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文化建设 着力提升审判效率/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23:04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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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制度文化建设 着力提升审判效率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一、立足制度文化的价值导向作用,树立质效意识

  我们深知,制度文化来自于社会实践。而制度文化一旦构建,必将对人的价值观取向产生重要影响。为此,我们紧紧围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以“厚德崇业,尚法至公”为院训,加强政治学习、司法品行和廉政等制度的建设,突出抓好“三个强化”,牢固树立干警审判质效意识:一是强化干警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五学习制度,定期开展院长荐文、资深法官讲座,练兵竞赛、主题演讲、党团共建等活动,加深了全体干警对核心价值观内涵的理解,提升法官职业素养,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思想保证。二是强化品行作风制度,制定《干警司法品行建设规划》,将干警品行、形象作风纳入审判质量管理范畴,实行绩效考核,对工作作风投诉,在全院大会实名、实况无条件通报并扣分。坚持一年一个品行建设主题,近四年来先后开展“规范司法礼仪”,程序、实体、形象“三公正”建设,“司法责任专项教育”,“司法公信提升年”,“审判质效体系推进年”等主题实践活动,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行为保证。三是强化廉政制度,我们被省法院命名为全省法院“法官廉政建设工程”首批示范单位,工作实践中,我们通过建立50余项制度,开展一档、二案、三会、四员、五书、六进”活动[1],全方位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形成廉政制度体系,实现了“零违纪”,为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纪律保证。

  二、立足制度文化的约束规范作用,推进质效管理

  我们坚持把无形的价值理念与有形的制度载体结合起来,使法院制度文化在规范管理、提升审判质效上发挥最大作用。一方面,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强化制度认同。从文化自信到文化自觉,是一个人民群众作为文化主体积极主动参与文化建设的过程。就此,我们坚持以干警为主体,全员参与制度修订,使制度的创设过程成为干警了解、认同并自觉遵守的过程。目前,包含政务、审务、党务三大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制度汇编》已成体系,其中考评细则历经3次调整完善,形成了6大管理项目、11个类别、52个子项目、近1000个节点的考核体系,涵盖了法院所有岗位、执法行为以及司法要求。通过落实公开检查、公开考核、公开比对、公开通报等规范管理措施,全院干警工作绩效状况一目了然,充分调动了干警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积极性,得到干警广泛认同。另一方面,以制度化为先导,着力实施“精品工程”,推进质效管理。文化产品要多出精品,同样,执法办案也要多出精品,基于这一认识,我们从制定制度标准、规则入手,实施“精品工程”,推进质效管理。一是打造精品卷宗。制定《卷宗评查标准》,设立评查点近400个,计分点从0.1分开始,对报结案件、发改案件、信访案件、督办案件100%评查。实行书面卷宗与电子卷宗同步比对评查,结果每月通报。近四年来评查案卷1.5万宗,目前满分卷宗非常普遍。二是打造精品庭审。制定三大诉讼《标准化庭审规则》,每年实行“一人两考”,即考核每一位法官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庭审情况,自2008年开始,已考核庭审145场,在全市法院规范庭审评比中,我院参评数量、获奖档次和比例,始终位居全市首位。三是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制定裁判文书评查规则,实行常规评查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相结合,改革裁判文书,添加印有法徽的封皮,用附页注明裁判所适用法条内容,规范裁判文书行距、字距、字体、用印等,确保裁判文书在体例格式上完全统一,得到上级院肯定和推广。近四年来,全市法院裁判文书评比11个一等奖中,我们获得8个。

  三、立足制度文化的预期评价作用,建立长效机制

  制度文化具有预期评价作用,基于这一作用,可以预期判定审判质效的好坏。为此,我们着眼长远,充分利用这一作用,积极构建审判质效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内外互动,建立审判质效管理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是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保证,这是法院制度文化题中应有之义。为此,我们坚持全覆盖、无缝隙的监管理念,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成立了审管办,专门管理案件质量指标、效率指数。同时,加强外部协同监管,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14名执法监督员。通过内外互动,相互协调,加强审判质效监督,保障阳光司法。二是正面引导,建立审判质效管理激励机制。文化作为“软实力”,更多地体现在激励、引领上,我们针对审判管理更多的体现“管”、“考”、“罚”三大特征,加大“激励性管理”资源的投入,把审判质效作为评选先进、评价法官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近年有30人因审判质效突出得到提职晋级,实现“严管”和“激励”均衡。三是追责问效,建立审判质效管理查处机制。我们认为,属于文化范畴的制度文化虽然有“软”的一面,但制度和机制本身是刚性的,因而,我们从责任追究入手,建立了审判质效管理查处机制,制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将错案分为三个等级15种情形,实行承办人、承办部门、监察室和审委会“四级”甄别制,结果在全院大会和局域网上公布。四年来,有8起案件被甄别为二类错案,6起案件被甄别为三类错案,22人次被绩效处罚。四是坚持主题,建立审判质效管理服务机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包括法院制度文化建设等一切工作必须坚持的主题,为此,我们制定了《司法便民二十条》,开展预约立案、释法答疑、风险告知等一站式服务,近四年,办理诉讼保全、先于执行、诉前调解案件700余件,发出司法建议46项,采纳30项。今年我院又推出了《服务小微企业方案》,开展普法宣传、释法答疑、走访座谈等活动,快速稳妥审结涉小微企业案件200余件,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受到省市法院充分肯定。我们“审判质效体系建设经验”在鸡西日报、黑龙江法制报、人民法院报刊发,鸡西市委政法委、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做为典型经验推广。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法院制度文化建设,为鸡冠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文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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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等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 院务、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1989年党中央关于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最低保证数,1989年9月30日前每月不足70 元的,提高到70元;因战因公致残或患二、三期矽肺病,每月不足85元,提高到85元。在此基础上累加1989年10月后增加的退休生活费。
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957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执行军队工资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1965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按提高一级工资(1965年至 1979年执行的军队干部行政工资标准)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1981 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已按国发[198 9 ]年8
2号文件规定提高一级工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不再调级增加离休费。
三、1988年9月30日以前军队批准退休、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按照军职干部每人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人每月25元,团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生活费。
四、提高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由军队管理的和未移交政府安置的,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今年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的提供名单(式样附后),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从1993年1月1日起,按现
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调整离休退休费的审批办法是:在军队的师职(含专业技术4级) 以下离休退休干部,由现管理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军职(含专业技术3级) 以上离休退休干部,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由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审批(审批表式样附后)。
这次解决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体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离休退休休老同志的关怀。各单位一定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把这件关系老同志切身利益的事情办好。



1992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重新起诉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重新起诉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节录)

195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21日省民字第277号请示已收到。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把这一起诉案件作为一个新的案件来处理,查明起诉有无新的事实根据,以及根据起诉的事实应否准许离婚。由于这是一个新的案件,所以不论是驳回起诉或者是判决离婚,都不发生撤销原上诉审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的问题。如果新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根据,而法院发现原上诉审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即报请原上诉审人民法院审查应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