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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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与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为国内外人士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平台,是展示大连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与电子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电子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电子政务外网是门户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基础,主要运行政府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门户网站是电子政务外网业务的窗口。

  第五条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子网站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确定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子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接受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运行监督和培训。

  第七条 门户网站设立编辑部(设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主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九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 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统一标识、统一计数器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统一用户登录,即主网站注册用户和“中国大连邮箱”用户能够登录主网站及任何一个子网站,享用主网站和子网站提供的各项个性化服务。

  第十二条 子网站可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采取租用主网站虚拟空间和模板生成方式建设,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个别应用规模较大须自行建设的,要按政府网站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制定建设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建设,并与主网站保持无缝连接。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主要发布政务类、新闻类、办事类、咨询类、史料类、公共服务类六大类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门户网站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和更新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信息审核分级负责制,未经本级主管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在本级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主网站信息维护由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子网站信息维护由各子网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主网站提供下列信息:

  主要领导、机构和人员信息;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解答;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主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

  第十七条 子网站的信息内容必须及时发布和更新,首页动态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3次。

  第十八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和更新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编辑部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 邮箱管理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设立“中国大连电子邮箱”。电子邮箱根据用户具体分为三类:一是面向机关单位和公务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二是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电子邮箱,三是面向普通市民的市民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 “中国大连电子邮箱”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民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大连地区居民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到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指定的公开受理点登记办理,也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申请办理。市民电子邮箱使用二级域名,邮箱命名格式为:用户名@dl.cn。

  第二十二条 法人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大连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凭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指定的受理点登记办理。

  法人邮箱使用二级域名,企事业单位与社团法人电子邮箱命名格式为:用户名@dalian.cn。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电子邮箱是机关单位及其所属处室、公务人员之间公务往来及对外履行公务的专用邮箱。各区市县政府,各对外开放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处室配备并使用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公务人员配备并使用个人公务电子邮箱,一律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公务电子邮箱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开设。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一一对应;要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将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和个人公务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子网站、名片、通讯录等与外界联系的有关介质或物品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公务电子邮箱地址。每个邮箱的使用者要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必须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私自打开用户邮箱,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五章 互动应用

  第二十五条 门户网站互动栏目主要有市长信箱、网上办事、建议提案办理、网上听证、政务论坛、网上直播、建言献策、网上调查及市民信箱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一)结合业务工作,大力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并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二)开发设计的网上办事系统,必须统一在主网站的“办事大厅”上受理和反馈。

  (三)统一使用主网站的公众交流平台受理和反馈公众的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实现门户网站的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二十六条 各子网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公众交流平台入口链接,并建立健全网上公众交流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对主网站政务论坛中涉及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主动研究,汲取有益的成分,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对公众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受理只限主网站和各子网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市民电子邮箱,为市民提供信息服务和网上办事。网上受理的用户名应使用基于实名的市民电子邮箱账号,为网上办事者提供初步的身份验证。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印制各类业务表格和设计计算机业务系统时,均应增设市民电子邮箱或法人电子邮箱地址栏,作为办理业务的基本信息。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daliangovcn和dlgovcn,代表大连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部门和各单位子网站的域名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分配为□□□dlgovcn,其中□□□为各部门和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区市县政府子网站应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dl□□□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互动应用、公务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专职人员须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子网站运行维护必须采用下列方式中的一种:

  (一)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定期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联系。

  (二)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子网站管理机构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和运行子网站相关内容和程序。

  (三)采用主机自管方式的,须将方案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采用此方式的子网站,其服务器主机必须放置在本单位机房内,网络的管理和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该子网站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向市财政申请、使用。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必须定期监测各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该子网站负责人并协助解决。

  第七章网站安全

  第三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必须及时通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子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三十五条 门户网站要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监管考核

  第三十六条 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对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年度任务指导书》,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信息、子网站更新维护和公务电子邮箱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按月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门户网站设网站监督员,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网站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向门户网站编辑部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八条 门户网站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三十九条 网站月度检查情况、监督员监督报告、公众评议结果作为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与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大连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大连”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5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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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运河风景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运河风景区(以下简称运河风景区)是指南运河、卫工河、新开河规划范围内的运河水系及两岸风景区区域。运河风景区全长49.7公里,面积13.2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运河风景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运河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运河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条 运河风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造景等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必须按运河风景区区域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进行。
运河风景区周边的各项建设,应与运河风景区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 运河风景区的绿化工程设计,应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应当报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八条 运河风景区的绿化工程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运河风景区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已经占用绿化用地的,限期迁出。
第十条 在运河风景区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申请,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运河风景区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跨越运河或穿越运河风景区的桥梁、管线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主管单位负责。除发生管道泄漏等紧急情况需先行抢修、补办占用绿地手续外,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时需占用绿地的,应征得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绿化补
偿费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运河风景区内的设施必须严格保护,不得随意破坏和损害。运河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踩踏草坪、采花摘果、折枝撸叶、损坏树木;
(二)在树木及建筑景物上攀登刻划、涂抹、张贴广告;
(三)垦荒、焚烧、挖砂取土、埋坟;
(四)堆放、晾晒物品及在运河内洗涤物品;
(五)倾倒垃圾、残土、残雪及乱扔瓜果皮核、纸屑、杂物;
(六)饲放禽畜、渔猎捕鸟;
(七)野浴、进入运河橡胶坝及闸坝禁区;
(八)排放污水及有毒物质,擅自抽用河水;
(九)擅自移动搬用护坡石、压顶石、挡土板、步道砖;
(十)机动车擅自入内行驶;
(十一)进行非法交易,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二)擅自摆摊设点。
第十三条 在运河风景区内需要搭台子举行大型文体娱乐活动的,须经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四条 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应搞好运河水体清洁,保持植物生长茂盛、园容卫生整洁,保障各种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 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对保护运河风景区资源,建设运河风景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照运河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令其拆除违章建筑,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占用绿地手续而违章占用绿地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收缴占用绿地费,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经营手续在运河风景区内摆摊设亭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占用绿地手续进行工程建设或未在工程抢修后补办占用绿地手续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破坏建筑景物和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并处以赔偿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三)项规定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违反第十二条(四)至(
七)项规定的,处以50元至30 0元罚款;违反第十二条(八)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违反第十二条(九)至(十二)项规定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批准手续在运河风景区内搭台子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由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妨碍运河风景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运河风景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2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业主),由代理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部门,是指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信息、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50%)以上,并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特定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发展计划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

市发展计划、建设、教育、科技、水利、公安、国土、信息、环保、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代理方式)
非经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管理方式,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予以明确,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全过程代理和分阶段代理。分阶段代理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理和建设实施阶段代理。代理业主的主要业务内容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代理业主、与代理业主具有投资等关联关系的单位和代理业主的母公司、子公司,均不得直接或以联合体投标、分包等间接方式在代理业主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的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六条(全过程代理)
全过程代理是指将代建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结束的全过程,交代理业主实施和管理的组织管理方式。

全过程代理中代理业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核准文件,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等的招投标和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二)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完成报批手续;
(三)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办理规划、土地、房屋拆迁、环保、绿化、消防等有关前期手续;
(四)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图中心审查;
(五)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和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六)会同使用单位申报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有关建设施工手续;
(七)报送项目进度用款申请报告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八)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接受审计监督;
(九)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整理汇编和移交项目建设、竣工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在工程保修期内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履行维修义务。

第七条(分阶段代理)
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理是指将代建制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前期工作交由代理业主实施和管理的组织管理方式,代理业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第六条中的第(一)项至第(三)项。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理是指将代建制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外的其他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交由代理业主实施的组织管理方式,代理业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第六条中的第(四)项至第(十)项。

第八条(代理业主的确定)
代理业主的确定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由相关责任部门直接委托代理业主:
(一)抢险救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合同签订)
代理业主确定后,相关责任部门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与代理业主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相关责任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加强项目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的管理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管理、监督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依法履行出资人在项目建设期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项目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依据;
(二)协助代理业主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配套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款,并保证自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
代理业主应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生效前,向相关责任部门提供代建项目管理费10%-15%的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根据项目性质在代理业主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项目竣工合格交付使用后,可以解除代理业主的履约保证金约束。

第十三条(调整变更)
禁止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地质自然条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设计和投资有重大调整的,应由代理业主提出,经监理和项目使用单位同意,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审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竣工决算)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严格进行竣工验收,于项目完工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资产或设施移交)
代理业主自财政部门批复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的30日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或设施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应在接收后30日内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业主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档案移交)
代理业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有关档案。项目代理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管理费)
代建项目管理费的费率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分阶段代理的项目管理费的划分,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实行全过程代建或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理的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余下的10%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理的项目管理费支付方式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项目管理费按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所占比例,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分摊并单独核发。代理业主不得自行从项目建设款项中提取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八条(节余奖励规定)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代理业主可获得不高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20%的奖励,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自筹资金节余部分的奖励标准,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