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调出、调入包干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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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调出、调入包干暂行办法

商业部 国家计委


棉花调出、调入包干暂行办法

(1989年9月12日商业部、国家计委(89)商棉字第28号印发)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8号文件关于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的决定,为了加强宏观控制,保证调拨包干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棉花是国家管理的计划商品。实行调拨包干以后,棉花的收购、调拨供应、出口和储备仍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必须切实加强计划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国家购、销、调、存计划的执行。
二、对国家棉花定购任务,各棉产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增加生产,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收购数量必须如实上报,严禁瞒报、虚报。超过国家定购任务部分“三七”分成,即上交国家30%,省、自治区留70%。
三、国家安排的调入包干数中,包括纺棉、民用絮棉和其他用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安排的用棉计划保证供应,不得少供应、不供应或挪作他用。
计划单列市的用棉指标包括在所在省的包干数内,按照与所在省协商的各项用棉比例计算后,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供销社共同上报国家计委、商业部备案。
四、棉花调出包干数是根据国家最低需要确定的,必须保证完成。如棉花减产少收,相应减少本省、自治区用棉量,不能减少国家调出包干任务。不完成国家调出包干数量,不上交超定购分成棉的,按欠缴数量酌情处以罚款;同时扣拨国家的加价款和奖售物资,并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五、棉花省际调拨计划,由商业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出、调入包干数分段安排下达。调出、调入双方要及时衔接计划,签订协议(合同),并根据均衡调运的原则组织发运,双方按月向商业部报送调拨计划执行情况。商业部负责督促、检查并协调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六、调出棉花的品级长度,要根据当年收购棉花的实际情况,按比例调拨,本地、外地、省内、省外各用户要一视同仁。低等级棉花原则上用于絮棉或其他用棉(军需絮棉除外)。
七、棉花出口数量,由国家根据当年棉花生产和供需情况,与有关省、自治区、协商后确定。有出口任务的省、自治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不得任意增减。
八、省、自治区超购分成的棉花,应按政策规定掌握使用。但须在本年度收购基本结束后,经过核实,并报国家计委、商业部同意才能分配,不得提前动支,不准影响国家调出包干任务。
九、棉花不搞价格“双轨制”,超购分成的棉花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准抬价销售棉花,也不准以各种名目加收费用,违者由物价部门按国家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以棉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坚持棉花由供销社棉麻公司一家经营,不开放棉花市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插手收购和经营棉花。用棉单位不得在计划外套购棉花,凡计划外套购棉花的单位和地区,都要扣减计划指标。对倒买倒卖棉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各级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要按照国家政策、计划办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持商业道德和商业信誉,保证棉花调拨包干办法的实施。凡计划外销售或超计划销售棉花的,要抵顶本地区用棉指标,在经济上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十一、国家从各省、自治区调出的棉花,实行吨棉吨粮的奖励办法。奖售粮由中央财政补贴差价款,补贴办法按计商(1988)402号文件执行。商业部负责核实,超定购基数收购的棉花同样享受国家下拨的加价款和奖售物资。
十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棉花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供销合作社和纺织工业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计划认真完成棉花调拨包干任务,安排好市场;要认真清理在建棉纺项目,整顿计划外小纱厂,严格控制棉纺能力的盲目发展。各级计委、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银行、财税、运输和技术监督部门要支持和配合供销合作社,共同搞好棉花购、销、调、存和出口工作。
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地、市、县是否实行调拨包干,由各地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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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己经十二届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

第五条 韶关市户籍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韶关市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费进入公园、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书证,享受半票进入各风景区、旅游景点。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到各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并免收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巡诊费。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并提供免费体检。

(四)免交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的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五)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各部门应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供电、供水、商场、饮食、维修、燃料等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七)免费乘坐市区内的公共汽车。对老年人乘坐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优先,候车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八)享受半价优惠进入市区各体育健身场所、影剧院活动或观赏。

(九)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

第六条 凡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优待证》,《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优待证》只限于本人持证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老年人使用伪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八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旅客高峰期;不能独立行走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5日,交通部

近几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路现状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国家投资有限的情况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现了利用贷款、集资、外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公路、大桥和隧道,建成后,收取合理的通行费用以偿还贷款,对加快公路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各地自行确定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又不尽相同,不利于今后全国的统一管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修桥筑路的积极性,加强宏观控制,统一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交通部于去年初拟定了《集资、贷款修建公路和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初稿)下发各省征求意见,并于六月份组织部分省的专家进行了讨论修订。现将《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发给你们,请本着既要放开搞活、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又要防止没设卡、乱收费的原则,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
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以下同)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或大型公路桥梁、隧道,需要偿还贷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建成后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归口,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一)桥梁三百米以上,隧道五百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其收费条件可适当放宽到桥长二百米。
(二)高速公路、里程在十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及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
第三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管理,并事先报经批准。工程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增建相应的封闭设施和站卡,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后,方准收取通行费。
第四条 收费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印制全省统一票证。票证上应标有“偿还贷款”字样。
第五条 应按桥梁、隧道、公路长度,还款额度,收费期限,交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综合考虑,定出合适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按上述原则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项目,其收费管理,按批准的协议或合作条款办理。
第七条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外,对其它任何机动车均应一律收取通行费。
第八条 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 通行费由公路管理部门在银行按收费公路或公路构造物名称设立专户存储,其收支计划应报上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收取的通行费只许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绝不允许挪作他用。贷款还清后即停止收费。个别项目有特殊情况须继续收费的,须报交通部、财政部核定。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或公路构造物由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其经费在收费期间由收取的“通行费”列支;收费结束后,由养路费支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