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记帐式附息(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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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记帐式附息(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1年记帐式附息(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1]13号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2011年1月26日招标,1月2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月30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1年2月1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月2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8年1月2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75个以上(不含75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5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1年1月26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月27日至1月3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团成员于2011年1月30日前(含1月30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1103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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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规定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号 发布《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规定》


  根据《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为加强对“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管理,规范“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现发布《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规定》。


      商 务 部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管理,规范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依据《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协助对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属商务部所有。有两种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供选用,标识由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和标准色彩及辅助色彩构成,建议使用首选标识。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及其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辅助色彩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第五条被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品牌,其企业可以在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

  第六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只能使用在与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九条依据《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被撤销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企业或个人,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

  第十条依据《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被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品牌所有权变更后,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

  第十一条未被授权使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冒用和伪造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

  第十二条对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保护,依照《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我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

  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

  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

  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

  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三、基础信息构成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用于描述人员个体的基本情况,是参照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和教育管理需要而制定。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由个人标识码、国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学校(机构)标识码等10项信息构成。

  四、代码编制规则

  1.个人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

  (1)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执行。

  (2)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

  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

  ●地址码:是指在编制个人标识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的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规定执行。学校(机构)存在跨区办学或多个校区的,按学校(机构)行政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码;

  ●出生日期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的出生日期,按GB/T7408规定执行;

  ●顺序码:是指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员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校验码:采用ISO 7064:1983.MOD 11-2校验码系统。

  2.国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3.姓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4.性别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5.民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6.出生日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7.出生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8.身份证件类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9.身份证件号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10.学校(机构)标识码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所在学校(机构)的标识码,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统一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五、实施原则

1.本编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则、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个人标识码“一次编码、共同享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

  2.“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3.公民身份号码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号码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六、维护与更新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随着系统建设和实际需要维护更新;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