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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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14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六安市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安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三条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所占成员比例不少于60%。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六安名牌产品评价的日常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六安名牌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整体推进。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申请六安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三)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近2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因质量问题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六)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有较高的质量信誉度和用户满意度;
  (七)产品年销售额、利税或者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八)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产品通过生产许可或强制性认证,其中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九)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
  (十)依照国家、省规定需要考虑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六安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以及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七条 企业申报六安名牌产品应如实填写《六安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县(区)名牌推荐机构;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县(区)名牌推荐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六安名牌产品的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具体标准,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天。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再次审议并确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六安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六安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可按照规定在获得六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六安名牌产品”字样。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安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六安名牌产品”字样。
  第十二条 被确认为六安名牌产品的,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第十三条 六安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优先享受产品质量的免检,并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产品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对获得六安名牌产品称号且在扩大就业、财税收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奖励3000元—5000元/个,同级财政支付。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在信贷、技改、科技、利用国债资金、财政贴息、利用外资等方面,对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六安名牌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对消费者反映的产品重大质量问题无明显改进的;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十七条 六安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六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六安名牌产品标志;被撤销六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六安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六安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六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同类产品为六安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十九条 参与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价。
  对在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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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国人口发〔2006〕141号)

  《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地区、各单位贯彻执行。

  本规划是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导“十一五”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全面贯彻本规划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紧扣事业发展目标,抓好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落实,组织好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为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并将落实本规划情况作为衡量各地区、各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进一步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 ○ ○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请点击下载后再打开浏览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十五”时期成就与“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 主要成就与经验
第二节 形势与挑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发展目标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二节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节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第四节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第五节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第四章 重点工作

第一节 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工作新机制
第二节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第三节 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增进计划生育家庭福利
第四节 加强宣传教育,建设先进人口文化和新型生育文化
第五节 加大科研开发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节 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七节 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体制,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第八节 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提高农村人口生活质量
第九节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创新社区管理服务模式
第十节 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增强科学决策能力
第十一节 深化统计改革,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节 扩大对外开放,增进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坚持和完善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
第二节 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体系和综合治理机制
第三节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第四节 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
第五节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6年12月28日印发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政法字〔2001〕 81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煤科技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经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自觉性

1、《规程》以《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依据,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为目的,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指导,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严格安全管理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依据,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认真学习贯彻《规程》,对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2、《规程》的修订工作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煤矿生产实践为基础,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紧密联系我国煤矿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的实际,是我国煤炭工业各专业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很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对改善我国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装备水平、技术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3、《规程》是在我国深化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新形势下出台的。《规程》在总结我国煤矿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煤矿安全规程》(1992)、《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合并为一体,其针对性、操作性更强。《规程》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发展,是全面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力保障,是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进一步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组织广大干部和职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热潮,提高贯彻实施《规程》的自觉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具体要求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规程》,带动本部门、本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学习。学习《规程》要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实际,做到有的放矢,针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照《规程》找差距、查隐患、订措施、抓落实,从而提高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水平、安全管理水平,改善装备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实际学习《规程》。要把学习贯彻工作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察。要通过学习提高监察和执法水平,及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察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各单位要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计划,并成立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各单位可以采用办班培训、集中学习、专家讲解、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做到人人皆知。学以致用。

4、各单位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规程》。各级煤矿工会组织、各煤矿文艺团体可以通过制作形式多样的文艺宣传节目,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进行学习宣传。各单位要利用板报、墙报、学习园地、宣传橱窗、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形式,宣传《规程》,做到既形式多样又生动活泼,把《规程》的宣传工作搞得有声有色。

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做好《规程》的征订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各煤矿企业(包括煤矿设计、基建、科研等单位)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人手一本《规程》,做到有章可循。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搞好《规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规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重要内容和今年底及明年工作议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工作。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安排落实好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