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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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经普办字〔2004〕4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明确本次经济普查区域界线,确保普查登记对象不重不漏,我办制定了《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实施。

附: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2004年7月13日印发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明确经济普查区域界线,确保普查登记单位不重不漏,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惠州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
  惠州市经济普查地理区域包括县级(县、区)、乡级(乡、镇、街道)、普查区3级,县(区)地理区域划分工作,在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指导下,由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地理区域划分工作,在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指导下,由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实施;普查区的划分工作,由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工作于2004年8月5日前完成。
  三、划分原则
  地理区域划分的基本原则为:地域原则、不重不漏原则、归属唯一原则、就近原则。
  (一)县(区)地理区域划分原则
  1、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以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对所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划分本县(区)地理区域。
  2、对于县(区)地域之间有争议的地区,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必须执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裁定。
  3、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单独作为县级普查地理区域进行普查,其区域范围为澳头、霞涌、西区三个街道办事处。
  4、全市5个县(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普查地理区域要从地域上完整覆盖惠州市行政区划范围。
  (二)乡、镇、街道普查区域划分原则
  1、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以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完整地域为原则,划分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
  2、乡、镇、街道普查区域应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区域。边界有明显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不能重叠,也不能遗漏,同一县(区)内划分的乡、镇、街道普查区域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县(区)行政区划范围。
  3、对于坐落在县(区)地域内,独立于乡、镇、街道行政管辖的政企合一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为乡级区域,应遵循地域原则,归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普查。
  4、乡级区域的命名,以建制乡为基础划分的区域,以建制乡的名称命名,以“乡”结尾;以建制镇为基础划分的区域,以建制镇的名称命名,以镇结尾;以建制街道为基础划分的地域,以建制街道的名称命名,以“街道”结尾;同时既为乡政府又为地区办事处的,以建制乡的名称命名,以“乡”结尾。
  (三)普查区划分原则
  1、各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以本区域所辖社区居、村委会实际管辖的行政区域为基础,以完整地域为原则,划分若干个普查区。在坚持地域原则的前提下,普查区的划分尽量不打乱社区居、村委会的行政管辖区域。各县(区)可根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数量的多少细划普查区。
  2、普查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边界要有明显的标志(街道、公路、地形、地物等)。边界线必须是一条首尾相连的、连续的、不交叉的封闭曲线。各普查区之间不能重叠和遗漏,同一乡、镇、街道区域内划分的普查区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划范围。
  3、乡、镇、街道区域内没有设置社区居、村委会的地区,如新建住宅开发区,在考虑完整地域原则和普查规模的基础上,划分出普查区,或者将这一地区按就近原则并入相邻社区居、村委会的所辖地域内进行普查。
  4、对坐落在乡、镇、街道区域内,独立于社区居、村委会管辖的所有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成普查区,应按地域原则和就近原则,归入相邻居、村委会所辖地域内。若确属普查工作需要,可单独划分为普查区。
  5、普查区的命名,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以社区居委会的名称命名,以“社区居委会”结尾;以村委会为基础划分的普查区,以村委会的名称命名,以“村委会”结尾;对于没有设置居、村委会的地区划分成的普查区,以实际名称命名,末尾加“虚拟社区居委会”或“虚拟村委会”字样,以示区别。本乡、镇、街道区域内的普查区名称不得重复。
  (四)城乡结合部地区普查区域的划分
  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存在部分复杂区域,不易划分普查区。各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可根据经济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特定方式对普查区域进行划分,普查区域的划分要作到不重不漏。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应将特定划分方式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批。
  1、街道和乡的地域交叉。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存在街道与乡地域没有明显界限的问题。在划分普查区域时,街道与乡应进行协商,找一条比较明显的道路作为界限。
  2、街道和乡的地域重叠。在城乡结合部,存在一个乡的地域上有几个街道,虽然街道之间的地域界线比较清楚,但街道与乡之间没有界线。在划分普查区域时,各街道与乡之间必须明确各自的地域范围及边界,由于街道和乡的界线无法分辨,可直接进行普查区的划分。
  四、工作要求
  1、在划分每一级普查区域时,各级普查机构应到现场进行勘察,明确区域边界。对有争议的地方,双方应本着普查工作的需要主动协商解决,在确保没有空白地域,明确其归属后,双方应签定协议书,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对有争议的地方,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报上级普查机构,由上级普查机构协调后下发裁定书。
  2、各级普查机构应绘制普查区域地图,地图绘制方法和要求见附件。
  3、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在普查区域划分完毕后,应组织编制本县(区)区域内“乡级普查区域和普查区名单”。编制名单时,各乡级区域和普查区名称的排列,应尽量与行政区划代码的顺序一致。没有行政区划代码的普查区,由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予以编码排列。
  4、经济普查各级地理区域划分只作经济普查使用,不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区域划定后,在经济普查工作的各阶段不得改变。
  附件1: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地图绘制方法和要求
  附件2:普查区示意图式样

  附件1: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地图绘制方法和要求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地图分为三级,即县(区)级地图、乡(镇、街道)级地图、普查区示意图。地图绘制方法和要求如下:
  1、县(区)地图,以各县(区)最新的详细行政区划图为底图,标出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及名称。
  2、乡、镇、街道地图,以各乡、镇、街道的规划图为底图,标出各普查区的区域及名称。
  3、普查区示意图,由普查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绘制,应标出普查区内主要道路、街道、胡同、巷以及所有建筑物的名称,如居民住宅、工厂、机关、学校、商业网点、宾馆、医院、体育馆、绿化地带、中心公园、娱乐场所等。普查区地图的比例不做统一要求,能做到清楚和方便使用即可。绘制工作完成后,应与实际区域再核对一遍,重点是核对边界是否正确,区域内建筑物有无遗漏。
  4、县(区)地图由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收集、绘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保存。
  乡、镇、街道地图由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收集、绘制,一式三份,其中交市、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各一份保存。
  普查区示意图由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员进行绘制,一式三份,其中交县(区)、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各一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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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3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第二章 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第八条 地籍调查专业队应当设一至二名的专职或兼职成果检查人员。地籍调查作业的各班(组)应当设一名兼职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班(组)的作业成果自检和班(组)间的交换互检工作。
第九条 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检查验收人员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阻挠、干预。

第三章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及其主要内容
第十条 检查验收程序
一般按下列顺序逐级进行:
作业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专职检查员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内容
1.自检
(1)检核权属调查结果
主要检核权属调查确认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是否一致;认定界址的法律手续是否完整、规范;界址点的实地位置是否立了固定标志,界址边的走向是否合理,界址点有无丢漏等。
(2)检查过录表格
主要检查过录的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宗地草图主要检查宗地图形及宗地与邻户关系是中与实地相似,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位置是否清晰准确;勘丈数据有无检核条件,结果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宗地的座落、门牌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相邻宗地号、指北方向及作业日期等的记录有无错漏。
(4).检查地籍测量的成果
①检查控制测量
主要检查用于建立平面控制的已知控制点、控制边其坐标和方位角数据是否正确,资料来源及可靠程度如何;抄录的起算数据,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外业复核;控制网布设的合理性;各项精度指标及有关成果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②检查细部测量
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查地籍原图
首先,检查原图图廓线及方格网的绘制精度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然后检查自然街坊(含无邻户的独立宗地)外廓界址点及界址边的展绘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检查街坊内各宗地的界址及地上建筑物的展绘是否正确,破幅宗地的接边是否符合要求;最后检查图面要素注记及点线绘制是否符合《规程》和图式要求;面积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原图检查中要对照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图分步骤进行。
2.互检
检查项目与自检相同。先进行内业检查,后进行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出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待外业检查时重点核对,需纠正改动的由检查人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3.专检
主要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图、表、册中对应内容的一致性及其与宗地权属状况的一致性;对经过自检和互检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的外业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重点检核原始调查记录和原始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检查项目及步骤与自检基本相同,在检查后提出专检记录,对需要修改纠正的问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4.验收
验收在三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内容包括:地籍调查计划、技术设计书和实施方案、地籍调查总结报告。通过验收要写出验收抽检分析报告和验收评定意见书。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的衔接
1.自检按作业工序分别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即随时自检。
2.互检在完成自检的基础上可分工序进行,也可分工作阶段进行。
3.专检在完成自检、互检的基础上以图幅为单元进行。
4.在完成三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验收调查区的全部成果,验收工作可一次进行,也可分阶段进行。

第四章 检查验收的实施
第十三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三检一验制,各环节应按第三章内容严格执行,各环节成果交接要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各级检查验收的比例如下:
(一)作业人员自己进行的重复检查,检查比例可根据本身的作业水平决定。
(二)作业组之间的交换互检,检查比例内业100%,外业可针对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有疑问的地方重点检查,但实地操作检查不得低于30%,巡视检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三)专职检查内业为100%,外业实际操作检查不低于20%,巡视检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四)验收时内业抽检30—50%,外业实际操作抽查比例视内业抽查情况决定,一般为3—5%。
第十五条 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应当分工序、分阶段进行,保证把差错消灭在本工序、本阶段。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调查成果有不符合《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和调查区的技术设计书及有关规定时,要根据其性质和对成果影响的程度,分别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被检人及被检单位改正或返工。
第十七条 地籍调查成果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见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地籍调查成果评定采用一验评定制,被验收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复验评定为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次年一月底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地籍调查验收工作情况和总结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
1.含义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调查成果等级的划分及其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完成的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
2.成果评定内容
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由文字材料、权属调查、控制测量、细部测量和地籍原图及着墨二底图五部分材料组成,按各单项检查得分合计评定成果等级:
总分大于95分(含95分)为优;
总分大于85分(含85分),低于95分为良;
总分大于80分(含80分),低于85分为合格。
3.等级的具体标准
3.1地籍调查成果的合格品标准:
3.1.1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但没有达到良等品的全部条件。
3.1.2有个别缺点,但数据误差在两倍至叁倍中误差之间的个数不得超过抽检总数的5%,无超过三倍中误差的粗差及错误。文字资料没有能引起权属混乱不清的笔误及错误。

3.1.3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
3.2各工序良、优等品标准
良等品除要满足合格品的全部条件外,还应满足自己的条件。同样,优等品除了要满足良等品的条件外,也应满足自己的条件。
3.2.1文字资料
良等品
a.技术设计规范,内容齐全,设计精细,文字清楚,语言通顺简练。
b.技术报告对调查成果的技术分析和质量评价全面、准确,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法科学有效,文字语言规范简练。
c.工作报告准确反映整个工作过程的组织、计划、统计;报告本身语言简练、经验教训分析深刻。
优等品
a.技术设计方案具体,质量保障措施严密,语言规范具体。
b.技术报告中总结了对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2.2权属调查
良等品
a.调查区划分正确,与登记申请区对应,有良好的调查工作图。
b.地籍编号正确、清晰、完整。
c.界址认定程序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d.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
e.宗地草图内容齐全,清晰易读,勘丈数据完整正确。
f.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清晰、文字描述简练准确,结论清楚,手续完备。
g.地类调查正确。
优等品
a.宗地草图比例恰当,确定宗地界址及几何关系的条件距离和关系距离完整,并有检核关系。
b.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正确、字迹美观、无涂改。
c.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坚固能长期保存。
3.2.3控制测量
良等品
a.三角锁(网)、导线环(段、节)布设良好,点位恰当并利于发展,点之记填写正确。
b.标石稳固,觇标结构及外部修饰基本良好,上下标志之偏差,照准圆筒中心、回光台中心及基板中心对标志中心的偏差小于限差的五分之四。
c.仪器检验项目齐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d.操作方法正确、观测条件掌握良好。
e.成果重测取舍合理;投影方法及归心元素量取正确。
f.三角形闭合差小于限差四分之三,极条件自由项小于限差五分之四;导线测量的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五分之四;其余各项误差均符合限差要求。
g.电子记录程序正确,输出格式符合标准要求;手续记录齐全正规,计算正确。
h.上交资料整饰良好。

优等品
a.控制点布设均匀、密度合适,图形结构良好,利于扩展。
b.觇标结构密合稳固,外形端正,修饰正规。
c.观测条件掌握严格。
d.三角形闭合差和极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三分之一导线测量的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二分之一。
e.上交资料整饰美观。
三角测量外业以点为单位进行评定,导线测量外业以节(符合或闭合导线)为单位进行评定。对三角点进行评定时,应综合考虑三角形闭合差和极条件自由项的影响。当外业分单工序时,按照上述有关的项目进行评定。
对三角和导线测量的锁、网、环总体评定,除按平差后的成果情况进行评定外,尚应顾及外业成果评定情况。
3.2.4细部测量良等品
a.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和位置能较好地满足测定界址点和测图要求。
b.手簿记载齐全、正规、计算正确。
c.界址点、界址边二次测量较差,70%以上均在限差的三分之二以内。
d.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二次量测较差均在限差以内。
e.界址紊果表书写正规,整饰较好。
优等品
a.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和位置能完全满足测定界址点和测图需要。
b.手簿记载齐全、正规、计算正确、字迹工整美观。
c.界址点、界址边二次测量较差有70%小于限差的二分之一。
d.界址点成果表整饰美观。
3.2.5地籍原图和着墨二底图
良等品
a.内图廓线、座标中网、各级控制点、界址点展绘精度符合要求。
b.宗地的权属、座落、面积、利用状况、宗地编号正确齐全,符号运用正确。
c.对宗地权属界址有参照意义的建构筑物位置准确,没有遗漏。两次量测量较差有70%以上小于各自限差的三分之二。
d.各种注记正确,注记的位置和数量恰当。
e.接边精度良好,没有不接边和遗现象。
f.图廓和图廓外的整饰及注记正确齐全,图面着墨整饰清晰准确。
g.利用宗地勘丈数据(包括界址点座标)检查的各类点位平面位移均应小于限差。
h.宗地图的内容完整,着墨整饰清晰准确。
i.面积计算方法运用正确,二次面积量算较差均在限差之内,面积汇总正确无误。
j.面积统计正确,数据准确,书写正规,整饰较好。
优等品
a.利用宗地勘丈数据(包括界址点座标)检查的各类点位平面位移误差有70%小于限差的三分之二。
b.地籍原图、着墨二底图、宗地图清绘线条光滑实在,墨色浓黑,图面整洁美观。
c.面积计算表格、汇总表格、分类统计表格设计规范、书写清晰,整饰美观。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检查项目、权重和得分详见表1至表5(略)。


“疯狂宝马撞人案”反常中的正常

杨涛


疯狂“宝马”撞人事件的主角苏秀文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负责事故处理的哈尔滨市道里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在近日证实,苏秀文不是黑龙江省或哈尔滨市曾任和现任领导的亲属。苏秀文今年44岁,无职业,其丈夫关明波系哈尔滨一私营公司董事长,苏所驾驶的宝马SUV车也是公司所有。
然而,在此前网上盛传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政协主席或某黑龙江省副省长的儿媳妇。继而,网上对于此案的声讨不绝于耳。无疑,本案中关于苏秀文的身份问题是最为瞩目的问题,而如果有关方面对苏的身份的证实属实,那恐怕要让众多网民大跌眼镜。
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的主角却被网民认为有着特殊的背景,看起来,公众称疑有些离谱。然而,在貌视反常的公众称疑中,却孕育着合理成份,公众的理性不容嘲笑。
这一事件的双方从开始就是一场强者与弱者的对话,且看苏秀文驾驶的是牌照黑AL6666,价值为127万的宝马,死者丈夫代义权驾驶却是牌照为08哈市44085号农用四轮车,装载的是赖以谋生的大葱。再看苏秀文在事发是“苏怀抱三条大中华若无其事伫立一旁”,看来是有恃无恐。如此的对话背景,公众对于本案的处理自然充满着比普通案件更强烈的要求得到公正处理的渴望。而此后的案件的处理加剧了公众的疑虑,且不说公众怀疑的苏秀文的故意杀人罪能否成立,就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也的确有些难平众怨。对于一个将1人撞死、7人撞成轻伤、5人撞成轻微伤的案件,法官在量刑上是否酌情考虑到犯罪的动机、损害后果、犯罪的时间、社会对犯罪的正常反映等因素,是否考虑到判决的社会效果呢?公众当然有理由追问是不是有其他因素干扰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如此进在而联想到某些特权人士在一案件上的特殊处理,将怀疑指向苏秀文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就不足为奇。
看来,公众对于苏秀文的合理怀疑并不反常,因为中国古代社会处刑原则便有一条是“刑不上大夫”,公然宣称法律面前不平等。以集中华法系之大成的《唐律》为例,对于不同等维级的官僚、贵族有名目繁多的减免制度,诸如“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宪法高高张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历经多次运动,特别是“十年浩劫”,使民众对于纸上的法律在现实中的作用有某种深深的怀疑。近年来,一些官员、名人、富豪屡屡违法乱纪,却没得到有效查处,“刑不上大夫”又加上了“刑不上名人” 、“刑不上富豪”。在这种特有的语境下,一个理性的公民,当然会对某些不合理的现象产生敏感的联想。
在笔者看来,反常的是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今天,我们却一再听到有关某些官员、富豪为所欲为、有恃无恐的事件;反常的是在许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于案件的调查遮遮掩掩,公众不能得以充分知情,在处理程序上,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一再出现;反常的法院的许多判决不能充分说理,不能给予公众合理解释,民意与法官的判决经常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所以,一昧去指责民众的不理性是无济于事的,在一个法治社会,要使民众不至于经常对当事人的身份产生一些反常的联想,便应当在司法的公正、程序的正义等方面下大力气,多做文章。唯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纸上回归现实,从应然走向实然,身份的意识逐渐被淡化,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得以充分的增强,各种反常的联想才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这也许是我们在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中必须加以直面与深思的。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