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1:12:36   浏览:8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工作,国务院同意成立部际协调机构——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并协调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仲藜(财政部部长)
成 员: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
罗植龄(国家计委副主任)
陈清泰(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洪 虎(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张孝文(国家教委副主任)
张志坚(人事部副部长)
白文庆(人民银行副行长)
崔建民(审计署副审计长)
办公室主任:张佑才(兼)
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1994年5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老城保护区房屋修缮改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老城保护区房屋修缮改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6〕5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老城保护区房屋修缮改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海市老城保护区房屋修缮改建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护北海老城保护区房屋建筑历史风貌,确保老城修复规划的实施,现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北海老城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位于老城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房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老城保护区范围包括北海市中山路、珠海路及其周边地区,其面积和界线按市政府批准的北海市老城保护区保护与控制图确定。
二、房屋临街建筑立面及环境风貌保护
(一)老城保护区内的房屋建设以维护、修复为主,要求做到“能修不拆”。
(二)老城保护区内现存房屋(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除外)的临街立面(含大门和骑楼天花)修缮一律严格按照“修旧如旧”的要求进行保护、整治,保持原有历史格局和建筑特色(包括材料、色彩、形状、体量、层高等),不得随意拆墙、拆窗、改设铺面,不得随意拆除、加层和更改女儿墙。
(三)老城保护区内现存的部分与老城历史风貌特色不相协调的房屋,要严格按照有关建筑立面整治要求,逐步进行整治修复。临街立面(骑楼天花)墙体必须采用纸筋抹灰,采用灰塑装饰,不得安装防盗网;窗为木质百叶窗或体现建筑原貌的传统特色窗,门为传统特色的木质门,门窗均不得使用其他装饰材料,不得安装卷闸门、防盗门或设置防护罩。
(四)建筑物外立面广告设置必须按照《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制作、安装。
(五)建筑物临街立面上不得安装防盗网、拉电线(包括电灯、电话、电视、广播等线路)、安装空调外机要用装饰网罩遮盖,所有管线一律安装在线路管沟内,不得外露和架空。
(六)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缮修、改建房屋时,不得随意撬动石板街加砌排水沟;不得妨碍给排水和破坏市政设施,化粪池须建在房屋规划用地内;不得在石板街上加砌台阶、平台、杂物间和水池;不得向泄水孔内倾倒垃圾;不得损坏街道、人行道的树木、花卉、果皮箱和消防设施;不准在石板街上堆放物料、搅拌砂浆等。
三、房屋加固改建
(一)老城保护区内的房屋和传统庭院、大门,原则上一律保留现状,不得随意拆除、翻新、改建;属于局部损坏的可对局部按原材料原式样进行修缮;属于经过加固处理尚能居住、使用的、可以进行加固处理;无法进行加固加固处理、 且确实不能居住的房屋,经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后,可以申请危房改建。
(二)危房改建必须严格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按危房改建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改建,否则,有关行政部门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危房改建必须保持原有建筑的风貌格局。在保持立面(外壳)不变的前提下,室内可按户主的需要设计布置,但不得借机增加层高或挤占道路扩建。
(四)危房改建须准备拆建前沿街立面的2张6寸300线以上清晰度照片,作为改建后的验收依据。
四、房屋维护、维修
(一)房屋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维修房屋,必须严格遵守“修旧如旧”原则,严格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建筑立面、门、窗损坏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上,或屋顶维修、更换橼皮、桁条以及加固、支撑屋架构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施工图纸,经审批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按照确定的次序进行维修施工。
(三)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的特色民居建筑维护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由具备文物维修资质的专业队伍按原样原貌和施工图纸进行;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民居维护维修及危房改建,须经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五、房屋建设的步骤及要求
(一) 申领老城保护区的房屋鉴定意见书
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市房产管理房屋鉴定部门对房屋进行鉴定出具拆建、重建、改建或局部维修的鉴定意见书,并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签确认。
(二) 房屋建设申报。
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证、房产证,按规定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屋建设手续。
(三)房屋设计图审批
经审查符合建设条件的,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的设计条件,到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立面必须符合老城修复规划的要求,设计图应送市文物行政部门作出会签意见,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房屋施工
经审查批准建设的老城保护区内房屋,一般民居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队建设,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的民居建筑立面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建筑队进行建设。
沿街立面修缮装饰部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建筑队施工修复的,市政府给予修复费用百分之五十的补贴。
(五)竣工验收、申领房产证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等依法对老城保护区内的房屋建设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故意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海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4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照黑龙江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和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是市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由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就相关工作开展专项调研,研究、拟定属于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督促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市人大代表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专委会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专委会开展工作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员所在单位、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有关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专委会工作情况,应当向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专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专委会会议必须有专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组成人员应在会前就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准备发言提纲。
第九条 专委会举行会议审议大庆市人民政府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时,有关部门应派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专委会举行会议时,可要求与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专委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由专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生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章 提出和审议议案、质询案及特定问题调查事项

第十二条 提出、拟订属于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委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受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审议有关议案草案,并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议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议由主任会议交付的关于特定问题调查事项,并提出报告。

第四章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委会应通过调查研究,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确定后,相关专委会应按议题计划先与报告机关就报告内容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相关专委会应组织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专委会应根据调查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时作出回应。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前,有关专委会应召开会议,对专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并将相关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专委会审议认为有必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拟定决议、决定草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后,有关专委会应抓好跟踪落实。
第二十二条 除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的专项报告外,专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听取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掌握相关情况,拟定相关议案,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应通过调查研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相关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项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受常委会委托,专委会具体负责实施相关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提出执法检查组和专题视察组成员名单的建议,安排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具体实施工作中,参与执法检查组和专题视察组工作,并起草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后,有关专委会应抓好跟踪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级人大常委会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相关专委会应负责做好具体工作。

第六章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专委会可以审查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进行审查时,应严格遵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其制定过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征求法律、法规草案意见的,有关专委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及时整理汇总上报。

第七章 督办落实代表议案、建议

第三十条 对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代表议案,相关专委会应及时与承办部门沟通情况,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一道加强督办检查,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保证办理实效。
第三十一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交由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应当重点办理的建议,有关专委会应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一道进行跟踪督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