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刑讯不单为杜绝冤假错案/毛立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0:18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反对刑讯不单为杜绝冤假错案

毛立新

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因而必须坚决予以反对。这几乎是妇孺皆知的道理。但笔者以为,如果仅从这个角度来反对刑讯,则刑讯逼供还有着反不倒的危险。比如,在一些执法部门,至今尚有许多人对此不以为然,他们的辩解理由是:刑讯逼供并非必然导致冤假错案,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注意一下刑讯逼供的方式、方法,避免用刑过度或者指供、诱供,就可以做到既有助于破案,又不出问题。因而,权衡利弊,对刑讯逼供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扬其长、避其短。这当然是极端功利主义的错误想法,但在执法实务部门却大有市场,要一下子驳倒它也非易事。
所以,不能单纯从杜绝冤假错案的角度来反对刑讯,否则就会掉进功利主义者所谓“权衡利弊”的圈套,就批不倒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有用论、合理论、难免论。必须指明,我们之所以要彻底反对刑讯,并非仅仅在于它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更为根本的理由是要保障人权。刑讯逼供的要害,就在于它侵犯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把人不当人。在日前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一次有关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指出:刑讯逼供是逼取人犯口供的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是把人不当作人看待的典型表现,是刑讯者假借公权力肆意虐待同类的动物性行为。可谓一针见血,击中要害。
因而,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进宪法的今天,我们高举人权的旗帜,彻底反对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一切野蛮执法活动,倡导法治文明。必须承认,不管在任何地区、任何发展阶段,人之为人都应享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如生存、财产、自由和尊严等。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权。如为了生存,他有吃饭、喝水和休息的权利;他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可以经由法院依法判决而剥夺,但其人格尊严依然不容侵犯,不容羞辱;在法院没有判处没收财产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时,其财产权和选举权仍受法律保护。
可以说,人权原则为我们每个人划定了一块不受公权和其他个人无端干预的神圣领域,使人们免受专制和暴政的伤害。从保护人权出发,决不允许执法部门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因为一旦公权膨胀,所侵犯的绝非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一个权力专横、执法野蛮的社会,所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都将无从保障。反对刑讯,倡导人权,所捍卫的也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所共有的基本尊严和权利。惟有认识到这一点,才有可能彻底地反对刑讯,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才大有希望。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本市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系指本市的中方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场地、厂房、设备、公用设施、工业产权和资金等),与外商兴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以提高其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
和产品水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工交系统的企业。
第四条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权限对限额以下的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等部门对限额以上的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转报:
(三)协调合营企业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做好服务工作。
市计委在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把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二)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协同市经委等部门对限额以上的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按国家现行规定转报。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按审批权限,负责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或初审、转报)。
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行政、土地、劳动人事等部门应配合市经委、市计委和市经贸委作好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工作。

第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定期发布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重点项目,并优先列入年度技改投资计划。

第六条 中方企业以现有资产折价投资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市经贸委组织对外招商洽谈,也可由各市、区或企业直接对外招商洽谈。

第八条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不含本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资金和生产条件等不需要市综合平衡的,由企业自行决定,有关情况填表分别报市经委、市计委、市经贸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不含本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资金和生产条件等不需要市综合平衡的,五市二区(即墨、平度、莱西、胶州、胶南市和黄岛、崂山区)所属企业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市、区组织审批,批准文件及有关资
料分别报市经委、市计委、市经贸委备案;市及市内五区所属企业和需要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批;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享有特殊权限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文件资料须报市经委、市计委、市经贸委备案。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经贸委初审后,按国家现行规定转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市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条 企业上报审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必须在收齐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现有企业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的,原承包合同从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终止;现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凡影响完成原承包任务的,由有关部门相应调整原承包基数。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中方股本需要贷款的,金融部门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现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现有资产除折价投资的外,有偿转让给合营企业的所得部分,应留给原企业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发展生产、安置富余人员。

第十四条 现有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应将职工的安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与外商协商洽谈,减少富余职工。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协助中方企业采取允许职工辞职、兴办新企业等方式安置富余职工。原为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按规定发给违约赔偿金。对现有企业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后出现的富余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符合退养条件的,由
合营企业中方负责办理厂内退养,其退养费可与外商协商共同负担。确实负担不了的,经市劳动部门批准,纳入社会统筹。对确实难以安置的,按合营合同规定支付一定期限的生活费用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可转为社会待业,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

第十六条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同外商兴办合营企业,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所属国有企业,原企业法人资格应予以撤消,合营企业中方的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由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负责处理。其它企业,可保留原企业的原法人资格,在银行开设帐户,办理合营企业
中方各项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或企业负责人违犯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越权审批项目、逾期不批项目以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或因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资金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本市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3年4月8日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医师资格考试和认定等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医师资格考试和认定等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文件
卫医发[1999]第393号
卫生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医师资格考试和认定等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们在实施《执业医师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生产建设兵团考生医师管辖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中规定的医师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新疆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统一核发医师资格证书。
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生由考点同级的兵团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报名资格,集体报名并参加卫生厅所设各考点组织的考试;新疆自治区卫生厅核发医师资格证书。
特此批复。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