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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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建[2006]18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会展企业:

为鼓励和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我市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展会招徕奖励;

(二)展会补助;

(三)会展宣传;

(四)基础性工作经费;

(五)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资助的展会(如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全国徽商大会等)以及在批发市场、商场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不在此列。

第五条 展会招徕奖励:用于对在我市举办的区域性,有一定规模的展会招徕单位的奖励。以积极鼓励各部门、各商会、行业协会、展览公司争(申)办展会。

(一)奖励标准:

1、展位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

以下的展会,给予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展位规模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含1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

以下的展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展位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至2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展位规模达到25000平方米以上(含25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展位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至4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6、展位规模达到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报市会展领导小组同意后,酌情提高奖励标准(最高限额30万元)。

(三)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招徕单位申请。获得招徕奖励的不再享受展会补助。

(四)奖励由招徕单位自行分配。招徕单位可将部分奖金分配给引荐者,即直接介绍或对引进展会来肥举办起关键作用、并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协调和促进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展会补助:用于资助我市会展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展会。

(一)展会规模达到5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500个),每个展位补助60元。

(二)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补助资金应首先用于冲减展会的宣传、推介费用等。获得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招徕奖励。

(三)同一展会连续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但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展会,可适当延长补助时间。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似的展会视为同一展会。

第七条 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发生的宣传费用,包括:

(一) 宣传资料、光盘等设计制作费用;

(二) 在新闻媒体上的宣传费用;

(三) 经市会展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的专项会展活动推介经费;

(四) 经市会展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宣传费用。

第八条 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会展办争(申)办各类规模大、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大型专业展会的各种直接费用,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费用以及全市会展工作总结、表彰等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展会招徕奖励和展会补助经费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奖励或补助申报。凡申请招徕奖励或展会补助的展会的办展单位和招徕单位必须在展览会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报,填制《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举办展会的批复;3、展会场地租赁合同(须经市、县区工商部门鉴证);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5、出租方与承租签订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多个招徕或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报委托书。凡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情况核实。展览举办期间,市会展办、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三)材料补充。上述工作完成并确定可以进行奖励或补助的展会,其申请单位在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及时报送展会总结(包括展会效益分析等)、办展场所以及展览规模的证明等。

(四)资金拨付。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展会,市会展办审定后,依程序直接拨付申报单位。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会展办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拨付会展宣传和基础性工作经费。



第四章 监督 检查



第十一条 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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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捷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伊日·帕劳贝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至九日对捷克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看法。双方同意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内、在继续贯彻一九九九年两国政府联合公报的基础上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的良好关系。
一、双方认为,近年来两国领导人保持相互接触,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果,同时地方和民间交往不断扩大。保持和加强双边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双方的利益。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各级别、各领域的交往与联系,推动两国关系稳定发展。

二、双方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奉行的内外政策,注意到双方在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念等问题上的立场差异,愿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深化各级别的对话与接触,加强相互理解。

三、捷方确认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反对任何导致台海局势紧张和改变台湾地位的做法。中方赞赏捷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四、双方宣布愿扩大相互投资,不断提高双边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将继续支持两国企业按市场规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开展互利合作,并为其提供有利条件。

五、双方表示愿尽快完成新的《中捷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最终文本的准备工作。双方愿意就捷克共和国农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问题进行磋商,并采取措施加强两国海关部门间的合作。

六、双方支持扩大两国在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民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地方和民间的交往。

七、双方强调各自对保护人权的义务和中国与欧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的重要性。捷方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中对尽早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所做的承诺。

八、双方支持加强联合国作用及其改革,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框架内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以有效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双方赞同国际关系民主化,尊重多边主义和文化及发展模式的多样化。

九、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公敌,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威胁。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支持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预防和消除恐怖主义,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作用,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在反恐方面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

温家宝 伊日·帕劳贝克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于布拉格


邯郸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材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城市各方面工作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城市建设的整体出发,加强领导,把城市建设有关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存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市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是保管城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并兼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利用馆藏档案整理、汇编有关资料,主动为城市建设和领导决策服务。
  (四)对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参加城建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为城市建设提供城建档案信息,开展咨询、交流、服务工作。
  (六)各县(市)、区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都应配备与城建档案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形成的下列材料,均属城建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包括历史沿革、科学技术、经济、人口、文教、卫生、各种资源、地名、地震、水文、气象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二)城市勘察测绘资料,包括测绘的各种控制成果、历年测绘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地貌,以及表述勘测综合成果的图纸、图表和文字说明;所辖区范围内有关矿藏储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勘察成果图纸和文字材料。
  (三)城市规划资料,包括经批准的各种规划文件、图纸及与之相关的基础资料;实施管理过程中修改、补充、变更后的文件、图纸及相关的基础资料;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存根及图纸;旧城改造项目的原状文件、图纸、照片等资料。
  (四)城市建设管理资料,包括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方面的管理档案、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征地、核拨土地的审批手续、图纸及证照,建筑用地现状图和房、地产管理的证书存根、图纸及文字材料。
  (五)市政工程资料,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雨污水排放管道,污水处理厂,生物塘及各种泵站等工程设施的现状图、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
  (六)公用设施资料,包括给水、消防、防汛、供气、供热、供电、电信、煤气、路灯、环卫等工程的现状图、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
  (七)交通运输设施资料,包括铁路、公路、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及所属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设计依据、施工、竣工图纸和文字材料。
  (八)工业建筑资料,包括所辖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厂总平面布置图、主要生产厂房、地上地下重要工程设施、重要仓库工程的文字、图表等档案材料。
  (九)民用及公共建筑资料,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综合营业楼、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宾馆、医院、影剧院、广播电视台、商场、住宅以及有特殊意义和一定建筑水平、艺术价值较高的建筑工程等档案材料。
  (十)风景名胜、园林绿化资料,包括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范围界限和沿革、园林绿地总面积、公园、动物园、苗圃、名木古树、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城市雕塑、名人故居以及革命遗址等方面的现状图、竣工图、照片、记载、修缮记录和文字材料。
  (十一)环境保护资料,包括城市污染普查、环境质量评价、大气水质污染监测、环境科研、三废治理、污染源治理等方面的图纸、数据、文字说明、总结报告、成果汇编等档案资料。
  (十二)城市建设科研资料,包括各项专题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报告、论文、新技术、新工艺等科研成果的图纸和文字材料。
  (十三)城市防洪资料,包括市辖区域内的河道沟渠防洪堤坝、与城市有关的水库、湖泊、堤、闸工程图纸、文字材料、主要河渠历年行洪、洪水水位记录、历年排洪渠道清障记录、水灾报告等文字资料。
  (十四)人防设施和搞震资料,包括人防总体规划、重要的地下干道、出入口位置、指挥系统、地下工程设施等现状图、竣工图和文字材料;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军事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和其他隐蔽工程竣工图、文字材料;城市抗震的历史记载、观测数据及分析等方面的图纸资料、文字材料。
  (十五)以上各方面的地下隐蔽管道、线路及其它地下设施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及竣工图。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是城建档案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承包合同时,要明确规定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套数、经费和交接时间。
  竣工档案的编制按照市建委[1986]78号《关于做好编报竣工档案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在第二年六月底前无偿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对过去没有报送的城建档案要进行补报,由城建档案馆保存并对形成档案的单位无偿提供利用。


  第十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建档案馆预交竣工档案保证金。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办法按照市建委、计委、建行、档案处市建[1985]32号《关于对城市建设工程实行交付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的通知》执行。
  工程竣工并按规定期限报送竣工档案后,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不报送竣工档案的,保证金移作补测、补绘档案资料费用,不再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把竣工档案作为验收的主要条件之一。没有竣工档案,不得组织验收。竣工档案不合格的要限期补作,否则不能交付使用。
  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第十二条 工程改建、扩建或维修后有变更的,应及时修改、补充有关档案并按规定主动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单位撤销时,应将其工程档案上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编制、报送竣工档案或因竣工档案编制不准确,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即全市性的或重要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具有利用研究价值或历史价值的城建档案;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即在较长的时期内(一般为二十年至六十年),作为工程管理、维护、改建、扩建查考依据的城建档案;
  (三)定期保存的档案,即在一定时间内(二十年以下),供查考应用的城建档案。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城建档案的保密等级。凡涉及国家机密的城建档案设专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接收归档的城建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鉴定、编目和统计工作,积极利用。


  第十八条 对城建档案的保管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复制或修补。


  第十九条 借阅城建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收取档案利用费和档案复制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查阅城建档案不得勾划、圈点、涂改、裁剪或转借,如有损坏,应予赔偿,故意损毁、篡改、伪造城建档案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和相应的设备。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擅自销毁档案。对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造清册,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得执行。销毁档案时应有二人以上监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