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4:39:09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3月20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坚持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的企业,应作出有利于自治州经济发展,有利于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安排。
自治州境内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 自治州应巩固和发展国有矿山企业,积极扶持集体矿山企业和私营矿山企业,引导个体采矿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矿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矿产资源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按规定分配矿产资源;
(三)对自治州境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加工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
(五)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调处采矿权属纠纷;
(七)按规定征收和管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应协助同级矿管局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应持勘查许可证到自治州和当地县(市)矿管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勘查单位发现新的矿产资源,应报自治州矿管局。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将简要资料抄送当地县(市)矿管局及州矿管局。

勘查单位在勘查过程中应保护矿产资源和其它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勘查单位不得以勘查为名,擅自采矿和销售矿产品;需要采矿和销售矿产品的,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勘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破坏地质、测量标志;不得进入勘查作业区进行采矿活动。
第十一条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持证办理有关手续。
州、县(市)新办的国有矿山企业,由所在县(市)矿管局审核,州矿管局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采矿权的转移,必须征得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因采矿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矿管局处理。
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州矿管局处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实行矿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工、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当地矿管局办理矿产品加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自治州实行矿产督察制度。州矿管局设置矿产督察员,对各类矿山企业进行矿产督察工作。
州矿管局可授权县级矿管局组成矿产督察组,行使矿产督察员的职权。
第十六条 州及县(市)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基金。资金从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按比例提取,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基金主要用于地质勘查、矿业秩序维护、资源利用与保护。
第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矿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发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的;
(三)综合利用和回收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四)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矿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采矿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未经原发证机关同意,擅自转移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采矿程序,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乱采滥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加工企业选矿回收率或冶炼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继续生产的,视情况予以处罚;
(七)无矿产品加工许可证加工矿产品的,没收加工设备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50%以下的罚款;
(八)无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并处以矿产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九)伪造、涂改、倒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加工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矿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5年5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高等工科院校学生生产实习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高等工科院校学生生产实习暂行规定

1988年5月5日,铁道部

铁路高等工科院校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面向实际”合格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88号文件精神和铁路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共同组织
培养铁路建设所需的合格人才是铁路高校和铁路各部门的共同任务。改进和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是铁路高校和铁路各有关接受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的共同责任。因此,高校和接受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努力克服困难,不断总结经验,共同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1、高校要重视学生的生产实习环节,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制订实习大纲,保证实习的时间和内容,选派合适的指导教师负责实施,要提前与接受单位联系,落实有关实习、食、宿等具体事项。
2、接受单位的领导要关心和指导学生的实习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帮助解决实习中的困难,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以技术人员为主的实习指导队伍。
3、高校和接受单位要共同研究、尽快制订和完善有关实习的组织管理、思想政治和业务学习、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
二、建立固定实习基地
生产实习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基地,以便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实习质量。为此,要加速各专业固定实习基地的建设。各单位要从铁路事业的发展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高校搞好固定实习基地建设。
建立固定实习基地要从专业培养要求出发,坚持就近就地的原则,由高校和接受单位商定后,签订协议报部备案。
三、加强生产劳动教育
在安排生产实习时,高校和接受单位要保证让学生参加适量的实际操作和生产劳动。力争把实习和生产任务结合起来进行,或吸收学生参加一些技术革新工作,以便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实际操作和生产劳动的时间可根据专业的需要和接受单位的情况酌情安排,一般不少于2周。
2、学生要在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加实际操作和生产劳动。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事故。在实习期间,因学生实习操作酿成的事故,可不列为接受单位的责任事故,具体办法按铁教〔1987〕699号文件办理。
四、有关实习经费的问题:
接受单位在收取师生实习经费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1、劳动工具和试验材料费由接受单位摊入成本。
2、劳保用品由学校与接受单位商定解决。
3、师生实习自带行李,接受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房屋。若接受单位有简易招待所时,师生可不带行李,按执行标准减半收费。
4、师生实习在接受单位的职工食堂就餐,伙食按平价供应。
5、师生实习应向接收单位缴纳每生每月五元的实习管理费。现场技术人员承担讲课的酬金,由学校按国家规定统一支付给接受单位,接受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讲课人。
6、实习期间师生的医疗费用,由学校凭据报销。
7、师生的差旅费和其他补助,按目前国家规定执行。
8、学生的认识实习和毕业实习,参照此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

1990年11月7日,最高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法请字(1990)第2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治安联防队员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其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批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