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函〔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和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湖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鼓励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文化产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中介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
(1)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2)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3)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
(4)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
(5)“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2.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
3.经批准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等补助;
4.符合《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财税扶持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6〕12号)中明确的补助和扶持项目。
第六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应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要求。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式为财政补助(含贴息、奖励),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的投入,以加快我市服务业的发展。
第八条 同一项目(含其他列入服务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只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补助,即已享受市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的,服务业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除中央、省专项补助外)。
项目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分两次确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域、重点和具体申报时间、要求。
1.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所属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两区的企业先由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2.要求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填报“湖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表;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4)上年度和近期企业会计报表;
(5)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按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比照项目相关规定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和收回已拨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配套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建立健全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订本规则。
(三)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行文;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时,由市安委会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二、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办法。
(四)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调公安、驻渝部队和武警总队参加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向市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和每月的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专题会议和月度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协助市政府办公厅举办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
(十)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所形成的会议纪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印发各区县(自治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安委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印发各区县(自治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每季度参加一次由市长主持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季度专题会议。会议议题由市长决定。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每月参加一次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全市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会议议题主要是通报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相关工作措施。
(二)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市安委会各成员。
(三)专项督查制度。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所形成的专题报告,要报送市政府并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公文办理制度。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五)信息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以《全市安全生产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
五、作风纪律要求
(一)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在市安委会主任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则,完成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根据本市、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本部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向市安委会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三)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认真负责地组织本部门(行业)贯彻落实安全委会各项决定、意见和工作要求,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对各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市安委会主任责成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向市政府报告。
(四)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维护团结、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服从于和服务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共同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求真务实,团结一心,确保全面完成市安委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
为及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动态,督促检查市政府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的落实情况,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进度和各项指标的控制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特建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月10日,具体时间由市安委会主任确定。
二、会议地点
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市安委会副主任主持。
四、参会人员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五、会议内容
检查市政府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每月安全生产形势,通报汇总情况,掌握总体动态;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具体议程:
(一)由市安监局汇报上月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包括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并进行简要分析;
(二)由各牵头部门汇报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度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研究事故多发地区、多发行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讨论通过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部署相关工作。
六、会议承办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办及文件起草工作。会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印发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