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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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任务的全面落实。
  为便于联系沟通,请你们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并于2007年3月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名单

人事部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人事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对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人事法制建设,实现人事工作依法管理,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事人才保证。
(2)总体目标。在前四个五年普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人事专业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人事部门领导干部和广大人事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提高,人事部门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人事法规政策知识在广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得到较好的宣传和普及,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人事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显著提高。到2010年,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普及率达到100%,人事干部法律知识参训率达到100%,人事部门普法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
(3)普法对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人员。此外,还要对人事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有关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
二、主要任务
(4)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全体人事干部的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人事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5)学习宣传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学习,促进人事干部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全面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6)学习宣传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公务员法学习方面,人事干部必须先学一步,学深学透,能够准确、熟练地掌握法律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并娴熟运用,切实把公务员法贯彻好、落实好。
(7)学习宣传有关干部管理的党内重要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进一步加深人事干部对党员义务、党内监督、纪律处分、选拔任用等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全面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不断强化人事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提高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8)学习宣传人事人才管理法规政策和人事法制基础知识。紧密联系人事人才工作的发展形势,深入学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和人事法制基础知识,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法规、人才市场管理法规、引进国外智力法规等,及时向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宣传重要的人事人才法规政策,通过普法进一步促进立法工作,切实提高人事人才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水平。
(9)通过普法提高人事工作法制化水平。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普法积极推进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尽快改变人事工作部分法律法规缺位、不系统、不配套的状况;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规章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顾问等制度。
(10)加大向社会宣传普及人事法规的力度。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多种形式,向人事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普及重点人事法规政策,使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有关的人事法规政策,自觉配合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和人事执法活动,发挥他们对人事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实施步骤
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从2006年开始,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1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
从本规划下发起到2006年12月,各级人事部门要成立人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办事机构设在法制部门,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组织指导人事法制宣传教育。
制定规划。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2006年底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普法规划报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编印教材。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并组织实施人事普法教材的编写工作。一是将人事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编写成指导性的《人事专业普法教材》,作为全国人事系统“五五”普法的规范性读本;二是将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成《人事管理常用法律法规选编》,方便学习查阅。
(12)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009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骨干。人事部负责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的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各地人事部门负责培训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开展专题活动。利用公务员法实施一周年和五周年之际,大力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对新颁布的与人事系统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题宣传活动。
强化督促检查。人事部在规划实施中期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进行阶段性督促检查,开展必要的考试或者考核活动。
加强工作交流。人事部将利用刊物、网络和会议等形式,交流工作经验。通过《人事政策法规专刊》及相关网站的法制宣传教育专栏,介绍各地工作动态,推广典型经验。各地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交流和经验推广工作的指导。
(13)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
2010年,各地人事部门要在做好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研究制定普法验收方案和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抽样调查等形式,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总结验收和表彰工作,并将普法总结报告于2010年9月底前报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验收,并召开全国人事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14)切实加强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推进人事工作依法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把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建专门的领导机构,建立普法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普法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切实抓好。要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地方各级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就“五五”普法工作亲自作动员,带头讲授法制课和进行法制辅导。
(15)积极完善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大力推进人事系统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人事部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安排专门的学习时间。建立和落实人事干部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在公务员录用中,应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人事系统人事法制工作者定期培训制度,紧密结合人事工作实际,每年组织一次人事法制工作者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进一步完善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联系制度。要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定期将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报告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以加强联系沟通,总结交流经验。
(16) 努力探索人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新形式。深入开展以“法律进机关”为主要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干部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充分利用机关学习园地、网络等阵地,建设机关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为人事干部学法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组织和开展人事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图片展览、普法工作专栏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政务公开的要求,在门户网站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完善人事政策法规信息库,及时公开和发布人事政策法规。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围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干部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建立人事专业法制宣传日,每年开展以人事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7)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发〔2006〕7号文件的要求,安排人事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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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制度挂牌上岗制度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

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办发[2007]65号

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制度挂牌上岗制度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各有关企业: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制度(试行)》、《河池市行政机关挂牌上岗制度(试行)》和《河池市行政机关公开承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6日





河池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设立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服务窗口。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以政务服务中心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尚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服务窗口,除经本级政府批准外应当设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比较少的政府部门可以联合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

第五条 机关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行政机关首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机关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应当选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并确保服务窗口上班时间有工作人员值班。

机关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机关或者服务窗口负责人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九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附表2),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日办结事项,不需填写。

第十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一条 对把握不准的或者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有关单位的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河池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辖区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垂直管理的部门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

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监察机构、人事机构负责所在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附表3),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事项的牵头部门,编制《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附表4),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理时限。

部门受理的事项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其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时限。

第七条 政府部门编制本部门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办理的事项,其办理流程时限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政府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作为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附表5),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工作日)计算,受理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情,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行政机关首长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本级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政府部门服务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应当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经本级政府批准的除外。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各级监察机关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经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都应当进行监督。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作为本级政府监督检查的重点,由本级监察机关监督到单位、到岗位。

列入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同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监察机关每个季度应当综合向本级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的,如符合条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的办理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河池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附件: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部门限时办结的重点项目岗位目录(初定)v 下载附件









河池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下级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机关或者本级监察机关予以追究。

各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人事机构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其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可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

(二)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没有发挥作用;

(三)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四)没有确定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

(五)对依法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部门办理流程时限;

(六)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

(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

(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七)本部门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八)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不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审批、收费;

(九)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部门不按照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十)应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十一)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对牵头部门不配合造成延误审批;

(十二)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追究行政责任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份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关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处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河池市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行政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形成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效能建设考核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考核督查的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应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内容:

(一)组织领导。检查各级机关是否成立本单位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是否认真组织实施。

(二)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命令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

(三)执行制度。是否认真全面遵守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是否结合部门和系统实际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机关内部是否真正做到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文明服务。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挂牌上岗制、责任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政务公开。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内容是否及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

(五)依法行政。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程序办事;是否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

(六)优质服务。是否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穿于机关作风建设的始终,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是否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否从实际出发精减会议和文件;是否按要求将审批事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并提供优质服务;机关服务是否热情周到,“四难”问题是否从根本上解决。

(七)行风建设。是否牢固树立为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是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本单位在思想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制定预防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是否按照工作提速的要求,落实效能建设和便民服务措施。

(八)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是否完善机关效能督查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方式:

考核督查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组成考核督查组,按照本办法对市直机关单位进行考核。各县(市、区)相应组建考核督查组,对所辖单位进行考核。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各级各部门自我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将情况报各级监察机关。

(二)抽查。由各级考核督查组分别到各级各部门进行考核督查,采取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查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查看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抽查考核。

第六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结果:

(一)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评优评先、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为机关效能优良以上等次的单位及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通报表彰;对评为机关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被评为机关效能特差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免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行政机关挂牌上岗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挂牌上岗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岗时必须佩戴胸卡、摆放桌牌等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胸卡和桌牌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胸卡和桌牌上应标明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编号,并粘贴工作人员的照片。

(二)胸卡或桌牌的尺寸、颜色、字体、格式等以方便来办事人员识别为原则,由各级各单位自定并自行制作。各单位对外办事窗口一般应在显著位置摆放当班工作人员的桌牌;工作中需要经常走动的工作人员应配戴胸卡。

第五条 各单位对外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外出时应挂去向牌,标明当班工作人员的去向、联系方式。

第六条 县(市、区)的挂牌上岗制度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各单位挂牌上岗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确保挂牌上岗制度落到实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行政机关公开承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树立文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承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承诺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第三条 河池市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河池市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开承诺必须做到: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严格依法行政。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设定的审批项目、收费项目外,不设立新的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对国家、自治区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不再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公开审批项目、报审条件、审批程序及时限,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工作职责职能、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工作要求和服务内容、行政许可项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加强民主监督。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五)坚持原则,廉洁从政。拒收任何形式的礼金和商业贿赂,不插手工程招标,不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配偶、子女谋利,不给任何跑官者提供“位子”,自觉接受任何形式的监督。

(六)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到紧急事情立即办,符合规定的事情抓紧办,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合作干事,争创一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2005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测绘局、中宣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测绘局 中宣部 外交部 教育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正确使用中国地图,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尤其是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基本杜绝,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得到提高,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地图市场上错绘国界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漏绘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随意使用变形地图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在电视、报刊和互联网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利益负责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地图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

二、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5年起,每年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学校这一阵地,普及地图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形成正确使用中国地图的社会氛围。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强化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地图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编制、使用地图的行为和流入市场的“问题地图”,要及时予以曝光。

(二)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国家版图意识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在中小学校有关的课程标准和教材中要有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内容,组织丰富多彩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活动。

(三)做好地图知识的普及。把地图知识的普及作为科普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通过讲座、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了解、使用地图的能力,从而自觉维护国家版图尊严。

三、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大力开展地图市场的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在地图编制、出版、经营、进出口中的违法问题;强化日常监管工作,杜绝“问题地图”的产生。

(一)加强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确保新闻媒体刊载的地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自律,自觉抵制“问题地图”,公开刊载地图,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二)严把地图产品市场准入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地图编制单位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件;在对广告和市场监管中,涉及中国地图的,应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或标注在地图版权页上的“审图号”。

(三)严把地图产品加工贸易和进出口关。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图产品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地图产品的贸易活动。各级海关对在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一律扣留,并移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严把地图编制、出版审批关。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图的编制、审核管理。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外交部门组织编制各种比例尺的标准样图,满足社会需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地图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格执行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地图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