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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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8月6日,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计划、财务)司(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一、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认真学习《通知》,指导、帮助科技企业贯彻落实《通知》和有关规定。
二、各级科委应按《通知》要求,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切实做好各类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在国家工商局登记的科技企业,由国家科委认定;在地方工商局登记的科技企业由同级科委认定。
三、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应按国家科技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正确掌握标准。科技开发企业参照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87)国科发综字0810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91)国发12号〕执行。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进行。
四、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和我委贯彻部署此项工作的有关文件,逐级贯彻落实,抓好科技企业会计培训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推进科技企业会计核算电算化,逐步实现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
五、各级科委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贯彻执行《通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管理办法,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科委,以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强科技企业管理的政策措施。
附件:
1.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科技企业新增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附件一: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推动科技产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科技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就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科技企业,是指经各级科委认定的科技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参照本通知作相应补充(见附件)。
三、科技企业会计核算涉及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
四、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科技企业新增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238 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科技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取标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二、企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的科技开发项目失败,或无形资产提前注销,经过规定程序核准,按失败项目的支出额或未抵偿支出的差额及注销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无形资产”科目。企业提取的风险准备如不足抵偿实际发生的应冲销额时,未冲销额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等科目,再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尚未冲销的风险准备。
406 科技开发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研究开发、中间产品试验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记入各有关科技开发项目成本。所发生的除直接费用以外的间接费用,先在本科目(其他费用)明细科目归集,月终再分摊到各个科技项目中去,以计算各科技项目的实际成本。
企业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费用,数额较小,业务不多时,可在本科目核算。业务较多或数额较大时,应在“407技术服务成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科技开发部门耗用材料时,借记本科目(XX项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分摊人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xx项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支付、计提、分配应由本科目核算的其他费用时,借记本科目(其他费用),贷记有关科目。
月终将本科目归集的其他费用分摊到各个科技开发项目中去,借记本科目(XX项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费用)。
三、企业对其完成的技术成果,其中准备外销的,按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技术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XX项目);企业留作自用的,按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XX项目);确定为损失的,按实际成本,借记“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科技开发部门在产品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科技开发项目设置明细帐,并设置“其他费用”明细科目。
407 技术服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机房的装修、各类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咨询服务、其它技术服务等。
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服务项目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服务项目根据类别和结算办法确定。其成本项目一般应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记入技术服务项目成本,间接费用先在本科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核算,月末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服务项目成本。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技术服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应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确定的价款结算办法,按期结算已完工程或工作的成本。采用按月结算价款办法的服务项目应按月结算已完工程或工作的实际成本,借记“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项目完成后一次结算或分期结算价款的项目,应按合同确定的结算期结算已完项目的成本,借记“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完成和未办理结算的技术服务项目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技术服务项目设置明细帐,并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
502 销售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以及提供技术服务项目等,所应结转的实际成本。
技术服务项目,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的办法时,其本期已结算工程或工作的成本,是指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累计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成本。实行按月或分段结算办法的合同工程或工作,其本期已结算工程或工作的成本,应根据期末结算工程或工作的累计成本,减期末未完成工程或工作成本进行计算。未完工程或工作成本是指期末尚未办理价款结算的工程或工作的成本,可采用“估量法”或“估价法”计算确定。
二、企业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本科目(产品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等),贷记“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技术服务成本”等科目。


销售退回的产成品,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的产品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销售成本类别设置“产品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等明细科目。
505 技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技术产品、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实现的技术收入,收到货币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尚未收到款项和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的技术服务收入,应根据合同于其实现时及时入帐: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或工作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承包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完成后清算办法的工程或工作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或工作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成部分的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或工作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程收入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或工作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在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或工作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的已完工程或工作价款,或为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三、期末结转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按技术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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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等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06年6月19日

财建〔2006〕317号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更好地为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加速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现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一)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开发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工作,是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岗位能力,适应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承担本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我国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和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带动企业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企业的重要职责;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科研技术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着关键作用。《决定》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各类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履行职工教育培训的职责。

  (三)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发展权的迫切需要。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提供职工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必要保障,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加速工人阶级知识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适应性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各类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

  (二)企业要强化职工教育和培训,突出创新能力和技能培养,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鼓励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切实提高职工技能素质,提升职业竞争力。

  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l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四)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四、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

  (一)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五、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企业的经营者应确保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大型企业集团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可与二级单位(或二级法人单位)划分一定的比例分别管理与使用。

  (三)鼓励各企业建立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帐户制度,采取单位、个人、工会共同向帐户注资方法,支持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并建立学习档案,完整记录职工学习与培训的情况。

  (四)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应按照《意见》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六、完善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监督

  (一)企业工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督促企业履行对职工的培训义务,并依据已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条款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监督企业提取与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职责。

  (三)企业应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四)各级劳动保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引导企业落实职工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

  (五)充分发挥公众舆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的作用,促进企业按要求承担职工教育与培训义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市字(2001)第13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可否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请示》(浙工商同〔200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股东会决议及其他登记资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


20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