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2]1145号
1992-07-21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699号《关于飞机租赁协定(合同)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据向民航总局了解,自1980年以来,各航空公司(旧称民航局)均有租用外国租赁公司飞机的情况。由于飞机租赁业务比较复杂,印花税开征以来,对所签合同如何贴花不够明确,至今尚未缴纳印花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
二、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租赁方式的划分,参见附表)。
三、以上飞机租赁合同补缴印花税时,一律按补税开出缴款书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附件: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附件:
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融资租赁部分)
航空公司名称 签约日期 机 型 机 号
南方航空公司 1988.11.16 B757 -21B B2804
南方航空公司 1988.12.8 B757 -21B B2805
南方航空公司 1990.2.25 B757 -21B B2806
南方航空公司 1990.2.25 B757 -21B B280
南方航空公司 1990.2.25 B757 -21B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0.4.26 B757 -200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0.6.9 B757 -21B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1.4.19 B757 -200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7 B757 -200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23 B757 -200 B281
国际航空公司 1989.1.12 B767 -200 B255
国际航空公司 1989.9.29 B747 -400 B245
国际航空公司 1990.2.17 B747 -400 B245
国际航空公司 1990.6.14 B747 -400 B246
国际航空公司 1990.10.15 B747 -200F B246
国际航空公司 1991.3.4 B737 -300 B253
国际航空公司 1991.3.4 B737 -300 B253
浙江航空公司 1989.7.20 DASH -8-301 B335
浙江航空公司 1990.3.26 DASH -8-301 B335
东方航空公司 1990.6.3 A300 -600R B230
东方航空公司 1990.7.6 A300 -600R B230
东方航空公司 1990.7.6 A300 -600R B230
东方航空公司 1990.10.28 MD -82 B212
东方航空公司 1990.10.28 MD -82 B212
东方航空公司 1991.5.28 MD -11 B217
东方航空公司 1991.5.30 MD -82 B213
东方航空公司 1991.10.19 MD -11F B217
北方航空公司 1990.12.4 MD -82 B212
北方航空公司 1990.12.4 MD -82 B212
北方航空公司 1990.12.13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0.12.13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1.8.30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1.8.30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1.8.30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1.11.18 MD -82 B2139
北方航空公司 1991.11.18 MD -82 B2140
西南航空公司 1991.5.13 B737 -300 B2537
云南航空公司 1991.5.13 B737 -300 B2538
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经营租赁部分)
航空公司名称 签约日期 机 型 机 号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1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2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300 B2523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3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300 B2525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300 B2526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4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5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300 B2527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10 B737 -200 B2509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10 B737 -200 B2514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10 B737 -200 B2515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10 B737 -200 B2503
厦门航空公司 1991.2.8 B737 -200 B2529
厦门航空公司 1991.2.8 B737 -200 B2501
注:以上资料为各航空公司1988年10月1日至1991年8月10日期间飞机租赁情况,由民航总局提供。
关于配发测绘作业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配发测绘作业证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的有关规定,维护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测绘局决定,对从事野外作业的测绘人员和需要持有《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配发《测绘作业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测绘作业证件是证明正在进行测绘活动的作业人员的合法身份的证件。根据测绘法的规定,国家测绘局于1995年制定了《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并印制了《测绘工作证》,在全国范围内向测绘人员配发。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绘工作证》,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2年8月29日,测绘法修订发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测绘法将原法规定的测绘工作证件制度修改为测绘作业证件制度,应当根据测绘法将《测绘工作证》更名为《测绘作业证》,并对测绘人员配发《测绘作业证》。
二、依据和范围
为了贯彻测绘法,国家测绘局在原《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作为配发《测绘作业证》的依据。
根据测绘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人员在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相应的测绘工作,才能配发《测绘作业证》。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的人员不具有配发《测绘作业证》的合法条件,不能配发。
根据《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的规定,配发《测绘作业证》的对象是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中从事野外作业的测绘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
三、组织与实施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的《测绘作业证》的配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和发证。组织测绘单位申请《测绘作业证》可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同时进行,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测绘单位的申请以后,要及时组织审核,尽快发放《测绘作业证》。
在颁发新的《测绘作业证》之前,应将旧《测绘工作证》收回,及时销毁。
四、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配发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使测绘人员了解《测绘作业证》的重要作用,熟悉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依法办事。在持证测绘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同时,也要使全社会对持有《测绘作业证》的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予以理解和支持。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