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 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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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 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


(2002.04.09)



现就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
二、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金融机构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签署文件;
(四)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金融机构完成联网和开户手续后,即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参与者。
五、金融机构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未按期备案者,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资格。
六、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后,应自觉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章,履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中的义务,遵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如有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网上披露;金融机构如违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有关操作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有权终止向其提供服务。
七、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如需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可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在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亦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中国货币网或中国债券网上公布办理交易联网或债券托管账户开户手续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必须于每月十日之前将上月的联网、开户和销户情况(包括申请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九、本公告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原有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的规定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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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商建字[2005]7号
2005-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是商务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编制和实施好这一规划,对于发挥流通引导生产、拉动消费、服务群众的作用,促进“十一五”期间商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地方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是全国性规划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切实做好地方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扩大内需和拉动城乡消费,适应新型工业化、经济全球化和内外贸一体化要求,为商品流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国内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立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规划应体现通过内贸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宗旨,要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扩大消费、加强“三农”、增加就业等问题做出努力。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提出国内贸易发展的新思路。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十一五”期间国内贸易将全面对外开放,要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关系。针对国内市场发展不平衡问题,要统筹城乡市场协调发展。既要注重规模和速度,更要注重质量和效益。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规划要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和国内贸易发展的客观实际,当前和长远结合,积极稳妥地确定发展目标。
  (四)坚持突出重点。规划要围绕市场体系建设特别是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商业改革与发展、市场运行调控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重点业务,以及影响国内贸易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
  (五)坚持市场化方向。国内贸易领域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划要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着力于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责,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凡是市场能够进行有效调节的领域不纳入规划范畴。
  (六)坚持科学化、民主化。要通过课题研究、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各个方面参与规划编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提高规划质量。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
  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系统总结“十五”期间国内贸易发展情况及经验,全面分析“十一五”期间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明确“十一五”期间国内贸易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提出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制订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各地规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国内贸易 “十五”发展情况回顾及经验总结。
  (二)“十一五”期间国内贸易面临的新形势及环境。
  (三)“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发展战略及主要任务。
  (四)促进国内贸易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
  四、编制工作要求
  (一)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二)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和吸收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划内容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四)2005年4月15日前将规划的基本思路报商务部,为编制全国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提供参考。规划编制完成并经批准后,抄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五)将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导本地区国内贸易的发展。



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总参谋部 等


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8年4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
根据国务院(1984)70号文件和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要求,为在一九九○年以前确保质量地完成军用土地详查工作,现将《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印发试行。军用土地详查是全国土地详查的组成部分,由于它的特殊性和保密性,军用土地的详查,由军队自行组织完成,军队用地单位要向所在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为保证军用土地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军队和地方相互占用的土地或因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造成的遗留问题,要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国防、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个别权属界线暂时定不下来的,为不影响详查进度,以现在实际使用界线进行调绘,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使用。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的问题,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军队的土地详查,要主动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军队有地方土地详查所需图件、航片的,要积极优惠提供地方使用,凡涉及军事机密的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军地之间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把军用土地详查任务完成好。

附: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规程补充规定,结合军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以下简称详查)的内容、任务和目的:详查的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军用土地详查的任务是:查清全军各用地单位土地权属界线、分布、位置、面积及利用状况。
详查的目的是:为国家和军队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维护军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强化军用土地管理,为国防建设服务。
第三条 详查范围
军用土地详查的范围包括军事设施用地和非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是指:
(1)国防工程设施。陆军设防、海防、空防、二炮、阵地、通信、人防工程、试验场地用地;
(2)基地仓库设施用地;
(3)营房工程设施。部队、机关营房、离休干部住房、科研院(所)、院校、医院、疗养院(所)、试验基地、各种训练场地、军办工厂、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输油(气)管线、业务生产等用地;
(4)其它。
非军事设施用地是指:
(1)企业化工厂设施用地;
(2)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用地;
(3)军马场用地;
(4)生产经营的商店、招待所、宾馆、业务生产用地;
(5)其它。
军用土地范围内由军队负责详查,军事禁区内不属军用土地的地区,由地方还是军队负责详查,由军地双方商定,但不作为军用土地登记统计。
第四条 详查工作单位
详查实行谁用谁查的原则,以团(含独立营下同)以上用地单位为详查工作单位,各级应成立有主管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详查基础图件
开展详查的基础图件:基地仓库、试验场地、机场、大型训练场地、农场、军马场等要使用1∶1万—1∶5万地形图;各类营区、工厂等要使用1∶500—1∶2000平面图或地形图。
第六条 详查步骤
详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包括图件、仪器、工具、技术培训、试点等项准备;
(2)外业权属界和地类界调绘、补测;
(3)用航片调绘的,要进行内业转绘;
(4)土地面积量算;
(5)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权属界线图,编写地籍或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
(6)详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7)成果资料上报归档。
第七条 详查工作成果
(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地籍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3)用地单位地籍或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
(4)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5)争议情况、证明文件及处理意见、资料等。
详查工作的成果及野外记录、计算数据、草图等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归档保管,用地单位可以复制存查。
第八条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详查成果:
(1)企业化工厂、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军马场及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单位,按国家规程提供各类面积统计表;地籍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边界接合图表、调查报告各一份。
(2)军事设施用地单位,只提供权属界线图,边界接合图表、总面积。

二 土地利用分类
第九条 分类依据
全国“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军事设施用地属一级类编号“Ⅷ(8)”即“特殊用地”,其含意是指在城、镇、村庄内的“军事设施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军事设施用地属于二级类编号“55”即“特殊用地”,其含意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军事设施用地。凡军事部门使用的非军事设施用地,一律按照全国统一的两个技术规程分类。
第十条 土地分类
(1)居民点内、外的所有军事设施用地,都为特殊用地;
(2)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军马场等用地单位,按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分为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
居民点外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单位土地分为:耕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建筑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三 详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编写详查任务书
开展详查的任务书,应由团以上用地单位拟制,经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详查任务书的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
(2)详查工作所需的图件资料和技术条件;
(3)详查的组织、实施步骤与方法。
第十二条 进行业务培训和试点
详查工作开展之前,要进行业务培训与试点,使参加详查人员熟悉技术要求,明确详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
第十三条 资料收集
(1)收集调查范围的近期地形图、地籍平面图、影象平面图等。
(2)有关的行政区划、地质、地貌、水利、交通、土壤、气象和农、林、牧等方面的图件和文献资料。
(3)对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供详查使用。

四 外业调绘与面积量算
第十四条 调绘基本要求
(1)调绘应采用新测绘的地形图或影象平面图,准确的地籍平面图;
(2)调绘的界线和地物位置准确,各种注记正确无误,清晰易读,线划符号符合国家《规程》图例。
(3)调绘面积线不得有漏和重叠。
(4)调绘的明显地物界线在图上位移不大于0. 3毫米,困难地区或不明显地物界线的位移应不大于1. 0毫米。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界线的调绘
(1)土地权属界线是指各用地单位与相邻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
(2)境界以国家和地方确认的行政区划界线为准。
(3)详查不论与地方同步或不同步,都要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面组织,与各相邻单位共同确认权属界线。
第十六条 面积量算
在同一图幅内军队与地方同时开展详查时,各方量算面积之和与图幅理论面积之差小于允许值时,可以平差。在同一图幅内,军队与地方不同时开展详查,由先开展的一方量算,并为另一方提供平差后的面积,作为后者量算面积的控制依据。
(1)土地面积计算单位:1∶2000以内的比例图用平方米;1∶1万以上的用“亩”或同时用平方米和亩,准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后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2)地籍及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需认真核算准确无误。

五 其 它
第十七条 详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详查工作情况;
(2)详查成果及质量;
(3)土地利用分析;
(4)地籍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各类面积统计表;
(5)地籍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6)处理权属纠纷的情况资料。
第十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抽查。
第十九条 绘制的座落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均使用国家和军队和统一图例。
第二十条 基地仓库、试验场地、机场、大型训练场地、二炮阵地、大型农场、军马场等需要航测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
列编农场,军马场和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统一参加地方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一条 详查后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及时进行动态监测,要把变化了的土地权属和地籍利用现状,随时在原图上和统计表中作出更改。
第二十二条 详查后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六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大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