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催生并购良机/王忠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2:46:29   浏览:9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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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催生并购良机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当前,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风暴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话题,这场危机使得美国乃至全球股市大幅缩水,资本市场面临严峻考验,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救市政策,希望借此来缓减危机所造成的影响。然而,在这样一个全球经济衰退和股市市值严重缩水的大背景下,新一轮的并购浪潮或许正悄然而至。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近一段时间以来,金融危机、股指暴跌、破产、关闭、失业、政府救市等一系列词语不时充斥在我们的耳边,并成为大家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寻常老百姓也无不感受到危机的降临。国内不少企业面对来势汹汹的危机,有的放弃扩产计划,有的放弃既定的上市计划,获得证监会上市门票的部分企业主动暂停或终止了上市,已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跌跌不休,A股市场整体市值严重缩水,更有一些企业因危机而濒临破产、倒闭,有的事实上已进入破产程序,因此而衍生出的裁员事件也频频发生。种种迹象已经表明,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不仅仅是金融企业的危机,而且也是各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及出口加工业的危机,金融危机的危害已经超越金融系统而影响到国家的产业资本,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面临极大挑战。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国家陆续出台单边征收印花税、降息、放宽房地产贷款要求等各种救市政策,积极应对危机。但是正如老子所言:“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伏”,此次金融危机在为全球带来灾难的同时,也导致了企业并购成本的大幅降低,为企业间并购带来千载难逢的良机。因此,抓住机会,适时出击,进行适当的、有意义的并购整合,国内企业应有所准备。
从并购最新政策动向来看, 早在2008年6月27日,在上海举行的第六届中国并购年会上,央行副行长苏宁即透露,人民银行将探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并购贷款的可行性,推动该领域的立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贷款通则》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两天后的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中,明确提出在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中,“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首次出现在国务院文件中。此后,市场一直有央行、银监会正积极研究并购贷款开禁可行性的传言。笔者以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或许将进一步加快我国并购贷款开禁的步伐。
在全球金融危机这一特定的背景下,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中国证监会也有所作为,于2008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44号), 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明确采取了有别于一般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定价的价格确定方法,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即可,而不必执行“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强制性要求。这就为相关各方在特定情况下并购重组的定价作出了更为灵活的安排,有利于并购活动的开展。
11月12日,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商业银行并购贷款可能月内开闸。这说明央行、银监会积极研究的并购贷款政策可能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或将面临修改或废止,而一旦并购贷款这一新的融资方式得以推行,将对我国的并购市场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当然,由于企业并购不仅涉及到并购方的战略目标、并购成本、被并购方质地及并购后整合等问题,更涉及到融资、支付、财税、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工作安排,整个过程异常复杂。在全球金融危机这一特殊背景下,企业实施并购更要慎之又慎,做好可行性论证,妥善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安排,防止因并购而使自身陷入困境,下面笔者谨就当前并购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如下提示,供有并购意向的企业参考。
1、并购目标一定要明确。
企业在并购前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通过并购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之后根据战略目标甄别、选择市场上的目标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所并购企业能真正为自己所用,达到整合资源、扩张规模的根本目的。而且,并购目标明确后,也有助于决策方向性的确定和各项并购工作的开展。
实践中,经常有一些企业,看到别人在做并购,在不考虑自身特殊性及战略发展规划的情况下,也积极推行并购策略,并购后却发现目标企业不仅不会为自己带来效益,反而增加自己的负债。这个属于典型的盲目并购。笔者提示,企业在开展并购之前,首先要明白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中的不足,完善这些方面是需要解决企业的上游还是下游,还是企业迫切需要进一步扩大现有生产规模,实现规模化经营;其次企业要明确自身是否确有并购需求,并购后的目标企业能否真正给自己带来想象中的收益,最后企业要慎重考虑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在此基础上,企业可分别情况采取前向一体化、后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等并购策略,实现自己的并购目标。
笔者建议,企业在并购前弄清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以及并购希望达到的目标至关重要,切不可掉以轻心,盲目行事。
2、并购资金一定要做好安排。
在并购实务中,除承债式并购、换股并购等个别并购类型外,多数并购业务涉及到现金的给付,这就对并购企业的资金安排提出了要求。因此,企业在确定并购意向后,要搞清自己的并购资金如何解决,是自身拥有足够的现金流,还是需向银行贷款,还是要通过发行新股、债券等方式解决,同时,要进一步论证并购资金解决的可行性和风险性,并购后是否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是否可能会出现不能按计划筹得资金而无法履行并购协议。所有这些,企业都要有清楚、明确的认识。
笔者建议,企业并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现金安全,千万不要因跑马圈地而使自身陷入财务危机,尤其是在目前全球金融形势不容乐观的背景之下。
3、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一定要做好。
尽职调查是企业并购实务中通常都要履行的程序,本不足为奇。但在目前的背景下,调查、核实企业的相关资产、负债及争议显得尤为重要。调查时不仅要搞清目标企业现时存在的资产、负债及面临的争议,更要查清目标企业未来可能出现的进一步资产贬值、负债扩大及发生潜在争议的风险,以期对目标企业的状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避免因事先估计不足而出现收购亏损情况的发生。
笔者建议,企业并购一定要做好目标企业尽职调查工作,做到明明白白并购。
总之,并购重组作为现代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行业整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用好并购重组这柄利剑,将大大节省企业的时间成本,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实现企业迅速扩张的目的。但是,并购重组又是一项复杂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工作内容方方面面,单靠企业自身往往难以圆满完成。因此,企业在有初步并购打算后,应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投资银行部门等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资本运营实际操作经验的专家和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并购方案,做好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工作,保障企业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东方财富网
http://news2.eastmoney.com/081113,1118,959709.html
中金在线
http://news.cnfol.com/081113/101,1705,5047096,00.shtml

作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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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22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宿州市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下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检查对象)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对检查对象实施日常监管或者定期、不定期检查的,不受本规定第五、六、七、十条的限制,但应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第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行政处罚的,检查对象有权拒绝。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应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检查计划应同时抄送本级监察、纠风机关。
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
接受备案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机关联合实施。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事项、期限以及检查人员和负责人的姓名等内容。
第七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行政机关确有证据证明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依法进行调查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并抄送本级监察、纠风机关。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检查,不得有下列行为:
1、行政执法人员私自进行检查;
2、干扰检查对象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3、要求检查对象安置人员;
4、要求检查对象报销费用,将检查费用转嫁给检查对象;
5、接受检查对象的馈赠和宴请;
6、参加检查对象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7、以检验为名,侵占检查对象的财物;
8、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认为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并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检查对象的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报告,向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或备案,并抄送本级监察、纠风机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须经机关负责人签署,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被处罚人应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使用省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罚款收据。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的支出,根据其支出范围,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不得按比例或者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检查对象进行敲诈勒索。
对罚没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擅自变卖、支出、使用或私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要严格审查,发现不当的,要及时提出修订或取消意见报经政府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
对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的违法检查和违法处罚行为,给检查对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局、纠风办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规定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抚发[2004]33号)等文件精神,从2007年开始,我市实行“三定向”(即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办法,为全市培养农村小学教师。为此,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三定向”的目的和意义

  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农村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和优先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关键在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的工作,是加强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变我市农村小学教师队伍的现状,逐步实现农村小学教学资源优化、教师本土化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农村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途径,对于巩固和提高我市基础教育的质量,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促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二、“三定向”招生计划的制定与录取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村小学,尤其是偏远山区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学科结构、教师编制、教师退休等情况做好预测,同时根据预测情况采取“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编制范围内确定实行“三定向”的学校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然后,由县(区)教育局、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本县(区)农村小学教师的“三定向”计划并报县(区)政府核准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市教育局(2007年计划在6月10日前报),由市教育局汇总商市发改委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将每年“三定向”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要及时与培养学校签订培养合同,培养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申报招生计划。

  (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在校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有志于献身农村教育事业的应届毕业生报名申请参加“三定向”培养。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报考学生的资格审查。

  (三)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农村小学“教师人才本土化原则”,重点推荐家在偏远山区的毕业生参加“三定向”的培养,实现“进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农村小学教师培养目标。

  (四)“三定向”学生录取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报考五年制“三定向”的学生中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所在县(区)重点高中统招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三年制“三定向”的学生按报考志愿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报考五年制“三定向”的学生须在中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中招办汇总存档。中考成绩公布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三定向”计划,按一定比例确定体检名单。体检合格方可参加录取。拟录取的学生与所在县(区)教育、人事、财政部门签订“三定向”培养协议后,办理录取手续。报考三年制“三定向”的学生录取按照高考录取有关规定执行。

  三、“三定向”学生的培养

  (一)定向培养学生的学制分别为五年制和三年制,学历层次为专科。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农村小学教师学科结构的实际情况,在各县(区)申报的基础上,结合培养学校的学科设置,确定定向培养的专业。

  (二)抚州市五年制“三定向”学生培养工作由崇仁师范学校(东华理工大学行知分院)负责实施;三年制“三定向”学生培养工作由省定有关学校负责实施。

  (三)“三定向”学生培养实施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小学教师的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做好“三定向”学生的培养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监管和考核评估。所培养的“三定向”毕业生在就业时要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县(区)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率必须达到98%以上。
 
  四、“三定向”毕业生的就业

  (一)“三定向”学生完成学业,经培养学校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者,享受国民教育大专学历待遇。

  (二)“三定向”学生毕业时,生源所在县(区)以教育、人事等部门为主,会同培养学校依据《教师法》和小学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素质要求,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县(区)教育部门作为正式教师将其派遣到定向的农村小学任教,服务期不得少于5周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毕业生,自主择业。

  (三)“三定向”学生毕业后不履行定向培养合同的,按定向培养合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