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在民政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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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在民政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在民政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民发〔1999〕77号 1999年10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部机关各司(局):

国务院于1999年7月5日至6日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政府系统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会议。为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对民政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行政是政府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之举。民政部门是政府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民政部门的基本职责。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民政法制建设有了较快发展,相继出台了一大批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提供了依据;民政执法工作得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取得较大成绩。但是,还应清醒地看到,民政法制建设同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突出表现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有的业务工作领域还无法可依,现有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配套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执法水平不高,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还比较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着民政工作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提高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依照法定程序执法的自觉性。要把依法行政同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改进工作作风紧密结合起来,同建立和完善新时期民政工作的运行机制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在民政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方式和途径,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民政工作的各项业务和各个环节中,使民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进而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战略步骤。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在民政业务领域内保证党和国家这一重要战略步骤的实施。

(一)要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计划的科学性。要把立法工作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民政工作改革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要对民政部门执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在此基础上搞好立法预测,根据推进重点、突破难点和事业发展需要,分别轻重缓急,编制科学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无法可依的业务,要抓紧调研论证,做好前期工作;对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及时提出修订意见,上报立法机关;对需要上升为法律、法规的部颁规章,要在总结规章实施经验的前提下,尽快提出建议,并积极协同立法部门抓紧草拟法律、法规草案。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在法规起草、法规草案审核和报送、法规通过和发布等方面,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

(三)部属各司(局)要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凡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都必须有计划地进行调研、论证,提出重点如何突出、难点如何突破的具体方案。

(四)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立法。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都要将立法宗旨、目的、拟规范的实体内容及程序等适时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民政局要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力争多出台一些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将解决民政工作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成功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规范地方民政工作,并为国家级民政工作立法奠定基础。

三、切实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行政执法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执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为基础,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保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

要抓好新颁布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的实施工作。需要在执法中与其他部门配合协调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需要明确程序性步骤和文书格式的,要抓紧明确;需要对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行政解释的,要及时上报。新颁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实施一年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要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做好明确执法依据的工作。明确法定权限,杜绝越权执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发生;明确法定职责,保障履行法定义务;明确法定程序,使执法步骤、顺序、时限、形式等程序性要素规范化。要进一步以各种形式把执法依据细化成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的细则性制度,促进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的规范化。

四、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强化执法监督

在国务院法制部门对行政复议法具体应用问题的行政解释出台以前,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规范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审查、清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中需要修订、补充和废止的,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权限报审;修订和完善行政复议文书的规范格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入本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制约、监督机制。深化政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司法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处(科)室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建立评议考核制,要把执法效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把依法行政水平高低作为衡量民政工作成绩大小、服务优劣的重要标准。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通过开展定期的、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中的问题,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处理和通报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和人员。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整顿执法队伍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完成“三五”普法的实施工作,并做好评估验收的准备。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民政法律、法规,为民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大民政法制工作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内部资料宣传、交流民政法制工作的动态、成果和经验,鼓励民政工作者积极参与民政法制建设的理论探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列入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确保这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岗位学法制度。培训的重点为: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国家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和民政专业法规。培训可以采取案例教学、模拟试验、现场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并形成部培训省、省培训地、县的工作格局。通过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要进一步整顿执法队伍,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严治政,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循私枉法的执法人员,必须坚决依法处理并清理出执法队伍。

六、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高度重视民政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要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要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统管本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战略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迫切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民政法制工作队伍。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级民政部门法制工作相适应,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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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Ο一Ο年一月十五日



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研究制定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新的五年规划,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发展,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大力加强宪法学习宣传,继续加强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法律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法制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弘扬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3、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4、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5、继续加强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指导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整合资源,继续深入推进“法律进农牧区”、“法律进寺庙”等活动。积极探索和建立加强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推进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6、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主题法制宣传,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培养法律明白人、完善法律图书室、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促进新农村建设。

7、继续深入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企业法制宣传主题活动,通过举办法制培训班、法治论坛、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水平。

二、立足于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扎实推进依法治理

8、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9、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大力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10、组织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

11、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

12、及时发现、认真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创建活动经验,组织创建活动经验交流和观摩活动。

三、立足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13、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动员部署,明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和安排。各地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14、加大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力度。制定下发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检查验收标准,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客观全面。

15、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自查和互查,及时反馈检查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16、积极邀请人大政协有关领导、代表和委员参加“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专项调研工作,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

17、认真总结、积极推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做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推荐工作。

四、立足于展示成果推动工作,积极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

18、认真落实《关于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把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宣传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宣传“五五”普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的成效,宣传“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制定“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9、切实加强活动策划。要抓住重点,整合资源,形成规模,扩大影响。

20、积极协调中央主流媒体开展集中采访宣传活动,开展广泛性、连续性、专题性的深度报道。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中央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活动。

21、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积极组织地方主流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努力形成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协调配合的宣传格局。

五、立足于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新发展,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22、认真总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交流活动,探索工作规律,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实践基础。

23、加强“六五”普法规划制定的理论研究,将“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研究”列为年度重点理论研究课题,邀请专家学者和普法实际工作者共同开展“六五”普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形成一批优秀研究成果,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

24、广泛听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建议,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为制定好“六五”普法规划打下广泛的社会基础。

25、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力求新的五年普法规划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新发展。

六、立足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

26、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周年为契机,创新思路,加强策划,做大做强“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27、充分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28、广泛利用大众媒体开展法制宣传,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联合举办专刊、专栏、专版等,开展深入持久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好“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全国法制动漫作品大赛”等活动。

29、加大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推广力度,创作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作品,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制文艺演出活动。

30、健全完善农民法制夜校、市民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法制宣传阵地。探索开辟手机、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新的宣传渠道和手段,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31、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深入社区、乡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

32、加强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服务国家外交大局,结合重大活动,积极开展对外法制宣传。




北京中通公司等与马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7791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是依照当事人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计算方式或是违约金额,还是由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实践中,一般以后者为准,并考虑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数额、许可的性质、范围以及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来具体确定。

三、基本案情
中通公司是室内高尔夫模拟系统的经销商。2007年10月1日,中通公司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聘其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进行业务管理,并配合营销部进行产品销售。合同中还约定了有关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违约赔偿责任为中通公司由于马某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同时还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马某对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中通公司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具体为下降的销售数量涉及的利润,或者为马某获取的利润。
2008年1月23日,由马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中体奥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亦为体育器材和用品等。同年5月15日,公司变更注册内容,注册资金变更为120万元,实收120万元,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陶某。
中通公司表示,马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了解公司的进货渠道、产品配置、销售价格和潜在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以降低报价等方式,代表中体奥峰公司与中通公司交其办理的文津国际酒店、西山阳光俱乐部和云溪宾馆三个项目的客户签订销售协议,销售6套高尔夫单屏和三屏的模拟设备。
对此,中通公司提交了该公司给文津国际酒店的报价单(第一页右上角有马某书写的介绍文字,第二页下方有中通数字高尔夫的字样及中通公司联系电话,并有马某的签字及其所留手机号码)以及马某给公司销售主管发送的短信记录等,证实该项目最初是由中通公司联系,并由马某代表中通公司与该客户进行接洽。中通公司还提交了其与高尔力夫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和公司对外的报价单,以及其与某公司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以证实其一直从该公司进货,有明确的进货成本和对外销售价。依据中通公司制作的利润损失统计单,中体奥峰公司及马某销售的6套高尔夫模拟系统给其造成的损失为1 645 940元。但中体奥峰公司及马某称其在该销售交易中实际获利仅为10万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马某作为中通公司的业务人员,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对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马某到中通公司工作后不久,即注册成立了经营相同业务的中体奥峰公司,并将其了解并经办的客户信息交给中体奥峰公司,由该公司与客户实际签约。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与中通公司的保密协议,侵犯了中通公司的商业秘密。中体奥峰公司作为与马某关联密切的公司,且为直接销售获益的主体,应针对上述行为,与马某共同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并赔偿中通公司经济损失。
根据中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认定,文津国际酒店系由中通公司交给马某负责的项目,马某曾就其工作进展向中通公司汇报,且基本已达成销售意向,但最后该项目由中体奥峰公司签约完成,该变化明显与马某有关,系其将客户信息和需求转给中体奥峰公司,由该公司用较低价格获得签约,因此,中通公司在该项目所受损失,应由马某及中体奥峰公司进行赔偿。但中通公司所称的另外两个项目由于所提交的证据不足,法院对该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审法院以中通公司丧失销售机会造成的获利减少的数额为主,参考中体奥峰公司在正常情形下的获利状况,及项目实际完成所需除设备之外的购买配件、人工等较高的成本费用等因素,判决中体奥峰公司、马某共同赔偿中通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中通公司及中体奥峰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通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中体奥峰公司与马某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存在侵犯中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中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赔偿数额应按双方约定执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为: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本案中,中体奥峰公司及马某的侵权行为使中通公司的产品数量下降,销售数量减少了六套,所受实际经济损失为:销售数量减少的总量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即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五千九百四十元整。这些利润本应属于中通公司所得,正是由于中体奥峰公司及马某的侵权行为,导致这些利润的流失,给中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上诉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六十四万五千九百四十元整。
上诉人中体奥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为:1、中体奥峰公司是通过多种途径自己联系开发客户群的,其客户信息在供货商处已做备案登记。2、一审认定赔偿数额无依据。中体奥峰公司提供的进货及销售合同价格与案件争议发生时期的价格不同,因此不应作为认定计算损失依据,且中体奥峰公司对该批设备的销售价格为二百万元,一审中陈述获利不到十万元,是经过扣除成本计算出来的,是客观真实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赔偿中通公司人民币二万元。
针对中通公司及中体奥峰公司的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一、本案涉及的系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马某在担任中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期间,注册成立了经营相同业务的中体奥峰公司,并将其了解并经办的客户信息交给中体奥峰公司,由该公司与客户实际签约。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与中通公司的保密协议,其与中体奥峰公司使用中通公司的客户信息,获得商业利益,侵犯了中通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中通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行为和侵权的竞合问题,即马某的行为在构成违约的同时,又与中体奥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二、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中通公司虽然以马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并要求马某和中体奥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选择以侵犯商业秘密而非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就此原审法院根据中通公司因马某和中体奥峰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并参照中体奥峰公司获得的利润及中通公司丧失销售机会导致获利减少和参考中体奥峰公司在正常情形下的获利状况,以及项目实际完成所需除设备之外的购买配件、装修、人工等较高的成本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中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因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赔偿数额该如何确定,是依照当事人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计算方式或是违约金额,还是由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由此,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量下降,减少获利的数额。具体以何种方式,权利人有权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选择。计算方式为:可通过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计算;销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作为具体的赔偿额。
2、在不能确定被侵权人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可参照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数额。法院可根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数额、许可的性质(是独占、排他还是普通等)、范围以及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法院可根据上述因素自由裁量,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另外,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具体的案情,将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制止侵权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3、定额赔偿。即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经常出现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即采取酌情赔偿的方法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同时,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而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已将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确定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故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也应是一般在5 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除此之外,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也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式。民事权利作为一种私权,当事人完全有权决定自己权利的取舍。只要这种取舍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可。本案中,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根据中通公司因马某和中体奥峰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并参照中体奥峰公司获得的利润及中通公司丧失销售机会导致获利减少、中体奥峰公司在正常情形下的获利状况,以及项目实际完成所需除设备之外的购买配件、装修、人工等较高的成本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并无不当之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