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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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已经1994年3月5日深圳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 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 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 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 应根据各自的职责, 在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 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条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 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洪水、台风灾害的风险图表;
(二)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三)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 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四)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 发布灾情公报;
(五)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 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 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七)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 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八)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及撤退,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
第七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卫生部门应组织突击救护队伍, 负责伤病人员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
第八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计划部门和市贸易发展部门负责制订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须的费用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第九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水务、供电、邮电部门负责抢修供水、供电及邮电设施。市水务部门还应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 并负责疏通排洪河道。
第十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运输部门负责抢修毁损道路, 调度抢险救灾车、船及航空器, 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建设部门、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城管部门负责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 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 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财产, 市住宅管理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期间, 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 并协助做好灾民疏散、撤退和避险。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四条 台风、暴雨的监测与预警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负责。
第十五条 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 台风预警信号为:
(一)T(灯光信号白白白)为台风注意信号, 其含义为: 距离我市8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 48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
(二)●(灯光信号白绿白)为强风信号, 其含义为: 距离我市300——5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 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 风力可达6—7级;
(三)▲(灯光信号白绿绿)为大风信号, 其含义为: 距离我市200 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移入, 12小时内即影响我市, 风力可达8级以上;
(四) (灯光信号绿绿绿)为大风增强信号, 其含义为: 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市, 平均风力8级以上, 阵风11级以上;
(五) +(灯光信号红绿红)为飓风信号, 其含义为: 热带气旋在我市或其附近登陆, 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阵风12级以上;
(六)○(灯光信号绿白白)为台风解除信号, 其含义为: 热带气旋已登陆减弱或中途转向, 将不再对我市构成威胁。
港口码头使用前款所列灯光信号, 与相应之标识信号有同等含义。
本条第一款所列预警信号, 在电视上播出时其颜色为白色。
第十七条 暴雨预警信号为:
(一)黄色 , 其含义为: 6小时内, 我市将有较大的降雨;
(二)红色 , 其含义为: 在刚过去的1—2小时内, 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
(三)蓝色 , 其含义为: 在刚过去的 3小时内, 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
第十八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 气象台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 气象台发布了T或●或黄色 后, 应每3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 发布了▲或红色 后, 应每1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 发布了 或+或蓝色 后, 应于每30分钟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气象台应根据本规定编制预警信号的宣传手册, 以备公众随时查询, 并应说明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提示可采取的适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排洪预警信号为:
(一)白色水波线≈, 其含义为: 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达到警戒水位, 在随后的时间里可能排洪。
(二)红色水坡线≈, 其含义为: 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达到排洪水位, 将于标明的时间开始排洪。
发出红色水波线≈信号的, 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 (排洪流量以立方米/秒单位表示) 并在水波线右侧标明排洪时间;
(三)蓝色水波线≈, 其含义为, 正在排洪;
发出蓝色水波线≈的 , 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 ( 排洪流量以立方米/秒单位表示)。
发布前款排洪预警信号, 应同时标明排洪的水库或滞洪区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市三防办发布红色或蓝色水波线≈信号的, 应根据排洪流量或排洪时间的变更, 相应变更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水库或滞洪区的警戒水位、排洪水位由深圳市水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排洪流量的大小, 以保证提坝及上下游安全为原则, 由市水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 水库或滞洪区排洪, 应至少提前 3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
第二十六条 排洪信号解除, 市三防办应告知市新闻宣传单位解除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七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及市三防办发布的排洪预警信号, 及时向公众传播。
港口码头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以灯光发出预警。
第二十八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接到气象台和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应于接到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 但报纸除外。
第二十九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和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

第四章 抢险救灾
第三十条 T或黄色 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洪、防风;
(二)深圳市港务部门(以下简称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停泊在港口的船舶抢卸或抢装。
第三十一条 ●信号发布后:
(一) 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候潮出港的大型船舶准备择地避风;
(二) 幼儿园停止上课, 对已经到达幼儿园的儿童, 幼儿园应负责保护。
第三十二条 ▲或红色 信号发布后:
(一) 各级三防指挥部或成员单位及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及低洼地带的有关单位, 应派出值班指挥人员到岗, 并准备应急措施;
(二)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 准备抢险物资、器材;
(三) 水务、供电、通讯、交通运输部门的防汛负责人应上岗值班, 并派出巡查人员, 检查工程设施;
(四) 城管部门应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建筑物倒塌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 组织当地人员、财产疏散、撤离;
(五) 住宅管理部门应协助城管部门组织对危险住房的警戒及住房疏散、撤退;
(六) 市三防办向公众发布公告, 告知临时避险场所及撤退路线;
(七) 开放全部临时避险场所;
(八) 市港务部门应通知港口船舶停止作业, 并告知选择适当地点抛锚避风;
(九) 中、小学停课, 学校应负责保护已到达学校的学生, 并负责组织撤退、疏散;
(十) 公安机关应组织力量, 指挥人员疏散、撤退, 并维护治安秩序。
(十一) 霓虹灯及其他室外电源应一律切断。
第三十三条 或+或蓝色 信号发布后:
(一) 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应到三防指挥部集中, 三防指挥部成员不能亲自到达的, 应派出联络人员到三防指挥部参与工作;
(二) 各抢险队伍应进入各自岗位;
(三) 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各港口码头, 采取措施防止船舶、设施走锚、搁浅或碰撞。
第三十四条 红色水波线≈信号发布后:
(一) 各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排洪流量及潮汐水位情况, 编制沿河主要站点的水位图表, 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二) 市三防指挥部接到排洪河道的水位图表后, 应即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公众公告;
(三)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命令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措施;
(四) 人员、财产须撤离的, 各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 财产的撤离。

第五章 海上救援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海上救援中心负责深圳市附近海域的海上救援。海上救援以拯救生命为首要目标。
第三十六条 海上救援中心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 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报告。
第三十七条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接到求救信号或发现遇险情况的,应立即向海上救援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及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并服从海上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 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 给予其行政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新闻宣传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气象台或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 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水务部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气象台等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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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30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30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第3O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第30届劳动模范
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30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会议的部署,总结全市人民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宣传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的思想、事迹和经验,弘扬工人阶级艰苦奋斗、诚实劳动、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掀起群众性比学赶帮热潮,动员和组织全市人民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参评范围及名额
  (一)参评范围
  党的关系在哈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人员及其他方面人员;农、林、牧、副、渔及各战线的人员。

  (二)参评名额
  评选先进单位100个左右,先进集体100个左右,劳动模范400名左右,特等劳动模范20名左右。所评选的劳动模范,一线职工占38%,企事业负责人(含民营企业)占2O%,科教文卫体等占15%,农业占20%,其他占7%。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占一定比例。
  县(市)副处级以上、市副局级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不在参评之列。

  三、评选条件
  (一)劳动模范条件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改革开放和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生产经营管理中,开拓进取,大胆创新,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成绩显著。
  2.立足本职,吃苦耐劳,钻研业务,勇于创新,无私奉献,业绩突出。
  3.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并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在教学、科研、技术攻关,研制和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在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中,解放思想,观念创新,多种经营,劳动致富,扶贫济困,在发展壮大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7.在完成全市重点工程、重要任务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8.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

  (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劳动模范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全力促进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造,在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品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努力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岗位技能,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交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讨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的经营情况公开、透明。

  (三)先进单位(集体)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在改革开放中,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领导班子团结,工作作风扎实,勇于带领群众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2.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成绩显著;
  3.在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任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前列;
  4.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尊重和支持群众的首创精神,在推行厂务(政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大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材料,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坚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在加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成绩显著。

  上届大会之后至本届大会召开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负责人、单位(集体),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集体)和劳动模范:
  1.近2年来发生过偷税、漏税、欠税现象的;
  2.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和职工包烧费的;
  3.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4.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
  5.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不及时交纳工会经训模?
  6.未建立职代会制度或不按规定召开职代会,不履行职代会决议,严重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8.精神文明单位被摘牌的;
  9.在推荐申报过程中职务身份弄虚作假的。
  特等劳动模范条件必须高于劳动模范条件,且应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并有重要影响的模范人物。

  四、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评选条件,认真履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要在新闻媒体公布。

  依照市劳动模范条件可由本人自荐、组织推荐的评选程序进行推荐,广泛征求群众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农民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向上一级评选领导小组推荐,由领导小组提出推荐名单。

  履行上述程序后,中直、省属在哈企事业单位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委、办、局(总公司)综合联评后,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县(市)联评后,报市评选办公室。由市评选办公室负责审核、考评,向市劳模大会筹委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市劳模大会筹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后,在《哈尔滨日报》进行公示,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特等劳动模范要经市劳模大会筹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评选推荐过程中,各企事业推荐的先进单位和负责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五、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第30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世华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范德武同志、市总工会主席王铁强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纪检委,市经委、农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审计局,市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筹委会各项工作。筹委会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主任由范德武同志兼任。(联系电话:88308650,883359O3;地址:道外区南马路1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64 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09年1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等旅游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建设、文化、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
  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居民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学校、医院、机关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及废水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
  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十条 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专用烟道和安装经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排放污水应当采取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排水管网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无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含污染物的废水。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三条 摄影扩印服务业产生的废显影液、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洗染服务业产生的残渣、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需要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其中,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10日内完成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并造成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征收排污费或者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
  (四)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