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规划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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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规划工作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邮电规划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3年1月8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规划工作,加强对邮电发展战略的研究,提高邮电规划的科学性、预见性,使其在宏观指导、组织、协调邮电经营和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使邮电通信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通信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处于国民经济的先行地位。邮电中长期规划(计划)是国家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组织、调节邮电各项生产、建设活动的基本手段,是全国邮电干部职工在规划期内的奋斗目标。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邮电中长期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研究贯彻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用新的思想和原则做好邮电规划,遵循邮电通信要适度超前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规划期内的宏观发展目标和任务,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二)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方向,做到社会效益和邮电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并举,不断增强邮电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重视技术进步,重视对高新技术的跟踪和采用,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通信能力、通信水平。
(四)坚持改革开放的原则,正确处理邮电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关系,促进邮电通信生产和建设的协调发展。要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
(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六)贯彻国家对邮电通信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方面筹集资金,发展邮电事业。
(七)在制定邮电发展规划时,应重点考虑国家确定的重点经济发展地区的建设。

第二章 邮电规划体系
第四条 邮电规划从时间上划分有长期规划和中期规划。长期规划分为远景规划和十年规划,它是一个纲领性、战略性的规划。中期规划一般为五年,即五年计划,是长期规划分阶段实施性的计划,是制定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具体落实五年计划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 邮电远景规划,主要是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邮电通信需求,从国情出发,对今后二十年乃至更长远时期邮电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措施、通信能力、服务水平、相应的技术政策和大致实施时序进行轮廓的描述和预测,这是一种长远性的宏观设想。
第六条 邮电十年规划,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规划期内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预测和分析邮电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提出邮电发展的战略目标、方向、重点和指导方针;
(三)制定邮政通信网、电信通信网的发展规模、网路组织方案、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以及相应的投资估算和相关技术政策;
(四)提出规划期内邮电发展的中心任务及重大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 邮电中期规划(即五年计划)
(一)主要任务:(1)确定计划期内邮电发展目标、规模和速度;(2)规划计划期内邮电业务、邮政和电信建设、邮电工业生产、技术进步、科研教育、职工生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任务及主要技术、经济计划指标,并在规定的五年总指标的基础上,提出分年度的安排;(3)确定邮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二)五年计划由下列分项计划组成:(1)邮电业务量计划;(2)邮政通信网发展计划;(3)电信通信网发展计划;(4)邮电生产经营计划;(5)邮电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计划;(6)邮电科学技术发展和技术进步计划;(7)邮电工业生产计划;(8)邮电教育计划;(9)其他专项计划(包括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
(三)五年计划的滚动。五年计划开始实施后,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对邮电通信需求的变化以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五年计划进行滚动管理即每年修订一次,并将计划期相应地向后延续一年,形成五年计划不断滚动的机制。
第八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从管理层次上又可分为:全国邮电中长期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中长期规划,省会城市、地市和县的邮电中长期规划。地市和县的邮电中长期规划如何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电中长期规划,应根据全国邮电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原则、指导思想和有关指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

第三章 邮电规划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九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部、省两级。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由部直接管理。全国邮电中长期规划工作在部的领导下,由部计划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电中长期规划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领导下,由邮电管理局计划部门具体组织制定。
第十条 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长期规划管理权限和职责主要是:
(一)向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提出发展邮电的有关建议;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计划的指导方针和要求,结合邮电行业实行,在搞好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与管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中长期规划的实施;
(四)部署、督促、检查下级邮电部门和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编制邮电中长期规划的工作。

第四章 邮电规划的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草案,应在规划期初始年的前半年编制完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根据国家现行的办法,一般在编制五年计划时,同时制定十年规划设想。
第十二条 邮电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的编制步骤是:
(一)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编制中长期计划的安排,邮电部结合本系统的情况,向管理局和部直属单位部署编制邮电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
(二)部内各相关司局及有关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部的要求,分别提出各自专业的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草案。
(三)部规划研究院根据部的要求,负责编制邮电业务量发展预测、邮政干线通信网发展规划、长途电信干线通信网发展规划,经组织评审后,上报邮电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部下达通知的要求,联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草案,经省局组织审定后,报送邮电部。
(五)部计划司根据部内各司局及有关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部规划研究院报送的全国邮电业务量发展预测、邮政干线通信网发展规划、长途电信干线通信网发展规划,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报送的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草案,组织研究,分析汇总,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邮电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草案,经论证、修改完善定稿后,由部审定批准,下达执行,并上报国家计委。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内有关司局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部正式下达的全国邮电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对各自的规划和计划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并报部备案。
(七)五年滚动计划的编制,首先由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制出分项的五年滚动计划,然后由计划司汇总,编制全国的邮电五年滚动计划,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 邮电通信网路规划是邮电中长期规划的主体和核心,邮电部负责编制全国邮政、电信干线网的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编制省内邮政、长途电信通信网规划和省会以及其它大城市的本地(或市内)电话网的规划。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邮电中长期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的政策、措施和建设项目等,要认真进行可行性和科学性的论证,有的需要提出多种方案,择优选用。

第五章 邮电规划的综合平衡
第十五条 搞好综合平衡,是编制好邮电规划的一个主要环节。部、省邮电计划部门是负责综合平衡的职能机构,负责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
第十六条 邮电发展中长期规划综合平衡的主要任务是:
(一)反映邮电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搞好规划期内对邮电通信的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投入与产出的大体平衡;
(二)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邮电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全网整体效益与局部效益的关系,安排好规划期内各项计划之间以及国际通信与国内通信、长途与市话、传输与交换、一级干线与二级干线、电话业务与非话业务、传统业务与新业务之间的统筹兼顾与协调发展。
(三)搞好规划期内邮电生产与建设中,人、财、物需要的大体平衡;
(四)妥善处理需要与可能、重点与一般、技术与经济的关系,安排好不同地区发展的统筹兼顾;
(五)妥善处理邮电通信发展与支撑系统发展(邮电工业、科研教育等)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邮电通信生产与职工生活福利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综合平衡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效益、留有余地。

第六章 邮电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八条 全国邮电中长期规划由邮电部审定,报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中长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定,报邮电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的省(区)内长途电信通信网规划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市话(本地)网规划,由邮电部组织审查,以利于一、二级干线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一经审定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必须通过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中期规划是年度计划安排的依据,对未列入中期规划的建设项目,如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立项的,通过五年滚动规划的修订调整,方可立项,并进行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是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都要根据邮电中长期规划的安排,每年选择一批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工作。做到前期工作有储备,以利于加快建设进度,缩短建设周期。

第七章 邮电规划机构设置及规划的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计划司是全国邮电规划的管理机构。部规划研究院是部邮电规划的专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设置规划管理机构并配备规划人员、设置规划专业机构,负责规划编制工作。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由各邮电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部、省邮电规划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邮电行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邮电行业与国民经济其它各部门发展的比例关系,研究提出邮电发展战略方针和目标;
(二)组织开展定期的邮电业务流量流向的调查和邮电业务发展预测,组织对有关通信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的综合研究;
(三)负责编制邮政通信网、长途电信通信网、本地(市话)网以及其它非话业务通信网的发展规划,编制邮电中长期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工作;
(四)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及客观通信需要变化,对通信网规划进行滚动,每年编制一次滚动规划;
(五)负责邮电中长期规划的理论、方法、参数、定额、指标体系等基础研究工作;
(六)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评估咨询工作;
(七)对下级邮电部门的邮电规划工作,在技术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审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要配备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邮电规划工作。要采取各种方式对规划人员进行规划的理论和方法、现代化通信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的培训。扩大知识面,提高业务素质,并保护规划队伍的相对稳定,以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条 部规划研究院负责牵头组织全国邮电系统规划情报资料的交流,形成全国邮电规划信息交流网络,以及时交流情报和经验。
第二十六条 加强邮电规划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要积极接受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对规划工作的援助项目。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知识和规划业务技术,提高邮电规划队伍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连续性的工作任务。各级计划、规划部门要在部统一领导下,协调一致,共同努力,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及实施管理。部定期召开规划工作会议,交流信息,布置检查工作。部、省专业规划机构要加强对规划理论、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计算机编制邮电网路规划的软件的开发研究,以不断提高邮电中长期规划的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邮电部计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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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劳动部 国家税务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1991年10月5日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59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一)生产经营正常,上缴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二)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由劳动部门管理工资基金,并能正确提供核定工资基数的资料和数据。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和实行个人承包、租赁以及减免税、税前还贷较多的企业,不得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其他行业和县(区)以下的集体企业一般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个别企业要求试行的,需经县(区)劳动局、税务局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实行挂钩。同时,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挂钩的形式
(一)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税务部门批准,下列企业可实行复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
1、在较长时期内,生产国民经济急需、市场紧缺、品种单一的产品,有严格、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生产资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产品销售量复合挂钩。
2、在国民经济中急需发展,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上缴税金及实际工作量复合挂钩。
实行复合挂钩的企业,其上缴税金所占复合指标的比重(相应的工资基数比重)不能低于50%。
(三)个别行业、企业情况特殊,也可以实行其他挂钩形式,挂钩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税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工资基数的核定
(一)企业挂钩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包括: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
(二)企业工资总额中的下列部分不包括在挂钩的工资范围内:
1.按国家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各类价格补贴。
2.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3.超过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提取的奖金,以及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
4.劳动分红。
(三)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挂钩工资范围内的上年统计年报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减去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剔除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加上企业上年度增加人员及职工转正、定级在本年度的翘尾工资。
企业在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上年的挂钩工资基数为基础,加上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并按国家规定对新增效益工资超过免税限额部分扣减应缴纳的奖金税后,进行核定。对因价格因素造成效益工资增长幅度过大的,应酌情扣减工资基数,并适当调减效益基数。
(四)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下列情况所增加的工资,当年可在成本中单独列支,第二年核入挂钩的工资基数内:
1.国家统一安排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2.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
3.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城镇待业人员。
(五)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竣工并由基建正式移交投入生产后,经劳动部门批准增加人员的工资可相应调整工资基数。
(六)企业由于成建制划入(划出)所增加(减少)职工的工资,可以按挂钩工资范围的上年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工资基数。
(七)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期间,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标准或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经批准,可酌情调整挂钩的工资基数。
(八)企业自行招收职工所增加的工资,在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不核增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离休、退休等自然减员,其减少工资额应全额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企业职工正常的调出,应按减少职工工资额的50%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
(九)企业挂钩的工资基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劳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进行核定。
四、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上缴税金基数的核定
1.企业挂钩的上缴税金范围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所得税。
2.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按挂钩税种的上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加上上年欠交的税款,减去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如果上年上缴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企业在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以上年实际上缴数为基础,加上欠交的税款,进行核定。
3.企业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核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但发生下列情况应进行调整:
(1)企业上年度享受减免税或税前还贷的优惠,如果减免税期或还款期已过,对上年度减免的税款应全额核定在上缴税金基数内,税前还贷部分按企业适用所得税率计算,核定在上缴税金基数内。
(2)国家开征新税种应按全年数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3)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增人增资,应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平均的工资税金率适当核增挂钩的上缴税金基数。
(4)企业由于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加(减少)职工核增(核减)工资基数,应同时按上年决算数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4.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对企业上缴税金指标影响较大时,按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上缴税金基数。
(二)销售(工作)量基数的核定
1.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销售(工作)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2.企业在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销售(工作)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三)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税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进行核定。
五、挂钩浮动比例的核定
(一)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核定。
(二)在核定浮动比例时,要考虑企业之间经济效益水平的不同,以同行业人均税金、工资税金率、资金税金率和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综合经济指标的高低为依据分档确定,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三)企业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一般确定在1:0.3-1:0.7之间。经济效益低、未达到设计能力、潜力大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低于1:0.3;少数经济效益高、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例可以大于1:0.7,但最高不得超过1:0.75。各地在核定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时,应从严掌握。
六、审批程序
(一)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据实填报《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报审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
(二)企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原则上一定三年,但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须每年核定一次。如果企业中途停止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挂钩期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应全部冲减成本追回。
七、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
(一)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按核定比例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在当年成本中列支;按本办法第三条(二)款规定未列入挂钩范围的工资,仍按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税务制度的规定,在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在执行工效挂钩期间,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每季按核定的浮动比例预提,但累计预提最高不得超过新增效益工资的80%,年终进行清算。
(三)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下降时,工资也要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浮。但下浮的幅度最高不超过工资基数的20%。
八、效益工资的使用和管理
(一)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企业效益工资的使用,不得超过提取数。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结余的效益工资,可结转以后年度调剂使用,用于以丰补歉。
(二)要严格监督考核挂钩企业执行物价政策的情况。对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与消费者利益的企业,一经查出,取消全部新增效益工资。
(三)对挂钩企业还要考核产品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技术指标。未完成考核指标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新增效益工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税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修改本地区原有工效挂钩办法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发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一)工资同上缴税金挂钩的计算公式
1.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
上缴税金毛增加额
×--------------------------
上缴税金基数+工资基数×工资浮动系数×适用所得税率
上缴税金净增加额
2.上缴税金净增长率=----------×100%
上缴税金基数
3.新增效益工资=工资基数×工资浮动系数×上缴税金净增
长率


式中,“适用所得税率”先按毛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级数确定,经试算后得出试算新增效益工资。如果毛应纳税所得额减去试算新增效益工资之后级数不变,则试算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如果级数变化,则“适用所得税率”降低一个级数确定,按此税率重新计算的新增效益工资为最终结果(下同)。
(二)复合指标挂钩的计算公式
1.与销售(工作)量挂钩的部分
新增效益工资(A)=工资基数×与销售(工作)量挂钩的工资
销售(工作)量增加数
基数比重×工资浮动系数×------------
销售(工作)量基数
2.与上缴税金挂钩的部分
上缴税金净增加额=上缴税金基数
上缴税金毛增加额(已扣除A)
×----------------------------
上缴税金基数+工资基数×与上缴税金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
×工资浮动系数×适用所得税率
新增效益工资(B)=工资基数×与上缴税金挂钩的工资基数比重
上缴税金净增加额
×工资浮动系数×----------
上缴税金基数
3.全部新增效益工资=A+B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