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值税改革/黄维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19:26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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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由于具有许多优点,受到多数国家的青睐。我国实行增值税的时间不长,在增值税运行方面还缺乏经验,因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增值税转型问题、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税收环境问题、运行机制问题以及税收管理问题比较突出。
关键词:增值税 转型 征收 管理

  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也暴露出一些矛盾,影响了它的功能进一步充分发挥。此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于依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带来一些问题。
一、增值税转型问题
增值税的税基是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由于税基的价值构成不同,增值税分成三种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问题,涉及几个方面:
(一)必要性
1、重复课税因素并未完全消除,由于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因此,仍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并由于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重复课税的程度也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投资资本支付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现。
3、内陆地区采掘业等基础产业比重大,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税负高于沿海地区加工工业,不利于缩小地区经济差距。
4、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产品出口成本中,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所含已征税款得不到退税,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
5、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如何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具体到一些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但使用年限不够,或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却不到标准的项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容易与企业发生分歧。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将大修理化整为零,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6、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偷逃国家税收。目前我国增值税允许抵扣的凭证种类多,扣除率不一,加上主要是依靠人工审核,辨别真伪较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大肆偷骗国家税款,使国家利益受损。
7、税收负担失衡
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率结构、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与产业结构的资本有机构成密切相关,使得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
(1) 行业之间增值税负担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自然资源开采和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
(2)增值税两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方法上不同,使得两者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异,销售毛利率高的商业企业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就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则高。
(二)紧迫性:
1、21世纪是知识经济竞争的年代,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要负担税款的办法,会削弱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
2、我国加入WTO多年,但我国产品如仍背负着隐性的“投资税”,无异带着枷锁与人赛跑,势必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正处结构转型的关键时刻,需要进行资产重组,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步伐,积极推进商品出口,保证经济发展速度。在这个时候将现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换为消费型,已是十分迫切了。
(三)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的弊端:
1、没有充分体现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虽然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基本相同,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违背了增值税税负不因行业、企业和产品差异而有差别的原则。在销售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增值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现行增值税税负分布不均,使得处于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能力出现差别,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影响了对税负较高行业的投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然而,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设这些项目的投资多于一般产业,投资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优化。只有尽快实施增值税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四)转型风险
目前实施转型是会有一定风险的。风险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风险之二是企业承受能力的限度。这两个方面风险的程度又是此消彼长的,其关键则在于转型的方法。
一般来说,在原税负的基础上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税基宽,相对税率可以定得低些;如果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由于税基没有了固定资产价值,相对税率则要定得高一些。据1994年税制改革时测算,新税制中的增值税基本税率选择生产型为17%,如果选择消费型要达到23%多,相差6个多百分点。现在如果要将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则要基本税率相应调整到23%多,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风险就基本上可以化解 。但是另一方面,各行各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则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此消彼长。基础工业、采用高新技术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下降;加工工业、一般传统技术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上升。而后者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面临困难比较多,承受增加税负的能力弱,有可能会造成破产户数增加,欠税增多,使相当一部分税收不上来。
为减轻财政风险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弊多利少。实施收入型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抵扣税额总量上并没有减少,只是最初年份可能少一些,以后逐年递增,财政压力越来越大。同时,生产型增值税的许多问题依旧存在。而且从操作上讲,抛却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的链条机制,计算繁琐,税基的核实难度加大,征纳成本增大。故我们把收入型增值税排除在选择之外。当然,如果产业结构调整得快一些、经济效益提高,会减少财政风险。
(五)降低转型的代价
如果时机和方法的选择恰当,实施转型的代价就较小。有两种选择:
1、适当调高税率,做到一步到位。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政府宏观政策取向,首先应放在扩大内需、稳定汇率以振兴经济上,税收上需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实施转型。
2、结合政策取向分期分批逐步推行。
上述做法比较彻底,收效快,但对财政和经济的振动也大,有些影响难以预期。如果政府宏观政策取向考虑稳定的需要,则宜采取稳步渐进的方法。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
从理论上说,规范化的增值税应该覆盖到货物和劳务的所有领域。但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地区来看,并非都是如此。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
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仅仅是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
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但是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主体税种的地位明显降低。
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由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在征收范围上采取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前两者交叉征收,后两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论上,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边界可以分清。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等,再加上这两个税种分属不同的国税和地税机关征收,使得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扯皮、发生争执的现象,给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4、不符合国际上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虽然世界各国推行增值税时,其征收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社会基础较好、法制相对健全、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覆盖面广;发展中国家在推行增值税初期,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制约,征收范围往往都比较窄。然而,就增值税改革发展趋势而言,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都在不断扩大。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要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要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人;三要有利于税制简化,解决目前存在的矛盾。
三、税收环境问题
借鉴各国增值税改革的经验,增值税管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立法程度、纳税意识、执法责任、管理水平等,社会环境又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就我国推行增值税所面临的社会环境而言,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首先,从内部来说,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较为淡薄,随意性比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很普遍,主要表现为少数税务执法人员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有的甚至徇私枉法、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其次,从外部来说,全社会依法纳税和依法治税的观念还不强,具体表现在有些纳税人偷骗增值税的欲望强烈,税务违法案件有增无减,特别是少数地方党政领导随意干预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甚至指使、纵容偷骗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增值税管理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不完善,对强化和改进增值税管理十分不利。
1、破坏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在增值税管理过程中,有些地方不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执行,而是擅自制定违反全国统一规定的地方文件,使得国家统一税法名存实亡,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2、增加了增值税管理的难度,提高了税收成本。由于各行其是,自定章法,虽然有些规定从本地区来看有利于强化增值税管理,但从全国来看,却可能产生管理漏洞,为不法分子偷骗国家税款打开了方便之门,给增值税管理增加了新的难题。为堵塞征管漏洞,改进增值税管理,势必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使得税收成本居高不下,呈不断增长之势。
四、运行机制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办法,强化了增值税管理内在监督制约机制作用,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然而,目前增值税管理的内在制约机制正面临挑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递减,制约机制赖以生存的主体日益萎缩。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要的规模,是增值税管理内在制约机制有效运用和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制约机制赖以依存的载体问题很多。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疯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各种涉税犯罪活动,如伪造、虚开、代开、盗窃、改码等,形式多种多样,花样层出不穷,金额越来越大,后果愈来愈严重。更为严重的是,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了可以乱真的地步,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危及整个抵扣链条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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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几项规定

财政部 国家编制委员会


关于中国红十字会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几项规定

1964年2月8日,财政部/卫生部/国家编制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为了保证红十字会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兹将红十字会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红十字会是群众性卫生救护团体,其各级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均应包括在各地行政编制以内,属于人民团体编制。目前,有些地方红十字会的编制,属于卫生行政和卫生事业的,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核实现有人数,确定编制以后,正式转为人民团体编制,并争取于一九六四年四月底以前办理完毕,抄报国家编制委员会和中国红十字会。
二、各级红十字会的行政经费开支,包括:在编专职人员个人经费、公务费和有关宣传红十字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等会务宣传费,以及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会议、开展会员评比竞赛奖励、举办红十字青少年夏令营等会务活动的业务开支,均列入“行政支出”款下“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注解:按现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应改为“行政业务费”;“卫生支出”应改为“卫生事业费”。)项内开支。
三、卫生业务活动费,包括:红十字会举办和领导的群众卫生宣传、会员卫生知识教育、卫生救护训练、红十字卫生站、医院、诊所的补助费等,由“卫生支出”(注解:按现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应改为“行政业务费”;“卫生支出”应改为“卫生事业费”。)款内,每年给予一定数额补助,补助费可包干使用。地方分地区补助费指标由卫生部和红十字总会商定后另行下达,此项补助指标均已包括在地方卫生支出预算指标之内,不另追加。
四、企业单位建立的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卫生站,其经费仍由本单位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经费中开支;农村人民公社,在本公社经费中开支。中、小学校和农村人民公社中新建立红十字卫生站时,可由地方红十字会卫生业务活动费中,酌予补助建站费用。
五、红十字会的收入,应分别性质使用。会员会费收入,应用于红十字卫生站的活动开支;市区红十字会从会员会费中提成部分,应用于市、区红十字会的会务活动开支;红十字会主办的卫生事业收入,应用于卫生事业本身和本地区红十字会的卫生业务活动开支。
六、红十字会的各项收支,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年初向有关部门编报预算,年终决算时,按实支报销,不得在预算外另有收支。各地财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以利执行。


关于印发《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7]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日照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结)算进行评审以及项目后评价,对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支出进行可行性论证、资金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县(区)资金配套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并对县(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县(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范围:
(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科技、技术改造与创新、国土资源勘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工程、大型会议与活动、信息化建设及其它需要评审的财政贴息、补贴等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安排的投资项目;
(四)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
(六)其它需要评审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专项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六)项目资金的到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方式:
(一)对建设类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建设类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其它项目支出进行专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或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通知项目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等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或项目成本;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评审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人员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等工作;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人员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批复竣工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是项目投资最高限额和招标控制价,不得随意突破和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