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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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财发[2003]258号

关于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港口,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部决定开展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有车辆购置税、非经营基金、国债、港口建设费、航标事业发展资金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单位。

  二、检查内容

  2002年度和2003年1—5月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执行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车辆购置税、非经营基金、国债、港口建设费资金安排的项目的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了规范的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基建资金是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基建财务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基建资金业务是否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限额以上的基建资金支付业务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财务印章管理是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是否规范等。

  2、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落实到位;工程价款和有关费用是否按规定支付;基本建设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建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使用。

  3、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用于计划外工程付款,有无挤占、挪用交通建设资金等问题。

  (二)航标事业发展资金的检查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了规范的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重点检查财政部已经公布的货币资金等控制规范的落实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清理、对外投资管理、私设小金库等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等。

  2、财务收支情况,重点是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编制是否全面、真实、合理,有无虚报收支预算的问题;支出预算的范围有哪些具体内容,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人员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滥发钱物、自行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公用支出是否体现勤俭节约的原则,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完整,有无多报、少报、漏报问题,结余资金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挪用或转移资金的问题。

  三、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主要包括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

  四、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与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3年6月20日至8月20日,由各单位组织所属单位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有关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各单位应于8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汇总后,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和《违纪违规使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自查情况统计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自查情况统计表》(限航测单位填报)、《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自查情况统计表》报部(财务司)。

  (二)重点检查阶段。部财务司、监察局、审计办将于2003年9月联合派出重点检查组,选择部分单位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具体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

  五、检查要求

  各单位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组织专门人员研究落实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检查的各项具体措施,切实做好自查和配合做好重点检查工作,对于不认真进行自查,弄虚作假,走过场的单位,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此次检查工作。

附件:一、违纪违规使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自查情况统计表

   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自查情况统计表

   三、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自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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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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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92年)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4月9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其中医疗队十六人,在基法、塞利巴比两个医院工作,卫生中心技术组八人,在国家卫生中心工作,两名总队人员负责医疗队的管理,总队地址设在努瓦克肖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医疗、卫生检测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毛方配备相应的医疗专家、护士,双方通过医疗工作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试剂,主要由中方赠送,由中方保管使用。毛方补充供应一定数量的药品、器械,并保证水电供应等开展工作的条件。国家卫生中心用于卫生检测所需的易燃易爆的试剂(危险品),由毛方负责提供。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试剂、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运至努瓦克肖特港,毛方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毛方负责。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毛里塔尼亚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水、电、家具、家用电器(包括更新、维修)、交通(包括车辆更新、维修、油料、司机)所发生的费用由毛方负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及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等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方式支付,在本协议期满时,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和毛里塔尼亚卫生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休息。并一年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毛方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方工作期间,享受免税待遇,并为他们提供生活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毛方提出延长协议,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九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柳 白            穆罕默德·乌尔德·海默尔
    (签字)                (签字)

关于立即终止执行《晋城市煤矿企业衰老期转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立即终止执行《晋城市煤矿企业衰老期转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3年5月9日市政府以晋市政办〔2003〕42号文批转了市煤炭工业局关于《晋城市煤矿企业衰老期转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1日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议定:晋城市煤矿企业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征收工作,在省政府未取消生产补贴款和专项维简费的情况下,暂缓征收。然而多数县(市、区)却依据《晋城市煤矿企业衰老期转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煤矿企业违规收取了转产资金。为此,市政府重申立即终止《晋城市煤矿企业衰老期转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该资金的收取。

二ΟΟ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