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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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提供安全优质的畜禽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畜牧兽医、财政、价格、公安、工商、卫生、交通、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控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未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补偿费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

第七条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实施强制免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建立免疫档案,填写免疫证,对生猪、牛、羊加挂免疫耳标。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适量储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动物防疫所需的生物制品、免疫标识实行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逐级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或经营,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

第九条 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或相当)中等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

(二)新聘年龄30岁以下,续聘年龄50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四)经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员资格证。

第十条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工作,依法取得防疫合格证。

经营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饲养出售动物的数量、计划免疫情况以及饲养期间动物生病、死亡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种用、乳用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并为动物建立健康档案。

未达到健康合格标准的,不得作为种用或乳用动物。

第十二条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和其它装载工具,货主或承运人在装卸前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清出的粪便、垫料、污染物品,必须在指定地点卸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或者在运输途中出售、丢弃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按照国家或省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在乡、镇设置报检点,并公布报检电话。

第十四条 动物检疫员经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动物检疫员依法履行检疫职责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出示证件,规范执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 动物、动物产品在运输、出售前,货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种用动物在运输、出售的7日前申报;

(二)非种用动物及动物产品在运输、出售的3日前申报。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及时派人到现场实施检疫,并在运输、出售前作出检验结论。

第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动物凭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买卖检疫证、章、标志。

第十七条 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牛、羊的,应当报检,动物检疫员应当及时到现场实施检疫。

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必须采购和使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十九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染疫的或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二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一)非法制作、买卖、涂改、出借、使用免疫标识、免疫证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进行防疫记录或者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用、乳用动物无免疫证的,进行强制免疫,对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途中出售、丢弃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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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环办〔20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我部污防司。

  附件: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一、总体目标

  为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以下简称“流感疫情”),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对流感疫情,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应对,联防联控。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五、组织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流感疫情下全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制订流感疫情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政策、技术规范和专项预案。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和监督流感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与卫生、农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在当地政府及环保、卫生等部门的领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六、准备工作

  流感疫情未发生的情形下,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调查了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及其分布情况,开展形势分析和研究,做好组织、技术和物质等准备工作。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应对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处置和环境监测的预案,建立健全相关指挥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特别是基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设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医疗废物,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制定和完善流感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处置单位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医疗废物识别、医疗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特性和防治措施等。

  (四)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应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防护靴,双层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设施,消毒药品和器具等相关消毒物资,医疗废物包装材料,医疗废物泄漏情况下的应急收集、清理设备,备用电源以及运输车辆等。

  (五)要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并做好应对流感疫情下医疗废物成分变化(如因消毒带来含氯量增加等)后的设施运行准备工作。

  (六)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地区,应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并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应急方案。可选择送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或在本地利用备选设施处置。可备选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炉、工业窑炉等。运行医疗废物处置备选设施的单位要做好运行准备工作,包括依照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人员培训,根据医疗废物的特点(如热值高、包装大小等)对设施在技术上进行相应的完善等。

  (七)传染病医院、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定点医院和急救中心(站)应制定本院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建设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并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七、应对要点

  (一)流感疫情发生(本辖区出现第一例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情形下,要立即启动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处置医疗废物。实行医疗废物处置报告制度,承担医疗废物处置任务的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形势的发展和监管需要可实行日报、周报或月报。

  (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地区,应按照应急方案处置医疗废物。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甲型H1N1流感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对设立隔离区的,隔离区产生的垃圾和废物应当纳入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可适当增加甲型H1N1流感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有条件的地区,应使用固定专用车辆运送甲型H1N1流感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专人负责,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医疗废物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四)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定点医院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一是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二是感染性、病理性医疗废物除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包装外,必须在最外层增加一次性耐压硬质纸箱并密封,密封后禁止打开。纸箱表面应印制红色的“感染性废物”标识。纸箱具体尺寸和规格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情况和处置方式具体制定;三是有条件的地区,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人的医院应设置甲型H1N1流感专用医疗废物贮存点,悬挂警示标识,避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并设专人负责收集、转运甲型H1N1流感医疗废物。

  (五)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应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保障处置医疗废物的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做好疫区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等的环境监测工作。

  (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等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过程中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置工作。要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督促产生单位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

  八、信息发布

  环境保护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发布全国流感疫情下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信息。

  省级(含)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门共同制定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要求抓紧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确保取得实效,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十分突出。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按照七部门制定的《计划》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动员引导一批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单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私协会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立足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完成好《计划》赋予的工作任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成为个体私营经济领域的就业者和创业者。

  二、坚持标准,确定见习单位

  各地在选择、确定见习单位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降低条件,防止凑数应付,务求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逐步确立见习单位。具体的要求是:

  (一)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个体私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

  (二)见习单位的行业分布,应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参加,以满足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

  (三)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有利于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见习单位应明确每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五)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要在符合条件且自愿报名参加的个私企业中,分期分批选择、确立非公企业见习单位,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工作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计划》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组织实施等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作用,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要督促各地协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要采取措施,鼓励会员企业积极参与见习活动,鼓励、引导非公企业将见习表现突出、工作能力较强的高校毕业生吸纳在本企业就业。各地个私协会要继续组织开展“‘自主创业我先行’全国高校大学毕业生创业报告会”活动,帮助大学毕业生了解创业知识,树立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继续开展私营企业招聘会等促进就业创业活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私协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动员、组织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扩大见习政策的社会影响,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实施见习计划的良好局面。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促进工作开展。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上报本省非公企业见习名单(见附件1)、见习计划进展情况(见附件2)。要建立联系人制度,请各省、区、市工商局将联系单位、联系人名单报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此项工作的有关事宜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人:李楠,联系电话:010-88650809)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宣教部联系(联系人:翁其才 刘捷,联系电话:010-66517787,电子邮箱:wqc0909@163.com)。

  附件:

  1、工商部门落实“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非公企业见习单位名单

  2、工商部门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统计表

就业表.xls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gtsyjjs/200906/P020090624349764214187.xls
表附件1.doc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gtsyjjs/200906/P020090624349764211595.doc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