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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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关于发布《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通信建设总公司、邮电部设计院、邮电部北京设计院、部定额质监中心: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做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邮电通信工程建设情况,特制定《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保护通信建设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跨省通信干线、通信枢纽、卫星地球站等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邮电部,省内各类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建设由于无证设计、施工或超规模、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勘察、设计、施工不符合规范,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器材,建设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工程项目主管人员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失职等,造成的工程设施倒塌、机线性能不良、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投产、发生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严重、一般质量事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引起人身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重伤1至2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50万元者;
3、大中型项目由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按期竣工投产。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2、小型项目由于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按期竣工投产。

第三章 质量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九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主要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遇有人身伤亡时应同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并在48小时内提交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维护、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章 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条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其他工程质量事故由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组到事故发生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应根据情况进行如下工作:
1、收集相关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分析,并对现场拍照或录像;
2、对工程设计进行核对、复算;
3、对材料进行化学性能及机械强度等检验;
4、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测试;
5、对施工方法、手段进行分析;
6、分析原因,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的主要责任: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3、组织技术鉴定;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涉及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质量事故的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设管理、使用不合格器材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对于无证或超范围的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除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本规定的第六、第七、第八条所定质量事故等级,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并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质量事故等级可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罚款,罚款额度依照各地方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
第二十一条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加罚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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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片面共犯学说 完善共同犯罪理论

宁波市检察院刑一处:岑剑平


犯罪的共同形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也是刑法理论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各国立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刑事司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即共同犯罪理论是各该国共同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据此,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述成如下三项: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下面内容:(1)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犯罪意图的联系或联络。(2)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3) 共同犯罪人皆希望共同犯罪行为奏效,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某些情况下部分共同犯罪人是放任其危害结果发生。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数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对象,行为之间客观联系、相互配合,在数量上叠加,在质量上递增,成为一个统一犯罪活动的整体;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上述这一看似确定明晰、严密无懈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却不无疏漏欠缺之处,亟需补充、完善。下举一例予以说明:某乙获悉某甲准备窃取某丙随身携带的巨款,便在暗地里帮助某甲,某乙在某丙喝的饮料中偷偷地掺入安眠药物,某丙饮后陷入沉睡状态,从而使得某甲顺利地完成盗窃巨款行为。本案中某甲虽不知乙的暗中帮助,与乙亦无主观犯意联络,然甲已构成盗窃罪无疑。问题在于对于某乙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可否以共同盗窃罪予以处罚 ?按照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分析本案,对上述二点的回答无疑均是否定的。因为甲、乙二人行为在客观上虽有联系配合,主观上却无共同故意,甲、乙之间并无主观故意的双向联络和沟通。就甲而言,根本不知道,而且也没有与乙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样乙用安眠药使丙沉睡的行为,虽然基于共同盗窃的心理,但并没有盗窃犯罪客观要件中的盗窃行为,无法直接适用盗窃罪名。除此之外似乎也没有其它合适的罪名,这等于是放纵了某乙的犯罪行为。
笔者以为:共同犯罪理论(或称共犯形态理论)既然是刑法上专条规定的, 他就不仅仅是对单纯的典型化的客观事物的反映, 而必须体现出立法机关对客观事物的立场观点和价值判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利益和刑事政策。简而言之, 刑法理论应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指导性地解决各种司法实践问题。 法网虽疏却不应有漏洞。现有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的一个重大疏漏之处,在于否定了片面共犯学说, 不承认片面共犯也是共同犯罪的一种。
片面共犯是相对于普通的典型的双面共同犯罪而言的,在普通共同犯罪中, 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意思联络,如张三知道李四与自己一起共同盗窃,李四也知道张三与自己一起去盗窃,绝大多数的共同犯罪都属于这种情况。因而被称为普通共同犯罪。而所谓片面共犯,又称一方的共犯,或称单方意志的共同犯罪,是指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犯罪而暗中参与犯罪,并不为他人知情的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将之与全面的彼此的共同犯罪相对,称为片面共犯,以此区别明显的典型意义构成的共犯。而在英美法系的刑法学理论中,被称为“潜在的同谋犯”。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片面共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却不为我国刑法学界所重视。通行的观点大抵是,不加深究地予以否定,仅有的探讨文章在汗牛充栋的刑法理论著述中,却是寥若晨星般的稀少。
笔者认为,片面共犯应当也必须属于共同犯罪范畴, 这不仅因为片面共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 而且由于片面共犯的行为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第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片面共犯人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协同( 确切地说大多数情况下是片面共犯人配合他人)实施犯罪,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也认识到自己行为与他人行为将共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故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 片面共犯人不仅自己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将自己行为与他人的危害行为融为一体,共同作用于某种犯罪对象,导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最终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的致果性是共同的,虽然就共同犯罪而言,其他犯罪人并不知情也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进行了犯罪,但是片面共犯人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共同犯罪,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片面共犯摒弃于共同犯罪的大门之外。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任何法学理论及研究均应能服务于执法工作,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倘若否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这势必割裂了片面共犯与其所配合的犯罪行为的联系,不仅对片面共犯的处理成为一个难题,如上例中对乙的处理问题。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对相对的犯罪人的定性产生偏差。例二,某甲知晓某乙想刺杀某丙,某甲并且知道以某乙的身手难以轻易刺杀得逞, 便暗地在某乙的刀上涂上毒药,希望籍此杀死某丙,果然,某乙刺中某丙(刀伤部位不足以致命)后,某丙落荒而逃,途中毒发身亡。如果将某乙单独定罪,只能是杀人未遂(手段不能犯);同理如果将某甲单独治罪,至多不过是杀人未遂(对象不能犯,在否认片面共犯的传统理论下,某甲能否构罪也是问题)。但是,某甲以其的刀口涂毒行为与某乙的刺杀行为相互配合,确已造成某丙的死亡,倘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否定片面共犯的刑法理论指导,由于割裂甲、乙二人的行为及犯意相互共性,只能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对个人的各自行为分别予以评价判断,就会作出与客观事实相悖的定性判断,也会找不到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 从而放纵那些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不是独立的实行正犯), 却在暗地里通过组织、 唆使或者帮助行为,配合他人犯罪从而达到自己犯罪目的的犯罪份子。所以, 只有承认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才能根据共同犯罪的责任处理原则,把某甲的刀口涂毒行为与某乙的刀刺某丙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甲、乙二人得到应有的处罚。 在本案例中,某甲主观上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客观上,某甲刀口涂毒的行为,是造成丙死亡结果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而乙持刀刺丙,是造成丙死亡的原因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二者行为相互协同,共同作用于某丙,造成致死某丙的社会危害结果。这里某甲的行为属片面共犯,按片面共犯的理论,某甲应当按共同杀人(既遂)罪论处,由于乙不具有与甲共同犯罪故意,故某乙仍应按单独杀人犯罪(未遂)论处。
所以说,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就必须肯定片面共犯学说,唯有如此,才能使现行共同犯罪理论臻于完善,更具可操作性。作为共同犯罪特殊形态的片面共犯,与普通的共同犯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点,就犯意的联络方式来看,片面共犯的犯罪意图联络是单方向的,即一部分人在知晓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暗中参与、帮助其完成犯罪行为,而另一部分人仍按自己方式完成犯罪行为,而对别人的参与浑然不知。这种行为人之间仅具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并非没有主观犯意联络,而只是主观联络方式的特殊性,即单向性。第二点,普通共同犯罪中的犯意联络形式,可以是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构成;而对片面共犯来说,一般只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片面共犯是一厢情愿式地参与并实施犯罪,其目的是促就犯罪行为得逞。第三点,片面共犯只存在于利用其他实行犯进行犯罪的情形,故其仅是作为犯罪才能构成,而且范围窄于普通共同犯罪,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主犯(首要分子、组织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片面共犯人不包括实行的正犯(主犯)。
通过对上面片面共犯问题的简要论述,无疑有助于我们更准确、 更全面地把握共同犯罪(包括片面共犯)的犯罪构成,明确了共同犯罪(包括片面共犯)的犯罪构成就能了解共同犯罪形态的完整结构,从而理解他内部诸要素的结合方式,进一步认识共同犯罪中各个主体之间以及他们侵害客体犯罪活动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诸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下面为笔者据本文所拟共同犯罪形态分类图: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

(2001年1月18日)教基[2001]2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指导思想,教育部决定,把小学开设英语课程作为21世纪初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现就小学开设英语课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


  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基本目标是:2001年秋季始,全国城市和县城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2002年秋季,乡镇所在地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起始年级一般为三年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工作目标和步骤。


  在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工作中,要保护和支持日语和俄语等其他语种的外语教学。鼓励以其他语种作为主要外语课程的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积极支持“双外语”等教学实验活动。


  二、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基本要求


  小学英语教学要依据《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重视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培养一定的语感和良好的语音、语调基础,引导学生乐于用英语进行简单的交流。防止和纠正以教授语音和语法等语言知识为主的做法,把教学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用英语进行交流的能力和兴趣上。小学英语的评价应按照课程目标的要求,以形成性评价为主。不允许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队,并以此作为各种评比和选拔的依据。


  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应遵循短课时、高频率的原则,学校可通过长短课结合,课内外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英语教学活动。要保证每周至少四次教学活动,学校可根据具体条件,灵活安排。开设英语课程的小学,从三年级起,语文课减少一课时,其余英语教学活动时间,由地方课时中解决。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小学英语的教学方式。转变传统的课堂教学观念,充分利用远距离教学手段和英语教学音像资源,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语言学习环境。教师条件较好的城市或地区,在课堂教学中,应积极利用英语音像媒体。英语师资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要积极利用英语电视节目、录像带、光盘和录音带等资源,在教师的指导和组织下开展教学活动。


  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中国教育电视台将播放小学英语教师培训系列节目,以提高教师英语教学能力,并制作部分小学英语电视教学节目,2001年秋季开学起定时和滚动播放,同时提供相应的音像媒体,供小学组织英语教学选用。


  三、加强小学英语教材的管理


  鉴于目前国内已有相当数量的小学英语教材,当前,解决小学英语教材的需求主要是按照《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组织对现有教材的审查,规范管理。审查通过的教材将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2002年秋季开始,未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小学英语教材将停止使用。新编小学英语教材须报我部立项核准。鼓励研制开发高质量的英语教学软件。


  四、 加强小学英语师资队伍的建设


  加强小学英语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小学英语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目前,要重点搞好小学英语骨干教师和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以解决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急迫需要。可开展转岗培训,对具有一定英语基础的在职小学教师,通过培训合格后,可转岗从事英语教学或兼职承担英语教学辅导工作。各级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中小学教研室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和指导下对在职小学教师进行培训。


  加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英语教育专业建设,努力扩大和提高师范院校培养小学师资的规模和能力。要继续办好中等外语师范学校。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中等师范学校举办英语专业班。中等师范学校要开设英语必修课。有条件的中等师范学校可改建为中等外语师范学校。
依据本地区实际,对小学英语教师的配备标准、教学工作量、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等做出合理规定。为吸引优秀小学英语教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鼓励政策。鼓励非师范院校英语专业毕业生到小学任教。


  五、加强对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讲求实效,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小学接收英语课程节目,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别是解决有线电视的接收,配备电视机、录像机和录音机等必要的设备。其他地区要充分利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和“校校通工程”。


  加强小学英语课程与教学的科学研究。我部将建立全国小学英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国的小学英语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各级教研部门要配备专职的小学英语教研员,积极组织小学英语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各地要有计划地建立若干“示范班”、“示范校”和“示范区”,开展教学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当地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发挥示范作用。

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

  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社会生活的信息化和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使外语,特别是英语,日益成为我国对外开放和与国际交往的重要工具。学习和掌握一门外语是对21世纪公民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小学开设英语的地区日益增加,规模迅速扩大。教学实验项目的开展为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提供了经验和基础。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21世纪我国国民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秋季起,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为指导全国小学英语教学,特制订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作为小学英语课程实施、教学评价、教材审查和选用的主要依据。


一、课程目的


  根据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发展需求,小学阶段英语课程的目的是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培养他们英语学习的积极态度,使他们建立初步的学习英语的自信心;培养学生一定的语感和良好的语音、语调基础;使他们形成初步用英语进行简单日常交流的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


二、起始年级与课时安排


  小学英语课程开设的起始年级为三年级。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应遵循长短课时结合、高频率的原则;保证每周不少于四次教学活动。三、四年级以短课时为主;五、六级长短课时结合,长课时不低于两课时。


三、教学目标与要求


  目前对小学英语教学共提出两个级别的要求,一级为小学三、四年级的教学目标要求,二级为小学五、六年级的教学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超过二级的要求,有困难的地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小学英语教学的目标要求

级别目标类别目标描述


  一级听、做能根据听到的词语识别或指认图片或实物能听懂课堂指令并做出相应的反应能根据指令做事情,比如指图片、涂颜色、画图、做动作、做手工等能在图片和动作的提示下听懂小故事并做出反应说、唱能听录音并进行模仿能相互问候能交流简单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等能表达简单的情感和感觉,如喜欢和不喜欢能够根据表演猜意思、说词语能唱简单的英文歌曲15-20首,说歌谣15-20首能根据图、文说出单词或短句玩、演能用英语做游戏并在游戏中用英语进行交际能做角色表演能表演英文歌曲及简单的童话剧,如《小红帽》等读、写能看图识字能在指认物体的前提下认读所学词语能在图片的帮助下读懂小故事能正确书写单词和句子视听能看懂语言简单的英文动画片或程度相当的教学节目。视听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0小时(平均每周20-25分钟)

  听能在图片、手势的帮助下,听懂语速较慢但语调自然的话语或录音材料能听懂简单的配图小故事能听懂课堂活动中简单的提问能听懂常用指令和要求并作出适当的反应

  说能在口头表达中做到发音清楚、重音正确、语调达意能就所熟悉的个人和家庭情况进行简短对话能恰当运用一些最常用的日常套语(如问候、告别、致谢、致歉等)能在教师的帮助下进述小故事

  读能认读所学词语能根据拼读规律读出简单的单词能读懂教材中简短的要求或指令能读懂问候卡等中的简单信息能借助图片读懂简单的故事或小短文,养成按意群阅读的习惯能正确朗读所学故事或短文

  写能根据要求为图片、实物等写出简短的标题或描述能模仿范例写句子能写出简单的问候语写句子时能正确使用大小写字母和标点符号

  玩、演视听能按要求用英语做游戏能在教师的帮助下表演小故事或童话剧能表演歌谣或简单的诗歌30-40首(含一级要求)能演唱英文歌曲30-40首能看懂英文动画片和程度相当的英语教学节目,每学年不少于10小时(平均每周不少于20-25分钟)WX)〗

注:小学英语的话题范围包括数字、颜色、时间、天气、食品、服装、玩具、动植物、身体、个人情况、家庭、学校、朋友、文体活动、节日等。


2、小学阶段学生接触的词汇以话题范围为主,总量控制在600-700单词。本教学要求对词汇不作具体规定。

四、 教学模式与方法


  根据小学生学习的特点,小学英语教学要创建以活动课为主的教学模式。教学重点是培养学生用语言进行交流的能力。小学英语教学不讲解语法概念。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采用听、做、说、唱、玩、演的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大胆表达,侧重提高小学生对语言的感受和初步用英语进行听、说、唱、演的能力。

  小学五、六年级的英语教学,在进一步加强学生听说能力的同时,发展初步的读写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打好基础。


五、 教材与资源


  小学英语教材应符合儿童的认知特点,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与语感;要有利于学生了解英语国家的文化、习俗,培养他们对异国文化的正确态度。教材还应有利于培养学生用英语进行交流和做事情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和认识世界的能力。小学英语教学应尽量采用多种媒体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利用录音机、VCD机、广播、电视、网络等设备和技术,创设良好语言环境和充分的语言实践机会。


六、 教学评价


  小学英语教学评价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评价形式应具有多样性和可选择性。评价应以形成性评价为主,以学生平时参与各种英语教学活动所表现出的兴趣、态度和交流能力为主要依据。


  三、四年级的期末或学年评价基本不采用书面测试方式,应采用与平时教学活动相近的方式进行,通过对学生的观察和与学生交流等方式评价学生。五、六年级的期末或学年考试可采用口笔试结合的方式。口试要考查学生实际运用所学语言的能力,考查要贴近学生生活。笔试主要考查听和读的技能。


  终结性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达标的方法记成绩,不用百分制。不要对学生的考试成绩排队并以此作为各种评比或选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