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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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1990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客货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反映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完成情况,为国家了解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发展与交流情况,制定和检查交通运输发展计划及宏观调控与决策;铁路各级领导与有关部门经济承包决策,制定和检查客、货运输生产计划,运输收入、成本、清算收入(包括工资含量计算)与分配计划等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计划,长远规划等发展建设计划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为了保障全路客、货运输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使用统计资料标准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及铁道部《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凡铁道部管辖的铁路客、货营业站和客运段(列车段)的客货运输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客货运输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和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和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客货运输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
第4条 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客货运输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完成。
第5条 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量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客货运输统计要研究、试点和实现统计信息共享,数据的搜集要向信息源点延伸,有计划地建设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传输网络,努力实现客货运输统计资料的搜集、传输和处理的网络化。

第二章 统计范围
第一节 营业运输统计范围
第6条 旅客统计范围是指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和乘降所购买客票乘车的旅客及在旅客列车上和到站补购客票的旅客。
第7条 行李、包裹统计范围是指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按营业手续运送的行李、包裹。
第8条 货物统计范围是指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的车站按营业手续使用运用车(包括企业自备和租用车)运送的一切货物,包括:
一、自站办理承运的货物(包括免费回送货主的货车用具和加固材料)。
二、国境、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由国外、新线、地方铁路接运的货物。
三、不同轨距的倒装站,由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
四、港口站由水路接运的水陆联运货物。
第9条 下列运输不在营业运输统计范围之内:
一、工矿企业、新建铁路、地方铁路内部运送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二、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运往新线、地方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三、新线、地方铁路到达分界站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四、新线分界站接运的通过新线的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
五、持铁路通用乘车证乘车的旅客和持铁路乘车证乘车的人员。
六、按轴公里计费的,由企业机车牵引的企业车辆或企业租用的车辆装运的货物。
七、填制货票的游车。
八、货物运至到站后,未进行装卸作业,重新制票运输的货物。
第10条 旅客退票
旅客购买客票后因故在发站退票,根据退票报告在当月资料中剔出。
第二节 统计结算时间
第11条 旅客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24点。货物运输统计结算时间为18点。

第三章 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一节 统计项目
第12条 货物品类。货物品类是根据货运单据中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品名分类表》查定。一张货票记载数种品名时,按其重量最多的货物确定,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确定。
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品名分类表》是根据全国情况编制的,由于各地区经济情况不同,货物名称不一致和新品名不断产生,各铁路局可按货物的“自然属性”分类的原则,补充具体品名,报部计划司审定后实行。
第13条 运送里程
一、旅客和行李、包裹运送里程。是根据客运统计原始单据中记载的发、到站和经由,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查定。轮渡按20公里计算。
二、货物运送里程。是根据票据上记载的发、到站和规定的经由,按《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查定。轮渡按100公里计算。
三、对各铁路局自局开办的临时营业线和乘降所,按本局公布的里程查定。
第14条 客货运输经由
一、旅客、行李、包裹的运输经由,按票据上记载的经由确定。
因自然灾害和行车事故造成旅客列车改变径路时,可根据调度命令按实际径路调整经由。
二、货物运输的经由,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货票上注明运送经由的,按注明经由确定。
(二)对按铁道部《全国铁路车流特定径路》规定运输的货物,按特定径路确定。
(三)为了充分利用铁路线路能力,铁道部规定分流运输时,按规定径路确定。
(四)对按铁路局管内特定径路运输的货物,根据有关文件确定。
(五)除以上四项外,均按最短经由确定。
(六)下列货物运输可调整其经由:
1、由于自然灾害和行车事故,铁道部(对直通运输)或铁路局(对管内运输)以调度命令改变原运送径路时,可根据调度命令按实际径路调整。
2、未按本条二款(二)、(三)、(四)项规定径路运输的违流货物,可在分界站或适当车站建立“违流重车登记表”,有关局根据登记资料核实、协商后,按实际径路调整。
第15条 发到站。为客、货票据上记载的营业车站;整车分卸货物的到站是票据上记载的最终到站;由水路接运或向水路移交的货物,为办理货物接运或移交的车站,铁——水——铁联运时,发送、到达各按两次计算;由国外、新线、地方铁路接运或向国外、新线、地方铁路移交的旅客、货物,为办理接运或移交的车站。
变更到站的货物,为货票丁联上的新到站。
第16条 省、市、自治区。是根据各营业站所隶属的省、市、自治区划分。国家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应包括在所属省、自治区内,另以其中数单独表示。
第17条 运输种别。是对旅客、行李、包裹、货物运输过程的分类。
一、管内运输,是在铁路局管内,不经过他局线路所完成的运输。
二、直通运输,是经过两个及两个以上铁路局完成的运输。直通运输又分为:
(一)输出——发往他局,或虽发往自局,而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经由他局的运输。
(二)输入——发站属于他局,或虽属自局,但在运输过程中须经由他局而到达自局管内的运输。
(三)通过——由邻局接入,通过本局再移交邻局的运输。
三、市郊旅客运输,是使用市郊客票的旅客运输(跨局的市郊运输按直通统计)。
第二节 统计指标
第18条 旅客人数
旅客人数统计指标,分为发送人数、到达人数、运送人数。它反映人民生活和文化交流对铁路运输需要的情况。并作为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配备客运服务人员和设备的依据。
一、旅客人数的计算
根据客运单据中所记载的人数计算(半价票按一人计算);往返客票按往返各一人计算;月、季票按实际乘车月份每月按往返各25人计算。
二、旅客人数指标
(一)旅客发送人数,是指在铁路各营业站和乘降所购买客票乘车及在列车内和到站补票的旅客人数,还包括由国外、新线、地方铁路接运的旅客人数。是考核车站、铁路局、铁道部完成旅客运输任务的重要指标。
全路旅客发送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总和+各局管内旅客人数+各局市郊旅客人数+各局输出(或输入)旅客人数。
铁路局旅客发送人数=管内各站旅客发送人数之和=管内旅客人数+市郊旅客人数+输出旅客人数。
(二)旅客到达人数,是各车站、铁路局旅客到达数量。
全路旅客到达人数=各铁路局旅客到达人数总和
=全路旅客发送人数
=各局管内旅客人数+各局市郊旅客人数+各局输入(或输出)旅客人数。
铁路局旅客到达人数=管内旅客人数+市郊旅客人数+输入旅客人数。
(三)旅客运送人数,是铁路局旅客运输的全部工作量,它包括自局旅客发送量和由外局接运的全部旅客运送量。
全路旅客运送人数=全路旅客发送人数。
铁路局旅客运送人数=管内旅客人数+市郊旅客人数+输出旅客人数+输入旅客人数+通过旅客人数。
第19条 行李、包裹重量
行李、包裹运输,是客运工作的一部分。行李、包裹重量,是按行李、包裹票据记载的实际重量。
第20条 货物重量
货物重量的统计反映铁路运输为国民经济服务及各地区物资交流的品种和数量的情况。作为制定货物运输计划,编制货物列车运行图和配备货运人员和设备的依据。
一、货物重量的计算
根据货运单据中记载的承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计算,无承运人确定重量时,可按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计算,以公斤整理,合并后以吨为单位。
使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不另加集装箱自重。
自备集装箱空箱回送,统计其箱自重。
为编制和检查集装箱运输计划,加强对集装箱运输的管理,对使用的集装箱箱数和装运吨数单独统计和列报。集装箱箱数以10吨箱为1.0换算箱,其它吨位箱均折合换算箱上报。1吨箱为0.1箱,5吨箱为0.5箱,20英尺箱为2.0箱,40英尺箱为4.0箱。
回送空集装箱自重表
-------------------------------------------------
|箱 别|规定自重 | 箱 别 |规定自重 |
| |(公斤) | |(公斤) |
|--------|----------|----------|----------|
|1吨箱 |180 |20英尺箱|2,400|
|--------|----------|----------|----------|
|5吨箱 |900 |40英尺箱|3,500|
|--------|----------|----------|----------|
|10吨箱|1,600| | |
------------------------------------------------
二、货物重量指标
(一)货物发送吨数,是铁路营业车站承运货物的数量,是考核车站、铁路局及全路完成国家货物运输计划的重要指标。
除车站承运的货物外,还包括由国外、水路、地方铁路、新线接运的货物和不同轨距倒装的货物。
全路货物发送吨数=各铁路局货物发送吨数总和
=各局管内货物吨数+各局输出(输入)货物吨数。
铁路局货物发送吨数=管内各站货物发送吨数之和
=管内货物吨数+输出货物吨数。
省、市、自治区货物发送吨数=各省、市、自治区
隶属的营业站货物发送吨数之和。
(二)货物到达吨数,是营业车站、铁路局到达货物的数量。
全路货物到达吨数=各铁路局货物到达吨数的数量
=全路货物发送吨数
=各局管内货物吨数+各局输入(或输出)货物吨数。
铁路局货物到达吨数=管内各站货物到达吨数之和
=管内货物吨数+输入货物吨数
(三)货物运送吨数,是铁路局货物运输的全部工作量,它包括货物发送吨数和由外局接运吨数的全部货物运送量。
全路货物运送吨数=全路货物发送吨数。
铁路局货物运送吨数=管内货物吨数+输出货
物吨数+输入货物吨数+通过货物吨数。
第21条 周转量
铁路运输部门的任务就是运送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使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移位,从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上的需要,它的产品就是周转量。
周转量包括旅客、行李、包裹和货物的运送量及运送距离,既反映数量又反映质量。因此,周转量是铁路运输工作量的主要指标。
在铁路内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周转量又是计算运输成本、劳动生产率、清算分配、工资含量、旅客平均行程、行包平均运程、货物平均运程、客货平均运输密度等指标的依据。
旅客周转量以旅客人公里表示,行李、包裹周转量以行李、包裹吨公里表示,货物周转量以货物吨公里表示。
一、旅客周转量
=旅客人数×发、到站间里程
铁路局旅客周转量=铁路局旅客运送人数×各
该在自局管内的运送里程。
二、行李、包裹周转量
=行李、包裹吨数×发、到站间里程
铁路局行李、包裹周转量=铁路局行李、包裹运
送吨数×各该在自局管内的运送里程。
三、货物周转量
=货物吨数×发、到站间里程。
铁路局货物周转量=铁路局货物运送吨数×各
该在自局管内的运送里程。
四、换算周转量
换算周转量=旅客人公里+行李、包裹吨公里
+货物吨公里。
第22条 旅客平均行程,行包平均运程和货物平均运程。以公里为单位。
一、旅客平均行程,是指平均每一旅客旅行的行程
=旅客人公里÷旅客人数。
铁路局旅客平均行程=旅客人公里÷运送人数。
二、行李、包裹平均运程,是指平均每一吨行李、
包裹运送距离
=行李、包裹吨公里÷行李、包裹吨数。
铁路局行李、包裹平均运程=行李、包裹吨公里÷行李、包裹运送吨数。
三、货物平均运程,是指平均每一吨货物的运送
距离=货物吨公里÷货物吨数。
铁路局货物平均运程=货物吨公里÷运送货物吨数。
第23条 运输密度
分为旅客运输密度和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区间、区段或某条线路平均每一公里营业线所通过的客运量和货运量。它反映铁路线路能力利用程度,作为线路改造,制定路网规划的依据。
一、货物运输密度
(一)站间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站与站间所通过的货物重量(吨数),分别按上、下行方向计算。
计算方法:按运行方向第一个站间的运输密度,是该线开始第一个车站所发送的货物吨数和接入经由该站的货物吨数之和;第二个站间密度,是将第一个站间密度加上第二个车站所发送的货物吨数,再减去到达该站的货物吨数。以下各站间运输密度依此类推。
(二)区段平均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区段平均每一公里通过的货物重量,分别按上、下行方向计算。
计算方法:以站间密度乘以站间里程,得出吨公里,再将本区段各站间吨公里相加除以区段里程求得区段平均密度,以千吨为单位。
(三)铁路局平均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铁路局每一公里营业线路通过的货物重量。
计算方法:铁路局货物吨公里除以铁路局营业里程。
(四)全国铁路平均货物运输密度,是表示全路平均每一公里营业线路通过的货物重量。
计算方法:全路货物吨公里除以全路营业里程。
二、旅客运输密度
其计算方法与货物运输密度相同。

第四章 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和基层原始统计表两个部分,是统计旅客、行李、包裹、货物发送量和周转量的依据。
第一节 原始单据
第24条 客运统计原始单据
客运统计原始单据填报方法,根据有关规定填记,其样式如下(略)。
第25条 货运统计原始单据
货运统计原始单据的填报方法按有关规定填计,其式样如下(略)。
第二节 基层原始统计表
第26条 售出常备客票报告(月份表)财收1—1(略)。
售出( )常备客票报告(年度表)财收—1。
该表由车站按有关规定编制和上报。
售出( )常备客票报告(月份表)(财收1—1略)。
售出( )常备票报告(年度表)(财收—1略)。
第27条 旅客补票统计表(客统报1略)。
本表分车内补票统计表和到站补票统计表。车内补票统计表由客运段(列车段)根据列车内填发的代用票或区段票填报;到站补票统计表由车站根据补票杂费收据填报。
本表只统计补售客票,不包括持客票旅客另补购的加快票、卧铺票和超高、丢失、变席、变径、越站等及不计算旅客人数的代用票。
本表为月报,于次月7日前报铁路局统计工厂。
旅客补票统计表(客统报1略)。
第28条 行李、包裹运输量统计表(客统报2)
本表由车站根据行李、包裹票填报,重量以公斤为单位。于次月7日前报铁路局统计工厂。
行李、包裹运输量统计表(客统报2略)。
第29条 市郊定期往返客票通知单
本通知单是作为返程发站统计市郊旅客发送人数的依据。发售站根据发售的市郊定期客票和往返客票填制,按月以书面或电报通知返程发站,并抄给本站所属和返程发站所属分局计统科、铁路局统计工厂。
市郊定期往返客票通知单(略)。
第30条 违流重车登记表
本表是铁路局分界站或指定站,对未按铁道部(或铁路局)车流特定径路运输的违流重车,根据货票进行登记,并与有关车站或分局核对,于次月3日前寄给铁路局统计工厂。
违流重车登记表(略)。
第三节 原始资料提供
第31条 客货运输统计所需要的原始票据资料,由财务部门和基层站、段提供。为了保证统计数据及时搜集、计算、汇总和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财务决算,以及客货运输收入清算分配的统计资料。要求:
一、财务部门应按旬向铁路局统计工厂移交客货原始票据资料。
对其具体移交日期、方法,由各铁路局财务、统计部门共同商定。
二、财务部门向统计部门移交的客货票据,应附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
三、财务和计统部门要共同保证原始单据的及时移交和资料完整,对迟交、漏交而影响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数字质量时,要查明原因报部。
四、计统部门在接收原始单据时,要确认资料的数量,并与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核对。对统计完毕的票据资料,应按照商定办法及时完整地返还财务部门。
五、由基层站、段提供的原始统计表,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报。
第32条 财务部门或车站,如不以票据而以计算机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向统计工厂提供统计数据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数据与客货票据一致,所确定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五章 客货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33条 由于客货运输统计是以发送票据为统计依据,为了编制统计报表的需要,发送局必须对直通运输的有关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到达局和通过局进行交换。
第34条 交换项目
一、输入资料:
旅客为输入分界站、到站、到局、经由、人数。
行李、包裹为输入分界站、到站、到局、经由、公斤数。
货物为输入分界站、到站、到局、经由、品类、吨数和省、市到达总吨数。
二、通过资料交换:
为分界站的旅客、行李、包裹、货物(分品类)输出、输入和通过量。
第35条 交换日期
货物资料为次月11、12日。
旅客、行李、包裹资料为次月14日。
第36条 对发站属于外局的旅客资料应编制发送旅客交换表,于次月20日前,向发送局进行交换。发送局并入下月份资料内。
交换项目为发站、到站、经由、人数。

第六章 货物变更到站统计
第37条 整车货物发送后,发生变更到达站时,新到站应将到达货票(丁联)寄所属局统计工厂,计算变更后资料。
第38条 新到站所属局,按月整理填制“货物变更到站通知单”,于次月5日前寄原发送局统计工厂。
第39条 原发送局根据“货物变更到站通知单”,在当月资料中,将原发站至原到站资料减去,重新按新到站和经由计算,当月处理不了的,可以串月,但不得跨年度。
第40条 原到站与新到站,均属同一铁路局和行政区,不涉及其他局和行政区时,由变更局直接计算变更资料。
货物变更到站通知单(略)。

第七章 统计报表
第41条—第59条(略)。

第八章 统计咨询
第60条 统计咨询是统计的主要职能之一。在工作方面包括一次性统计调查(临时调查),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课题指导(包括有关重要统计技术业务及统计争议问题的研究解决)等方面统计服务工作。
第61条 一次性统计调查属于专题性的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重点和抽样调查。为了更好地发挥统计咨询职能,研究和解决客货运输管理工作方面问题,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性统计调查。全路范围一次性统计调查,调查方案由铁道部制订和部署;铁路局一次性调查,调查方案由铁路局制订和部署。
第62条 调查统计分析,是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客货运输统计要根据生产建设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开展调查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予警作用。
第63条 有偿服务,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计偿数额可视工作量大小、使用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章 统计监督与统计监察
第64条 实行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能之一。客货运输统计要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并对运输系统进行统计法规监督。
第65条 统计监察是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客货运输统计监察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检查和铁道部铁路统计监察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统计监察工作,保证统计信息、原始票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和人员,要保障统计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统计监察工作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十章 基层基础工作
第66条 车站、客运段(列车段)是客货运输统计的信息源点。基层基础工作是指其有关全部客货运输统计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包括统计法制机制建设,专兼职统计人员责任制度建设;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的计算、填写、核对、报送(网络传输)等工作制度建设,使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67条 车站、客运段(列车段)统计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职责是宣传贯彻统计法规,根据《统计法》、统计规则、有关规程与规定,对客货运输票据及有关原始单据和统计报表,做到如实计算,填写、及时完整地上报。
第68条 车站、客运段(列车段)领导,要经常教育和检查有关人员正确地实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客货票据及有关原始单据和统计报表填写质量,以及及时完整地上报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69条 统计数据订正。基层站、段对各种票据、资料及报表报出后发现错误,必须以电报向铁路局订正。铁路局对各定期统计报表和交换资料报出或传出后发现错误,要及时订正或进行第二次传输。
第70条 客货运输统计报表和贮存在计算机内的统计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管理和提取,计算机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未经允许不得从计算机内提取或对外提供。
第71条 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各铁路局对计算机贮存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两整年,如需要也可适当延长,各种年报统计报表长期保管。

第十二章 奖罚制度
第72条 各单位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制订统计责任制度,考核、评比、奖罚制度。对客货运输统计有重要贡献的和在评比成绩优异取得名次的单位领导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包括晋级)。对不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给统计工作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处罚(包括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73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细则,报部计划司备案。
第74条 本规则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同时废止(81)铁计字1502号公布的《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和同本规则有抵触的有关文件、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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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后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5〕14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后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后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全国妇联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全国妇联机关职工供暖费支付管理办法》、《全国妇联机关单身宿舍管理规定》、《全国妇联机关电话管理规定》、《全国妇联机关水电节约办法》、《全国妇联机关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6个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5年6月25日


全国妇联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

一、凡房屋所有权证明确的权属人为全国妇联的建筑物均属全国妇联房产,并同时拥有地产使用权。
二、为确保产权明晰,全国妇联委托机关服务中心依法办理各宗房地产的房产证、地产证。领取的房地产证原件须存办公厅档案处,机关服务中心保存复印件。
三、使用全国妇联所属房地产办公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规定,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1、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全国妇联的房地产,如发生转租、转借行为,全国妇联有权收回其使用权,并按合同违规办法处理。
2、使用单位如需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须经机关服务中心书面报告办公厅,办公厅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四、全国妇联产权内及全国妇联所属单位的房地产开发、改扩建项目,均应报办公厅。办公厅委托机关服务中心按有关程序承办,上报中直、北京市建委核批。
五、开发、改扩建项目的申请、批复等有关文件,均应在办公厅资产处及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备案。
六、机关服务中心应每季度检查各宗房地产的使用、维修情况,每半年形成报告,报办公厅审核。

全国妇联机关单身宿舍管理规定

一、凡父母及本人住房均不在北京市的干部职工可申请安排单身宿舍,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机关服务中心统筹安排。
二、住宿人员应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自行调换房间,不可擅自更换房门。如确需调换房间的,应事前征得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身宿舍房租按规定标准收取,由办公厅财务处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减;水、电、煤气费按实际使用收费。
四、单身宿舍内不允许留客住宿。在未征得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和办公厅人保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宿舍作为探亲住房。
五、爱护单身宿舍内的公共财物及设施,注意节约水、电,严禁使用电炉、私拉电线等,自觉保持室内卫生,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六、房间床位安排的具体原则为,15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居住2人;8平方米左右的房间居住1人。
七、公派出国一年以上人员的房间或床位连续三个月空闲的,房管部门有权收回该房间或床位,另作安排。
八、不需继续使用单身宿舍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私自转让。调离人员须持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开具的退宿通知单方可到组织(联络)部办理调动手续。
九、调离本机关人员或不符合单身宿舍居住条件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继续暂时借住的,须经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同意,并办理借房协议,借房人须按协议交纳押金及租金。

全国妇联机关电话管理规定

一、安装使用标准
1、机关各部门按在编人数,为每人安装一部分机电话。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可加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如需加装电话或移机、撤机,须经部门领导书面同意,由机关服务中心通讯科办理。
2、长途电话功能一般在各部门指定的分机电话上提供。如特殊需要开通其他长话业务,须经部门领导书面同意,由机关服务中心通讯科按规定办理。
3、办公楼内机关以外单位如需安装电话,可直接与机关服务中心联系。
二、话费收取与管理
1、机关各部门的电话费,由部门包干经费支出。其中直拨电话费由办公厅财务处根据电信局清单拨付。分机电话费由机关服务中心提供结算清单,各部门审核后,由办公厅财务处划拨。
2、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办公楼内电话的管理,出现移机、更改使用单位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办公厅财务处,由办公厅财务处核减电话缴费金额。
3、机关服务中心在分机话费的基础上加收15%管理费,作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每年度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三、管理维修
严禁在通讯线路上连接、加装设备或改动通讯线路,一经发现予以拆除,造成通讯故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全国妇联机关水电节约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分析用水用电消耗,采用节水节能型设备不断改进节水节电措施。
二、对需单独计量的用水用电户分别安装水表、电表,电话单独核算,按期收费。
三、严格查水表、查电表制度,专人负责,明确建立台账。
四、增强节约用水、用电意识,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报告机关服务中心物业部。
五、经常检修电路和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耗电高的用电设施,要安排好开、关的具体时间,杜绝连续24小时工作。
七、开启空调一般在室外气温30℃以上;通常情况下,天热开启空调,时间从早8∶30到晚8∶30,较长时间离开房间要关闭室内空调。
八、日常工作中要增强节约用水、用电意识:
1、办公室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
2、离开办公室时间较长或下班时关灯。
3、下班后及时关掉计算机主机、显示器和各类电器,切断电源,避免长时间待机。
4、根据室内温度适当调节空调开关。

全国妇联机关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为确保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体现资源节约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招标管理
1、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在项目设计、监理、施工中以及列入建设项目范围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招标。
  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由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向北京市招标办提出申请,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的要求,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事宜。
  3、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工程,由机关服务中心基建房管处向3个或3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发招标通知书,并按招标程序组织进行。
  4、工程设备的采购,严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管理规定》实施采购,中直管理局统筹安排的配套设施改造等项目,其主要设备由中直管理局负责组织招标。
  5、成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以及随机抽取专家5-6人组成),评委会要按照评标原则,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和承诺等综合评价和比较,择优确定,并提出评标报告。
6、决标前,由招标单位依据评委会提供的评标报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决标后招标方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
  7、建立议标工程公示制度。为保证议标工程公开、透明,在评标前,对招标工程项目、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在机关局域网进行公示;决标后,对中标单位有关情况在机关局域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为一周。
8、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等事项的开标、评标,应接受机关纪委和中直管理局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
1、凡属需要政府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2、在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的原则下,凡达到技术要求的国产设备,应优先考虑购置。
  3、对产品和设备的报价,既要考虑价格,也要考虑售后服务的价格。
  4、采购先进设备时,须充分考虑设备投入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即设备的燃料、原材料消耗、维修费用和所需运行人员费用等。
  5、将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作为评标考虑因素。
三、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1、严格投资审核程序,将投资控制贯穿于施工全过程,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合理利用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最大投资效益。
  2、组织对费用支出的审核,将工程项目划分到分部分项工程,审查每个单项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与单价,并按进度拟定拨款计划。
3、做好工程价款调整的控制工作,防止任意提高设计标准,扩大工程规模,增加投资费用;充分利用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保证资金支出总额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
4、工程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一并报中直管理局审计部门审计。各建设单位须严格按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大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200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大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火车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连火车站地区,是指大连火车站站南地区和站北地区的总称。

  站南地区是指由火车站站南广场起(含广场,以火车站二楼车道南沿垂直投影为界),向东经昆明街(含人行道和临街建筑,下同)、中山路、友好街,沿长江路回到火车站广场所围成的区域。

  站北地区是指由火车站北站房前沿广场向东经建设街、菜市街、双兴街、通海街、兴业街、云阳街,再沿建设街回到火车站北站房前沿广场所围成的区域。



  第三条 位于或者进入大连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山区人民政府和西岗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站南地区和站北地区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站南地区由中山区人民政府委托其所属的站南地区管理处负责;站北地区由西岗区人民政府委托其所属的站北地区管理处负责(以下统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下同)。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对区政府委托管理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大连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接受市综合执法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城建、综合执法、公安、工商行政、交通口岸、民政、爱卫会、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中山区人民政府和西岗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大连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大连火车站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的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邮电、环卫、交通等各类公共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经常维护、维修,保持其良好、整洁,不出现缺损、污染现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类公共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以及在公共场所乱投送各种宣传品。



  第七条 在大连火车站地区设置各类摊亭、摊点及市场选址,必须严格规划,报经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类摊亭应使用由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经营设施,经营过程中,业主须保持设施整洁良好。



  第八条 在大连火车站地区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前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备案。施工现场周围,须按规定设置围挡和安全设施;施工车辆不得碾带泥土驶出驶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九条 在大连火车站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悬挂标语等宣传品,按照《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条 进入大连火车站地区的车辆,应保持外观完好,标志齐全,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妨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车。不得在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禁止招揽散客的旅游车辆进入广场。

  进入火车站广场的车辆,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实行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规定)。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协助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环境卫生维护和管理,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位于大连火车站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分担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大连火车站地区内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须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制分工,搞好路街清扫保洁。在冬季,应按照《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冰雪。



  第十四条 大连火车站地区内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美观实用,与周边环境和城市功能相协调,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禁止擅自占用、迁移和拆除环卫设施。



  第十五条 位于或进入大连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㈡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㈢露天焚烧物品;

  ㈣其他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道路和广场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广场、道路、绿化等设施,不得损坏,不得擅自占用。禁止擅自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禁止露天烧烤。



  第十七条 进入火车站地区的机动车辆,禁止碾压道路边石,禁止在铺垫的人行道等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广场、道路或进行道路挖掘的,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前,使用人应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不准擅自改变占用性质、地点、扩大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时限,不准出租、转让。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单位和个人须将在占用道路上的各种设施物品等及时拆除和清理,损坏道路的,应给予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山区人民政府、

  西岗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按每平方米2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区政府行政处罚专用公章的处罚决定书。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经过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调查终结,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在作出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户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2人以上,持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志。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干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