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型”审判模式下的直接言词原则/古宝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7:44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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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型”审判模式下的直接言词原则
——以正当性为研究工具
古宝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调解型审判模式的正当性机制有两个,一个是直接谋求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同意,另一个是确保判决结果的正确。具体审判制度和规则的设计都围绕着两个正当性机制进行。直接言词原则是西方国家公认的一项审判原则,但由于其在谋求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同意和确保判决结果的正确上并无显著的作用,甚至对调解型模式的正当性机制的顺利运行有所妨碍,因此,直接言词原则在调解型模式下并无其存在的空间。
关键字:调解型 模式 直接言词原则 正当性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中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和审理规则。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它也得到了国内学者的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在中国民事审判中却迟迟没有得到彻底建立,可是,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的民事审判也并没有因此而难以进行,甚至可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都运行良好。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就拟通过对“调解型”审判模式正当性机制的分析来说明直接言词原则在其中的地位。
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
如民事审判中的许多规则、原则一样,直接言词原则也是一个“舶来品”。其最初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但也不是伴随着审判制度的产生而必然产生的。直接言词原则是针对中世纪的纠问制的改革与扬弃而确定下来的。直接言词原则既是一项审理原则,又是一项证据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统称,这是因为一般认为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功能与作用是一致的,必须将二者放在一起使用。笔者认为言词原则包含两重意义。第一重是形式意义上的言词原则,即强调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要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而不得以书面形式进行;第二重是实质意义上的言词原则,即强调不在法庭上提出并且经当事人当庭言词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直接原则是指作出裁判者必须是亲自参加庭审并听取当事人辩论的法官,坚决排除未审案者做出判决。实际上,该原则只是保证言词原则的内容和功能落到实处,起到一个保障作用。
为了充分说明直接言词原则的功能与作用,需要将与直接言词原则对应的间接书面原则进行对比。间接书面原则是指法官可以在不直接参与庭审,听取辩论与亲自从事法庭调查的情况下做出裁判,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从事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证据材料也不必以言词陈述形式在法庭上展示,庭外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应该说,没有任何一种审判制度明文以审理原则方式确定该原则。所谓“原则”是在与直接言词原则相对应意义上而称呼的。与其说是“间接书面原则”,还不如说是对没有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状况的一种描述。
按照一般的理解,间接书面原则之下,做出裁判的法官甚至都没有亲自接触调查原始意义上的证据,也没有参加庭审。这样的裁判基础何在?如何又能保证其审判获得正当性呢?其实,这是对间接书面原则的一个误解,在间接书面原则之下,特定的审判制度因其独特的运行方式仍然会在特定社会条件下使得审判获得正当性。在某种意义上讲,正是间接书面原则使得审判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获得了正当性。这里需要对间接书面原则的一些长处和有点进行初步的阐明。因为间接书面原则等同于非直接言词原则,故其长处就是直接言词原则的短处。第一、在间接书面原则情况下,不直接参加庭审的法官能够做出裁判。在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能力不够难以单独公正审判的情况下,由法庭外的法官以书面庭审材料做出裁判甚至是必要的。第二、直接言词原则排除了法官在庭外调查取证的可能,这在许多情况下束缚了法官的手脚。以致法官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判受到阻碍。
二、“调解型”审判模式的正当性机制
按照王亚新教授的观点,中国传统的审判模式是“调解型”模式。①这就是说,在中国审判方式改革前的一段相当长时期中国民事审判的模式可称得上是“调解型”程序构造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通过取得当事人的和解、合意来结束案件时诉讼的首要目标,调解成为处理纠纷最主要的方式。”② “调解型”模式的特征在于:一、其因个案而呈现出不同的程序样式,以至“整个程序过程灵活多样,每个具体案件的审理样式都可以因其个性而各具特色、互不相同”,而不象“判决型”模式那样严格划分程序的阶段和顺序,形式也比较固定。③二、法官主动进行证据调查、深入案情,而不是保持消极的“形式中立”的姿态。三、法官主动的对当事者进行说服教育,以求获得“当事人的同意”来结案。依程序正义的一般理念来看,中国的这种“调解型”模式简直一无是处,完全违背了正义的一般原理,可是,就是这样的一种审判模式,在中国良好运行了很长时间。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就在于其独特的正当性机制能够有效运行。与其解决案件的主要方式和后备方式对应,这种模式有着两种正当性机制,一种是“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一种是保证“判决的内容正确”。我们可以发现,正是“调解型”模式的这些特征使得这两种正当性的机制的要求得以实现,从而使得审判获得了正当性。正是由于在灵活的程序下,法官主动的把握案情、说服教育,才使得审判容易得到“当事人”同意的结果(如调解、和解等);也正是由于在灵活的程序下,法官自由主动的调查取证,深入案情,才能保证判决的事实基础的认定准确。
三、“调解型”模式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如前所述,“调解型”模式以当事人的同意和判决内容的正确性为其正当性机制。这是因为在“调解型”模式之下,很多案件得到法官的有意识的调解成功,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同意,这是审判获得极致正当性的充分条件。在有些案件得不到调解的情况下,法官只能以判决结案。在这种情形下,审判的正当性在于判决内容的正确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模式有这两种正当性机制,这两种机制得关系可以通过对在这种模式之下如何获得当事人同意的分析中获得。如果法官要提出一个方案取得当事人同意,那么很显然凭空捏造方案不仅不会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带给当事人的很可能是反感与不满。由此可见,法官提出方案需要建立在对案件事实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之上,这样提出的方案才有可能具有可接纳性和合理性。这样,在这种模式下,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便转化为法官能够掌握一定事实基础(不是掌握全部的事实)和法官能够通过灵活的方法和程序来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不断的说服教育。在做出判决的情形下,保证判决内容正确性似乎难以那么绝对,可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判决正确的意义上来讲,判决的事实基础必须最大限度接近真实,判决的法律适用必须尽量准确。
这样看来,在两种正当性机制之中,第一、都要求程序不要过于严格规范。只有比较宽松的程序前提下,法官才可以自由自在的以各种方式去说服教育当事人,法官才可以以各种方式去调查案件真相,去深入案情去把握案情。第二、两者的契合点还在于对案件真相的查明的无限追求上。虽然对于调解结案方式来讲,不是必定需要一定要查明案件真相。但显而易见的一点是,一旦案件真相能够查明,那么调解也就基本上可以说是手到擒来了。第三、二者都要求法官能够“主动出击”,说服教育也好,查明真相也罢,都要求法官不要消极被动。
那么直接言词原则在这种“调解型”模式中处于什么地位呢?首先,直接言词原则所要求的“有证据在法庭上展示,有话在法庭上讲,法官不得在庭外接触证据”与这两种正当性机制的要求不符。直接言词原则的这些要求实际上是一种较为严格的程序规范,其要求审判必须以严格的程序进行。其对于法官是一个极大的制约,在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制下,法官不再能够灵活的随意的去查明案件真相或者说服教育。如果直接言词原则被强行引入,必然会由于其不符合该审判模式的正当性机制,使得该审判模式产生内在冲突,甚至会使其失去正当性基础(审判不再能够获得正当性)。具体会表现为调解成功率因为法官缺乏灵活手段大幅下降,而判决却也因为不能保证其内容正确导致“民怨极大”。其次,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未经当庭言词辩论的证据不得作为案件的定案根据”,这就强制法官不能进行庭外调查取证。应该说,当庭对抗辩论式得证据展示和调查对于查明案件真相也自有其独到的意义。可是,如果以单一的“查明案件真相”为目的标准,那么证据的调查,案件真相的查明便不能仅仅局限于庭审了。法官主动深入案情,进行庭外证据调查无疑更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直接言词原则也是与“调解型”模式的正当性机制相矛盾的。再者,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参与庭审、证据调查的法官来作出对案件的裁判。这一要求看起来似乎是不言而明的真理。可是在特殊的中国语境下,这也体现出了另一种意义,按照一般的认识,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由于其亲自参加了证据调查,听取了当事人的辩论,比起没有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来说更可能做出正确的判决。可是,基于对目前中国法官的整体状况考虑,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不一定能够准确的适用法律,在查明案件真相上也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这样,一些被认为更优秀的法官或者其组合体的间接审理便有了必要。这在中国表现为层层审批、审委会讨论案件制等。通过这样一些机制的设置,保证了判决内容的更为准确性。这也可以理解为这样的制度的存在是因为其符合正当性的要求。而直接言词原则无疑是与这种制度水火不相容的。最后,形式意义上的言词原则并不是“调解型”模式的正当性机制的必然要求。从纯粹形式意义上来讲,言词与书面都是一种手段。作为一种手段,按照一般的理解,言词原则保障了“当事人对审判的过程的参与,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发言权,同时还保障了法庭对当事人意见的听取,这正是诉讼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体现,也是对诉讼主体合法愿望的充分尊重。”④。诉讼民主性、科学性、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几乎是公认的程序正义的要求,可是在“调解型”模式正当性机制的核心在于查明案件真相,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多样的调查案件的方法。这样看来,是否必须以言词进行审理或者进行各种诉讼行为,显然不是那么重要了。言词也好,书面也好,只要有助于法官把握案情,了解真相,以便能更好的对当事人进行说服调解,做出正确的判决均可以考虑。于是形式意义上的言词原则也找不到其在“调解型”模式具有重要地位的理由。
综上可以看出,由于对正当性机制的有效运行并无帮助(甚至有害),直接言词原则在“调解型”模式中找不到用武之地。理论上的这种分析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印证。书面审理的普遍化、“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民谣的广泛流传、非法律规定的组织形态的出现、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的不断扩大且制度化的倾向⑤……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在“调解型”审判模式下并无直接言词原则存在的空间,其实这个结论通过已有的实证可以更容易的直观得到。本文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还不如说是展示了一种研究进路,即通过对特定审判模式的正当性机制的分析来揭示其中的原理,进而可以得出特定的制度和规则在其中的地位。另外,根据王亚新教授的独到与精致的分析,“调解型”模式正在向“判决型”模式转换。⑥这样看来,笔者的论述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是,作为研究来讲,如果能对制度的历史渊源能有充分的考察,揭示能够贯穿其中原理,这样的研究可能更为踏实可靠。同样,直接言词原则在将来的中国如何建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笔者的论述能对这样一个研究的过程有所帮助,则幸莫大矣。

参考文献:
①⑥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J].中国社会科学.1994.1
②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
③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7
④姜玉卿.略议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在诉讼价值[J].法治论丛.2004.7
⑤ 陈光中、程味秋等.关于审判公正的调研和改革建议[J].诉讼法论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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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3日,国家机械工业局


局机关各司室、在京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保办发〔1998〕6号),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第一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提高办公效率的现代化手段,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信息将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交换。而政府信息网及相关对口网络中相当一部分信息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机密。为了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同时更好地运用网络技术为振兴机械工业服务,特制定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局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要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所有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加强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 局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局办公室和行业管理司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机关以及在京直属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工作。局内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局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在规划和建设中,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与外界联接的通道必须设置防火墙,重要的内部信息必须限定在一定的局域网内。
第五条 网络上传递信息的保密要求要与文件密级管理一致,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程序。并接受局保密办的统一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 网络上传递的统计信息及数据库由行业管理司统一管理,数据在规定解密的期限内,不允许在公开网络上转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如:利润、成本、产品价格、库存等指标)不允许上网。其他业务工作的涉密界定按原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机械办〔1996〕1071号)确定并由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局保密办审核、把关、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及在局楼内办公的所有单位计算机网,一律由局委托经济信息中心承担设计和安装、维护。并提供接入互联网的统一出口。各单位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局行业管理司批准,上网费用各单位自付。
第八条 各单位采取拨号上网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行业管理司备案登记。上网费用及电话费用自付。
第九条 局机关局域网(OA网)已在大部分办公室布线,是机关内部办公网,楼内其他单位未经行业管理司允许不得擅自接入OA网。
第十条 局机关及大楼内所有单位设内部办公局域网传递信息时,不要干扰和移动OA网线,在按工作需要接通计算机并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也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计算机网络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要加强对使用人员的管理,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确保计算机网络接入互联网后不发生泄密事件。
第十二条 通过国际互联网输出或下载有关信息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邮件、下载软件和新程序、新软件使用前进行检查,防止BO黑客等有害程序和病毒的侵入。
第十四条 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该机不得打印机械办〔1996〕1071号文内规定的涉密材料,不得储存秘密级以上文件。联网机器采取严格的技术安全措施,以防失密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使用联网计算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政治谣言、妨碍社会安定以及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司负责我局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工作,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将会同局保密办责令拆除连接,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包括楼内所有办公单位)及在京直属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和行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

 (1994年6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


  第一条 为公平牧业税负担,合理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牧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饲养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牧业税的征收范围是:牛(奶牛)、马、骆驼、绵羊和山羊。


  第四条 牧业税按不同牲畜实行定额税率。各县(市)征收的牧业税中包括地方附加,牧业税地方附加主要用于农牧区乡村公益事业。
  税目、税额及地方附加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牧业税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执行。


  第五条 登记应税牲畜头(只)数日期和征收牧业税日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六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一律征收现金。


  第七条 农牧民及其他个人饲养的牲畜以户为单位,国有农牧场(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农牧场)、人民解放军系统(含武警)所属农牧场、生产建设兵团饲养的牲畜以农牧团场为单位向当地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牧业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当年仔畜;
  (二)配种站种畜及从国外或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境外引进的优良种畜;
  (三)科研单位从事科学试验的牲畜;
  (四)学校勤工俭学饲养的牲畜;
  (五)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牧放的牲畜;
  (六)耕畜役畜,牧业户免征5头,农业户按实有头数免征,最多不超过3头。


  第九条 为鼓励国有种畜场推广优良种畜,对其给予应征税额30%的减税照顾。


  第十条 凡在边境乡、镇(含兵团农牧团场)的纳税人,减征10%的计征税额。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及贫困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牲畜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税牲畜头数受到损失,应按当年因灾害死亡的牲畜头数(不含仔畜)占上年末存栏总数的比例,按下列规定减免:
  (一)死亡10%以上不满15%的,减应征税额的30%;
  (二)死亡15%以上不满25%的,减应征税额的50%;
  (三)死亡25%以上,免征。


  第十三条 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牧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附:       牧业税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


                           单位:元/头(只)

<font size=+1>━━━━━━┯━━━━━━━━━━━━━━━━━━━━┯━━━━━━━━  税 目 │       应征税额         │  备 注      ├──────┬──────┬──────┤      │ 合  计 │ 正  税 │ 地方附加 │      ├──────┼──────┼──────┤   牛  │  5   │  4.5 │ 0.5  │   马  │  5   │  4.5 │ 0.5  │   骆驼 │  5   │  4.5 │ 0.5  │   绵羊 │  2   │  1.8 │ 0.2  │   山羊 │  1.5 │  1.3 │ 0.2  │   奶牛 │ 25   │ 22.5 │ 2.5  │  为城镇供奶━━━━━━┷━━━━━━┷━━━━━━┷━━━━━━┷━━━━━━━━</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