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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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17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突出重点原则、分级负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市长为本行政区域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向自治区主席负责。副市长按分工对市长负责,组织有关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考核办)负责考核的有关日常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工作体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指标、公共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和改善民生考核指标、社会管理考核指标和行政效能考核指标,实行百分制。
前款规定的考核指标,分值分别为50分、10分、15分、15分和10分。
第七条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为:
(一)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指标(50分)
1.重要经济发展目标(30分)
(1)地区生产总值增速(7分)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速(7分)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6分)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4分)
(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4分)
(6)城市化率提高幅度(2分)
以上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考核。
2.做好节能减排工作(8分)
(7)年度万元GDP综合能耗(4分)
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考核。
(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分)
(9)化学需氧量(2分)
以上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
3.切实保护耕地,完成种植、绿化等任务(12分)
(10)耕地保有量(2分)
(1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年内建设用地占补平衡(2分)
以上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考核。
(12)粮食产量(2分)
由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负责考核。
(13)特色和设施农业建设任务(2分)
(1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2分)
以上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考核。
(15)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和造林成活率(2分)
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考核。
(二)公共安全考核指标(10)
1.保持火灾形势稳定(2分)
(16)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起数(2分)
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考核。
2.做好食品安全工作(2分)
(17)食品安全重特大事故起数(2分)
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考核。
3.做好环境保护工作(1分)
(18)严重的偷排、超排和有害物质泄露环境事件(1分)
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
4.做好安全生产工作(5分)
(19)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分)
(20)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分)
(21)工矿商贸企业十万就业人员死亡人数(1分)
(22)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1分)
(2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1分)
以上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考核。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考核指标(15分)
1.创业带动就业(6分)
(24)全民创业完成任务(2分)
(25)城镇登记失业率(2分)
(26)转移输出农业劳动力和劳务总收入(2分)
以上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核。
2.做好社会保障工作(4分)
(27)社会保险参保人数(2分)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核。
(28)社会保险征缴率(2分)
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考核。
3.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廉租房”保障制度等(5分)
(29)城乡环境综合治理(2分)
(30)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和廉租住房保障户数(2分)
(31)“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和旧村改造(1分)
以上由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考核。
(四)社会管理考核指标(15分)
1.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5分)
(32)人口自然增长率(2分)
(33)计划生育率(2分)
(34)人口出生率(1分)
以上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考核。
2.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1分)
(35)动物疫情发生和扩散事件(1分)
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考核。
3.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5分)
(36)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2分)
(37)命案侦破率(2分)
(38)百名民警破案绝对数(1分)
以上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考核。
4.做好信访工作,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4分)
(39)集体进京上访、个体进京非正常上访人次(2分)
(40)到自治区集体上访批次、人次,到自治区重复上访批次、人次(2分)
以上由自治区信访局负责考核。
(五)行政效能考核指标(10分)
1.依法行政(3分)
(41)依法行政(3分)
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
2.优质服务(3分)
(42)辖区企业和居民代表对政府的效能满意率(3分)
由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负责考核。
3.政令畅通(4分)
(43)政务督查(1分)
(44)应急管理(1分)
(45)公文办理(1分)
(46)政务信息(1分)
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
前款规定的考核内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政府考核办报请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第八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计分实行基本分值与加扣分相结合的办法。具体为:
(一)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10%以上的,按基本分值的110%计分;完成目标任务70%至110%的,按实绩计分; 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下的,不计分。
约束性指标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00%至110%的,按实绩计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10%以上的,不再计分。
受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完成目标任务低于50%的,按基本分值的80%计分。
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等指标的计分办法,由自治区统计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公布施行。
行政效能考核指标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基本分值计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情况扣分。
(二)市人民政府考核所涉工作在本年度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计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9、0.8分;市人民政府考核所涉工作在本年度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4、0.3分。以上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市人民政府考核所涉工作在本年度有重大改革、创新,其经验受到省部级以上肯定推广的,加计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市人民政府本年度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三)市人民政府违反政府效能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受到自治区政府效能办、考核办通报批评或者处理的,一次扣1分。
(四)市人民政府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不力的,扣2分。
(五)经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组织调查,本地区企业和居民代表对人民市政府的效能满意率低于60%的,扣5分。
前款规定的事项需要加扣分的,由各市人民政府提供证明材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考核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目标任务的确定、督查落实和考核考评工作;自治区政府考核办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程序包括:
(一)自查自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于年中(7月5日)、年底(次年1月10日)前,按照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由市长审签后以书面形式按时报送自治区政府考核办和有关考核认定部门(见附件)。
(二)考核认定。有关考核认定部门对各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逐项进行认定,并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政府考核办分类汇总、核对。
(三)考核评审。自治区政府考核办召集有关考核认定部门对所有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四)现场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考核组,对各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认。
(五)考核审定。考核组将考核结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奖励按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三个等次,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和三等奖各两名(总分低于75分的,不参与评比)。
奖励额度由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划拨,其中2%直接奖励给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将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中扣减2分—5分,并在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单位考评等级,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府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自治区考核认定部门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厅、环境保护厅、地税局、统计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夏调查总队、信访局、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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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工作的意见

国家计委


关于继续实施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工作的意见

2003/02/28
国家计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部署,国家计委自2000年起实施“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通过专项建设,有效提升了西部地区的产业技术水平、竞争素质和经济活力,对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特色优势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促进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国家计委决定继续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针对专项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
  西部地区市场发育滞后,资源的组合水平和配置能力比较低,人才、技术及资金比较缺乏,生态环境脆弱,与东中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开发西部、缩小差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要应用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运用先进的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促进西部地区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促进生产要素组合的不断优化,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升级和竞争素质的不断提高,为西部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基础。
  因此,不断开拓创新,将先进技术的产业化作为引导西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与竞争优势有效转化的突破口,加大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的总体投入力度,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委贯彻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西部的高技术产业化工作要从西部地区的具体实际出发,加强规划、突出重点。要大力发展具有明显生态环境建设、资源深度综合开发和社会稳定发展联带作用的生态环保产业,在高技术应用和优势资源合理配置基础上形成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
  二、实施原则与目标
  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的组织和实施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西部生态环保产业示范工程和特色产业链的选择应符合国家西部开发规划,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产业布局。强调统筹规划、分布实施。在认真研究本地区区域特色和优势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社会、经济、生态、技术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专项规划实施。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发挥政府投资的最大效益。
  (二)社会-经济-生态-技术多效联带发展的原则
  围绕西部大开发的整体战略目标,鼓励关联度强、多效联带效应显著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促进技术、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有机结合。
  (三)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的原则
  西部特色产业链的策划应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西部地区的区域特色与比较优势,努力培育西部特色优势产业(群)链,提高西部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西部产业技术水平整体的提升。
  (四)鼓励东、中、西部地区相结合的原则
  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规划主要以省区为空间单位,但不强调“基地”、“园区”等空间形式。鼓励西部地区在进行产业链的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吸引东、中部地区的技术、资金和人才。
  实施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建立资源深度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社会稳定发展有机结合的西部发展模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二)在西部地区形成一批技术含量高、具有现代产业组织活力与管理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群)链,推动西部特色优势资源的转换和产业升级。
  (三)提高西部经济发展的技术含量和竞争素质,推动西部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近期工作重点
  (一)支持以先进技术应用为基础、具有“生态环境建设-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社会稳定发展”联带效应的示范工程建设。主要包括:
  1、生态退化地区、重大生物资源保护区域的资源综合开发与环境保护建设。
  2、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具有较高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重要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性、恢复性综合开发。
  4、具有重要生态与社会经济价值的地方特色资源的保护性、恢复性综合开发。
  (二)支持以先进技术产业化为基础、深度开发具有当地特色与资源优势的“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项目。主要包括:
  1、具有明显特色、比较优势显著、市场前景良好的西部地区优势农业资源深度开发产业链。
  2、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及生态价值的传统医药资源深度开发产业链。
  3、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西部特色矿产资源深度开发产业链。
  4、具有明显产业基础优势、市场竞争优势和人文技术优势的西部地方特色经济产业链。
  四、专项实施要求
  (一)国家计委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积极推动高技术产业化西部专项的组织与实施。
  (二)国家及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技术与人才资源向上述重点领域流动;支持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在上述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合作。
  (三)西部地区在组织策划生态环保产业示范工程和特色优势产业链过程中,应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在做好规划前提下,开展项目储备、筛选等前期工作,确保项目筛选的质量水平。在项目审批后,加强对参与企业在项目管理、市场开拓、技术引进、信息指导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力度。
  五、项目审理程序
  (一)生态环保示范工程项目
  西部省区计委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理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筛选、批复立项;项目单位根据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计委审查后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国家将在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项目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
  1、由西部省区市及相关地区计委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产业链规划研究,提出规划方案,上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国家将对特色产业链中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由若干相关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组成,地方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对规划的指导意见,制定“产业链”的建设与管理细则,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监督管理“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的建设与发展。在符合规划方案的前提下,根据审批权限,项目分别由省市计委、国家计委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3、地方应从各自地方和各产业链的具体情况出发,在政府指导下由相应机构负责落实国家与地方有关高技术产业化“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的各项政策措施,监督管理进入产业链的项目,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建设,研究产业链的产业发展效应和产业环境变化,收集并发布有关产业链发展的各种信息,组织信息交流服务,引导各种社会资源进入“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
  六、具体要求
  (一)生态环保示范工程项目
  1、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专项的安排原则和工作重点,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具备产业化条件,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竞争力,预计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明显的示范、推广作用。目前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或未取得国家有关方面生产许可的项目,不在本专项的受理范围。对本专项已经支持过的同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2、所申报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评价文件,包括省部级以上的技术鉴定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相关的查新报告,国家权威部门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等;有产品准入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必须符合该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如无特殊情况,我委于每年3月和9月开始项目的审理工作,请有关部门和地方计委在每年2月15日和8月30日前,将所申报的项目建议书、项目简介、项目简表等有关文件(一式两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需符合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报送国家计委。
  4、项目主持部门一定要按要求严格把关,确保上报项目水平。同时注意,在项目申报期内,有关项目情况,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委汇报,国家计委不直接接待项目申报单位。
  5、有关最后入围参加答辩评选的项目及评选的注意事项、具体时间、地点,将在我委完成项目初评后另行通知。
  (二)“西部特色优势产业链”采取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不再集中审理。
城市公物警察权之分解研究:城市道路

在城市行政公物管理中,道路管理十分具有典型性。世界各国均制定道路管理法加以管理,德国、日本、台湾的学者在介绍本国公产法律制度的时候,甚至都以《道路法》为例。我想,道路作为公物,是有体公物,比较直观;从道路交通警察权入手解释相关理论也易于理解;而其利用和管理中的复杂性,又具有相当大的代表性。
城市道路存在的特点:
组合性。除了道路自身由诸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等不同部分组合而成,道路尚承载了大量其他公物,例如树木绿地,交通标志,路灯,地下排污,各种管线等。这些公物是视为道路的组成部分一体保护,还是另外立法更为科学?仍未有固定答案。
开放性。城市道路作为公用公物,具有绝对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合法的利用,在学理上,有称之为“绝对公物”,以与相对公物相区别,相对公物上存在拒绝无资格利用者的“家主权”。
多功能性。道路具有多功能性,这点为行政法学者所认可。城市道路承载了交通工具的客货运输功能,也允许人民休闲散步;有的道路承载了战备任务;道路还是路灯,公用电话、垃圾箱其他公物设施载体;经过特别许可,道路也可以进行停车,仓储堆放、设置商品摊点、游行示威,举办各种活动等等。
城市道路公物警察权,是指为保护和正确使用城市道路公产公物,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相关禁止、强制和处罚的行政权力。公物警察权在立法的分配上并无一定之规,与公物的(一个或多个)实际支配者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民国范杨《行政法总论》认为公物管理权与公物警察权“两者显然不同。只实际上此两种作用,又是属于同一机关行使”。但是“此时同一机关,所为各种作用中,孰为管理作用,孰为警察作用,应依性质而区别之。”切中之言也。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际立法上,现实中对于公物警察权的的规定十分混乱,往往多种公物混杂规定;其规定的内容和顺序也缺乏一定的逻辑性和周延性。然而城市道路警察权目的上是为了保护行政公物,但是在法规上仍然以人的相关行为为处罚对象。这一点与其他行政权力并无特别不同。
或者我们可以尝试从一下几个方面去描述城市警察权的外延。
一,各种损害道路物理状态的行为。
(一)直接进行损害行为,或者增加损害的危险。
自生活经验而言,当然不能排除有人出于仇恨社会等目的,以损害公物的目的为损害的行为。只是立法对与损坏道路的行为,常常只规定其行为,而其行为目的在所不问。例如《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十二条之三十三“损坏道路……的……导致对公民科处数额为……的行政罚款”。
立法上的问题是,损害道路的行为,究竟包括哪些?概括性的规定是否为已足,还是需要采取列举式的立法逐一点出具体的损害行为?例如,试刹车和驾驶履带车、铁轮车上路等。
一个行为可能有多个危害后果。如果法律基于多个后果以数个条文均加以惩处,构成实定法的“法条竞合”,这种情况下应该在适用法律上适用“择一重罚处断”和“一事不再罚”两个原则。而实践中的更多情况是,立法者仅从一方面对危害行为进行规定,遗漏或者放弃对其他危害后果进行追究,这种情况应该着重探讨警察权分配立法的科学性问题。这些行为常见的有:
道路漏撒。道路漏撒的危害,除了对于道路本身的损害,尚属于环境卫生问题,同时也可能给交通安全法成潜在的危险,所以,从公物管理方面的法规,环境卫生方面的法规和交通安全法上,都能看到禁止性规定的影子。
超载。超载行为除了对道路加大负担之外,安全隐患也不可忽视。往往也构成竞合。
二.在道路利用上的侵占和违规行为
道如前所说,道路具有多功能性,那么对于利用道路行为,如何在合理利用与不合理利用之间划分出明确的界限?这是一个如何科学立法的问题,只有立法才能直接划定相关公物警察权的范围:哪些行为应当一律禁止,哪些行为应当建立许可制度;哪些行为需要打击,哪些行为需要容忍。
1. 临时堆放商品或者物料。
2.停车。唯应特别指出违规停车可能同时构成对道路的违规利用和阻碍交通的危害。
3.道路传单、游行、促销等群众性活动。
4. 施工占用道路。
5. 道路临时摊贩。临时摊贩取缔也是管理权竞合的一个典型,涉及工商部门,交警部门和城市公物警察。现实中由城市管理者执行工商部门的执法权,虽然从理论上力度很大,但是无疑不是最好的选择。
6. 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总的说来,对于道路的利用方面的警察权,不宜采取一律禁止的方式,而是应该逐步建立合理的道路特别利用的行政许可制度。德国法上,州和联邦法对道路的特别利用许可都采用了收费和许可制度。目前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各地有各种尝试,比如以私法的意思拍卖道路车位等的使用权,以行政征收的意思收取行政规费,甚至以罚代管等等,但是因无法律授权,均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至于各种尝试都成为违法行政的范例而为人所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