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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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10] 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湘西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州、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组织、宣传、教育、人事、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下列用字属社会用字

(一)报纸、杂志、图书及中小学教材等;

(二)公文、公章、标语、宣传橱窗、锦旗、奖状等;

(三)各类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区名称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四)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注册商标;

(五)以各种形式刊播、张贴的广告;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牌匾;

(七)电影和电视用字;

(八)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标准

(一)印刷体汉字字形以一九八八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二)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三)正体字以文化部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列正体字为标准;其中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四)汉语拼写和注音应符合国家发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一九八七)》的规定。

第六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已被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姓氏用字除外);

(三)《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已经废止的字;

(四)错别字和生造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在与港、澳、台地区进行经济、文化交流中需要使用的;

(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写工整、规范、容易辨认;

(二)书写行款,横行由左至右,竖行由右至左;

(三)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

(四)汉语拼音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

(五) 标语牌、地名牌、告示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等需要书写外文的,外文必须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九条 社会用字可以单独使用汉字或者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除使用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外,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第十条 凡使用社会用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审核制度,并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规范字使用培训。各部门要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社会用字进行严格管理。

社会用字使用单位或个人,如对选定规范字掌握不准的,可请当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社会用字,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 使用汉字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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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因公出入境审批业务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因公出入境审批业务的通知


第一条 为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因公出国(境)工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开放、提高效率、集中统一、加强服务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外事工作的领导部门,负责园区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审批;管委会国际合作处是园区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的工作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管委会是各园区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初审;各园区管委会设外事部门,负责受理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请。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其直属各管理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区管委会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以及在上述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园区内业务需要或从事与园区内企业有关的经贸、科技活动的180天以内和一年内多次(每次少于180天)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条 上述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从事短期(香港30天以内,澳门20天以内)经贸科技活动事项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其中赴港事项在国务院港澳办核定的年度赴港经贸指标内审批。
第五条 超出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范围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受理,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报市有关归口审批部门按现行规定审批。
第六条 申请组团单位必须是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直接承担者。团长由组团单位人员担任。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
第七条 申请组团单位需按要求填写有关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格(表格可在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索取),经上级主管单位(局级)批准后,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无主管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批准并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不含收件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由主管主任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办单"上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表、邀请函和批办单传真至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国际合作处。国际合作处收到上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收件日)报管委会主任审批,根据最终审批意见负责为获得批准的出国任务团组出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并将批件送至各园区管委会。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收到批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不含收件日),由护照签证专办员持批件和其它材料前往北京市外办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办理护照需2个工作日;办理通行证和签注需8个工作日;办理签证的时间按各国使馆规定。专办员应在接到办妥护照签证(通行证签注)的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不含通知之日),领取并通知组团单位。
第十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享受一年内多次出国一次性审批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出国(境)团组在拿到已做好签证(签注)的护照(通行证)后,自行办理换汇、购票等出国事项。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不得擅自在境外延期以及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因某种特殊原因需延期回国时,需提前7天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不得回国后补办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应在15日内结清外汇;30日内将护照收齐,集中交到各主管局级单位护照管理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护照由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有关外事规定和外事纪律。若发现违纪违规现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该组团单位因公出国(境)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组团单位如对各园区管委会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有意见,可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诉;如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有意见,可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所属各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管委会为该项工作的受理和审批部门。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直属部门、所属各园区管委会以及在上述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邀请外国经贸科技人员(不含副部级以上人员和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入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条 上述(第二条)单位邀请香港、澳门经贸科技人员(不含特区政府官方人员)来内地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条 其它邀请境外人员入境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受理,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报市有关归口审批部门按现行规定审批。
第五条 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入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填写"邀请境外人员来京申报表",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在收到"邀请境外人员来京申报表"后2个工作日之内(不含接件之日),向符合条件者出具邀请函,通知邀请单位领取,并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为什么商标不得跨类使用

“信远斋”是创建于清朝乾隆时期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著名老字号,其后人萧先生将“信远斋”申请了商标注册,注册的类别是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商标。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第42类申请注册了“信远斋”商标,该商标为服务商标,但是饮料公司将注册在第42类上的“信远斋” 服务商标突出使用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于是,萧先生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饮料公司。在审理过程中饮料以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抗辩,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饮料公司侵犯萧先生的商标权。

这个案件涉及到商标跨类的使用问题,商标总共有45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注册要分类注册,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就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就是45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垄断性质的排他使用权,这个权利叫商标专用权,这个权利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包括大类和小类)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际上就是一个非注册商标。在其他类别如果他人已经注册,这时的使用还将构成商标侵权,就象本案中的饮料公司擅自跨类使用其商标,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跨类使用有的被傍名牌者打擦边球,以此造成与知名商标混淆的事实,企图以自己也是注册商标对抗侵权,显然这个方式也是行不通的。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