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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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土地的使用状况,并设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企业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五、税务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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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负责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其生产、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征税并开具“增值税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在申报办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中标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1998年5月11日

关于中国对乌干达多禾水稻农场进行技术援助的换文

中国 乌干达


关于中国对乌干达多禾水稻农场进行技术援助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月15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5日)
             (一)我方去文

乌干达共和国
农业部长
萨姆·穆桂萨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乌干达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多禾水稻技术推广站项目改为建设一个水稻农场,其规模为三百公顷左右。
  双方同意一九七五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建设水稻技术推广站的换文和一九七七年八月九日签订的“关于建设多禾水稻技术推广站的会谈纪要”不再执行。

 二、实施上述农场项目所需的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耗损费,在中、乌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农场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和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由到达港至工地的运杂费,由乌干达政府自理。当地费用包括当地的材料购置费、当地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和中国技术人员费用等。

 三、实施上述农场项目的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商签合同规定。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张 勃 川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于坎帕拉
             (二)对方来文

坎帕拉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张勃川阁下
阁下: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的来函收到。
  我谨代表乌干达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政府间达成的协议。
  达成协议条款并确认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干达共和国农业部长
                            萨姆·穆桂萨
                             (签字)
                         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