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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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东政办发〔200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2003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献策出力的积极性,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系统的督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东发[1999]3号)规定,同时负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的汇总和审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考核县区政府的工作。
第三条 督查考核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摸实情、说实话、拿实法、见实效。既善于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指导全市相关工作的开展,又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探讨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原则
(一)全方位、全过程督查考核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各县区和市政府所有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做到不漏部门、不漏事项;对所有督查考核的事项实行全过程督查,确保件件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高效率、快节奏地开展督查考核,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准确、客观地反映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市政府主要督查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即各项工作或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督查考核的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的副职和各委办局、科室及具体承办人员,层层落实任务。
第五条 督查考核的范围为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所有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
第六条 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总体工作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人代会等大型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会议、文件和省政府部署的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
(七)依据“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部门、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
(八)特殊贡献的考核认定。
第七条 督查考核指标的划分
(一)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专项督查和特殊贡献三部分。
(二) 县区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导向性工作和专项督查三部分。
第八条 督查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下达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目标。年初,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报年度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综合平衡,分管市长审核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到各部门和单位。
(二)县区工作目标。常规性工作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草拟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导向性工作的考核内容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达。
(三)专项督查。依据有关会议和市领导研究确定的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到有关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四)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根据争取资金、项目的难易程度,划分为10种类型进行考核。特殊贡献作为被考核单位的保底任务,根据完成情况相应计入督查考核总分。
第九条 同一事项需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的,以主办单位为主,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条 督查考核的方式
(一)公开督查。把督查的事项、内容、时间等告知被督查单位,使其提前做好准备,围绕督查问题狠抓落实。
(二)随机督查。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到督查现场,了解督查事项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情况,或采取电话询问、审阅材料等形式,了解掌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联合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全程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跟踪督查,直至落到实处。
(五)重点督查。市领导对某些重大事项亲自督查时,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搞好综合反馈。
第十一条 督查考核的调度与反馈
(一)强化调度。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公开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对专项督查事项采取跟踪督查和随机督查的方式,按照市领导决定事项的具体要求,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领导的决策落到实处。对特殊贡献采取随机督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由各部门、单位随时提报争取的资金和项目,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办及时认定、审核和汇总。
(二)深入调研。督查考核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督查调研,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向市领导作好反馈,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定期通报。对常规性工作和特殊贡献,实行半年一通报、年终总通报制度。对专项督查,根据任务落实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督查考核结果的认定
(一)全面考核。对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列入督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对特殊贡献交叉部分,先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裁决,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认真核实。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督查考核情况,认真进行核实,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分别计算出各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专项督查和特殊贡献的得分,并将分数反馈到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经核实认可后,汇总情况,写出关于督查考核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兑现奖惩。根据各部门、单位和县区得分情况,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出奖惩建议,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会议兑现奖惩。
第十三条 督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二、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三、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四、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五、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
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督查考核内容和完成时间要求
1、常规性工作,指《办法》第六条(一)、(二)、(七)款规定的内容。常规性工作以年度为考核时间单位,各部门、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本年度内提前完成。
2、专项督查,指《办法》第六条(三)至(六)款规定的内容。
(1)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其具体办理内容和完成时间以会议纪要或专项督查通知为准。没有时间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
(2)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按办理时限和领导要求,及时、认真、准确地办理。
(3)其他决策事项的办理,按具体要求承办。
(二)考核计分标准
满分为100分,分数构成有7项:常规性工作45分,专项督查20分,特殊贡献10分,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市政府部门互评5分,上级主管部门评议5分,外来投资者评议5分(此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提报)。
(三) 奖分和扣分
1、奖分项目。受到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国家部委、省直部门表彰的,表彰内容为本部门、单位全面工作的,分别奖4分、2分、1分、0.5分;表彰内容为部分或单项工作的,按以上奖分20%的比例奖分;领导和管理单位全面工作受到表彰的按20%、单项工作受到表彰的按5%的比例,给其主管部门奖分。
获得同一系统多级奖励、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奖分;获得不同系统奖励的分别奖分,分数相加之和不能超过最高级别全面工作的奖分。计分截止时间为表彰文件发文日期,跨年度发文的,奖分计入下一年度。
2、扣分项目
第一,工作发生失误给我市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由市领导及有关单位认定。
第二,部门及其领导管理单位干部职工未经批准,随意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经认定属实的,每次扣1分。由市招商局、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报。
第三,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每出现1人次扣1分,年终取消表彰奖励资格。由市计生委认定提报。
第四,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处理的,每1人次扣0.5分;发生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1人次扣1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征得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意见后认定提报。
第五,干部职工发生越级到省、进京上访事件的,个人访每起扣1分,集体访每起扣2分。由市信访局提报。
第六,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对招商引资工作设置障碍,受到外来投资者投诉,经查证属实而受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由市招商办提报。
第七,没按要求完成专项督查任务的视情扣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
(1)不按时限要求报送情况的,每次扣0.2分。
(2)办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0.2分。
(3)无故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
(4)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情况者加扣1分。
第八,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准确通报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每出现一次失误,视情扣市政府办公室0.2分,年度内出现3次失误时加扣1分。
第九,各提报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提报有关工作情况,真实地反映工作实绩。凡提报不实、弄虚作假的,扣2分。
二、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比例
1、从上级主管部门及计划、财政部门争取资金和项目。指用于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或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市直部门和单位从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用于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建设或社会性项目的资金;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的有偿资金。不含部门和单位用于自身经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
第一、无偿资金。以年终实际到位数额为准,证明资料为有关文件、到位资金证明、银行拨款单等。
从形态上分以下三种类型计分:(1)货币资金,按引进难易程度分三种类型计分:a.在没有任何政策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做工作争取来的资金,按100%的比例计分。b.政策性资金和应交未交款项,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c.其他类型的资金,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2)以物折款,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3)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偿资金,按利息差折算成无偿资金。
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资金不含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安排的正常经费、用于自身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
第二,项目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数额部分计分。
市直部门、单位与县区及乡镇共同争取的资金和项目,按到位资金的60%给市直部门、单位计分。
2、争取其他生产要素。按年终实际到位情况、发挥的效益和届时的市场价格折算资金,并按不高于50%的比例对应部门、单位争取资金的类别计分。
3、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或个体私营业户从市域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高于50%的比例,根据市直部门和单位特殊贡献类型中无偿资金标准折分;其他按解决困难和问题的难易程度或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予以折分。
4、其他。按实际情况予以折分。
按上述规定不能折分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酌情认定和计分。
(二)争取资金和项目折资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将市委各部门和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一并归类列出。根据部门、单位性质和争取资金的难易程度,将市直102个单位分为以下10种类型分别计算特殊贡献得分。
1、财政局1个部门,争取无偿资金,每6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0万元计1分。
2、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黄河河口管理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5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500万元计1分。
3、外经贸局、科技局、油区办(油地办)、环保局、开发区、地税局、国税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4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50万元计1分。
4、信息产业局、粮食局、民政局、东营供电公司、东营市通信公司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00万元计1分。
5、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50万元计1分。
6、国土资源管理局、物价局、供销社、港务局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00万元计1分。
7、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市政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盐务局、邮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250万元计1分。
8、法院、检察院、教育局、计生委、外事侨务办公室、旅游局、统战部、侨联、工商联、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广电局、石油公司、烟草公司1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50万元计1分。
9、体改办、人事局(编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文体局(版权局)、卫生局、经研中心、残联、科协9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00万元计1分。
10、市委办公室、纪检委(监察局)、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大办、政协办、信访局、老干部局、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党校、党史研究室、接待处、报社、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文联、社科联、民盟东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仲裁委、审计局、统计局、招商办、老龄办、贸促会东营市支会、气象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事处、人行、农发行、人民保险、人寿保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移动通讯、联通分公司40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万元计1分。
(三)特殊贡献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比例
以上部门和单位完成的特殊贡献数额,超过基数部分抵顶招商引资任务。其中,无偿资金部分按照折算后的金额抵顶;项目资金部分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抵顶
三、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常规性工作:衡量县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综合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润、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个确保、登记失业率。
导向性工作:包括招商引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GDP的比重。
(二)计分标准
基本分为150分。其中完成各项指标为130分,专项督查20分。各项指标中,GDP、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招商引资各占10分其余12项各占5分。
GDP、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润、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1分。
进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01分,且每项最高加分值不超过1分。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占限额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农民人均纯收入、招商引资,完成或超额完成按满分计,未完成的按照实际完成数额计分。
两个确保,达不到100%的扣5分。
登记失业率,超过下达指标的,每超出0.1%扣0.5分。
四、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考核结果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3日内申请复核。
(二)奖惩办法
1、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居前10名的经济部门和前5名的非经济部门,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5名的两类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3名的任职满2年的两类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降级、降职。
2、对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结果的奖励。根据完成任务情况,除按比例得到最高10分的权数分数外,再按得分排名计奖,并按一定比例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1)特殊贡献奖金总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原则上60%由财政支出,40%由受益单位支出。
(2)每个考核年度,按奖金总额与总得分的比值,计算出每1分值的奖金数额,再按部门和单位实际得分计奖。其计算公式为:
特殊贡献奖金额=特殊贡献奖金总额总得分×(部门和单位得分)
(3)部门和单位所得奖金,50%直接奖给特殊贡献突出的有功人员;其余50%根据贡献大小奖给其他有关人员。
3、对垂直管理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
垂直管理单位与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一起排名,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分别进入前10名和前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得分低于75分且分别位居后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给其上级主管单位。
4、对县区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位居第一名、未被一票否决的县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最后1名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几点说明
1、凡考核绝对数指标的,按该任务的基本分值与任务完成率的积计分。
2、年终数字以市统计局统计资料为准。不在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以部门、单位统计和考核小组抽样调查数为准。
3、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严重影响完成指标任务的,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务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免予考核。
五、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一)经济部门(45个)
1、发展计划委;2、物价局;3、经贸委;4、外经贸局;5、体改办;6、建委;7、科技局;8、油区办(油地办);9、开发区;10、交通局;11、港务局;12、财政局;13、审计局;14、公路局;15、环保局;16、粮食局;17、质监局; 18、水利局;19、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畜牧局;21、海洋与渔业局;22、林业局;23、农业局;24、供销社;25、招商办;26、国税局;27、地税局;28、工商局;29、通信公司;30、海关;31、检验检疫局;32、东营供电公司;33、黄河河口管理局; 34、盐务局;35、人行; 36、海事处;37、邮政局;38、石油公司;39、烟草公司;40、人民保险公司;41、人寿保险公司;42、信息产业局;43、规划局;44、房产局;4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非经济部门(24个)
1、市政府办公室;2、教育局;3、公安局;4、司法局;5、民政局;6、人事局;7、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市政局;9、文体局;10、广播电视局;11、卫生局;12、计生委;13、国土资源管理局;14、外事侨务办公室;15、旅游局;16、国家安全局;17、统计局;18、经研中心;19、仲裁委;20、老龄办;21、安全生产监督局;22、药品监督管理局;23、气象局;24、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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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26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承担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监管,规范检验行为,促进检验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现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予以公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是指通过考核分类评价的方式,对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的方式。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监部门的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 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第二章 分类评价内容

第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以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包括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检验机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抽查和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八条 质检总局制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

考核评价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的确定为Ⅰ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96-100分(含96分)的确定为Ⅱ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80-96分(含80分)的确定为Ⅲ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80分以下的确定为Ⅳ类检验机构。

第十条 首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可通过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确定是否委托抽查和许可工作,不进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Ⅳ类检验机构。

1. 上一年度由于抽查和许可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 上一年度抽查和许可工作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3. 分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的;

4. 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抽查和许可工作的;

5. 无故不参加抽查和许可工作比对检验或三年内比对检验结果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离群的;

6. 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三章 分类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质监部门按照《评价细则》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核评价,确定检验机构的类别。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合质监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如实提供检验数据。

第十四条 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产品质量抽查和许可检验以及检验机构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指派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

第十五条 专家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专家组成员为熟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熟悉监督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

第十六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现场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拟定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类别,并将检查情况和确定的类别告知被检查的检验机构。

第十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按规定时限将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分类情况报质检总局。

第十八条 质检总局对省级质监部门考核评价结果为Ⅰ类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查,必要时也可以对Ⅱ类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各省级质监部门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不一致的,相关省级质监部门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抽查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分类监管情况进行通报,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后必须经过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根据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度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优先安排考核评价为Ⅰ类和Ⅱ类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评价为Ⅲ类的检验机构,在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期间应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评价为Ⅳ类的检验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发现检验机构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实施。





附表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

被考核机构的名称: 考核日期: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材料
考核方法
检查记录
得分

一、基本情况(10分)
1、有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产品标准。(3分)
1、方案;

2、细则;

3、标准。
1、无相应方案、细则,或不是最新版本的扣3分;

2、无相应标准或不是最新版本的扣1.5分。
 
 

2、承检项目所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3分)
1、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记录;

2、检验记录。
每发现一台承检项目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不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的,扣1分。

 

3、应具备符合监督抽查、许可证检验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且能正常运转和使用,精度应满足检验要求。(4分)
1、仪器设备管理程序文件;

2、设备台帐档案;

3、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记录;

4、仪器设备。
1、现场查看设备情况,每缺少一台仪器设备,扣2分,无法正常使用,扣1分,精度不符合要求,扣0.5分;

2、管理文件不齐备扣2分,各类记录不全扣1分,台帐、档案不全扣0.5分。

 

二、抽样工作(18分)
1、抽样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人员资质。(4分)(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2)抽样人员应为本单位在岗签约人员。
1、抽样单;

2、在职人员花名册。
每发现一例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2、抽样单的填写情况,包括抽样单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7分)
抽样单
(1)抽样单信息填写不完整的,每一例扣1 分;(2)抽样单内容填写错误的,每一例扣1分。
 
 

3、样品的确认情况。(4分) 在流通领域抽样,应与生产企业进行样品确认。
1、样品确认通知书;

2、样品确认证明材料。
样品未与生产企业确认的,每一例扣1分。
 
 

4、拒检企业的确认、未抽到样品的企业认定情况。(3分)(1)企业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并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2)对因停产、转产、破产等原因无法实施抽查计划的,应提供受检企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
1、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材料;

2、拒检认定表;

3、未抽到样证明材料。
1、拒检企业认定未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每一例扣3分;

2、对因转产、停产、倒闭等原因无法实施抽查计划的,无相关证明材料或未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每一例扣1分。
 
 

三、样品管理(12分)
1、样品验收、标识、流转、贮存及处置等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4分)有样品接收、标识、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置的程序规定,并有相关记录。
1、样品管理程序文件;2、样品管理记录;

3、样品。
缺少样品管理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每一例扣1分。
 
 

2、样品的保留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4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保留到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保留到异议期满3个月后。
1、样品保管规定;

2、样品管理记录;

3、样品。
样品保留期限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一例扣1分。
 
 

3、样品的贮存条件保障情况。(4分) 样品贮存条件应符合有关要求。
1、样品;

2、样品贮存环境。
样品贮存条件不满足有关要求的,每一例扣1分。
 
 

四、检验过程(18分)
1、检验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相关标准所规定的情况。(6分)应按有关规定、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不得随意增减检验项目。
1、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

2、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3、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检验报告。
增减检验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相关标准的,每一例扣1分。
 
 

2、检验方法的选择和实施情况。(6分)正确选择适用的检验方法,且按照选定的方法实施检验。
1、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2、检验报告;

3、检验原始记录;

4、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1、使用标准不正确的,每一例扣1分;

2、未按标准正确实施检验的,每一例扣1分。
 
 

3、检验原始记录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以及更改规范性的情况。(6分)
1、检验原始记录;

2、检验报告;

3、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1、原始记录信息不正确、不完整的,每一例扣0.5分;2、原始记录内容更改不规范的,每一例扣0.5分。
 
 

五、检验报告(20分)
1、出具检验报告的及时性情况。(2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1、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

2、监督抽查实施计划;3、检验报告;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的,每一例扣1分。
 
 

2、检验报告的标识唯一性情况。(2分)
1、检验报告;

2、检验业务管理记录。
检验报告缺少唯一性标识的,或标识不满足唯一性的,每一例扣1分。
 
 

3、检验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情况。(10分)检验报告信息应当与抽样单、原始记录内容相对应。
1、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2、检验原始记录;

3、检验报告;

4、抽样单。
1、检验报告信息不完整的,每一例扣0.5分;

2、检验报告内容不正确的,每一例扣2分;其中有判定错误的,每一例扣5分;

3、检验报告信息与抽样单、原始记录内容不对应的,每一例扣2分。
 
 

4、检验报告结论用语的准确性情况。(3分)检验报告的结论用语应当准确、符合有关规定。
1、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结论用语不符合规定的,每一例扣1分。
 
 

5、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情况。(3分)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1、检验报告;

2、检验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一例扣0.5分。
 
 

六、检验结果的确认及异议处理(10分)
1、检验结果告知受检企业及确认的情况。(5分)应当及时将监督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受检企业,在流通领域抽样的,还应通知产品生产企业,并寄送检验报告。
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回执或邮寄查询证明材料或企业签收记录
1、监督检验结果无受检企业回执,或检验机构邮寄证明、企业邮件签收证明的,每一例扣1分;2、无检验报告发送记录的,每一例扣0.5分。
 
 

2、对检验结果的异议或投诉处理的情况。(5分)应建立异议或投诉处理制度,并记录异议或投诉处理结果。
1、异议和投诉处理制度;

2、异议和投诉登记、处理记录。
检验结果有异议或投诉,无处理记录的,每一例扣1分。
 
 

七、抽查结果汇总(12分)
1、汇总材料应当齐全完整。(2分)
1、抽查结果汇总材料;

2、抽查结果电子数据
汇总材料不完整。(重要材料缺失扣2分、一般材料缺失扣1分)
 
 

2、汇总材料与抽查方案的符合性。(2分)
与抽查方案不符合。(完全不符合扣2分、一般不符合扣1分)
 
 

3、结果报告应当详实准确。(2分)
结果报告不详实准确。(存在严重问题的扣2分、存在一般问题的扣1分)
 
 

4、抽查工作应当按时完成。(2分)
抽查工作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并造成负面影响扣2分;存在未完成事宜的扣1分)
 
 

5、书面抽查结果应当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2分)
书面抽查结果与电子数据不一致。(存在大量不一致的扣2分,存在少量不一致的扣1分)
 
 

6、质量公告素材提供质量。(2分)
质量公告提供的素材内容存在错误或缺项。(存在较多差错扣2分,存在少量差错的扣1分)
 
 

八、加分项(10分)
1、自行研究开发的分析测试设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实物标准、检测方法的情况,以及这些成果应用于本行业的情况。(2分)
核查开发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实物标准、检测方法的应用证明和满足要求证据。
考核年度内已经在本行业领域中推广应用(2分)。



2、本领域特殊专业人才。(2分)
核查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本领域特殊专业人才条件(1)被有关部门授予学科带头人;

(2)近3年出版专著;

(3)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4)考核年度内获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奖并位列完成人前三位;

(5)享有政府津贴。
1、满足三项及以上(1分);

2、满足两项(1分)。



3、主持或参与制定所申请监督抽查、生产许可检验项目有关检验方法的国家或行业标准。(2分)
核查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考核年度内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并且排名前2位(2分)。



4、在国际技术刊物、国内一级学报、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与监督抽查、生产许可业务相关文章或出版著作情况。(1分)
核查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1、考核年度内被SCI、EI等国际技术刊物收录的(1分);2、考核年度内国内一级学报收录的(0.5分);3、考核年度内被国内核心期刊收录2篇以上的(0.5分)。



5、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检验。 (2分)
比对试验结果通知书。
比对试验结果为满意的,加2分。



6、抽查和许可工作成绩突出。 (1分)
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者省部级领导肯定和表扬的,加1分。



九、否决项
1、上一年度由于承检工作质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监督检查记录。
总体考核结果为0分。



2、发现承检项目无资质授权、上一年度承检工作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
监督检查记录。
总体考核结果为0分。



3、分包承检工作;
监督检查记录。
总体考核结果为0分。



4、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承检工作;
监督检查记录。
总体考核结果为0分。



5、无故不参加比对试验或三年内比对试验结果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离群。
比对试验结果通知。
总体考核结果为0分。



6、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重大工作质量问题。
监督检查记录。
总体考核结果为0分。



注:1、现场考核中检验报告的抽取方法:按照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两种检验类别从全年的检验报告中随机抽取检验报告(含抽样单、原始记录)50份,监督抽查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报告数量不足的,抽取所有检验报告。

2、每一项累计扣分以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3、现场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对象检验工作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考核结果以零分计,考核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上报组织单位。

4、本工作质量考核满分为100分。只承担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一项任务的,按照100分制进行折算。

5、考核总得分为工作质量考核得分加上加分项得分。出现否决项的情况考核总得分为0分。

6、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考核对象留存、一份上报组织单位。





考核总得分:

考核组成员签字:






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表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被检查机构

名称
授权名称
机构性质
承检类型
考核评分
主要问题描述
评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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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决定》,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理顺土地管理关系,科学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财政收入,结合我市土地有偿使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一)在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提倡按年度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出让金征收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土地出让位置、地块、面积、用途、年限、出让金收入等,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出让计划不得突破年度供地计划,超出年度供地计划的不予供地。
  (三)新增建设用地,除本规定第(一)条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土地外,一律以出让方式供应。旧城改造涉及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原则上采取拍卖、招标的出让方式供应;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土地的,原则上先由政府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然后进行“通平”开发,再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组织出让。
  (四)对原无偿划拨的国有商业、服务业、工业及其他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本着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土地资产处置办法。
   1、对盈利企业和有负担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按年缴纳出让金。
   2、对亏损企业,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企业按年向政府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后,可只算帐,不拿钱,由土地管理部门边收边退实行“空转”。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转入正常缴纳。
   3、企业产权转移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原土地使用者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一次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并进行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换发土地使用证。
   4、企业破产,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出让。
  (五)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除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原有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按有关规定签订有偿使用合同,逐年缴纳场地使用费。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和搞翻、改、扩建用于经营性用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以外,必须按审批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逐年或逐月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债,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否则,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抵债。
  (八)土地有偿使用的出让年限,商业用地最高不超过20年,其它用地最高不超过30年为宜。期满后续签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九)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使用证。对取得住宅楼产权的居民逐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实行土地使用证年检制度。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其他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作为土地资产处置和出让金收取的依据。
  (十一)军队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扩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原有、新增开发耕地出租等,用地单位须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十二)军队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地方不参与军队土地收益分成。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依照财政部[19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及总后勤部[1998]后营字766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

  二、严禁集体土地进入市场
  (十三)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乡(镇)村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农村建房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要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农村居民宅基地超出法定面积的,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进行管理。
  (十四)集体土地不经国家征用,不能进入市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出租、转让等非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保证土地市场依法有序的健康发展。

  三、严格农用国有土地的开发管理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调查成果,制定本地区的土地开发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耕地后备资源须经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论证,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止盲目、随意开发,保证开发后的耕地质量。
  (十六)开发国有新增耕地,要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各开发单位或个人要携带拟开发土地的有关资料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发。
  (十七)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深入到拟开发土地现场踏查和勘测,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进行确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
  (十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国有农、林、牧、渔、苇场),乡(镇)村新开发的国有耕地,要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报,(农村新增耕地以村或乡(镇)为单位申报),按开发耕地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实行现场勘测和登记发证。
  (十九)开发的农用国有土地,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出让给乡(镇)、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国有农、林、牧、渔、苇场)开发使用;也可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后,租赁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由县级政府非投资性发包的,旱田每公顷每年出让金不少于100元,水田每公顷每年出让金不少于500元;投资性发包的,其出让金可由发包和承包双方根据投资额多少另行商定。
  (二十)国有农、林、牧、渔、苇场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在本场区域内新开发国有耕地需按隶属关系报本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按年度向本级政府缴纳出让金。
  (二十一)在开发土地上修筑二米宽以上的农田道路,占地一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等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四、部门紧密配合,加大综合管理力度
  (二十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资产的产权代表和土地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越权审批、划整为零审批、未批先占、改变地类、不履行有关手续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资产等违法行为和拒不申报登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十三)为确保土地出让金的收缴,有关部门要与土地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
   1、对出让的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建设部门会签后,可以依法运迁,不见土地批件,规划部门不予放线。
   2、对经营性用地,没办土地出让批件,广播、电视、报刊不予刊发出售、转让、出租等房地产广告。
   3、财政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开列的土地出让金清单,全额收缴。对不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每日按滞纳额3‰收取滞纳金。
   4、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等交易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土地外,不见地税局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批件,不予换发证书。
   5、金融和财政、开发办等部门对土对开发者,不见土地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不予发放贷款和有关开发资金。
  (二十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