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00:48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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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9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可向申请人收取技术合同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适当收取工本费的原则核定。
(二)凡经国家批准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科技奖(包括发明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和自然科学奖等)评审工作,可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评审费(或申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省(部)级科技奖初审费,单位每项30元,个人3元;复审费,单位每项40元,个人4元。国家级科技奖初审费,单位每项40元,个人4元;复审费,单位每项60元,个人6元。
国家和省(部)级单位进行的各种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其收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利用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为社会提供服务,可收取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收费标准按《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分析测试收费试行标准》(附件)执行。其他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收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四)中国发明协会组织全国发明展览会,可向参展单位和个人按每个项目20元收取报名费(对协会会员减半收取,青少年发明者免收);在全国发明展览会上,除对评选的发明奖获得者发放相应的奖牌一枚以外,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多要的奖牌,可分别按每枚金、银、铜奖牌收取50元、40元、20元的工本费。
各地组织的发明展览会,其报名费和奖牌工本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三、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分析测试收费试行标准
一、无机元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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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测 试 项 目 | 单 价(元)
------------------------------------------------------|------------------
(一)样品前处理 |
1.物理方法: |
一般粉碎 一个样品: | 3.00
特殊处理 一个样品: | 5.00
2.固体制样: |
简单制样 一个样品: | 2.00
复杂制样 一个样品: | 6.00
特殊处理 一个样品: | 10.00
2.化学方法: |
灰化法 一个样品: | 3.00
酸溶法 一个样品: | 3.00
碱熔法 一个样品: | 5.00
特殊处理 一个样品: | 15.00
3.分离富集: |
简单处理 一个样品: | 3.00
复杂处理 一个样品: | 10.00
特殊处理 一个样品: | 30.00
--------------------------------------------------------------------------
--------------------------------------------------------------------------
分 析 测 试 项 目 | 单 价(元)
------------------------------------------------------|------------------
(二)样品测定 |
A.按单个样品中的单个元素收费 |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火焰法 一个元素: | 3.00
氢化物法 一个元素: | 4.00
无火焰法 一个元素: | 6.00
2.极谱法 一个元素: | 5.00
3.光度法 一个元素: | 4.00
4.化学法 一个元素: | 6.00
5.单道ICP法 一个元素: | 10.00
6.单道X--荧光光谱法 一个元素: | 20.00
7.原子荧光法 一个元素: | 4.00
B.按样品数收费 |
1.发射光谱法: |
普通 一个样品: | (5+N).00
激光 一个样品: |(10+N).00
光电直读 一个样品: |(15+N).00
ICP(多道) 一个样品: |(20+N).00
2.多道X--荧光光谱法: 一个样品: |(30+N).00
|N:一个样品中所要
| 分析的元素数。
说明: |
1.大于20个样品按表中价格收费;小于20个样品 |
则按下式计算实际收费金额。 |
Y=(∨20/∨n).A |
其中:A:表中所列金额 |
Y:实际收费金额 |
2.特殊样品、需特殊处理的样品或没有现成分析方 |
法的任务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面议。 |
--------------------------------------------------------------------------
地貌分析
形貌分析
--------------------------------------------------------------------------
分 析 测 试 项 目 | 单 价(元)
------------------------------------------------------|------------------
透射电子显微镜 |
(200KV以下包括分析型电镜) |
*样品制备: |
粉末样品(分散、Au投影) 一个样品 | 15.00
每增加一个同类样品 | 10.00
|
二次复型(三个网) 一个样品 | 20.00
每增加一个同类样品 | 15.00
有指定位置值时 | 100%加价
|
#超薄切片(三个网) |
高分子及生物材料(包 |
括包埋不包括脱水处理) 一个样品 | 20.00
需冷冻时 一个样品 | 另加10.00
需染色时 一个样品 | 另加10.00
催化剂 一个样品 | 50.00
#双喷电解腐蚀 一个样品 | 5.00
#离子减薄 60分钟 | 5.00
*双测: |
图象、选区衍射 |
(标准样品台) 60分钟(包括装取样时 | 80.00
间) |
每增加30分钟 |
(不足30分以30分计) | 另加25.00
X光能谱分析 一小时 | 另加20.00
能量损失谱分析 一小时 | 另加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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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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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测 试 项 目 | 单 价(元)
------------------------------------------------------|------------------
*摄影 |
透射电子图象 一张底片 | 2.00
扫描电子图象 一张底片(120底片) | 1.00
成分分析谱拷贝 一张底片 | 1.00
扫描电子显微镜及电子探针 |
*样品制备 |
粉末样品 |
(分散、导电处理) 一个样品 | 15.00
离子刻蚀(常规) 一个样品 | 10.00
蒸镀导电膜 |
(C--Ag C--Au Au) 一个样品 | 10.00
*观测: |
二次电子,背散射电子象 60分钟内(包括装取样时| 60.00
间)增加30分钟 |
(不足30分钟以30分钟计)| 另加20.00
使用特殊附件 | 另议
波谱或能谱成分分析 60分钟 | 另加20.00
*摄影 |
120胶片 一张底片 | 1.00
一次成像片 一张照片 | 6.00
谱图拷贝 一张拷贝 | 1.00
光学显微镜 |
金相制样 一个样品 | 30.00
--------------------------------------------------------------------------
三、有机及结构分析
有机及结构分析
--------------------------------------------------------------------------
分 析 测 试 项 目 | 单 价(元)
------------------------------------------------------|------------------
液相色谱分析 |
*试样处理 浓缩或萃取 一个样品 | 40.00
*条件试验 (常规) |
有参考谱 一种条件 | 200.00
无参考谱 | 另议
*测试 |
#定性分析 |
(一柱,一溶剂比,常规) 一个样品 | 60.00
同类样品 每增加一个 | 30.00
#定量分析 |
(一柱,一溶剂比,常规) |
定量曲线绘制 三个组份以内 | 250.00
每增加一个组份 | 另加80.00
标准样品费 | 另议
测定(常规) 一个样 三组份之内 | 80.00
每增加一个组份 | 15.00
每增加一个同类样品 | 70.00
梯度淋洗 | 另加25%
其它检测器 | 另加25%
说明:常规指使用UV检测器和非梯度淋洗。 |
气相色谱分析 |
*条件试验(常规) |
有参考谱 |
填充柱 一种条件 | 100.00
毛细柱 一种条件 | 150.00
无参考谱 | 另议
需用特殊柱及特殊检测器 | 另议
*测定 |
#定性分析(常规,用标 |
--------------------------------------------------------------------------
续表
--------------------------------------------------------------------------
分 析 测 试 项 目 | 单 价(元)
------------------------------------------------------|------------------
准物参照定性) 一个样 三组份之内 | 40.00
每增加一个组份 | 10.00
每增加一个同类样品 | 按50%收费
#定量分析(常规) 标准样品费 | 另议
定量曲线绘制或校正因 |
子测定(一点法) 三个组份之内 | 200.00
每增加一个组份 | 另加40.00
测定 一个样 三个组份之内 | 80.00
每增加一个组份 | 另加20.00
每增加一个同类样品 | 按50%收费
说明:常规指用热导或氢焰检测器 |
色质联用分析 |
*色谱条件试验 | 同气相色谱分析
*测试(一次质谱图) |
#直接进样 |
低分辨,EI源 一个样品 | 50.00
其它源 | 加收30.00
高分辨,EI源 一个样品 | 150.00
其它源 | 加收30.00
#色谱进样 |
低分辨 一个样品 |(100+10h).00
检索谱 每个峰 | 另加5.00
高分辨 一个样品 |(250+25h).00
|h~做质谱图峰个数
其它情况 | 另议
核磁共振谱分析 |
*试样处理 |
溶剂试验 一个样品 | 20.00
氘代试剂消耗 |按实耗150%收费
----------------------------------------------------------------------------
续表
--------------------------------------------------------------------------
分 析 测 试 项 目 | 单 价(元)
------------------------------------------------------|------------------
*测试 |
#氢谱(吸收,积分,常规) |
永磁、电磁 一个样品 | 30.00
超导 一个样品 | 40.00
400MHz 一个样品 | 60.00
#碳谱 |
电磁 |
累加60分钟 一个样品 | 60.00
每增加30分钟 | 另加15.00
超导 |
累加60分钟 一个样品 | 80.00
每增加30分钟 | 另加20.00
400MHz |
累加60分钟 一个样品 | 120.00
每增加30分钟 | 另加30.00
#其它谱 | 另议
#其它处理,变温,去偶等 | 另议
红外分光光度计分析 |
1.光栅红外 |
*试样浓度调整 一种样品 | 40.00
*定性分析 |
定性谱(常规) 一个样品 | 20.00
对于同类批量样品 第六个样品起,每个| 10.00
样品 |
*定量分析 |
标准曲线绘制或计算因子确定 |
三个组份以内 | 90.00
--------------------------------------------------------------------------
续表
--------------------------------------------------------------------------
分 析 测 试 项 目 | 单 价(元)
------------------------------------------------------|------------------
每增加一个组份 | 另加30.00
样品测定 一个样品 | 30.00
2.富立叶红外 |
*试样浓度调整 一种样品 | 100.00
*定性谱 |
常规谱 一个样品 | 30.00
弱吸收、低通量样品 一个样品 | 60.00
全反射测膜样品 一个样品 | 90.00
光声法测粉粒样品 一个样品 | 90.00
*差谱 一个样品 | 另加60.00
*检索 一个样品 | 另加20.00
紫外分光光度分析 |
*试样处理 |
试样溶剂选择 一个样品 | 20.00
试样浓度调整 一个样品 | 20.00
*测试 |
#定性谱(常规) |
透射法 |
UV~NIR 一个样品 | 18.00
UV~VIS或VIS~NIR 一个样品 | 12.00
反射法 |
UV~NIR 一个样品 | 20.00
UV~VIS或VIS~NIR 一个样品 | 14.00
#定量分析(常规) |
定量曲线绘制 一个组份 | 60.00
定量测试 一个样,一个组份 | 10.00
积分球测试 | 另议
*谱处理 |
微分谱 每张 | 10.00
--------------------------------------------------------------------------
续表
--------------------------------------------------------------------------
分 析 测 试 项 目 | 单 价(元)
------------------------------------------------------|------------------
峰检索 | 2.00
荧光分光光度分析 |
*试样处理 |
试样溶剂选择 一个样品 | 20.00
试样浓度调整 一个样品 | 20.00
*测试 |
#定性谱(常规) 一个样品 | 25.00
每增加一个样品 | 另加15.00
激发波长选择 一种样品 | 30.00
#定量分析(常规) |
定量曲线绘制 一个组份 | 80.00
定量测试 一个样,一个组份 | 15.00
氨基酸分析 |
常规分析 一个样品 | 40.00
X射线衍射分析 |
*样品处理 一个样品 | 10.00
*测试 |
粉末法 一个样品 | 40.00
单晶法 一个样品 | 60.00
机时收费 60分钟 | 100.00
*数据处理 | 另议
表面分析 |
机时收费 |
(SIMS,XPS,AES) 60分钟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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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与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唐青林


  一、防止核心人员跳槽后带走商业秘密的措施

  核心人员是企业的顶梁柱,掌握了企业大部分的商业秘密。一旦企业核心人员带着商业秘密跳槽到另一个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毁灭性的危害。所以企业应该时刻保持防患于未然的态度,加强对核心人员的管理,尤其是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管理。
  (一)优化核心商业秘密的管理,对商业秘密进行“肢解”,安排不同的负责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没有经过有权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去打听或阅览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这样可以避免核心商业秘密掌握在一个人手上,一旦泄露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与核心人员约定保密期,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不应超过不超过六个月)不得离开企业,应当接受企业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
  (三)与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可根据不同的对象,以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给予跳槽员工适当的保密费,鼓励核心人员按约定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四)与核心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核心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任职,也不得自行从事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 离职交清涉密资料,加强核心员工离职前的管理。要求核心员工在离职前办理交接手续,把其负责的企业商业秘密资料全部交予接手人。

二、企业加强科技人员跳槽管理的措施

  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鼓励和支持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等方式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最能发挥其作用的岗位去工作。
  在多数情况下,科技人员都或多或少的掌握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管理工作,促使科技人员依法有序地流动。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或者单位的合法权益。
  (1)原用人单位注意科技人员离职审批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者本单位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进行管理。对列入确定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
  (2)新用人单位要注意新聘用人员不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
  新用人单位要注意新聘用人员不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如果侵犯原单位技术秘密、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调入本单位时,应当主动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自觉尊重上述协议。明知该人员承担原单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十五条对职工跳槽后新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聘用人在合同中约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当然地成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免责事由。

  三、员工离职后对原单位商业秘密仍有保密义务

  关于离职后职工对原单位商业秘密是否仍负有保密义务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处于混乱状态。我国一般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明确作出限制,而各地方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导致理解不同,加之各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导致各地方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仅仅在原则上作出了指导。一般认为,知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的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义务人的保密期限应该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时间相同。对此,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该指导原则,于1998年12月31日在第七次会议中通过的《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规定,在技术秘密保护期限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当事人仍负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义务。
  在没有统一的法律限制的情况下,各地方由于文化习俗的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步,导致地方性法规对该问题却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规定,离职员工无论是否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都负有保密义务;如《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企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掌握的企业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另一种情况则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且明确规定保密义务,是员工离职后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保密义务截止至该员工离开企业之日。”
  这种立法上的混乱状态不利于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消极的后果。在产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会因为不知如何适用法律,以及适用何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法有效、及时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影响审判的效率,增加审判的成本。即使一些地方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问题,但在诉讼中,难免当事人会抓住缺乏上位法、各地地方性规定不一致的缺陷而提出抗辩,逃避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尽管目前缺乏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我们根据中央立法的规定以及民法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应该自其知道那刻起,至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时止。也就是说,只要商业秘密没有被公开之前,不论其是在职还是离职,其都应该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一般来说,知道原单位秘密的劳动者不管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离职时签订离职保密承诺书,都不能免除其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如果违反该法定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应注意保密当事人存在自行约定的情况。当双方当事人依法自行约定了保密期限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保密期限依约定确定,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义务人也就不再承担履行保密的义务。

  四、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关系

  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竞业禁止协议通过约定禁止特定的人的竞业行为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则通过明确相关人的保密义务的方式以达保密的目的,主要作用在于事后救济。二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的区别主要有:
  (一)法理依据不同。
  保密协议的主要法理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无论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保密义务,每个劳动者都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并且该义务的履行应贯穿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间。
  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是依据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协商,通过支付补偿金的方式,限制离职员工的就业范围。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来保护商业秘密的。
  (二)适用的主体不同
  签订保密协议的主体基本涵盖了所有劳动者,即企业可以与其认为的所有可能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相关人签订保密协议。而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主体有特定的限制,我国特别制定法律对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和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如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为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于竞业禁止限制的范围也不应通过原则性的约定不合理的扩大,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限制的企业范围和地域范围。
  (三)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不以权利人支付保密费为前提。但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是否支付保密费,如果约定给付,则支付保密费成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约定义务,当权利人没有按约定给付义务人保密费时,义务人还是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但义务人可以以违约请求赔偿。
  竞业禁止协议则以支付补偿金为前提。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到其擅长的专业领域工作,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劳动者经济收入减少。因此,我国《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或业务相关人约定竞业禁止,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没有具体规定给付的标准和数额。一些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有益尝试。《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市企业秘密保护条例(1997)》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四)协议的期限不同
  一般来说,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因此保密协议的期限一般就是商业秘密存续的期限。而竞业禁止协议一般最长期限为三年。我国《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中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保密的方式不同
  在商业秘密保护上,保密协议的救济方式为事后救济,而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对于推定损害的事先防范机制,可以弥补事后救济方式的诸多缺陷。
  我们可以利用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之间的上述联系和区别,在一个企业中同时使用这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构筑单位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防火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省人事厅制定的《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表彰全省质量管理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和质量竞争能力,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振兴质量事业,省政府决定设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质监局、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 省人事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有序地开展吉林省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奖是指因企业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量创新活动,质量竞争力不断增强,取得显著的质量效益,而由省政府授予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遵循为经济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由企业自愿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也可由企业直接申报。每次评定的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名额为10?15户,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按质量管理奖当年评审细则重报复评,复评企业不占当年名额。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全省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组织),不含非紧密型的企业(组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省政府、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及质量专家等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相关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量管理奖的组织、推荐评审,并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省人事厅和省质监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起草、修订质量管理奖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负责对质量管理奖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负责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负责组织质量管理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负责对获奖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点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接受过质量管理培训,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五)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进行统计、登记,建立质量管理奖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要保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人员不少于评审人员总数的60%。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当年质量管理评审细则对参加评审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评审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统一、通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并在同一评审标准下,按企业行业性质制定评审标准指南,保证对不同行业企业的评审在同一水平下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省市质量管理奖标准的内容。质量管理奖标准是质量管理奖评审的准则,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奖标准应引导企业追求卓越,注重企业的质量经营战略和质量资源开发,注重企业信誉和市场建设,注重企业的质量管理过程和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实际,每2至3年适时对质量管理奖标准修订一次,届时公布。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认真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质量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国家或吉林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二)已按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计量检测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等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取得相应许可证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或超过相关标准要求。(三)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省以上名牌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或服务),连续3年无重大的用户投诉。近3年内,经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事故。

  (四)属全省所在行业或所在市州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经济效益显著企业。

  (五)企业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三废治理”达标。近3年无重大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六)企业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质量管理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申报时,要填写“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就本企业质量管理的过程和结果撰写报告,并详细开列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名单,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报(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进入资料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资料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和评审标准指南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以书面调查等形式开展用户评价调查,广泛征询申报企业用户评价意见。根据资料评审报告和用户评价调查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审核程序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核。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相应的评审标准指南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审查企业的质量活动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结果是否有实际成效等。评审组在现场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评审报告、现场审核报告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择优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最后审定。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听取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命名表彰。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最后审定的获奖企业名单由省质监局和省人事厅报省政府审批。批准后,由省政府对获奖企业作出表彰决定,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应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接受省政府的领导,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人员要做到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人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企业,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申报或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的单位要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并分别反馈到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向先进的质量管理和经营模式学习,推进全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全国质量管理奖。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生产的产品免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各部门收费性的产品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的目标,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持续开展全面质量创新活动,创造并发展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三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应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获奖企业每年年初(2月底前)向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年报表》。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建立获奖企业档案。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积极配合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本企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的宣传、交流工作。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质量管理奖4年有效期内,可在企业介绍、宣传等有关方面使用“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展示吉林省质量管理奖标识,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获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向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二)国家或行业、省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三)用户对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重大投诉,产品质量明显下降;(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质量管理严重滑坡;(五)连续3个月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或未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获奖企业报告发生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况的,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审定,视情节对获奖企业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撤销其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对有意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质量管理奖期满后,获奖企业可按当年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重新申报。对重新申报企业的评审,按本办法第七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重新获得的质量管理奖不占当年授奖名额,重发证书和奖牌,有效期仍为4年;未能重新获奖的企业,不再享受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