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
(试行)》,作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配套规章。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将此
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应按此标准印制文书格式。1997
年1月1日起,各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使用下发新文书格式。各地司法行政机
关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把这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范畴。各地在办案过程中,
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报部。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
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律师事务所函
三、律师事务所函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五、授权委托书
六、接受指定辩护函
七、委托协议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十一、授权委托书
十二、取保候审申请书
十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十四、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二)
十五、调查取证申请书
十六、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十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十八、延期审理申请书
十九、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二十、刑事自诉状
二十一、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二十二、刑事上诉状
二十三、刑事答辩状
二十四、申诉书
二十五、控告状
说明
一
│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
领函人: │____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
交 付: │担任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的律师。
│ 特此函告
事 由: │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时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
│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担
交 付: │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______的辩护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时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三
│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
交 付: │担任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案件的
│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时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
疑人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律师事务所缴
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五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为________案件的________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
人民法院一份。)
六
│
存 根 │ 接受指定辩护函
接受指定辩护函 │
│
│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根据你院__________函,本所指派___
交 付: │律师担任_________案被告人______的辩
│护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时间: │
七
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
下协议:
一、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担任______案件
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______向律师
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四、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八
│
存 根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嫌疑人、被告人专 │ 【 】第 号
用介绍信 │
│
领函人: │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
交 付: │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律师前往
事 由: │你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
│,请予支持。
批准人: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时间: │ 年 月 日
│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 年 月 日止)
│
九
存 根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的函 │ 【 】第 号
│ 公安局:
领函人: │______人民检察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
交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所___
│律师拟前往_____会见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
│疑人____。时间:_____年__月__日__时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
时间: │
十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
议:
一、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为________案的
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律师事务
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二
│
存根 │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
│ 第 号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因涉嫌
领函人: │____________一案,于__年__月__日经
│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
交 付: │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或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
批准人: │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____(或保证金为
│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时 间: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 此致
│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十三
│
存根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申请书(涉及国家秘│
密案件用)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因涉嫌
领函人: │____________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
│罪嫌疑人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
交 付: │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批准人: │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
时 间: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十四
│
存根 │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
│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领函人: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
│涉嫌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
交 付: │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收集、调取
│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批准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 此致
时 间: │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附:证人姓名_________
│ 有关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 个人姓名_________,住址或通讯方法___
│____,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_______。
十五
│
存根 │ 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许可调查取证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
领函人: │的辩护人,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_________________
交 付: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批准人: │ 此致
│
时 间: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十六
│
存根 │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________出庭作证。
│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系被告人
领函人: │____________被控____________
│一案的证人。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
交 付: │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该证人____________
│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批准人: │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 请贵院通知。
时 间: │ 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附: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
│
存根 │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
│采取的强制措施。
领函人: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
│因涉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交 付: │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
│始被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__
批准人: │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_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时 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
│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 此致
│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_________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十八
│
存根 │ 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________案
领函人: │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
│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本人认为:
交 付: │
│
批准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请法
时 间: │庭延期审理。
│ 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十九
│
存根 │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___________案
领函人: │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_
│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
交 付: │__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
批准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
时 间: │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二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
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
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
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一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
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
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
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
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人
民法院_______年___月___日( )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
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7日
安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等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市公安机关公共管理警察支队配合做好人行道上的停车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停放收费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税务、财政、房地产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上述各单位应遵循行政监管与经营分离原则,不得参与各类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停车场建设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停车场建设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鼓励超过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空闲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用途。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建筑物依法改变使用用途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建筑物改变使用用途后配置标准的,应当按标准改建或者扩建。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的停车场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停车场建设。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停车场建设规范,设置、维护好停车场内外相关基础设施;
(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
(四)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
(五)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示剩余车位数量;
(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按照规定停放;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妥善保管,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九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向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临时免费停放。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专用停车场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管理。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停车位施划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确需设置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施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施划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需求。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实际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
(二)主次干道附近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在不妨碍交通情况下,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三)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区域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以内的;
(三)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和消防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等有关规定施划。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划定的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时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理位置、停车状况等因素,本着科学、合理调节停车导向的原则,确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和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的停车场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停车场建设。
第三十二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使用统一票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做好场地、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车辆行驶方向或者指定方向停放,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缴纳费用,并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二)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行政处罚:
(一)侵占道路擅自设置公共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停车场变更登记、关闭或暂停营业的;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从事其他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用途的;
(五)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撤销停车泊位或在停车泊位内放置障碍物的;
(六)不出具停车收费票据的;
(七)破坏停车场设施、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违法行为的;
(八)遇有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不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
(九)居住区车辆停放占用消防通道、损坏绿化设施,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停车场公共秩序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类停车场对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实行免费停放。
第三十八条 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品和工业原料,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车辆,只能在规定地点停放,其停放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