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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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2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南京市镇村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区县镇村道路建设和发展,加强对镇村道路养护和路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镇村道路(含镇村道路桥梁及其他道路设施)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村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修建、养护镇村道路。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镇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镇村道路的路政管理,以及对镇村道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镇村道路规划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人负责镇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在地方财政中安排镇村道路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必要的道路标准化、美化和改善工程等专项养护经费。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列出镇村道路的养护补贴经费,确保镇村道路得到及时维护。

第七条 对维护镇村道路养护与管理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镇村道路的养护,应当参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九条 镇村道路养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镇村道路的完好、畅通。

(二)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治理镇村道路存在的危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使用年限。

(三)根据规划对不能适应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镇村道路的质量。

(四)定期检查桥梁实际承载能力, 保持桥梁完好程度。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每月定期检查镇村道路养护质量的制度,加强对镇村道路养护工作的检查。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镇村道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达到或符合镇村道路养护质量要求的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改造农村公路的规定优先安排镇村道路改造和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绿化规划和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植花种草,绿化美化道路。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使镇村道路受损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三条 镇村道路养护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保证养护地段的通行安全。

镇村道路大修和改善、改建施工的,必须提前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镇村道路建设与维护后,应当经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检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镇村道路应当建立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自道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道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五米。

镇村道路建筑控制区内,除道路路面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六条 在镇道建筑控制区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必须经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于村道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占用、挖掘道路的;

(二)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改建或者扩建的。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镇村道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避免形成违章建筑。

第十七条 镇村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

(四)堵塞道路排水沟渠、填埋道路边沟;

(五)在两侧二十米范围内挖砂、采石、采矿、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

(六)损坏、污染、危及镇村道路安全或者影响道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

第十九条 镇村道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平交道口与道路搭接处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第二十条 占用、挖掘镇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道路恢复方案。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镇村道路应当根据建设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及限载重量。

严禁在四级、等外级镇村道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上从事超限运输。
载货车辆应当主动接受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车辆限载检查。

对于超限车辆,承运人应当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镇人民政府不列维护镇村道路维护经费和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不列养护补贴经费,不能确保镇村道路维修资金到位的,市有关部门将减少对该地区道路建设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路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照《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镇村道路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公正廉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镇村道路是指除国、省、县道及城市道路以外,按照一定的技术标准建设,连接镇与镇之间、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可供车辆通行的公共道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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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农业(农业、畜牧、林业、水电渔业、农机、乡镇企业 ,下同)科 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速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试点、示范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
  (一)应用于我市农业生产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推广 和转化),属于国内或省内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的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我市重大农业项目、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 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申请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的申报材料要求,以及评审标准,年经济效益 的计算方 法,经济效益额度和推广面积限额,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 分别制定。
  第五条 农业新技术应用奖,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综合评定、择优奖励。每年控制奖 励15个农 业项目,其中市农业局5个,市畜牧局3个,市林业局2个,市水电局2个,市农机局2个,市 乡企局1个。
  其奖励划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奖金金额 奖励项目控制数 荣誉奖
一等奖10000元 3奖状
二等奖6000元 5奖状
三等奖3000元 7奖状
  第六条 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奖状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组织;奖金由课题组负责人按 贡献大小 提出分配方案,不得搞平均主义。若当年请奖项目不符合评奖标准,可以缺项 ,不得降低 标准评审。
  第七条 设立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的评审 工作。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评审委员会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商定。
  评审委员会分别下设行业评审小组,行业评审小组由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 利局、市农机局、市乡企局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农业新技术应用项目,按照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县、区农口 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市奖条件的,报市级农口各主管部门。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农业新技术应用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位符合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二)各行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该行业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行业评审小组建议奖励的请奖项目。
  第九条 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列入支农资金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的决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的决定
全联联发[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党中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各项方针政策指引下,二十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年平均增长7%以上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他们之中,涌现了一大批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照章及时足额纳税的企业。对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表彰和宣传,不仅使这些企业得到全社会的肯定和褒奖,而且对促进其他企业向他们学习,提高这一社会群体的整体素质,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全国工商联与国家税务总局商定,在工商联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诚信纳税会员企业”联合进行表彰。经过省级工商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评审推荐,全国工商联与国家税务总局组成专门工作组复核,现决定,对下列54家企业进行联合表彰。
1. 北京用友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2. 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
3. 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4. 新奥集团
5. 海湾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
7. 山西省海鑫钢铁有限公司
8. 山西省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 亿达集团有限公司
10. 沈阳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11. 吉林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华茂祥集团公司
13.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4. 上海欣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15. 上海阪神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16. 红豆集团公司
17. 苏宁电器集团
18. 万向集团公司
19. 正泰集团公司
20. 华立集团有限公司
21. 安徽南翔集团
22. 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
23.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24. 永升旭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 南靖万利达视听有限公司
26. 果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7.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8.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公司
29. 山东泛海集团公司
30. 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 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2. 劲牌有限公司
33.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34. 三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 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
36. 顺德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37. 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
38. 广西宁振工贸有限公司
39.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 隆鑫集团有限公司
41. 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
42. 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3. 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
44. 西藏藏南实业有限公司
45. 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
46. 甘肃国芳百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47. 甘肃建新实业有限公司
48. 西宁市食品糖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49. 宁夏兴俊实业集团
50. 德隆集团
51.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2.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3.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54. 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副局长。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