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如何理解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19:44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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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如何理解的批复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如何理解的批复

1995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请示(宁关办〔1995〕71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你关所提问题,正式答复如下:
我署认为,你关关于对《细则》的理解是正确的,即:
一、《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十分明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起诉的,处罚即为生效”,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起诉的,处罚即未生效。根据你关报告的美好公司诉讼案案情,海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美好公司既已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维持海关处罚决定的判决或同意撤诉结案的裁定生效前,你关处罚决定尚未生效,当然不存在执行或停止执行问题。
二、《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十分明确,“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在人民法院判决或你关处罚决定生效前,不得处理”,该条同时还规定,“对于鲜活、易腐或者失效的货物、物品,可以先行变卖,价款由海关保存”。根据你关报告的美好公司诉讼案案情,你关依据《海关法》第四条第(一)项扣留的走私货物,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生效之前,不得处理。如果所扣货物需先行变卖,亦应按照我署规定,报经我署批准后再行变卖,价款则先由你关保存。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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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7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8年8月5日召开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认定工作正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稳步推进,但仍有一些地区工作措施不到位,认定工作进展缓慢。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今年认定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认定进程
  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务必抓紧时间,健全工作机制,在严格执行认定工作原则和规程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认定工作,并力争在今年底前完成。要把握工作进度,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一些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为了保证政策实施的规范化,不提倡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已经制定的,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二、关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
  三、关于中介机构
  各地认定机构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专项审计的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我们将于明年正式启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统一格式,今年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不需要重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财政厅草拟的《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政府奖励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奖励基金对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激励作用,规范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对我省全局性工作有重要影响和推动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一定水平的,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可确定为奖励对象。
第二条 省政府奖励基金由省财政厅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并配备专人管理。
第三条 政府奖励基金的使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必须是以省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事项,具体包括:
1、为振兴青海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税利大户;
2、为提高全省各族人民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教育、体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3、在促进科技进步,实施“科教兴青”战略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4、在促进农牧业发展,夺取全省农牧业丰收中获得优胜的单位或个人;
5、在产品、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质量管理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质量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6、在控制地区人口增长,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7、在实施地区财政自给规划中成绩突出,并按期或提前实施财政自给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凡在上述范围内符合奖励条件需申请省政府奖励基金的承办单位,持政府同意奖励的批件向省财政厅提出请奖申请,详列请奖事由,奖励集体个数、个人人数、奖励标准和所需奖金额,经财政厅经办部门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审批。
第五条 政府奖励基金的审批:一般性奖励由主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批,重大奖励由主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提交省长办公会议审批。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示下达拨款通知书。
第六条 奖金开支标准。凡省政府文件已明文规定了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核定:
1、奖励集体的,按受奖集体个数计算,单个标准20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2、奖励个人的,按受奖人数计算,每人8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由财政厅设立“省政府奖励基金”专户,专人负责奖励金的审核,上报、办理拨款事项,并在每月终了十五日内将省政府奖励基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报送主管副省长。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拨款通知书后,到财政厅先行预拨奖金额的60%,待奖励事项完成后十五日内,携带奖金的使用决算和受奖单位及个人收款收据到财政厅办理结算,奖金的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补拨奖金的另40%;凡挪作它用或私自提高标准,扩大奖励范围,除扣除40%
的奖励金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