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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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2003]3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周口市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和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下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两工”出工人员必须是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是指农村人口中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上、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包括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整劳动力是指男子18周岁道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能够参加劳动的人;半劳动力是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学校在校生,不出“两工”。
第三条 全市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
在过渡期内对“两工”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数量,2002年不超过15个,2003年不超过10个,2004年全部取消。
第四条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在农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义务工主要用于在农村进行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公益事业。“两工”主要用于完善在建工程,不得再上新的项目。不准巧立名目擅自扩大“两工”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尊重农民意愿,“两工”必须以劳为主,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第六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七条 在规定的“两工”用完或取消“两工”后,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使用公共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一事一议”筹资,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向村内居住的村民筹集资金兴办村内公益事业的行为。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
(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植树造林;
(三)村内道路、桥梁修建和维修;
(四)村内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数额,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一事一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一事一议”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项目。年初村民委员会商定提出当年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意后,提出书面意见并编制工程预算。
(二)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在召开村民大会半月前贴出公告,在村内张榜公布议事项目、筹集资金数量、人均负担额、完工后的效益及其他应公布的项目。
(三)表决通过。村民大会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代表参加,筹资方案必须得到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批准方案。筹资方案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区)农监办和税改办审批备案。
(五)收取资金。有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各农户应负担的筹资额。村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负担的数额,村民委员会须向出资人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六)酌情减免。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或特困村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理财小组共同审查批准后,可酌情减收或免收。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资金要严格按照村民通过,乡镇审核,县(市、区)批准的筹资方案筹集和使用,不得变更和突破,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和办公开支,也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各行政村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3——5人的村民理财小组或农民负担监事会,负责农民出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农民出资使用结束后,经村民理财小组或农民负担监事会审核,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乡镇财税所和农监机构对资金的预算、筹集、使用、决算全面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时,乡镇政府应派财税所人员、乡镇干部1——2人参加,监督表决全过程。并对到会人数、筹资数额、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有关情况做好记录。表决结果要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村民代表、乡镇参加人员签字认可,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县(市、区)税改办、农监办和乡镇政府要对村民委员会筹资行为、资金使用进行全方位监督。县(市、区)税改办、农监办对“一事一议”情况要掌握到每个村,同时将“一事一议”情况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汇总,列到每个村和每个项目,报市税改办和农监办备案。
第十六条 对动用“两工”的地方,也要比照“一事一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备案。村级动用“两工”,要报乡镇政府审查,报县(市、区)税改办和农监办批准。乡镇动用“两工”的,要报县(市、区)税改办和农监办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税改办、农监办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两工”和“一事一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把动用“两工”和“一事一议”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坚决防止违背政策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市税改版、农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两工”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监督厅《关于违反农村书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格处理。对违反规定动用“两工”和进行“一事一议”的,上级人民政府和税改办、农监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税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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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守我市科学技术秘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已获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正在研究试制可能成为发明的新技术或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我国特有的技术诀窍、传统工艺以及特种配方、中药秘方等;
五、通过第三国或其他渠道获得的国外实物、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我国独有的各类重要、稀缺、珍贵的自然资源和农、林、牧、畜、禽、水产、中药材等品种的种养技术及其考察资料;
七、各级科学技术研究的总体规划、计划;
八、其它需保密的科学技术。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独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到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机密: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秘密:具有一定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到损失的其它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 资料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仅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直接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与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
第五条 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最后由国家科委审批。
二、凡受市科委以上单位奖励而又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款的保密项目,以及第二条第四款的重点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提出密级建议,由市科委审批,并报省和国家科委备案。其它属于第二条第二、三、四款以及第五款的保密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科委备案。
三、属于第二条第六、七、八款的保密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四、下达科研、试制项目任务的单位,应同时确定项目密级,如密级不合适,可在鉴定时作出调整。
第六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升密、降密和解密。
一、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科学技术项目,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
二、有的科学技术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或提高密级的要及时补办密级或升密。
三、升密、降密或解密一般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清理并办理升、降、解密等手续,同时通知原报(送)单位。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领导,有保密项目的各区、县、局(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应建立科技保密小组。小组成员中,要有一名领导和一名科技人员参加,并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其它有科研保密项目的单位也要有专人负责科技保
密工作。
第八条 科技保密的档案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保密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必要的科技档案保管设备和条件。凡列入保密的项目,在科研课题完成后,将计划任务书、调研资料、设计图纸、实验测试数据及技术鉴定书等,交由本单位技术档案室统一归档。其它列入保密的技术资料亦应及时整理归
档。个人不得保存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翻印、复制、摘抄科技保密内容。如工作需要时,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可摘抄于保密本中,并按保密要求保管和处理。
二、建立利用、收发、登记、回收、归档和销毁科技保密资料制度,对科技保密项目的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
借阅密级科技资料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履行批准、登记、注销手续。一般不准携带密级文件、资料离开工作场所,如特殊需要,应按批准权限办理,并由机要交通传递或专人接送。如系绝密资料,应二人同行,共同负责。禁止私人将密级文件、资料带往公共场所以及自己和亲友家中。


三、凡属要销毁的科技保密资料,不准向收购站出售,要按机要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宣传报导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时,一般只宣传该项成果的作用和意义,并按本规定的第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凡属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一律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展览等宣传工具进行公开的宣传报导和出版发行。
第十条 科学技术保密业务活动的规定。
一、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防止对外泄密。对内采取保密措施是为了缩小扩散面。凡列入保密范围的科学技术,在对外经援、科技合作、中外合资、技术交流、转让或出售科学技术时,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或按国家授权办理。
二、在业务活动和私人交往通信(讯)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泄露国家科技保密内容及尚未公开的科技情况;不得将我保密的科技资料、图纸和各种实物样品等提供、携带、交换出口。
三、参加国际交流活动,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出国携带的技术资料、样品,必须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审批。具有保密内容的,一般不予携带或投寄。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级资料时,可通过外交途径递送,并存放于我驻外机构中。如到没有我驻外机构的地方,要特别谨慎携带、保
管。
四、对外开放单位,在接待外宾访问前,要拟定介绍提纲,统一口径,划定参观路线,确定对外开放项目。其中哪些禁止拍照的,应明确标志。凡确定为保密的项目,不准外宾参观,并应采取掩护措施。
五、在国内不能借口保密而互相封锁。要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交流。我市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均可按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咨询服务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手续利用自己所需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科技人员、干部、职工进行科技保密宣传教育;重大节假日前要进行科技保密检查。
第十二条 对一贯遵守保密制度,在科技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凡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对造成失、泄密的有关人员,视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和本规定精神,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关于国防科技保密问题,按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市科委。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3年11月19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2008〕7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 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专项计划;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五)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

  (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七)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价格、收费等重大政策;

  (八)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

  (十)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可以由市政府领导提出,也可以由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列入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拟定议程。

  第六条 对拟列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组织论证、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要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并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拟定决策方案。

  第八条 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方案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召开听证会的,应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在听证代表确定后,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在听证举行10日前,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九条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市、区)政府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进行充分协商。部门之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通过各种渠道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分析并吸纳合理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连同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拟定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审查是否列入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议程,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综合协调后报市长决定。

  第十三条 对涉法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提交政府审议前将决策方案草案转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视事项重大程度分别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需报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讨论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准备好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

  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情况以及意见采纳情况,有关意见协调结果,需要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并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并准备好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由市长主持。先由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有关说明,然后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政府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市长可以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分别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决策方案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对重大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决策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决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分管领导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重大事项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同时,要通过组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档案,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好重大事项决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