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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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0年7月20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90)第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际融资租赁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租赁合同两部分组成,其标的物主要是各种设备、交通工具。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物具有使用权,但不得对租赁物进行处分,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币种支付租金。
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属于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关支付租金的条款,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限制,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币种进行支付。
中信实业银行,诉海南省海吉电子工业联合公司、海南省经济计划厅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租赁物是彩色电视机的关键散件,并允许承租方将散件组装成整机出售,因此不具备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有关支付租金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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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已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有关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委托内容、权限及相应责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合法身份,执法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必须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出具,并载明法定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级行政机关查办的案件,不得以下级行政机关的名义出具法律文书。涉及国家安全的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联合查办的案件,应当以上级行政机关的名义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条 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管辖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涉外因素的复杂案件;
(三)下级行政机关难以查处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第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实施;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有关机关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在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行政执法活动需要不同的行政机关配合实行联合执法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查处违法行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将告知书的副本及送达回执订入卷宗。
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直接将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邀请有关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送达地点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所在地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法定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在案。
情节复杂的案件是指:
(一)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的;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
(三)其他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
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是指:
(一)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
(二)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
(三)其他认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第十条 行政机关采取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证据登记保存期间,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有权就行政机关对其无关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申请复议;对登记保存不当或者非法超期登记保存造成的损失请求行政赔偿。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构成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事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无固定住所或者无合法经营场所的;
(二)当事人身份当场不能确认的;
(三)在边远山区、水上、交通不便和没有代收罚款单位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三条规定,未以书面形式委托或者未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下级行政机关的名义出具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
(三)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越权管辖案件或者逾期移送案件的;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未书面告知或者告知事项不全的;
(五)违反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未送达的;
(六)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
(七)违反第十条规定,登记保存不当或者超过登记保存期限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执行。具体办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7日

北京市卫生、中医事业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中医事业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支持和扶持区县卫生、中医事业的发展,调动区县发展基层卫生、中医事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卫生、中医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为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宏观调控的职能,有效配置卫生资源。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开展区域内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事业发展需要和市财力可能适当安排区县卫生、中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重点
用于引导和扶持区县卫生、中医事业发展。
二、区县卫生、中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市财政局建立区县卫生、中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各区县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本区县的实际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及下一年度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卫生、中医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投资概算、配套资金数额、申请经费数额、项目完成时间、预期效益等。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三、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申报项目和资金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项目一经确定,市财政局将和有关区县签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合同书并按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区县财力情况,调整财政经费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卫生、中医经费。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各区县必须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凡不安排配套资金或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市财政局将不予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五、各区县申报卫生、中医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项目。对不按项目安排或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市财政局将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违纪单位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三年内市财
政将不予安排卫生、中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六、为了使卫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更加科学合理,更符合公平效益原则,市财政局在对财政收支和政府行为在财政收支上的客观反映进行量化分析基础上,设计了区县卫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数学模型,该模型综合了区县经济发展状况、卫生资源状况、卫生经费投入、自然条件等指标
而确定,并经有关专家论证,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具体说明如下:
某区县分配值=分配总额×某区县分配比例
Fi
某区县分配比例=----×100%
18
ΣFi
i=1
Fi=Rg×S1+RW×S2+Rz×S3+Rs×S4+Rr×S5
Fi:某区县综合得分
Rg:某区县常住人口人均财力功能系数
Rw:某区县上年人均对卫生经费的总支出功能系数
Rz:某区县人均享有卫生资源功能系数
Rs:某区县卫生总费用增长速度功能系数
Rr:某区县自然条件功能系数
S1、S2、S3、S4、S5:各指标功能系数的相应权数。
最好值-指标实际值
功能系数=-----------
最好值-最差值

各指标的标准差/各指标平均值
权数=----------------
Σ各指标的标准差/各指标平均值
区县综合指标五项相关指标是根据影响区县卫生发展的五方面因素:区县经济实力、区县卫生部门的投入、区县卫生部门现有的资源状况、区县卫生部门的目前发展速度、区县地理环境及经济基础确定的。
七、本办法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