应支付凭证和验资报告,则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
十五、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六、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七、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十八、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十九、发证原因: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其它变更(更改企业名称、更改注册地址)”、“新版换证”、“合并分立”、“遗失补证”。
二十、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填报单位: 表 号:外资统基2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 号
有效期至:2010年8月

企业代码: 年1— 月 单位:万美元

指标名称 代码 指标值 指标名称 代码 指标值
实际投资合计 01 股东贷款 07
中方 02 其中:现金 08
其中:投资性公司 03 实物 09
外方 04 工业产权 10
其中:外商出资 05 土地使用权 11
利润再投资 06 其他 12

备注:最近一次企业验资报告时间:
验资机构名称:
验资报告编号: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经办人:

编制说明:
一、 填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主要统计依据,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 当期实际投资:系指当期企业各投资者通过投资交易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资本金额,包括中方实际投资和外方实际投资。其中外方实际投资分为外商出资额、。
2、外商出资额: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缴纳的出资额。撤资应作为扣减项。
3、现金:是指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
4、实物:是指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的投资。
5、利润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6、股东贷款:是指报告期当期内各方投资者向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本金和针对所有股东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包括债券和信贷。各方投资者当期向企业提供的借贷作为当期实际投资,企业当期对各方投资者偿还的贷款本息应作扣减项。
7、工业产权:是指依据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专有技术作价投资计入“工业产权”项下。
8、土地使用权:是指投资者依法取得并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
9、其它:是指以上未包括的投资。
10、在备注一栏应注明最近一期的本企业验资报告的时间、验资机构和验资报告编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填报企业: 表 号:外资统基3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企业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 号
有效期至:2010年8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实际
甲 乙 丙 1
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家 1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其中:出口销售收入 万美元 3
主营业务成本 万元 4
纳税总额 万元 5
其中:所得税 万元 6
增值税 万元 7
消费税 万元 8
营业税 万元 9
进出口关税 万元 10
利润总额 万元 11
企业应缴所得税 万元 12
净利润 万元 13
可供分配利润 万元 14
其中:外方应分配利润 万元 15
外方实际汇出利润 万元 16
期末资产总额 万元 17
其中:流动资产 万元 18
长期投资 万元 19
固定资产 万元 20
无形资产 万元 21
期末负债总额 万元 22
其中:长期负债 万元 23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万元 24
期末从业人员人数 人 25
其中:外籍职工人数 人 26
结汇金额 万美元 27
其中:资本项目结汇金额 万美元 28
经常项目结汇金额 万美元 29
售汇金额 万美元 30
其中:资本项目售汇金额 万美元 31
经常项目售汇金额 万美元 32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截止当期末,现存已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数。
2、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具体表现为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3、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其构成包括直接材料、
4、纳税总额:指企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关税税则规定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和。
5、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
6、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实现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
7、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与其它资产。
8、负债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的债务。
9、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权益总额,包括资本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10、从业人员人数:是指到期末止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其中,外籍职工人数是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总数。
11、结汇金额:指外汇所有者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金额总和,包括资本项目结汇金额与经常项目结汇金额。
12、售汇金额:指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的金额总和,包括资本项目售汇金额与经常项目售汇金额。

(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汇总单位: 表 号:外资统综1表制表机关:商务部地方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 号有效期至:2010年8月 年1— 月
批准企业(项目)个数 批准合同外资金额(万美元)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万美元)
合计 新批准 增资 减资
甲 1 2 3 4 5 6
合计
一、外商直接投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作开发项目
外商投资上市公司
其中: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
外商投资B股上市公司
其它
二、外商其它投资
对外发行股票
国际租赁
补偿贸易
加工装配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方式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项,以及外商其他投资的对外发行股票项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批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明细表(外资统基1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外资统基2表)编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

填表说明:
1、“批准企业 (项目)个数”是指外商直接投资中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批准的合作开发项目个数。
2、“合同外资金额”是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新批准企业合同外资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增资减资不对企业(项目)个数进行调整。
“合同外资金额”按企业类型分别计算,即: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外方股东贷款计算。
(2)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按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填列。
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4“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技术等投资,还可以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7、“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8、“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
9、“合作开发项目”是指外国公司依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的项目。
10、“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是指以人民币计价,面对中国公民发行股票且在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11、“外商投资B股上市公司”是指以美元港元计价,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12、“其它”是指外国公司、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境外公司分公司、境外银行分行等,还包括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后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超过10%(含10%)的资金。
13、“外商其它投资”是指除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
14、“对外发行股票”是指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由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认购所筹集的资金(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10%)。
15、“国际租赁”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签定租赁合同,从租赁公司较长期地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一般归承租人。
16、“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直接提供或通过国外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该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外方技术、设备价款。
17、“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我国境内的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产品交外商销售,境内企业只收取工缴费,这种合作方式一般外商需进口部分机器设备,境内企业可用工缴费偿还。

(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

汇总单位: 表 号:外资统综2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 号
有效期至:2010年8月

年1— 月

新设营业性机构个数 撤销营业性机构个数 投资额(万美元) 营运资金(万美元) 资本金(万美元)
甲 1 2 3 4 5
合计
一、金融机构
独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合资银行
独资财务公司
合资财务公司
外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机构
合资保险公司
独资保险公司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的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月后15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独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2、外国银行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3、合资银行: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4、独资财务公司:是指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5、合资财务公司: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6、外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
7、合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
8、独资保险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
9、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

(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汇总单位: 表 号:外资统综3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地方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 号
有效期至:2010年8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实际
甲 乙 丙 1
资金到位率 % 1
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万美元 2
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 万美元 3
鼓励类企业率 % 4
当年新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5
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6
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 % 7
当年出口销售收入 万人民币 8
当年销售总收入 万人民币 9
就业增长率 % 10
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本年度) 人 11
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上年度) 人 12
纳税金增长率 % 13
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总额(本年度) 万人民币 14
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总额(上年度) 万人民币 15
参检率 % 16
参检企业数 家 17
累计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18
已终止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19
先进技术型企业率 % 20
现存先进技术型外资企业数 家 21
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22
出口型企业率 % 23
现存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24
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数 家 25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衡量外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而综合评价利用外资的质量。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内外商直接统计数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数据、及国家统计局相关国民经济数据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资金到位率:是指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与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之比,反映招商引资实效。
2、鼓励类企业率:是指当年新批设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包括研发机构)与当年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之比。
3、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包括货物、服务、技术)在其销售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外依存度。
4、就业增长率:是指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就业人数比上年就业人数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和对就业的持续影响力。
5、纳税金增长率:是指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纳税总额比上年纳税总额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6、参检率:是指当年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参检企业数/(累计批准设立企业数-已终止撤销企业数)。
7、先进技术型企业率:是指现存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数与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数之比,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技术装备情况。
8、出口型企业率:是指现存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数与现存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数之比,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构情况。

四、 附 录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

代码 名称 英文名称
100 亚 洲: Asia
101 阿富汗 Afghanistan
102 巴林 Bahrain
103 孟加拉国 Bangladesh
104 不丹 Bhutan
105 文莱 Brunei
106 缅甸 Myanmar
107 柬埔寨 Cambodia
108 塞浦路斯 Cyprus
109 朝鲜 Korea DPR
110 香港 Hong Kong
111 印度 India
112 印度尼西亚 Indonesia
113 伊朗 Iran
114 伊拉克 Iraq
115 以色列 Israel
116 日本 Japan
117 约旦 Jordan
118 科威特 Kuwait
119 老挝 Lao PDR
120 黎巴嫩 Lebanon
121 澳门 Macau
122 马来西亚 Malaysia
123 马尔代夫 Maldives
124 蒙古 Mongolia
125 尼泊尔 Nepal
126 阿曼 Oman
127 巴基斯坦 Pakistan
128 巴勒斯坦 Palestine
129 菲律宾 Philippines
130 卡塔尔 Qatar
131 沙特阿拉伯 Saudi Arabia
132 新加坡 Singapore
133 韩国 Korea Rep
134 斯里兰卡 Sri Lanka
135 叙利亚 Syrian
136 泰国 Thailand
137 土耳其 Turkey
13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United Arab Emirates
139 也门共和国 Yemen
141 越南 Vietnam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 China
143 台湾省 Taiwan prov.
144 东帝汶 East Timor
145 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
146 吉尔吉斯斯坦 Kirghizia
147 塔吉克斯坦 Tadzhikistan
148 土库曼斯坦 Turkmenistan
149 乌兹别克斯坦 Uzbekstan
199 亚洲其他国家(地区) Oth.Asia.nes

200 非 洲 Africa
201 阿尔及利亚 Algeria
202 安哥拉 Angola
203 贝宁 Benin
204 博茨瓦那 Botswana
205 布隆迪 Burundi
206 喀麦隆 Cameroon
207 加那利群岛 Canary Is.
208 佛得角 Cape Verde
209 中非 Central African
210 塞卜泰(休达) Ceuta
211 乍得 Chad
212 科摩罗 Comoros
213 刚果 Congo
214 吉布提 Djibouti
215 埃及 Egypt
216 赤道几内亚 Eq.Guinea
217 埃塞俄比亚 Ethiopia
218 加蓬 Gabon
219 冈比亚 Gambia
220 加纳 Gh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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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关于印发《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汛[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国山洪灾害问题日益突出,防御山洪灾害已经成为当前防汛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国务院领导对山洪灾害的防御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把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抓实抓好,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附件:《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二○○三年七月八日

附件: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山丘区因降雨引发山洪灾害(包括山丘区洪水、泥石流、滑坡等)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山洪灾害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每年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山丘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据初步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因山洪灾害共造成184人死亡,57人失踪,财产损失也十分严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为切实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山丘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深刻认识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把防御山洪灾害工作抓实抓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和落实防御山洪灾害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防御山洪灾害工作负总责。突出抓好基层责任制的落实,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县、乡(镇)和村。要将各级责任人逐级上报备案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严肃处理。
  二、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防御山洪灾害部门分工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和防御山洪灾害的实际,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统一部署安排,加强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建设、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联系,协同配合。气象部门负责诱发山洪灾害的天气监测和预报工作,要提前做好强降雨和灾害性天气预报,为山洪灾害防御提供气象预报信息,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治理,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确定降雨可能诱发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危险区域,分析标明灾害可能发生的程度及影响范围,把防灾“明白卡”发放到村、户,并加强监测预警;水利部门要做好山丘区洪水预报测报和水库调度以及各类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山丘区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严格对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使各类设施建设要尽可能避开山洪灾害危险区域;环保部门要加强山丘区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提出防治山洪灾害的生态保护对策;民政部门要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建立成员会商制度,及时研究和处理突发的山洪灾害。
  三、进一步修订完善和落实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水利、国土、气象等部门编制和细化各部门的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并汇总编制防御山洪灾害预案。预案应对防御山洪灾害预测预报、发布预警、人员撤离安置、生活保障及卫生防疫等各个环节都有安排和要求,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强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文部门的预报测报能力,在山洪灾害频发、影响严重的区域建设一批简易可靠的预报监测和警报设施,加强山洪灾害多发地区局部降雨和山洪灾害的实时预报。要及时通报山洪灾害的实时监测信息,并把信息送到村、户,使危险区的群众提早得到预报信息,提前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做到测报有设施,预警有手段,转移有措施,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四、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山洪灾害报告制度。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山洪灾害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和灾后分析评价制度。为掌握分析山洪灾害的发生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山洪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山洪灾害情况报表(见附表)的内容和要求,及时核实情况,如实统计上报。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山洪灾害要认真总结分析成灾原因,尤其是对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总结和评价,不断改进防御措施,不断提高防御山洪灾害的能力。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每次防御山洪灾害工作,包括预案、组织实施、减灾效果、存在问题等作出评价,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上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五、抓紧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禁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的各类活动。各地要按照国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工作的统一安排,抓紧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提出山洪灾害危险区的防治对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从根本上尽快提高防御山洪灾害的能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对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与监督力度,规范各类活动,提前采取措施,防止因修路、建房、开矿等工程建设诱发山洪灾害。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各地要向社会公布山洪灾害危险区分布范围和相应的防御措施,采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宣传山洪灾害的预防常识,提高群众防灾、避灾意识。每年汛期是山洪灾害的多发期,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居住在危险区的群众开展防灾、避灾演练活动,不断提高群测群防能力,防患于未然。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山洪灾害情况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