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05:39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新闻公报

中国 波兰 克罗地亚等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新闻公报




  2012年4月26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波兰华沙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波兰共和国总理唐纳德·图斯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主席维耶科斯拉夫·贝万达、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理佐兰·米拉诺维奇、捷克共和国总理彼得·内恰斯、爱沙尼亚共和国总理安德鲁斯·安西普、匈牙利总理欧尔班·维克托、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理瓦尔季斯·东布罗夫斯基斯、立陶宛共和国总理安德留斯·库比柳斯、马其顿共和国总理尼古拉·格鲁埃夫斯基、黑山总理伊戈尔·卢克希奇、罗马尼亚总理米哈伊·温古雷亚努、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理米尔科·茨韦特科维奇、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理罗伯特·菲乔、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总理亚内兹·扬沙、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副总理埃德蒙·哈吉纳斯托、保加利亚共和国副总理西美昂·迪扬科夫出席会晤。

  一、出席华沙高级别会晤的领导人赞赏波兰主办此次会晤,也感谢其为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所做组织工作,这一论坛同2011年6月在匈牙利举办的论坛类似。与会领导人强调高层交往对国与国关系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愿今后继续开展此类形式的合作。与会领导人欢迎近年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各领域合作的进展,一致认为在当前不断变化和相互依存日益深化的世界里,各国利益交融更加紧密,应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以便更好地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拓展和深化相互关系符合中国与中东欧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有助于推进各方合作。

  二、与会领导人表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传统友好,其相互关系是整个中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领导人将以战略眼光从长远角度看待彼此关系,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面向未来、共同发展的友好伙伴关系。中方重申支持欧洲一体化进程,支持中东欧国家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采取的举措。中东欧国家欢迎中国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及其对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

  三、与会领导人认识到发展更加紧密的经济关系对促进彼此发展和地区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愿继续深化在贸易、投资、财金等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务实合作。中方愿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高新科技、清洁能源等领域合作。为进一步促进双向投资,各方将致力于消除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

  四、当前,中国和欧洲总体合作不断扩大,中国同欧盟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与会领导人对在此背景下举行会晤感到高兴。

  五、与会领导人认为,人文交流对增进相互了解、巩固传统友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将支持举办文化节,互派高水平文艺团体,相互派遣留学生,相互支持语言教学,加强研究机构学术交流,搭建青年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友好省市关系,在旅游领域开展实质性合作。

  六、此次会晤为与会领导人就包括维护和平、全球经济治理、能源安全、食品和粮食安全、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等国际问题交换意见提供了机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地〔2002〕4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部分条文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2号)中对《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部分条文的修改决定,结合我局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纳费人在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时,根据政策规定,可减免部分费款的规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搬迁、终止合同等原因改变用地的,其用地的第一个月或最后一个月用地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用地的实际天数计算缴费。
三、对欠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清缴。
四、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征期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批准的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情况报送市局。
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根据2002年2月1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均按照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条 本市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为地税部门)负责外商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地税部门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年一次征收,于每年10月20日前缴纳。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含基建期,下同)内,按核定的标准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地税部门批准,可予缓征。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由中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依法租赁土地和租赁房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承租方或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由市地税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体人字〔2002〕309号2002年7月22日)


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做好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央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总局直属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为直属单位拟调离现工作岗位和即将退休的主要领导干部(含领导班子中其他需要审计的成员)。
二、审计内容
(一)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情况;
(二)在重大经济活动中经营决策的效果情况;
(三)单位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以及决算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七)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三、审计时限
审计时限从拟离任时所任职务的年限(含副职主持工作的时间)算起。在任职期间进行过审计的,从最后一次审计后算起。
四、审计程序
(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根据总局批准的离任审计工作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在下达审计通知书3个工作日后,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必要时,可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进行审计工作。
(三)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部门.
(四)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开展审计工作,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收支,尤其是非正常渠道资金运行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同时,及时向人事司、体育经济司和监察局反映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
(五)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实施审计后,对领导干部本人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经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后,向总局人事司(主送)、体育经济司和监察局提交审计报告。
五、审计经费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根据离任审计工作计划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体育经济司核准后,列入年度预算。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审计费用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应包括审计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及交通费等。
六、工作要求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由人事司牵头;会同体育经济司、监察局及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一)组织要求
1.人事司根据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和退休等实际情况,会同体育经济司、监察局协商确定离任审计工作计划,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交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并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对象,检查督促审计工作的落实与完成,正确运用审计成果。
2.体育经济司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审核确定审计专项经费预算,并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指导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开展审计工作。
3.监察局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把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违纪违法的问题。
4.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根据总局提出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内容,妥善进行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审计工作,突出重点,改进方法,确保审计质量,提出审计结果和所注意的问题,充分发挥离任审计的作用。
(二)纪律要求
1.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依法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必须密切配合,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和拒绝,不得宴请审计人员或赠送礼品。
2.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须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藏匿资料或提供假账。
3.审计人员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客观公正地书写审计报告,对泄露机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衔私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人事司、体育经济司、监察局与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必须把离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帮助解决或督促其限期整改;同时,认真总结离任审计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审计方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使离任审计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七、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