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鼓励低保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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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鼓励低保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低保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低保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补充规定》已经1月14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七日




  关于鼓励低保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鼓励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根据宁波市鼓励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就鼓励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问题制定如下优惠帮扶补充规定:
  一、已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待业、无业和失业人员,以及本补充规定生效后新批准享受低保且待业、无业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通过自谋职业,组织单位推荐,实现正规或非正规再就业,并持有《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或《劳动合同》,经本人申请,街道(镇)社会保障和救助站(室)登记备案,可按下述办法计算收入:一人就业的,所得收入可在就业当月起12个月内按本补充规定全部免予计算收入;两人就业的,其中一人所得全部免予计算收入,另一人所得,按减半计算收入。12个月期满后仍在就业的,原领取的低保金按50%核减后继续享受12个月。24个月期满恢复正常计算收入。正常计算时实际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符合《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甬政发〔2003〕6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收入生活困难扶助。
  二、经批准享受低保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包括自谋职业),不受年龄、工龄限制,可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录用单位用工补助、保险补贴,给予失业人员培训费减免、税费减免等优惠扶助。
  三、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要求创业,可按市有关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并从注册登记之月起,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6个月,6个月后重新按低保条件验审。
  四、申请就业收入免计的低保对象,要履行家庭就业及其他收入如实申报的义务,在取得新增收入的次月内主动按实向社区救助机构申报。低保临时就业人员需个人续缴政策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的,其就业情况及收入应事先在街道(镇)社会保障和救助站申请登记备案,缴费金额可凭缴费凭证在计算实际家庭收入中予以扣除,以临时就业以外收入缴付养老保险费的,不得扣除。低保人员隐瞒部分实际收入不报,一经调查核实,应从调查核实的次月起减少或取消低保待遇。对故意辞职,获取低保金后复职的,不得享受免计收入的待遇。
  五、各级低保管理部门和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障和救助站(室)要完善管理制度,对低保家庭成员的就业、实际收入的增减等情况,制定动态管理措施,及时建档立案,经常上门了解低保人员的就业情况,积极做好就业推荐和帮困服务工作。
  已设立社会保障和救助站(室)的街道(镇)、社区,要定期向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上门专递就业信息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帮扶就业档案。对1年内2次以上推荐、介绍或照顾就业岗位拒不就业,不愿自食其力的,或3个月内连续3次拒不参加街道(镇)、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活动),按享受低保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减半或停发低保金。
  六、本补充规定自2003年2月20日起执行,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七、鄞州区可根据本区的相关的政策规定制定与本补充规定精神相一致的具体措施。
  八、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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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计委关于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0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计委关于《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
(市计委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加强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南湖新区,下同)范围内征地拆迁(以下简称征迁)报批计划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当前在征迁总量、结构及安置等方面的矛盾,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征迁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前市区征迁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征迁报批工作的计划性
  秀城区、秀洲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可能,于每年12月5日(2004年于2月底)前分别向市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和市拆迁办编报下一年度的内外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同时配套上报已立项项目的用地计划和征迁年度计划。由市计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统筹平衡,确定市区征迁规模,制定建设投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维护征迁计划的严肃性
  在征迁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或新增建设项目需要调整计划的,可在每年7月5日前向市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拆迁办申请调整计划。个别前期工作进展较快和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或急需增列征迁计划的重大项目,可于每季末前5日在报送季报时,同时上报增列征迁计划。由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或增列。
  各级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拆迁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迁项目年度计划以及“先落实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当年建设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征迁计划。凡没有列入年度征迁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征迁相关手续。对没有拆迁安置方案或不符合城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迁项目,在规划未调整前,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资金以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拆迁。
  三、加强征迁计划的监督检查
  秀城区、秀洲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迁年度计划实施,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已批规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对征迁工作推进缓慢、逾期1年或总用地率达不到30%,导致土地闲置、抛荒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外,不予批准这一单位下一年度征迁计划指标(除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拆迁安置房建设等特殊地块外)。建立信息反馈季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务必于每季末前5日内将当季度投资、征地、拆迁完成实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季度工作打算,按时反馈市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拆迁等有关部门。

  附件:1、嘉兴市建设投资和征迁年度计划申报表
     2、嘉兴市建设投资和征迁工作季度进展情况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中被判处机关管制或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解除和延长管制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中被判处机关管制或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解除和延长管制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1953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机关对三反中被判处机关管制与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期满解除管制、提前解除管制与延长管制等问题,提请本院解答的颇多。经与中央有关机关研究,决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判处机关管制者,期满即应解除管制。如犯有新罪或发现其有过去未曾发现之罪,应送司法机关另案处理。对应如期解除管制者,经执行管制的机关首长批准,即可通知本人,并在适当场合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在其本人档案内记明,并报告各该级人民法院备查。
(二)判处机关管制者,在管制期间,表现好,工作积极,或有立功表现,本机关认为有提前解除管制之必要时,应提出意见,送请各该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