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沙工业走廊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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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沙工业走廊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3]1号

关于印发江沙工业走廊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鹤山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沙工业走廊规划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三日



江沙工业走廊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沙工业走廊的开发和建设,确保城乡协调发展和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江沙工业走廊的范围,是指以江沙公路为轴线,南起蓬江区宏达工业区,经蓬江区环市镇、棠下镇,鹤山市雅瑶镇,北至鹤山市沙坪镇,总长约20公里的地带。

  第三条 工业走廊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工业走廊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头实施、各自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工业走廊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开发、用地、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江门市、鹤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蓬江区、各镇有关部门在法定或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规划管理职权。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六条 工业走廊总体规划,由江门市、鹤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组团(村镇生活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江门市、鹤山市规划部门批准。批准规划实施时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工业走廊各项规划,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符合本规定第三章中的规划要求。

  规划必须坚持区域协调发展、保护生态、防止环境污染、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基础设施先行、重视环境形象和景观效果、体现产业特色等原则。

  第八条 〖HTF〗工业走廊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已批准规划,并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工业园区及重大项目的选址和规划,由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会员审议协调,由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证件。




第三章 规划控制要求

  第九条 空间布局:工业走廊范围内的工业园及村镇,应以江沙公路为纽带,呈组团式布局,各组团间保留一定的距离,以自然山水及农田作为绿色隔离带,形成错落有致、“顺藤结瓜”式的生态工业走廊。各组团应向纵深发展,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沿江沙公路延绵布局。

  第十条 土地利用:工业走廊总体规划,应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分类并划定范围,一类为“禁止开发土地”,为风景区、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防护隔离绿地等;二类为“开发建设土地”,为近期工业园、村镇建设利用的土地;三类为“可调整利用土地”,为远期建设或近期发展建设需要调整利用的土地。

  一般建设项目均应在“开发建设用地”内选址,要求工业入园,居住入区。

  单项用地规模较大,且投资总额较多的项目特殊需要时,经批准可以在“可调整利用土地”内单独选址、用地。

  现状不在工业园、居住区内的零星用地项目,应按规划逐步调整归并。其中工业项目要求原地改、扩建的,应按单独用地项目重新办理选址和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必须保证江沙公路交通的顺畅。江沙公路规划红线按80米控制,主车道两边设绿化隔离带,外侧设辅道供两侧建筑开出入口,辅道与主车道接口间距不得小于500米;无建筑路段可不设辅道。

  第十二条 工业开发:工业走廊规划应引导工业项目分类聚集,形成规模效应。工业开发以不损害生态环境为前提,禁止严重污染项目进入。

  第十三条 村镇建设:村镇生活区临江沙公路部分,应以广场、绿地和车站、大型物流业等公共建筑为主,居住建筑不宜沿江沙公路布局。

  第十四条 绿化景观:应保护自然山体、河流、水塘、林地等生态景观,加强道路绿化和村镇、厂区绿化,以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色生态走廊景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的设计建设均应处理好与环境的关系,保证绿色生态走廊整体形象。

  第十五条 配套项目:工业园区建设要与村镇规划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规划应充分考虑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业、商业贸易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带动沿线村镇发展建设,加速地区城市化进程,实现工业走廊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工业走廊内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垃圾及污染物排放和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应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综合协调。


  第十七条 污染控制:工业走廊开发应通过明确环境质量目标、完善功能区划、建立缓冲区和隔离带、配套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等措施来保护环境,生产废水、废气、废渣和生活污水、垃圾必须按规划和环保要求达标排放,统一收集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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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司法的力量 渴望司法的权威
--再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

彭江民


备受关注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因国家计委举行的铁路客票价格听证会而再次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需要说明的是,“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的一审判决虽已作出,但由于乔占祥律师的上诉,该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也就是说,该案的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此前媒体关于铁道部已在该案中胜诉的报道是不准确、不全面的。
无论一审判决以怎样的理由驳回了乔占祥律师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当中,有两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其一,《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该案中所涉及的铁路客票涨价行为显然未经过听证会程序。虽然听证会仅仅是价格决策的一个程序,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其二,《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按照该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的批准权在国务院,而不在国家计委。根据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行政法原则,国家计委未经国务院同意而自行批准的铁道部票价上浮方案,不能作为票价上浮的合法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国家计委在此批准事项上已经获得了国务院的授权,这是值得商榷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授权的规定尚不完备,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授权实践,行政授权行为的成立既要有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又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所谓国家计委已经获得授权可以审批铁路旅客票价的说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授权的这两?
慊?疽?蟆?
随着又一次春运的即将来临,由铁道部申请,国家计委于2002年1月12日举行了铁路旅客票价调整听证会,这是符合《价格法》规定的,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但是,人们不仅要问,同样的决策行为(旅客列车票价调整)、同样的法律依据(《价格法》和《铁路法》),为什么上年没有经过价格听证程序,而今年却要举行价格听证会?是上年的价格决策程序错了,还是今年的价格听证会多此一举?无论如何,价格听证会的召开必竟是一个进步。应当坚信,在国家不断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民主法治建设亦必将不断取得进步。
司法权审查行政权,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要求。在行政实践已经走在司法审判前面的情况下,人们有理由期待司法机关就“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作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公正权威的、令人信服的终审判决。


作者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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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农业部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体艺〔2003〕5号


  自国务院决定在东北三省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以来,东北三省教育、农业部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做了大量而具体的组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在试点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管理方面的漏洞,尤其是各省试点方案以外的个别地方或学校,自行决定开展“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导致管理失控,发生多起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例如,今年4月辽宁省鞍山市所辖海城市发生的学生豆奶事件就是鞍山市政府自行确定的“学生豆奶工程”所造成的。鞍山市政府自行确定实施“学生豆奶工程”,没有得到该省学生豆奶计划联席会议的认可,其豆奶企业的认定由鞍山市政府自行认定(市规范教育市场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未经该省学生豆奶计划联席会议组织审核认定。这是违反《教育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三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农业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学生豆奶”计划试点企业资格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错误做法,特对该事件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引以为戒,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为使国家“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顺利、健康实施,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对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以对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教育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三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加强督查,确保“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健康、有序进行。

  二、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范围,“中小学生豆奶计划”的试点范围必须由省学生豆奶计划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确定;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市)、县(区),如要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必须报省学生豆奶计划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批准。

  三、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的地(市)、县(区)必须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生豆奶计划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共同加强对“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的管理。

  四、“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定点生产企业的认定必须由省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组织认定,通过认定的“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同时要加强对定点企业的动态监督。任何其他单位都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定点生产企业的认定。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只能选用省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定点生产企业的豆奶产品,不得选用其他任何豆奶产品。

  五、建立健全“中小学生豆奶计划”事故报告制度。凡因“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发生食物中毒或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必须及时上报“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及上级主管部门,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不按照教育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或擅自开展“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并造成食物中毒或引发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以及发生食物中毒或引发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后,未能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坚决对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未经认定生产、供应学生豆奶的企业及其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规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