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淘汰第二批128个中成药品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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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淘汰第二批128个中成药品种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淘汰第二批128个中成药品种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12月4日)


我部自1986年开始,组织全国中医药专家对各地生产的中成药品种进行了疗效再评价,对专家建议临床疗效不确切的淘汰品种,我部先后以卫药政发(91)第174号和卫药政发(1992)第209号文件征求了各地的意见并进行了汇总。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现决定将“镇惊丸”等128个临床疗效不确切的品种予以淘汰。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涉及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原生产批准文号立即停止使用。已生产出厂的合格药品,允许销售、使用至1994年底。
附件 中成药淘汰品种名单
镇惊丸 感冒解毒丸
补血养神丸 急慢惊风丸
清宫丸 痢带灵(丸)
新金柜丸 解表化痰丸
风湿止痛丸 补肾养阴丸
清热丹 槟榔丸
白银丹 牛黄凉惊丸
小儿化滞丸 百消丸
黄病补血丸 风湿活络丸
劳动养血丸 伤科内服丸
安神养血丸 参麦固本丸
复盆明目地黄丸 清理丸
二味黑锡丹 加味宁神丸
黄病绛矾丸 咳丸
牛黄金锁丸 健肾丸
消风丸 丁蔻附桂理中丸
九粒止咳丸 柴银片
健脾除湿丸 冠心苏合片
保童止嗽丸 三颗针片
五积丸 胃活片
跌打五花丸 参补灵片
十全丸 疏风保童丸
珍珠镇惊丸 救急丸
沆瀣丸 清导胃气片
理疝葫巴丸 小儿七珍丸
补天灵(丸) 桔梗浸膏片
清肺丸 新抗感冒片
清热保幼丸 喘咳静片
鸡鸣定喘丸 新消咳宁片
人参搜风丸 金龟莲片
壬子丸 宝康乐(冲剂)
平肝丸 人参葡萄糖(冲剂)
碎米柴片 枸杞冲剂
半枝莲片 问荆冲剂
胃溃疡片 上感冲剂
镇惊片 桂元糖
女用康健片 健身可乐晶
复方七叶一枝花片 三草冲剂
抗结核片 五加皮冲剂
养心片 康保灵冲剂
舒肺片 九龙冲剂
感冒复康片 细叶香薷润喉片
复方咳宁片 瓜蒂素片
山楂浸膏片 胃舒宁片
王浆片 止吐泻片
平喘片 百部鸡精片
黄芪片 山梅感冒片
增尔寿片 调胃承气片
强力痰咳净片 小儿奇应片
舒眠片 消痔散
刺五加王浆片 贝母止咳散
舒胃气痛片 中耳炎散
风痛片 耳底药
抗泻痢片 建神散(健神曲)
肝炎宁片 五行散
樟香散 小儿宁嗽散
扶脾散 消炎生肌散
板山感冒冲剂 保儿散
胃安颗粒 胃痛散
红桃颗粒 松柏散
复方岩白菜素冲剂 胃活散
刺五加硫胺冲剂 解热镇惊散
吹耳红棉散 消瘿顺气散
清肺散 信枣散



199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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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1997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工作管理,保护地下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文物勘探,是指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派的勘探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所进行的地下文物勘探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基本建设需要进行的文物调查和勘控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文化局是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勘控项目审批和文物勘控队伍组织、调度,并对勘探单位实行行政领导。
第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的范围: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划定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三)市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六条 在第五条规定范围外进行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发现文物的,必须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待文物专业人员调查后确定勘探范围。
第七条 文物勘探单位进行文物勘控活动,必须持有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勘探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和个人非法进行文物勘探。
文物勘控单位及其勘探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保护文物"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 凡应进行文物勘探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需在施工前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占地范围、投资计划,并附项目选址地理位置图、总体规划和工程设计平面图,填写《基建施工文物勘控审批表》。
第九条 凡在我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控范围内占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建设单位或个人要出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否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结束后,勘探单位应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提交文物勘控结果报告,建设施工单位根据文物勘探结果报告,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文物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文物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取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如遇重大文物发现,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保护而停建或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负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建项目文物勘探和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对无《文物勘探许可证》非法进行文物勘探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勘探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对造成文物破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应进行文物勘探的建设项目,未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勘探擅自施工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对不听制止、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或妨碍文物保护人员执行文物保护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机构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勘探单位,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文物勘探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暂行)

交通部


交通部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暂行)
1994年6月7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属基本建设,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这是国家以经济法规的形式颁发的,是所有参加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和工作规范。
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应满足国家和交通系统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以及安全生产的要求。所以通信工程建设必须以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为目的,以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从技术的角度出发,以科学的检查、检测为手段,实现上述之目的。
第三条 交通专用通信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程全网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与公众网各种接口的配合和经济效益的预测。
第四条 通信工程完成后,先要进行自检,再经过一定时间开通试运行后,确认一切工作具备验收要求,然后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条 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成员必须精通技术,熟悉有关规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等级做出合理的评定。
第六条 本标准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