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网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网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政府网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政府网信息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市政府网信息报送工作,规范网站信息员职责行为,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市政府网站向服务更便民、资源更丰富、功能更齐全的方向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及其信息员。
第三条 信息员管理工作以加强三亚市信息化建设为目标,本着“明确职责、量化考核、责任到人”的原则,切实发挥信息员队伍对于推动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市政府网信息报送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并协调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具体实施。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网上发布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应指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网信息上报工作责任人,指定1-2名工作人员担任市政府网信息员,经正式聘任后,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信息员由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推荐,经市信息中心审查合格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给《三亚市政府网信息员聘任书》。
第七条 市政府网信息上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之中,量化标准,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选优”、兑现奖惩挂钩。
第八条 信息员的任职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
(二) 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信息报送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三) 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工作认真,积极主动;
(四) 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组织活动能力;
(五) 能认真履行信息员职责。
第九条 信息员的权利:
(一) 享有在机关内部通过正当渠道获取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的权利;
(二) 享有参加市信息中心举办的学习培训、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
(三) 享有市信息中心举办的表彰奖励的权利。
第十条 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 及时向市信息中心提供本区镇、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稿件;每位信息员每月报送的信息稿件不少于10篇。
(二) 坚持信息的真实性原则,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和报道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 参加市信息中心举办的学习培训、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交流和培训
(一) 市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信息员例会;
(二) 市信息中心每季度举办学习培训班,并组织信息员参加实践活动等。
第十二条 信息员上报信息内容(非涉密):
(一)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 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的工作计划、决议、决策和实施方案及其完成情况;
(三)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 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具有推广价值和对全局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
(五) 各类重要会议内容及领导讲话;
(六) 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能和范围,办事程序和要求、办事时限和结果等;
(七) 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八) 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九) 各区镇和市直各单位违规的投诉处理结果等;
(十) 公务员录用、辞退、开除,对单位、个人的奖励或处罚等事项;
(十一) 重大市场动态、重大社情、疫情、灾情和突发事件等;
(十二) 市委、市政府认为应当在政府网上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员禁止上报信息:
(一) 国家秘密;
(二) 商业秘密;
(三) 政务机关内部事务;
(四) 个人隐私;
(五) 正在讨论、研究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六) 政务机关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七)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员上报信息的有关要求
(一) 报送信息既要简化手续,又要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下,信息员可根据本省、市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重要信息报送应征得本区镇、本部门、本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或主管领导的同意;
(二) 报送方式由市信息中心指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文件、信件、电子邮件、电子版(光盘或软盘)等形式报送;
(三) 报送信息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表达清楚,数据准确,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使用要规范;
(四) 反映本区镇、本部门、本单位的新情况、新动态、新举措和新经验,应当主题鲜明,文体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实,要体现快、准、新、短、精的特点。
第十五条 根据信息报送工作的需要,市信息中心可以在各区镇、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特邀信息员。
第十六条 信息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和重新,各区镇、市直各单位信息员如有变动,发生空缺,要及时增补,对不能胜任和不发挥作用的信息员要适时调换。
第十七条 信息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 市信息中心每年对信息员的报送信息情况及市政府网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二) 根据工作表现,市信息中心对优秀信息员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
(三) 优秀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对信息员本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交通部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交公路发[2002]590号)
2002-12-10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推动营运客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行为,为客运线路审批、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和核定运价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国产和进口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车生产企业自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凡产品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公告的企业,对现销售及拟投放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客车,均可 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
进口客车的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商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交通部负责国产或进口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时,应同时抄报交通部并抄送全国其 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该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中 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应当予以认可,不得重复进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第七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应当对照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高级和中级客车的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 设备进行核验,并要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
第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作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从事以下工作:
1、接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受理国产或进口高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申请、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
作,并将初评结果报交通部;
2、接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邀请,派专家参加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对
本行 政区域内生产的中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
第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依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002〉进行。
第十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高级客车的,应向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产品质量保证书: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收到客车生产企业的高级客车评级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 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高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应当在报经交通部同意后,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根据核实情况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交通部。交通部核准同意后,每 隔4个月拟文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高级客车初评的,中国公路学会 客车学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组织的现场查看和实测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专家组组成人员除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专家外,还应包括客车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专家。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本行政区域内客车生产企业的中级客车评级申 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中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 车生产企业。初审合格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 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结果符合中级客车技术要求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隔4个月拟文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 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中级客车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5人。
专家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专家1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专家各2人。
第十八条 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应当按照部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公布后的 车型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用户要求变更配置导致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经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 构核准后,可以降低至相邻等级投放道路运输市场。
对于质量投诉多,年销售量小(高级客车低于30辆,中级客车低于80辆)以及车辆机械原因造成事故多的客车车 型,交通部应当在全国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 进行年度复核,对营运客车车内服务装备是否改动、是否有效及所贴统一标识是否与其等级相符进行核查,对于运输 企业擅自变更配置或改装导致客车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可以将其降低至相邻等级,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第二十一条 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中国 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相 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在评定工作中,衔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5年内不 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客车生产厂家对高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复核;对中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有关部门收到客车生产厂家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一: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附件二: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卧);附件三:申报评级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