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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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法字〔2004〕第143号




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第二批废止我局发布的4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第二批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企业登记管理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布

  2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43号 1982.3.23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2号 1990.10.12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67号 1992.4.7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工商企字[1992]第96号 1992.5.4

  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 1988.10.11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7]第270号 1997.11.10

  三、市场规范管理

  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公布

  10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79]工商总字第28号 1979.4.13

  1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55号 1980.10.30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

  [83]工商第55号 1983.3.12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84]工商第1号 1984.1.18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

  [86]工商第169号 1986.8.4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86]工商第181号 1986.8.19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 1987.9.9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1989.12.8

  18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第1号 19901.5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358号 1991.10.28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177号 19947.2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刻制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258号 1994.920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58号 1996.227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407号 1996.12.23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广东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0]第114号 2000.6.2

  四、公平交易管理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回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77号 1997.3.20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1989.8.17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30号 1999.2.2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41号 1999.2.26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妇女消费权益保护,对部分妇女用品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54号 1999.3.5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4号 2000.1.7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印发《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43号 2000.3.10

  六、广告监督管理

  32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8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5号公布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8]第209号 1988.9.15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工商办字[1988]第320号 1988.12.30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工商[1990]第68号 1990.3.15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 1994.11.3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32号 2001.1.19

  七、商标注册

  38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101号 1981.7.10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工商标字[1987]第20号 1987.2.6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94号 1988.6.3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工商[1990]第376号 1990.11.19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77号 1992.4.15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189号 1992.6.27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5]第235号 199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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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新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再教育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新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再教育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再教育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再教育奖励政策,对于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目标提供人才支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在职人员积极参加再教育,努力打造成为学习型机关,培养造就学习型干部,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八年九月八日





新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职再教育奖励暂行办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地参加在职再教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再教育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参加国民教育系列的本科、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下同)学历学位教育和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二条 在职再教育必须坚持学以致用、服务工作的原则,并与本工作岗位的专业特征和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三条 经本人申请、单位研究同意参加在职再教育并获得相应证书的,由单位进行奖励。单位奖励确有困难的,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条 参加学历再教育,学杂费由本人自行缴纳,取得与本人岗位相关的学位证书后由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奖励5000元;取得硕士学位证书者,奖励10000元;取得博士学位证书者,奖励30000元。参加同一层次学历教育,只奖励一次。

第五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与自己所从事工作相应的国家举行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执业资格)考试。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由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取得中级资格证书者,奖励5000元;取得高级资格证书者,奖励10000元。重复取得同一级别资格证书的减半奖励。

第六条 参加学历再教育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毕业后,由单位人事管理机构及时将其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或相应资格证书移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认定并归档。

第七条 参加再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再教育奖励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位证书或资格证书取得时间在此之前的,不在此奖励办法范围内。其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1979年1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后,“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这项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关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就执行这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此项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五年军委扩大会议以后,即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包括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5〕104号文件规定,被错误处理离队的改作转业的干部。
二、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由转业干部所在单位列工资项报销;自一九七八年八月起执行。从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离队到一九七八年七月以前,军队与地方同等级别工资标准的差额不补发,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不退还。
三、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如从七类以上工资区调转到六类(含)以下工资区工作的,可按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定中的“入伍”时间,是指从参加我军取得军籍之日起计算。由军队转业、复员地方工作后又参军者,其入伍时间,应从第一次参军之日起计算。
五、规定中的“军队级别工资标准”,是指转业干部工作地区军队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附:《军队干部工资标准和地区工资补助》及说明)。如:行政十八级干部,在部队工作时,驻十一类工资区,原每月工资标准一百零八元,现转业到第六类以下工资区,当地驻军同级干部每月工资标准一百零二元,则这个干部转业后每月工资标准应为一百零二元,再如行政十九级干部,驻第六类以下工资区,在部队工作时,原每月工资标准九十元,现转业到十一类工资区,当地驻军同级干部每月工资标准九十四元,则这个干部转业后每月工资标准应为九十四元。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同级行政干部相等的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尔后再调动时,也按此原则办理。
六、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均以转业离队时的军队级别工资标准为准,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以后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
七、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在本通知下达后转业离队的,其入伍时间,按干部任免权限,由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核实,在《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系×年×月入伍,并加盖公章。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至本通知下达之前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入伍时间,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核实。个别干部入伍时间不明确的,可与转业干部原单位联系解决。
以上实施办法,如无不妥,建议批转执行。
军队干部工资标准和地区工资补助
(每月计)
----------------------------------------------------------------------
|全国统一| 地区工资补助标准(元)
级 别|工资标准|--------------------------------------------------
|(元) |驻第七类|驻第八类|驻第九类|驻第十类|驻第十一类
| |工资区 |工资区 |工资区 |工资区 |工资区
--------|--------|--------|--------|--------|--------|----------
十一级 |217 | 5 | 9 | 15 | 20 | 25
十二级 |197 | 4 | 8 | 13 | 17 | 22
十三级 |177 | 4 | 8 | 11 | 15 | 19
十四级 |158 | 3 | 7 | 10 | 14 | 17
十五级 |141 | 3 | 6 | 9 | 12 | 15
十六级 |126 | 3 | 5 | 6 | 6 | 6
十七级 |114 | 2 | 5 | 6 | 6 | 6
十八级 |102 | 2 | 4 | 6 | 6 | 6
十九级 | 90 | 2 | 2 | 2 | 3 | 4
二十级 | 80 | 1 | 2 | 2 | 3 | 4
二十一级| 70 | 1 | 2 | 2 | 3 | 4
二十二级| 60 | 1 | 1 | 2 | 3 | 4
二十三级| 52 | 1 | 1 | 2 | 3 | 4
----------------------------------------------------------------------

说 明
1.上述所列标准,将随着国家工资区类别和工资标准的变动而相应调整。
2.军队干部除按本表标准发给工资和地区工资补助外,不论驻在哪类工资区,凡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干部有生活费补贴或各种地区津贴(不包括海岛津贴)的,军队干部也按照国家机关同级行政干部相等的补贴金额发给补助。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国家机关行政21级干部每月有18.2元的生活费补贴,对当地军队21级干部也同样发给18.2元的补助。又如: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的国家机关行政14级干部每月有27.3元的地区津贴,对当地军队14级干部也同样发给27.3元的地区工资补助。
3.本规定自一九六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从执行之日起,原来的高物价地区的生活补助费、边疆地区薪金补助等,同时废止;旧标准高于新标准的部分,一律不予保留。

(根据中央军委1965年5月18日(65)16号文件,总后勤部1965年5月31日(65)15号文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