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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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0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公物拍卖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行政机关其他国有资产(除文物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拍卖的国有资产。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二、适用范围
  (一)可以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必须是在自治区内注册的拍卖企业。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的企业,可以组织自治区的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各地(市)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指定本地(市)公物拍卖企业。地(市)无注册拍卖企业的,可委托被指定的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三、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一)指定的基本原则
  1.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成立,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并开展拍卖经营的拍卖企业;
  2.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规范运作;
  3.企业的注册拍卖师,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操作,以授权年为基准的前三年无违法经营活动,无被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拍卖活动等记录;
  4.按期参加有关部门的年审、年检,并年审、年检合格;
  5.按时上报拍卖统计表、会计报表,建立了完整的拍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自治区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三)地(市)公物拍卖企业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1名以上(含1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地(市)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四、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程序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采取拍卖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或地(市)商务局申报,经自治区商务厅或地(市)商务局综合评审后确定。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实行三年一确定。
  (二)申请公物拍卖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指定为公物拍卖企业的报告;
  2.拍卖师的有效证件及证明是本企业拍卖师的材料,拍卖从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一套);
  3.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4.按规定填报的拍卖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经营情况材料;
  5.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综合评定的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
  五、取消公物拍卖企业资格的情形
  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一)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不按缴库通知书将拍卖价款解缴国库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原已被指定为公物拍卖企业的,待本办法实施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指定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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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以来,国家为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然而,这项惠农支农的民生政策,却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通过虚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资料等方式,窃取、侵吞、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笔者以查办的一起经销商涉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经济案件为例来探讨此类案件的性质。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母某伙同其夫李某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利用“商审商付、财政结算”阶段,受政府委托履行审核的职务之便,通过自身经营的“xx电器”采用购买和接受“家电下乡”产品标示卡、伪造虚假农户购买信息资料的手段,在财政所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共计46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母某、李某骗取补贴的电器品牌共计15种,其中有12种是其根本未销售的品牌,另外3种是其利用虚报的手段骗取。

  二、分歧意见

  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李某夫妇利用家电下乡经销商的便利身份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李某受国家机关委托办理家电下乡购买农户信息录入、补贴资金审核、补贴资金代垫直补,然后由财政部门定期集中清算,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经营商李某只是受委托办理家电下乡补贴的部分工作事项,没有管理补贴资金,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是贪污罪的主体,其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三、观点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夫妇的行为应该界定为诈骗罪。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可以用骗取的方法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贪污罪依赖“权力者享有的权力”得到利益,诈骗罪依赖的是“受害人的错误认识”得到利益。

  (一)经销商没有管理、经营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权力”

  经销商的行为不属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范畴即不具备贪污罪的客观要件。根据相关文件,凡是取得销售家电下乡电器产品的经销商,都会与当地财政部门签订《网点代垫直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委托书》,协议书中规定:委托销售网点的事项为(1)家电下乡购买农户信息录入;(2)补贴资金审核;(3)补贴资金代垫。显然,经销商被委托的事项是及其有限的,通俗地说,他们只是帮财政所干了点体力劳动,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权力”的半点影子。如果这份协议仍然不能明确说明这个问题,那么财建[2009]458号和财建 [2010]271号文件则完全说明经销商的作用仅在“垫付资金+报送材料”。援引:“对经销商提交的审核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财政所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农民递交的申领补贴资料及销售网点转交的复核材料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仔细查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资料不全或资料有作假嫌疑的,不得兑付补贴,补全材料并验证资料真伪后再决定是否兑付”。 所以,《网点代垫直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委托书》不具有行政委托的特征。委托从事公务仍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必须符合“双方主体必须合法,委托方必须是国家机关,受托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具有行使受托职权的能力与资格”。而“商审商付”中的销售商,只是取得了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资格,其是依法成立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不是依法设立的组织,不具备公务委托的主体资格,也不具备履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审查、兑付的能力,更没有取得财政补贴的审查、支付权利。

  由此可得出:“商审商付”实质上是经销商对农村购买家电相关资料的初次审核,垫付补贴资金。至于经销商是否能“取回”垫付资金,最终还需财政部门对经销商提供的农户资料进行审核与确认。

  (二)经销商提供虚假资料,财政所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

  首先,经销商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在本案中,经销商通过购买、借用、窃取农户的信息资料,虚构农户购买家电的事实,其目的就是瞒天过海。

  其次,欺诈行为使财政所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财政所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是职责的要求。然而由于未严格审核材料,工作人员误认为经销商提供资料真实有效,产生了错误认识。即使财政所工作人员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只要不是与经销商共谋),也不妨碍经销商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财政所工作人员基于错误认识,支付财政“补贴”。经销商实施欺诈行为,使财政所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将财政补贴资金“退给”经销商。因此,经销商的欺骗行为,与财政所自己处分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结论

  经销商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权力”),而是利用形式上审查农户购买家电下乡补贴电器资料的机会,采取冒用农民购买者的身份资料、伪造申领材料等方法,虚构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使财政所陷入“错误认识”,骗取乡镇财政部门的审核认可,套取财政专项补贴的行为,这不是贪污,而是一种典型的诈骗行为。

  作者单位: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6〕52号
1996-6-11


  为了维护资格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加强各类资格考试的规范管理,现将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实施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在报名和考试合格发证前,都要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考试,也不得发给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者和不履行应有职责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二、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考试的检查验收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按规定时间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和考试的有关信息。验收报告应写明考试的基本情况(包括总人数和不同级别的报考人数、参考人数、参考率、验收后最终合格人数、合格率等)、资格审查情况、评阅卷情况、违纪处理情况(须附违纪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不能按时上报的,应提前通报情况和说明原因。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的省(区、市),当年该专业考试资格证书的发放将转入下年度同类考试时再一并办理。
  三、录入考试成绩,不再采取0.5分进1的做法,一律按实际分数录入。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在收到我部关于合格标准的通知15日内,将复核结果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抄送人事考试中心,待接到我部核准通知后,方可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果。
  四、对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情况实行存档管理。在发放资格证书前,要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业务考绩档案和发证机关。
  五、通过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并合格的在职人员,必须符合人职发[1991]6号文件第七条的要求,取得程序员资格须担任软件技术员职务二年以上,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须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方可获得计算机软件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六、凡在资格考试科目中单独设立外语考试内容的专业,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七、目前,我们正在对考试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和统筹规划,请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以及考务管理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共同把资格考试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