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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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现将《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是邓小平同志倡导的、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肯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年来,由于人民解放军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在吸引青年应征入伍、鼓励战士安心服役、做好战士退伍安置工作,促进军队和地方的稳定与建
设、推动民政工作改革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对这项工作,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领导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作出妥善安排,使之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总体布局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国家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附: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1989年1月8日至11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在厦门市联合召开了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225名军队和地方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总政治部副主任周克玉在会上讲了话。会议总结交流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表彰了257个先进单位和206名先进个人,明确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既是一次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的会议,也是一次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会议,对于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
从会议介绍的情况看,1985年全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现场经验交流会以来,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有了比较大的进展。军队的育才工作由原来少数典型单位探索先行,进而在全军普遍展开。绝大多数团以上部队都依托专业技术分队、教导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
了育才基地,有了相对确定的师资队伍,育才质量逐步提高。地方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工作,由过去单纯推荐发展成为补训、推荐、跟踪服务相配套,并且拓宽了安置路子,如帮助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和自谋职业等。这项工作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三年来,军队培养的两用人才由46
0 万增加到640万,地方开发使用的农村籍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由63万增加到203万。
大量事实说明,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已经和正在发挥出其它工作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部队培养的两用人才回到地方后,其中大多数很有作为。据统计,到1988年底,全国已开发使用的203万农村籍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中,有40 多万名走上了乡、村领导岗位,50多万名进入
了乡镇企业,3. 9 万名担任了厂长、 经理,2700名荣获了“乡镇企业家”称号。他们带动和影响周围群众实行科学种田、开展多种经营,创办乡镇企业,发展个体、联营和外向型经济,促进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河北省有 2800 个村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带动下实现了经济翻番
,4500个村改变了贫困面貌。安徽省怀宁县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担任主要干部的 101个村中,有95个村两年内人均收入增加了150—240元。现在全国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组织兴办的救灾扶贫和民政福利企业已达5.5万个,创产值98亿元; 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提供的扶贫资金已达1.3亿元,?
龀职镏?7万多贫困户, 有力地促进了民政工作的改革。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中涌现了一大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人物,象每年平价出售给国家十几万公斤粮食的福建省第一种粮大户林孔明、在河北省黄骅县一个村办企业研制出卫星和火箭用高级线路板的秦桂林、
带领安徽省萧县2500名剩余劳力创办起防腐绝热工程公司的李正民等,在当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都有很大、很好的影响,群众称赞他们“胸中有全局,心里有父老,眼中有未来,在深化改革中起到了‘种子’作用,在振兴当地经济中起到了‘龙头’作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了
‘榜样’作用。”
开展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工作,也激发了广大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增强了部队的吸引力。不少地区反映,许多青年积极要求参军、许多家长热情支持子女参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看到,部队退伍回乡的许多战士成了基层政权建设的骨干、带头致富的模范,解放军确
实是培育人才的大学校。同时,开展这项工作,消除了战士的一些后顾之忧。广大战士在为保卫祖国尽义务的同时,自己也学有所得,从而更加热爱军队,安心服役。此外,这项工作还开发了官兵的智力,为搞好军政训练、完成其它任务奠定了基础。这次会上部队先进单位介绍的经验证明
凡是这项工作搞得好的部队,官兵关系大多比较融洽,战士中的消极现象明显减少,基层的全面建设有显著进步。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得到了地方政府、战士家长、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支持。很多地方领导同志反映,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是最近几年军队所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之一

(二)
这次会上介绍的经验很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条:
一是统一各级领导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一件大事来抓。几年来,各级领导在观念上发生了重要变化:过去把退伍军人看成是一般劳动力、安置对象,现在则看作是振兴当地经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精神文明事业的重要人才资源;以往
把安置退伍军人视为单纯的民政业务工作,现在则视为深化改革、发展生产力总体布局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各地普遍做到了“三个纳入”,即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轨道、纳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军队各级领导从地方开发使用退
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取得巨大成效的事实中,从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加强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高度,不断深 化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部队积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推动了这项工作的不断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培养和开发使用机构,从组织上保障这项工作的发展。各部队利用空闲营 房和教导机构、依托专业技术分队和生产经营场所、借助共育单位的力量,建起了一批育才学校或基地,使培养两用人才工作有了赖以进行和发展的基础,也给加强培训期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创?
炝颂跫H匾陨厦裾棵藕腿宋洳棵糯窗斓耐宋榫肆接萌瞬欧窕狗⒄故盅杆伲?985年的1110个发展到2300多个;不少地区形成了省、地、县、乡相配套的服务网络,各地直接从事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已达4.2万人。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 使更多的退伍军人?
接萌瞬诺玫搅撕侠硎褂茫⑹褂玫谋嚷屎托б娲蠓忍岣撸隹⑹褂霉ぷ鞑饺肓诵碌奶ń住?
三是动员、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解决这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各部队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司政后机关齐抓共管,动员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及时解决时间安排、人员调整、师资配备、场地器材、经费保障等问题,并积极借助地方人才和技术优势,解决自身培训条件不足的困难
,使育才工作逐步走上了轨道。地方学校、企事业、科技单位广泛开展“智力拥军”活动,许多教师和科技人员深入边、海防部队办班任教,涌现出了一大批“智力拥军”群体和模范。在开发使用两用人才中,地方民政部门、人武部门争取财政、商业、农业、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妥
善解决了资金、政策等方面遇到的一些难题。
(三)
会议认真学习了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同志关于“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方向要坚持,方法要改进,内容要调整”的指示,研究了在国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和军队训练体制调整的形势下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会议一致认为,
当前以至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以杨尚昆同志的指示为指导,着重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统一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矛盾和困难。军队和地方各级领导既不能因为这项工作取得很大成绩而忽视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因为这项工作在前进中遇到某些矛盾和问题而动摇信心。要从服从和
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发展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高度,进一步认清搞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从几年来这项工作所取得的巨大社会效益、赢得了干部战士拥护和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热情赞誉、大力支持的事实中,进一步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生命力,从而坚定信心,积极
克服困难,解决矛盾,把这项工作搞得更好。
二、积极、主动地做好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改进、调整工作。部队军事训练体制的变化,要求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作出相应的改进、调整。这项工作当前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也需要通过改进、调整加以解决。因此,各部队要在坚持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方向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做好
改进、调整工作,做到:以军为主,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求真务实,注重效果。使这项工作更符合部队实际,搞得更扎实有效,同其它工作的关系更加协调。要将育才工作尽可能与军事、专业技术训练相结合,与生产经营相结合,与完成其它任务相结合,与提高班长、骨干的
管教能力相结合。在这项工作与其它工作发生矛盾的时候,各级军政首长和机关应统筹安排、主动协调,使之各占其位、各得其所、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要改进培训方法,从各部队任务、条件和驻地实际情况出发,发挥优势,采取统一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军队自育与军民共育相结合
、集中培训与分期分批轮训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要调整培训内容,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尽可能兼顾社会需要、部队条件、战士文化基础和本人愿望,有的以学习实用技能为主,有的以学习实用科学知识为主,有的着重学习基础文化知识。培训时间主要利用10% 的科学文化教育
时间,既可分散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同时,鼓励和支持战士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鼓励和支持各部队利用训练转换期和提前完成任务的节余时间进行培训。
三、继续拓宽培养和开发使用渠道,进一步提高这项工作的社会效益。国家实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可能使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用工制度的改革、又将对两用人才素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部队要在巩固和发展原有实用技术培训
渠道的基础上,开发新的基础文化、实用科学知识培训渠道。各地要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原有开发使用渠道的基础上,抓住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适应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培育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市场;研究把开发使用
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由农村推向城市的路子。同时,要大力推广“征兵、共育、安置”一条龙和“补训、推荐、跟踪服务”相配套的经验,提高两用人才的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这项工作的整体效益。



198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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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编制200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人


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编制200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人



研究生教育担负着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任务,它在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和迎接新世纪的挑战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各方面对研究生的需求日趋迫切,报考研究生的人数也逐年激增
。近年来,研究生招生单位的办学条件有所改善,高水平的人才不断充实到师资和科研队伍中,这都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编制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精神,国家将适当加快研究生教育发展步伐,2000年全国研
究生招生总规模拟按12万名左右安排,比1999年增加30%,其中国家计划增加20%。现将编制2000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各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毕业研究生的需求,结合本部门招生单位的办学条件、培养力量、生源质量特别是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确定的200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总体增长幅度,实事求是、合理地提出本
部门各招生单位2000年研究生招生规模的安排意见,其中编报的国家计划(不含科研机构和党校计划)增长幅度不得超过1999年国家下达给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国家计划的20%。同时要统筹安排好所属各招生单位国家计划和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招生计划,特别要向招生单位明确
,要严格执行研究生招生的各项规定,招生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
二、继续坚持分层次办学的原则。各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优先考虑本部门中设立研究生院和进入“211工程”的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尤其是博士生招生计划的安排要相对集中。对培养力量比较强、科研条件比较好的招生单位也要适当照顾。硕士生招生规模的安排,应向进行专业
学位试点工作的高等学校倾斜。
三、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加快为这些地区培养高层次人才十分重要。国务院各部委(局)在安排所属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尤其是硕士生招生计划时,应向地处中西部的院校倾斜。这些院校在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时,应多安排一些为本地区培养人才的定向招生计
划。
四、由于科研机构和党校的招生经费一直是从本单位的事业费列支或通过自筹经费解决,为了进一步理顺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分类办法,从招收2000年研究生起,科研机构和党校在编报招生计划时应按自筹经费的形式将其分别列入本通知附件一、二内的“招生规模”和“委培及自筹
计划”栏内。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留在本单位工作。
五、2000年招收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进行全国联考的试点。首批试办院校,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拟安排每校80名左右,其它院校每校50名左右。
六、请各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所属招生单位申报的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计划进行审核,并于11月10日前按汇总表(附件一、二)的格式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附件:一、2000年申报博士生招生计划汇总表(略)
二、2000年申报硕士生招生计划汇总表(略)



1999年10月11日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废止)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4号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检验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各类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和建设,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指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包括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标志。

  第五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进行。

  第六条 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检验机构指可以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和监督。

  乙级检验机构指只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维修检验和在用品检验以及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临时承担事故调查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甲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申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受理。乙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

  第九条 从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第十条 资质认可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四)申请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部门对申请机构认可或者授权的资料;

  (六)与资质认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等同ISO/IEC17025)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组通过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取得甲、乙两级资质认可证书的检验机构,可以在资质认可证书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内,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国家强制性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具有甲级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验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检验工作。

  第三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验机构正常的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工作;

  (二)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三)主动配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评审和认可工作;

  (二)发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

  (三)对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受理对检验机构的申诉。

  第十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本行政区内,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在用品检验和维修检验工作;

  (二)受理本行政区内乙级检验机构的认可申请,并对其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受理本行政区内对乙级检验机构的申诉。

  第二十条 甲、乙两级检验机构的主要人员、设备和检验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当分别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权对其资质进行重新评审或者取消对其检验资质的认可。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应当保守被检验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从事被检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对外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的;

  (四)超越资质认可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

  (五)检验工作拖延,严重影响检验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检验人员收受被检单位财物或者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复审的;

  (八)无故拒绝检验的;

  (九)受所属单位的干预,有失公正的。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经整顿(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资质认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情况进行调查,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进行检查分析,确定申诉意见是否成立;若申诉成立,应当宣布检验结果无效,进行复检;若申诉不成立,应当向被检单位作出书面解释。

  被检单位对乙级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指定甲级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被检单位对甲级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指定其他甲级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组织专家组监督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标志检验费用由申请安全标志的企业承担;

  (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费用由维修企业或产品使用单位承担;

  (三)事故调查检验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

  (四)申诉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