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有那些死法/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12:49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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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有那些死法


将一个普通的商标培育成驰名商标非常的不容易,但是将一个驰名商标维护下去更不容易,有多少驰名商标淡忘在消费者的记忆中?驰名商标除了随企业和产品的消亡而死亡之外,还有更悲惨的死法,而这些死法往往不被人们注意:

一、危机,溃堤的蚁穴

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个有名的商标,一个商标能够成名一定是有道理的,必然有吸引消费者之处。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品产生了很高的信任度,认为只要是驰名商标产品,无论是质量还是售后服务都是很好的。一旦该产品被曝光存在问题,将在消费者中爆发信任危机,如果对危机处理不当,将引发严重的后果。比如南京著名的“冠生园”,由于使用陈年月饼馅做月饼被曝光,消费者拒绝购买该公司的月饼,直接引发该公司倒闭。其实很多由于新闻报道引发的危机是可以化解,因为记者专业知识的局限,危害结果被夸大了,甚至产生严重的误导,比如著名的秦池公司,秦池因为连续成为央视的标王,秦池这个名字几乎是家喻户晓,秦池的销售量也因此迅速攀升,但是一个记者报道秦池是使用四川的酒勾兑的,引发了秦池的多米诺骨牌的倒下,其实勾兑有什么问题,很多酒在广告中就宣称自己的酒是精心勾兑的,但是秦池却没有很好地处理这个危机,从此消失在公众的视野。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品爱之深,也恨之切,任何一次信任危机就像一个蚁穴,辛辛苦苦铸就的千里之堤,很可能就溃于这个小小的蚁穴,所以对消费者的信任危机一定认真处理。

处理消费者的信任危机是件很专业的事情,我们来学习国外公司的处理方式。2005年6月16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罗湖分局等单位接到群众举报,称一家地下加工厂在生产著名的哈根达斯品牌冰激凌蛋糕。执法人员迅即前往,本以为要端掉的是个冒牌窝点,没想到在现场的发现让人大吃一惊,这个无牌无证、卫生环境一塌糊涂的地下作坊,竟然就是哈根达斯深圳品牌经营店的正宗加工厂,且一个作坊供应着深圳哈根达斯全部5家品牌经营店的货源。第二天哈根达斯大中华区总经理及店务总监赶到深圳处理此事,并接受采访及发表声明,证明新闻报道所见“基本属实”,对哈根达斯深圳东门店厨房申请糕点加工卫生许可证工作的忽视,及由此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深表歉意,对此事给予高度重视。公司已将深圳各分店的冰激凌蛋糕下架封存,并决定永远关闭出问题的“厨房”,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将给予积极的配合。如果有深圳顾客购买了或已经预订了冰激凌蛋糕,凭收银条哈根达斯接受顾客的退货并全额退款。哈根达斯关闭问题厨房,同时接受退货。这种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政府、媒体和公众的认可。2005年10月,质监部门大范围抽检结果显示,哈根达斯产品无质量问题,消费者信心渐渐恢复。

2005年4月中旬,国内各大媒体转载英国《旗帜晚报》的一则报道:包括高露洁等品牌在内的数十种超市商品均含有三氯生。三氯生会和自来水中的氯生成三氯甲烷,而三氯甲烷被美国环保署列为可能的人类致癌物。这则报道是根据美国弗吉尼亚工学院的研究者Peter Vikesland的《太爱干净可能对你的健康和环境有害》一文写出的。随着这则消息在中国的传播,高露洁在中国消费者中的品牌信任度急速降低,高露洁牙膏的销量比以前有大幅度下降,销售商持观望态度,随时准备撤柜。截至4月20日凌晨0时15分,共有60025人参加了新浪网的网上调查,其中54118人表示将不再购买高露洁牙膏。4月27日,高露洁公司召开了大型新闻发布会,国内150家媒体到会。广州高露洁棕缆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宝惠表示高露洁全效牙膏是全世界经过最广泛的测试和评估的牙膏,全世界超过30家独立的牙医协会都盖章认证了该品牌牙膏的安全性,消费者完全可以放心使用。高露洁公司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播放了Peter Vikesland的一段录音,其在录音中表示自己的研究只是关于自来水和含有玉洁纯的清洁剂相互之间的化学反应,根本没有涉及牙膏。《旗帜晚报》说英国玛莎超市把有些牙膏下架,显然是对他最近研究的过度反应。

二、淡化,温柔的杀手

深圳特区报《晶报》发了一篇题为《Google走进世界最权威词典之后》的文章。该文写道:“Google走进了据称是世界上最权威英语词典之一的《韦氏大学词典》。当然,该词典不是把Google当成一个搜索引擎公司,而是当作动词收录进来,意指“在网络上搜索”。Google公司的老板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一个公司创造了一个通用的词语,它的意义就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这位作者非常的可爱,认为是一个大大的“馅饼”掉在Google公司头上,甚至怀疑“Google公司是不是把广告找上了词典,正如他们也把付钱的信息放到搜索页面的前面那样。我们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知识产权领域最为权威的报纸上也看到相关的文章认为Google公司该为之高兴,认为这对Google公司而言是个非常好的宣传机会。我们来看看Google公司是如何对待此事情的,据外电报道,Google公司已向媒体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它的名字当作动词使用。Google公司在信中说:“尽管我们很荣幸人们能够喜欢我们的名字,但它毕竟是我们最主要的商业资产,因此我们希望人们在使用它时保留它的意义和完整性。”

“Google”本来是个商标,当其作为一个词条被收录辞书时,这对商标而言是致命的危害,这个危害就是商标淡化。商标淡化是温柔的杀手,在各种美丽的表象下,悄然让驰名商标失去商标基本属性,不再具有商标基本的区分功能。驰名商标连商标都不是了,还有什么价值?企业几百亿的无形资产将蒸发到零,这灾难对驰名商标无疑是毁灭性的。商标淡化中最为可怕的杀手就是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有的驰名商标因为有名被编进字典、药典或其他工具类书籍中当成通用名称来解释,当你起诉他人商标侵权时,别人在法庭上打开字典或其他典籍工具书,据此认为你的驰名商标已经变成一个通用名称,大家都可以用了。商标淡化对我国的企业来说显得非常的陌生,其美丽的表象还被当成美丽的光环,很多著名的企业的广告行为都是在自行淡化自己的商标。比如“Jeep”(吉普)、“氟氯昂”等本来是国外著名的品牌,在我国却被当成了通用的名词。商标淡化离我们并不远,其实这些杀手在我国已经制造了不少的“惨案”,在诉讼中已经有非常著名的商标被提出了淡化的异议,并且被法院采纳,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商标淡化问题。

(一)商标编进字典里,国人庆幸外人急

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是“敌杀死”商标合法使用人,而四川省××县生物化工厂擅自印制“敌杀死”标签,生产“敌杀死”农药在市场上销售。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750万元人民币。而被告则称中国化工行业标准中溴氧菊脂的商标名称记载为“敌杀死”,农业部《新编农药手册》中溴氧菊脂为中文通用名,其他名称为“敌杀死”。被告进而声称“敌杀死”已实际成为了农药的通用名称,淡化了其显著性,故被告以产品名称方式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还有可怜的“21金维他”也因同样的问题,其命运很悲惨。该商标曾经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是在与江西一家企业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却被法院撤销了其驰名商标称号,这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唯一被法院撤销的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

有的国家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字典更正的权利,如果自己的商标被字典收录,变成一个通用名词,那么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字典进行更正。

(二)商标用做商品名,到头又是一场空

在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自贡市乳业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贡市××总公司使用了其生产的生物活性乳制品的注册商标“双叉”作为商品名称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然而,此案中不可忽略的事实是,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商品的首创人,其在该商品的装潢上、说明书中均将该商标作为该商品的名称使用。

著名的“妇炎洁”也为此吃了大苦头,据说“妇炎洁”花费的广告费超过两个多亿,就其知名度“妇炎洁”被评为驰名商标是确定无疑的事情,但是“妇炎洁”本来是个商标的名字,该公司却误将它使用为商品的名称,叫××牌“妇炎洁”,等想到要注册时,却注不下来,因为该名字已经被自己当成通用的商品名了。如此,即便是“妇炎洁”被评为驰名商标,这种使用方式也会将其生生断送。“妇炎洁”还折射出我国即使是著名的企业,其商标注册意识还很淡薄,连注册意识都没有,又如何知道对商标进行维护呢?

(三)驰名商标防淡化

JEEP(吉普)、FREONG(氟里昂)本来是越野车、氟制冷剂的商标,因为其驰名度太高,在我国吉普车就是越野车的代名词,氟里昂等于氟制冷剂。商标越是有名越容易被当成通用的名称,尤其某个商标的产品占有相对垄断地位时。如果你去酒店服务生会很礼貌地问:“喝点什么,可乐还是矿泉水?”矿泉水大家都知道是商品的名称,可是可乐是什么呢?当然不是产品的名称,大家都理解为“可口可乐”的简称,这么称呼“可口可乐”,那么这个商标就危险了,就要沦为一个通用名词了。还有一种情况,对于新的产品,该产品创造人最初使用的商标,最可能被大众接受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比如买“脑白金”的人,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它确定的产品名称,似乎也没有人关心,人们在购买时,没有人说买“脑白金”牌的某某产品,而是直接说:来两盒“脑白金”,在大众的思维中“脑白金”已经不再是一个商标,而是一个商品的通用名称。经营者都惟恐自己的商标不够驰名,不惜巨资大做广告,但是过于驰名结果其实却是非常可怕的,其花费巨资培育的商标,由于过于出名其商标被当成通用名称其价值反而归零了,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培育其商标注册意识,但是对于商标使用与维护问题也摆在了先行“知名”起来的商标面前。我们不仅仅要具有商标注册意识,我们还要学会如何维护商标。

三、傍名牌,致命的绞杀藤

热带雨林中有种绞杀植物,如果没有高大的乔木,只能匍匐在万物的脚下苟且偷生。为了生存,它只能寄生于其他树干,盘剥寄主树体的营养与寄主争夺阳光雨露。不要小看了这些弱小的绞杀藤,一棵柔弱的藤条长在身上,对于大树而言,也许不关痛痒,所以往往被忽视,可是当它们爬上了树冠“出人头地”,获得了充足的养料以后,它们便在上面迅速分枝、长叶片,并且开花结果,甚至覆盖了支撑着它的大树的树冠。最后,原来的寄主植物,因为不堪重负而死去。傍名牌者就是这种绞杀藤,在它还小的时候,如果你轻视它的存在,一旦爬到你的头顶就将成为被绞杀的对象。

“培罗蒙/BEROMON”西服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BEROMON”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出现个“罗蒙/ROMON”西服,较之 “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形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罗蒙也构成对培罗蒙的商标侵权。上海的许多大商厦内,“培罗蒙BEROMON”专卖屋和“罗蒙BOMON”专卖屋同层设置,比肩而立。但是“培罗蒙”商标注册人竟然对此熟视无睹,置如罔闻,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罗蒙”的行为。就这样,“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者,在“培罗蒙”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中国驰名商标榜。笔者以前一直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培罗蒙”才是最早的名牌。笔者也曾问过许多人,也都只知道“罗蒙”而没有听说过“培罗蒙”。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大款,而被傍的“培罗蒙”反而被消费者质疑是不是傍名牌者,“培罗蒙”是幸运的,它没有被绞死,但是其婆娑的身影已经掩盖在“罗蒙”的绿叶丛中。我们很多驰名商标多少都有被傍的情形,我们大多数企业都是不屑一顾,“培罗蒙”的教训该引起重视了,即使现在法制环境改善,“傍名牌”者难成大气,但是只要这些“绞杀藤”稍有成长机会,无休止的诉讼也会将企业拖入诉讼的泥潭,拖累自身的发展。

四、细节,不容忽视的节点

胡佛公司生产真空吸尘器,他们采取了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顾客如果买一台“胡佛”牌吸尘器,就送给其一张飞机票。虽然订货像潮水般涌来,但奖品花费却大大超出了预算,同时也引起了等待领取奖品顾客的不满。导致的结果是,1994年“胡佛”商标的价值下降了79%。有奖销售扩大了销量,也提高了品牌的知名度,一般的企业非常喜欢采用该手段,即便是驰名商标企业也乐此不疲,但是胡佛公司因其有奖销售反而使其商标价值大跌。派克笔一度是最顶级笔中的奢侈品,拥有一支派克笔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是派克公司将眼光放到了更为广泛的普通消费人群,做起了中档笔,结果中档笔没有做起来,高端人士也不再认可派克笔的高贵价值,派克自然是失败者。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经营模式的改变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价值,所以任何一个细节都不容忽视

驰名商标让人难以琢磨,对消费者轻视不得,任何一个小小的危机都可能致命;“出名”不得,太过有名,温柔间死于虚幻的美丽;自大不得,任何一棵小藤,一旦得机会就会将你绞杀;广告宣传随意不得,经营思路偏差不得,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必遭遗弃;所以维护驰名商标的我国的企业家们还需要好好学习。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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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湖面区的保护管理
第四章 近湖区的保护管理
第五章 远湖区的保护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松花江三湖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三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系指松花江的松花湖、红石湖、白山湖和连接三湖的松花江段水域以及沿湖江周边划定的陆地范围。周边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为准。
保护区内划为湖面区、近湖区和远湖区。
第三条 三湖保护区是以保护森林生态和水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性保护区。
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加强保护、积极治理、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区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决定有关三湖保护的重大事宜。
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为保护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隶属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保护局可以在与保护区相关的县、市或重点区域设立保护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宣传贯彻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确保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安全,防治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保护区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凡涉及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必须符合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水利、环保、交通、地矿、城建、土地、工商、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区内的有关管理工作,接受保护局的指导、监督并配合保护局依照本条例行使保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 保护区内的居民和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生产建设、旅游观光和科学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护自然资源和保护治理环境的义务;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
第七条 建立保护区保护治理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关与职责
第八条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监督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九条 保护局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制止违法行为;
(三)协调、指导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四)教育保护区内居民和进入保护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拟定保护区总体规划,经保护区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参与审查对自然资源和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组织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途径;
(八)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案件;
(九)征收和管理保护治理基金;
(十)领导保护站。
第十条 保护站根据保护局授权,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治理工作。
保护站可在辖区内各乡镇派驻专职保护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保护局应当配备专职保护管理人员,也可以从有关部门聘任兼职保护管理人员,保护管理人员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监督检查证》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监督检查权。
《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第三章 湖面区的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湖面区系指松花江三湖设计的正常蓄水位线及连接三湖的松花江段最高水痕线内的区域。
湖面区共应当设立界线标志。
第十三条 在湖面区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埋放和倾倒放射性物体、有害矿物原料及废弃物;
(二)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废气及污物;
(三)清洗装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仓、车厢、设备、容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四)倾倒和堆放砂石、粉煤灰、矿碴、垃圾;
(五)围湖造地;
(六)挖砂、取土、采石;
(七)其他污染或侵占湖面区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三湖水域行驶的机动船只,必须设油污储存装置,船舶的残油、废油由航运主管部门负责回收。回收处理残油废油不得直接或间接造成三湖水体污染。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水域内运输有毒有害的油类、化肥农药、化工原料及制品等物资的船舶,应当设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外溢入水造成水体污染。
第十六条 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活动,人工养殖的除外。

第四章 近湖区的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近湖区系指松花江三湖设计的正常蓄水位线及连接三湖的松花江段最高水痕线向外延伸500米以内的区域,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近湖区应当设立界线标志。
第十八条 近湖区的森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卫生采伐,不准皆伐。抚育采伐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抚育采伐规程》,其采伐强度一次不得超过20%。45度以上陡坡和岩石裸露地带的林木禁止采伐。
近湖区内地方国营林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需要进行采伐时,须经保护局或保护局授权保护站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近湖区内禁止新开垦耕地。
近湖区内现有耕地坡度在5度至15度的,必须采取培地埂、修筑梯田、种植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坡度在15度以上的,必须停耕还林,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停耕规划和有关政策,限期完成。
第二十条 非经保护局审查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近湖区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藏等生产活动。
近湖区内禁止堆放工业废渣及有毒有害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在近湖区内修建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等设施,应当严加控制,确需修建的,须经保护局依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查同意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现有的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安装污水污物处理设施,防止污水污物直接进入水体。
第二十二条 在近湖区内设置旅游景点、开辟旅游线路,须经保护局依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查同意后,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近湖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森林防火、环境卫生和植被保护等工作。
旅游风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事业的管理,教育旅游服务单位和旅游者增强保护意识,遵守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远湖区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远湖区系指近湖区向外至保护区周边界线以内的区域。
保护区周边应当设立界线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远湖区的森林采伐应当按照森林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加强伐区拨交与验收,保障和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的主体作用和功能。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内实行定期禁猎、定期狩猎制度。其禁猎年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野生动物繁殖发展情况确定,并明令发布。
在禁猎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从事狩猎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远湖区内严禁毁林开垦耕地。对非法毁林开垦耕地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在林区腹部已毁林开垦的耕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退耕还林。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地区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对保护区水土流失的防护和治理。水土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内水土流失的防护和治理。
第二十九条 远湖区内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污染的要求。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有保护局参加。
第三十条 远湖区内现有各企事业单位,凡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或者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第三十一条 在远湖区内堆放工业废渣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溢措施,否则不准堆放。
第三十二条 对汇入松花江直接造成三湖泥沙淤积、水质污染的辉发河、拉法河等非保护区之内的河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治理。对造成三湖库区严重淤积和水质污染,限期内治理不了的企业,应予以搬迁、转产或停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保护局审查同意,自行审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批准采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批准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藏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批准修建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等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批准设置旅游景点、开辟旅游线路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局出具《限期纠正通知书》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改正的,保护局可向其主管的行政执法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建议书》,由该行政执法部门复核认定后,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埋放放射性物体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埋放和倾倒有害矿物原料及废弃物的,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由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造成危害的由责任者负责经济赔偿;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可以恢复原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可按新开垦的或现有耕作面积的每平方米0.5至1.0元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耕种。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湖面区和近湖区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开矿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并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堆放工业废渣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
复原状。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建宾馆、度假村、疗养院、饭店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修建、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原状。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限期内不安装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经营。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审查批准,自行设置旅游景点、开辟旅游线路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对违反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处罚额处以一至四倍的罚款。
对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建议书》所指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保护局。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分别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护局的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教育部所属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2000年度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945万美元的图书、报刊、资料(含缩微制品、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进口报刊228万美元,图书351万美元,缩微制品165万美元;
深圳九龙海关进口图书51万美元,缩微制品150万美元。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项。



20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