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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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77号




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功能区划的调整方案,须经所涉及的相应级别农、林、水、地质矿产和海洋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由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若上述调整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经专家论证表明已失去其保护价值的,应通过异地建设不少于原保护区面积的新的自然保护区给予补偿。

上述调整、变更的报批必须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前完成。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制度。承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保护专业方面的技术力量;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设专章或专题报告,对所涉及的自然保护区现状作出评价,对因项目所造成的自然保护区结构与功能、保护对象的影响与保护价值的弯化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除按现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分工管理外,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环保总局的同意。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有影响的项目,在批复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须经该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自然保护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项目实施中超出批准范围造成生态破坏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限期恢复治理;对于项目实施中,在批准范围内造成的临时性生态破坏,也应监督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恢复治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自然保护区相应的经济补偿。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对本地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于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应严肃查处,并将结果报送我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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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为加强管理,正确使用居民身份证,发挥法定证件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市公安局是本市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各公安分(县)局是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根据《条例》:“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规定,凡有本市户籍的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申请领取手续。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
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时,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原证继续使用。但由本市岛外迁入和迁出岛外的常住户口均应换领新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凡依照《条例》规定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就业、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报考大专院校及各类成人高等、中等学校;
(六)有关个人权益的公证事务;
(七)办理前往边境管理区手续;
(八)办理申请出入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事宜;
(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旅店住宿登记;
(十六)提取汇款,提前支取存款,办理存款挂失,提取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出售非生活性废旧物品;
(十八)其他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事务。
五、公民在办理本规定第四条的事务时,有关部门要求出示其他证件的,应同时交验其他证件或办理相应的手续。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应手续的表册中设居民身份证编号栏目,以便登记。
六、居民身份证由持证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以及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按《细则》规定履行申请手续,换领、补领新证。
七、公安机关在执行下列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一)巡逻执勤、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二)治安、交通和边防部门的检查站(岗)执行公务时;
(三)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车站、机场、码头、运动场、娱乐场、商业营业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四)查处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治安事件时;
(五)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
(六)依法执行其他任务需要查验居民身份证时;
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定期查验居民身份证,并建立查验制度。
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八、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办理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各项事务时,承办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要求作为抵押。
九、对违反《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不得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如违反上述原则,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市集中发证期间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免交工本费。公民申报换领新证的,应向发证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丢失后补领新证的应按证件工本费的两倍交费。
公民交纳的证件工本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十二、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7年9月17日

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安监发[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安全监管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2011年以来,在河南、宁夏、福建、新疆、吉林、西藏、山西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特别是3月份以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起,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杜绝春运和全国“两会”结束后的麻痹松懈思想。要督促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责任考核,特别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一定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事故的教训,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管理问题,针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状况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不强的现状,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并督促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治理要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严格把好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和驾驶员准入关,严格客运新增运力和营运线路控制。凡不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凡不符合从业资质的驾驶员一律不得上岗;对经常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一定要采取严格的整顿治理措施。
三、加大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力度
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要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营运车辆全过程动态监管,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严格治理营运车辆以包代管等行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从事道路运输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要落实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长途客运公司安全管理行为。
四、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教育
要针对驾驶员思想麻痹、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驾驶员培训教育长效机制,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要强化驾驶员的跟踪管理,把安全意识淡薄、屡次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驾驶员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吊销其从业资质。
五、严肃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迅速部署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决定从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请各地抓紧制定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方案,认真动员部署,迅速组织落实。交通运输部等3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道路客运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地区,依法严格问责,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