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科学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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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科学院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8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国科学院和马克斯·普朗克学会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友好关系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通过交换科学家、举办学术讨论会、执行共同项目以及交换科学出版物、样品、试剂和其他材料,促进两国特别是中国科学院与马克斯·普朗克学会所属机构和科学家之间的合作。
第二条 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各方派出项目,每年最多为二百四十人月(或二十人年)。如上述人员的专业涉及到双方所属机构以外的单位,接待方应尽力协助安排。
以上数额当年使用不完,可以转到次年。数额使用不完的一方最迟应于年度结束前四个月将预计用不完的部分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方派出或邀请科学家需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共同建议交换的科学家应在协议数额内优先予以考虑。
所交换人员在接待方的居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居留超过一年以上者一般应在接待方参加一至三个月的语言学习班。
第四条 交换科学家的建议至少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接待方至少在收到建议后的六周之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初步接待方案(包括主要接待单位、接待日期、逗留期限、地点等)。
派出方至少在启程前三周告接待方抵达日期和地点。
双方支持给所交换人员申请签证。
双方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包括直接商谈),解决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问题。
第五条 双方积极促进举办由双方研究机构所建议的学术讨论会。讨论会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行。双方应特别注意给青年科学家参加这种讨论会的机会。讨论会前后可以为客坐科学家安排考察或讲学等活动。
第六条 在第二条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派出方负担往返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医疗以及为了执行本协议的科学计划所必要的旅费、使用设备和材料等费用。
三、第二项所列费用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根据接待方的习惯采用实报实销的办法。采用上述办法时应注意给予客人在本国地位相应的待遇。细节将另行商定并将适应当时的发展情况。
第七条 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也可以在第二条规定的数额以外派出或邀请科学家。支付费用的办法届时具体商定。
第八条 双方应交换尽量是英文的出版物、样品、试剂和其他对研究工作有意义的材料。为此目的,双方应努力争取各自国家的许可。
第九条 本协议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第十条 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的院长(主席)或秘书长应于期满前半年就双方今后的交流与合作交换意见。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国 科 学 院 马克斯·普朗克学会
秘 书 长 秘 书 长
郁 文 迪·朗夫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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