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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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3〕2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课程大纲的关键环节,是实施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教学形式,是在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通过从事一定的工作实践或生产操作对学生进行特定的技术、技能或综合职业能力训练的过程,是学生以生产、技术、管理或服务人员身份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上直接参与生产实践的过程。通过实习,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就业所必需的操作技能和初步的技术经验,达到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使学生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实现成功就业。《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职业学校要“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增强责任感,加强与有关行业、企业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合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实习管理,健全制度,创新机制,扎实工作,常抓不懈,保证职业学校实习教学健康有效开展,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实践教学水平。

  二、以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环节中德育工作的领导,注重保持日常德育工作和实习期间德育工作的连续性,将实习作为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实习活动特点,坚持以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努力将学生培养成为具备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健康心理和创新精神的实用人才。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实习过程中的德育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强引导,严格管理,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坚持把德育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切实将教育部关于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总体要求落实到实习过程的各个环节;各职业学校要坚持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思想教育,加强职业指导,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和就业观念;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种社会规范的意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的教育作用,增强实习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意识和实际能力;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共同开展对学生的生产安全知识、劳动岗位纪律、生产操作和服务规范以及自救自护技能的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牢固树立生产安全意识、产品和服务质量意识,自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岗位实践技能,主动适应工作岗位对高素质技能型实用人才的实际需要。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制度,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实习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有关加强实践教学的精神,以及我部有关职业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文件要求,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制度,加强实习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实习管理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实习管理中的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实习的检查评估制度、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度、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职业学校要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完善职能,充实专、兼职人员,为实习提供组织保证;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实习管理制度,根据实习专业特点制定和实施实习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实习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生产技术和服务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提出明确的要求,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实习信息反馈、实习检查、实习考核和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不同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编制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明确规定实习单位、实习时间和地点、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内容与方法、实习期间的教学活动安排、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明确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责任,选派或聘请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教学和管理业务水平高的实习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深入生产和服务实习劳动现场,具体管理和指导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加强对实习全过程各环节的动态管理,发现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解决,以保证实习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对实习学生、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纳入学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把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实习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积极探索将实习与取得相关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实施模式。

  四、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努力创设良好实习教学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学生的实习条件。职业学校要适应科技发展和企业技术升级换代的变化,不断更新校内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丰富和完善实习项目和实训内容,努力将校内实训基地建成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开发实际紧密联系,切实满足学生实习、实训和技能培养需要的实践教学场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力度,为职业学校利用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资源开展实习创造条件,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经费投入,在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建设一批设施设备优良、条件一流、水平较高、管理高效的职业教育实验和技能训练基地,供各相关职业学校学生技能训练和实习时共享使用;要根据实习管理工作的需要,联合行业组织、企业进一步加强实习基地、设施的评估检查工作。

  职业学校要主动加强与企业和用人部门的联系,建立定单式培养等多样化的合作办学机制,利用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条件开展实践教学。职业学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工作协作组织,双方安排稳定的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实习计划和管理办法,确保实习的内容、形式和管理方式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的提高;职业学校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生产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实习、生产和服务活动,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实习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研究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推动实习教学工作健康、有效开展。贯彻落实中有什么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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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公布),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
  (一)《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二)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三、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2公告15fj1.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2公告15fj2.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化工部


关于加强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1995年9月4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5)191号文的精神,为了深化设计体制改革,强化对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多种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以勘察设计为主体的公司和院下属的咨询、设计、总承包、监理等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应经部主管部门批准组建,依法在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有独立企业法人代表、《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或无独立企业法人代表,使用公司证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新组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一、公司(院)本部所在地一般不成立分支机构。
二、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视情况确定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以及国家和部颁布的有关咨询、设计、总承包、监理等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应加强对省属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六条 对于化工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贸易性质等其他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组建准备、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组建准备
各公司(院)凡在组建新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分支机构下述申报材料:
一、名称、性质;
二、地址、通讯(电话、电传、邮编);
三、经营范围;
四、经理、副经理、人员和装备配备;
五、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六、章程。
第八条 审查批准
凡组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将组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主送部政策法规司,抄送部建设协调司。
凡组建非独立企业法人,使用公司(院)本部的资格证书的分支机构,应将组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主送部建设协调司,抄送部政策法规司。
经上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正式下文批准。
第九条 登记注册
分支机构经批准后,持有关文件按工商管理规定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报部备案
工商管理局签发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各公司(院)应呈文向部政策法规司和建设协调司报告备案,报告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公司(院)应有一名副经理(副院长)主管分支机构(包括有独立企业法人和无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人事、劳资管理与监督
一、按照公司(院)各项人事、劳资管理制度规定,指导其制定人事、劳资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此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
二、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的聘用与解聘
(一)干部聘用时,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既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要注重德才兼备。
(二)分支机构的经理是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的聘用,按各公司(院)的干部聘用及考核规定办理。但必须经公司(院)总经理(院长)签署任命书面文件方可正式聘用。
(三)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聘用后,报部有关领导单位和部门备案。
(四)公司(院)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可以在分支机构兼任经理,但只能兼任一职,不得身兼数职。
(五)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分支机构的公司(院)职能部门,不应在分支机构兼任经理、副经理。
三、分支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严格按照“定岗、定编、定员、定责”的原则,配备人员。
四、本着优化的原则,按照《国家劳动法》和公司(院)的《干部聘用及考核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聘用职工,聘用后报公司(院)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分支机构聘用公司(院)本部的人员,必须经公司(院)人事部门批准,其工资、奖金及一切待遇应由分支机构承担,不得同时从公司(院)再领取工资、奖金。
六、分支机构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分配办法,经公司(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计划经营管理与监督
公司(院)计划经营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计划经营工作,实行如下管理与监督:
一、与各分支机构签定承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盈余分成的比例和各项管理费的数额,上缴时间等。
二、承包合同应经公司(院)主管经营的经理(院长)批准,方能生效。
三、按公司(院)的各项制度规定,指导其制定生产和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各分支机构按综合计划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综合计划,于每年初报公司(院)计划经营部门备案。
五、各分支机构对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等级证书》、公章要严加管理,制定专项管理制度。严禁借用、出租、转让,严禁私自盖章、乱收费。如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出,应追究当事人和分支机构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与监督
公司(院)技术管理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设计、咨询以及后期服务质量,实行如下管理与监督:
一、各分支机构必须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成品质量、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按公司(院)各项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指导分支机构制定各类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三、公司(院)技术管理部门按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会同分支机构管理部门,每年应抽查其成品质量以及去现场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追究当事人及公司(院)的责任,并报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
四、各分支机构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技术文件、资料归档工作的管理,公司(院)技术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各公司(院)主管分支机构的经理(院长),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经济行为,必须严加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纳税。
二、各分支机构经理对于分支机构的一切财务活动,经济行为负有全责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院)财务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实行如下管理与监督:
(一)按有关国家的财务制度规定,指导分支机构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催收和监督分支机构按时上缴利润分成和各项管理费。
(三)由公司(院)主管分支机构的经理(院长)组织,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财务工作检查,检查报告报公司(院),并报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部门备案。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由公司(院)财务部门监督分支机构限期整改。对于重大问题,应追究当事人及公司(院)领导的责任。
四、分支机构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院)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有帐外收入及帐外资产,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五、分支机构占用公司(院)的资金、固定资产和借用的人员必须坚持有偿使用。
六、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折旧。
七、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的使用,应经公司(院)同意,严禁分光用光等短期行为。分支机构每年应从分成的盈余留成中拿出不少于30%作为发展基金。
八、公司(院)对分支机构实行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分支机构”的经济活动并领取报酬。
第十六条 年检与报告
一、公司(院)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分支机构经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及部有关法规及规定,总结交流工作。
二、各分支机构每年末进行一次全面工作总结,上报公司(院)。
三、每年末由公司(院)主管分支机构经理(院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四、有独立《勘察设计证书》、《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末向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呈报年度工作综合情况报告。
无独立证书的分支机构年度工作综合情况报告应由公司(院)编制,并向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呈报。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解散、清算与审计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但应报部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解散
(一)分支机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二)由于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扭亏无望又无继续经营前途时;
(三)按分支机构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四)因分支机构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
二、清算
分支机构解散时,公司(院)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后应作出清算报告,报公司(院)批准后报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备案。
清算报告并应报送原登记注册的工商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三、审计
分支机构经理离任前,必须经公司(院)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束后方可离任。
四、应按有关规定,公告分支机构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公司(院)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已营业的分支机构与本办法规定不符时,应作出相应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